通用机场建设工作汇报材料(精选4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机场重点工作汇报”。
第1篇: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2012-05-29发布 2012-06-01实施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适用于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6364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MH/T 4005 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 MH5001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8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MH5013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附件十四 机场(卷I)直升机场(卷II)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抢险救援、空中勘测、训练飞行等。分类
本标准所指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一般要求
MH/T 5026—2012
5.1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a)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b)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c)建设规模及设施设备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d)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6 场址
6.1 通用机场位置应与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6.2 通用机场场址的确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a)空域条件。未经批准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通用机场,在空中禁区邻近地区修建通用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通用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和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b)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c)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以及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d)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e)净空条件。机场障碍物应符合有关机场净空标准,除非经论证无实质性影响。f)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g)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邻近地区修建的通用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h)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i)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j)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k)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通用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l)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m)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7 机场设施
7.1 飞行场地
7.1.1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应建设飞行区,飞行区的建设按 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应建设飞行场地,飞行场地的建设按 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的飞行区或飞行场地应满足所使用航空器的最低运行要求。
7.1.2飞行区防洪标准按照一类通用机场不低于 50年一遇,二类通用机场不低于 20年一遇进行设计。
7.1.3排水工程的暴雨重现期按照一类通用机场不低于3年、二类通用机场不低于2年标准设计。
MH/T 5026—2012
7.1.4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满足通用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7.1.5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目视助航设施。
7.1.6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不宜低于3.5 m。
7.1.7除高架直升机场和海上直升机平台(或甲板)外,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二类通用机场宜设置围栏。围栏的作用是防范外部人员或体型较大的动物进入指定区域。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 1.8 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
7.1.8一、二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可依托当地市镇的消防力量。
7.2 空中交通管制、导航设施
7.2.1通用机场根据运行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管制、通信、导航、气象服务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7.2.2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多声道通信记录仪,配置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航空情报信息终端或者具备获取航空气象情报、航空情报的能力。
7.2.3在通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等环境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 GB6364的要求。
7.2.4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对飞机地面活动区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考 MH/T 4005的要求确定。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一类通用机场宜设置塔台。
7.2.5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通用机场内或周边设置气象设施的,应确保其具有适宜的探测环境。7.3 服务及保障设施
7.3.1通用机场应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建设以下设施: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停车场等设施。各类设施应根据通用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7.3.2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对其它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7.3.3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包括自助加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 MH5008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7.3.4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I)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
7.3.5通用机场应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
MH/T 5026—2012
7.3.6通用机场应根据需要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雪等飞行区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
7.3.7通用机场应当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8 抗震设防和环境保护
8.1 通用机场所建设的各类设施的抗震类别应符合 GB 50223的规定。
8.2 通用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附则
9.1 使用 30座以上航空器开展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另行制定。
第2篇:新版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
2017/11/3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2017-10-29民航管干院通用机场砖家温老湿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军、民航及地方政府。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图:中民正阳福州竹歧直升机场)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本文将重点介绍目前各方的具体工作要求的新变化。1.民航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https://mp.weixin.qq.com/s/dfXnVU2CUS2-c3nty4ev6A
1/32017/11/3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3)飞行程序设计。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4)颁证及日常管理。目前,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证颁证、变更、撤销和注销正在下放民航各省/市安全监管理理局,同时通用机场的日常监查任务也将由监管局执行。
(图:汕头市中心医院高架直升机场)2.军方军方申报的流程与之前相较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在军方工作标准上有了新的规定。(1)流程。根据目前仍有效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空司作【2014】132),通用机场审批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战区空军,由战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报空军司令部,再由空司上报联参需求局,联参批复后由空司转发战区空军,军区空军负责函复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空司作【2009】424号),对于“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需建设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仍由战区空军进行核准,报空司与联参备案即可。
图 1 通用机场军方场址批复流程(2)标准。之前军方对场址是否可用并无明确的文件要求。2016年下半年,军方下发《明确协助地方做好新建民用机场选址有关问题》,强调战区在向地方出具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意见前,必须逐级取得空军和军委机关的许可。同时,要综合考虑新建通用机场对军用机场起飞降落、飞行区域、战备训练等影响程度,做出无影响、一定影响和严重影响的结论并附解决方案。3.地方2016年以来,为加快本区域通用机场建设,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通用机场领域,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本省、市、自治区通用机场方面的利好政策。https://mp.weixin.qq.com/s/dfXnVU2CUS2-c3nty4ev6A2/32017/11/3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省级政府负责通用机场项目立项,主要通过对机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进行把控。为便利项目申报,部分省份的发改部门细化了对通用机场立项审批附件的具体要求并附模板,部分地区还设立专门窗口受理通用机场可研申请。同时,也有若干省级政府出台了资金支持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55号)提出加快通用机场建设,目前对建成通用机场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补贴。《江苏省省级航空机场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对省级通用机场从前期工作开始进行补贴,此外云南等省份也出台了类似资金补贴政策。因此,尽快研究制定本省本市的通用机场支持政策,将是抢占先机加快项目建设的重要工作。综上,各方对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的要求正在逐步完善,通用机场建设的环境日益向好。国办《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划到2020年建成500个通用机场,目前各地规划“十三五”期间新建的通用机场约为1400个。截止2017年6月,获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通用机场仅75个、在建约100个,未来通用机场建设任务繁重、市场广阔。更多关于通用机场(含高架直升机场)资讯以及项目合作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dfXnVU2CUS2-c3nty4ev6A3/3
第3篇: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优秀)
一、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只是提及参照《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未做过多阐述。
据了解,目前由于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尚未确立,民航局2012年下发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只是对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一般性的原则指导。其它方面,主要参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民用直升机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14)执行,防洪标准参照《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空管方面按照《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执行。
三、通航机场建设和选址
就目前国内通航企业发展及需求情况来看,当前主要涉及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和通航机场建设两个方面内容。
(一)直升机临时起降点
为确保直升机起降安全,起降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经纬度,可以给飞行员提供具体位置;
2、有明显的标志,飞行员便于从空中发现;
3、有一个风向标,便于飞行员确定正确的起降方向;
4、有合适的净空条件和飞行通道;
5、有足够的承重强度和合适的表面类型;
6、配备加油车(储油设施),可以给直升机提供加油服务;
7、在空军和民航有备案,航线审批能获得批准;
8、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修建机库。
由于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一般来说,经专业公司初步设计、现场勘察、详细设计、施工,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投入使用。
(二)通航机场(直升机场)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中,只是对运输机场建设提出了具体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只是在第十一章节《附则》提及“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据了解,《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后,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就通用机场建设管理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可参照执行。一般来说,国内大多数通航企业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建设通航机场(直升机场):一,按照通航机场建设用地需求征地,随后先按临时起降点要求,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待时机成熟后再按通航机场标准建设;二,按《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参照运输机场建设条件,征地后逐级审批办理。
附件:
运输机场建设主要审批程序
一、选址审批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
二、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加盖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5份。
三、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二)属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三)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民航局备案。
(四)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改正。
四、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程序
(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
(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运输机场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受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七、空管工程设计审批程序
(一)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CCAR-158-R1 22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予以批准。
1、场选址
根据当地气象、地质、供水电、环境、交通等等选择机场地址。
2、确定机场地址
多方面考虑并筛选出最合适的机场地址。
3、地方局审批
主要是批土地,这方面相对比较容易一些,也比较快。44、军方审批
主要是批空域,这是机场是否能审批下来的重中之重,会耗比较多的时间,两三年都是很正常的,要做好这方面的沟通。
5、机场设计
这个可以外包出去。中国现在有很多这方面的专业团队,这样省时省钱省力。
6、机场施工建设 建议承包给专业工程。
第4篇:我国将出台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我国将出台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低空空域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点燃了通用航空产业快速发展的“炉火”。为给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打好基础,民航局机场司委托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编写了《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初稿)》(以下简称《标准》),并于11月30日-12月10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目前,我国的通用机场需要按照现有的民用运输机场标准进行建设,进入的门槛较高,且周期较长。《标准》是我国首个专门为通用机场建设制定的标准,确立了安全、适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通用机场建设原则。《标准》分为四章30条,对通用机场的选址、设施配备、抗震设护和环境保护三大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制定初衷是为了规范我国的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障通用机场的安全性。所有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机场都将被纳入该标准的规范范围,但接纳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水上机场、可以或已经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不在本标准的作用范围之内,而是将参考国外做法与我国的相关安全规定进行管理。
《标准》根据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将通用机场分为了三类:一类为开展10座-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月起降飞机最多达到3000架次以上,或被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二类为开展 5座-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月起降飞机最多达到600架次-3000架次,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其他通用机场为三类。
记者注意到,即便是要求最高的一类通用机场,在选址、机场排水工程标准等方面,都较现行的运输机场建设标准更加宽松。多项在运输机场选址中可起到一票否定作用的因素,在通用机场选址时将被改为应充分考虑影响的因素;在运输机场建设成本中占有较大比例且必备的空管设备建设,在通用机场建设中条件也有所放宽。
二、三类通用机场甚至可以不设置塔台,不必建立自己的气象设施——这是为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通用机场的运行成本,以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标准》列出了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四大原则,即安全、适用、经济、可持续发展: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建设规模和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的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安全是通用机场建设的首要因素。通用机场的飞行场地建设均被要求按照或参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民用直升机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通用机场土方工程的防洪标准参照《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一类通用机场要设置围栏,一、二类通用机场要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全国通用机场的布局规划尚未确立,通用机场的空管模式也尚不明确。《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对通用机场的位置选择和空管设施配备只提出了原则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