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督察调研工作汇报(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督查调研工作情况报告”。
第1篇: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指南
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指南
申请范围:
本市已公布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沪价费[2008]015号、沪价费[2008]016号、沪价费[2009]002号、沪价费[2009]005号及补充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以外的新增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新项目:
1、对现有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2、诊疗目的和服务内容与现有项目相同,改变使用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的项目。
3、正在临床进行科研实验,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4、诊疗目的不明确、效果不明显,或由于落后已被淘汰、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5、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项目。
申请主体:需要开展新项目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资料:
1、《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受理表》、《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可上网下载: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网站首页-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其他行政行为)
2、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见附件)。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由申请人正式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同时抄送市卫生局、市医保办。
受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地址:上海市威海路48号12楼,联系电话:021-23113926
理。
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每周二下午2:00—5:00 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符规定的,申请人应及时补充或修正,否则不予受
附件:申请报告(格式和内容)
附件:
申请报告(格式和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不得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的名称命名)
2、项目类别(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等)
3、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内涵、诊疗内容、除外内容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4、技术规范(包括性能、工作原理、技术标准、技术方法、适用范围、操作规程、使用年限、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药物和材料使用等)
5、与现有同类项目的比较(优、缺点)
二、有关成本说明
1、项目成本测算(包括业务费、劳务费、医疗仪器使用费、间接费用、其他费用等)
2、项目服务例数统计或估计
3、每次分摊成本
三、申请价格
1、本市医院同类项目价格。
2、外地医院同类项目价格。
3、建议的价格(还包含计价单位、另收费项目等)。
四、附件(可为复印件)
1、按规定需获得临床准入资格或有关部门批准应用的有效证明
2、申请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临床试用报告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4、已经批准该医疗服务项目的其他省市的价格文件
5、产品说明书及购买仪器设备或材料的合同与发票
6、其他相关资料
第2篇: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工作小结
张家川县中医院
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工作小结
张家川县中医院贯彻《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工作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自查。成立以财务科科长马菊宁为组长的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督查小组,再次对《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水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的通知》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学习和传达。抽调办公室、财务室、护理部和门诊部、医技科负责人分别对各药房、各病区、检验科、收费处等重点科室进行检查,没有发现多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自定标准收费、挂靠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中心将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监管工作:
1、成立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监督小组和办公室,将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监督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2、将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列入廉政风险重点防控风险点,由院领导亲自抓。
3、将职工执行医疗卫生价格服务情况纳入医德医风管理,与绩效考核、职称晋升挂钩。
4、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电脑录入实行专人负责制,并加强监管;同时设立医疗卫生价格监督投诉热线,欢迎群众监督。
5、在电子屏上及时公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并及时更新。
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医院不断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防止和杜绝不规范的收费现象。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3篇: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计划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计划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精神,结合价格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我市2018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稳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配套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减轻患者负担,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改革对象 咸宁市范围内公立医院
三、基本原则
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调价原则进行价格调整,实行同级同价。
四、改革内容
1、巩固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成果,密切关注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加强跟踪评估。
2、按要求推进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3、扩大按病种收付费数量和范围,推进县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按病种收付费工作,探索开展按人头、按床日、按服务单元收费,支持鼓励各地开展按疾病相关分组收费试点。2018年底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50个。
4、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协调推进医保支付方式配套改革,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地。
5、放开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放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6、2018年底前完成对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查。
7、进一步深化医养融合工作试点,全面推广医养融合试点经验,完善价格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公办养老机构对特困供养对象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失独、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除以上对象之外的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服务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改进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在与社会运营方的经营协议中要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调整等事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医院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行为。
(二)规范医院诊疗行为。严禁医院通过不合理调整用药结构、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过度医疗等方式增加患者实际费用负担。将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患者平均医疗费用、药占比、总费用增长率等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
(三)统筹配合协同推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计、人社、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强化联动,做好价格政策调整的相关工作。
(四)跟踪监测落实情况。在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密切关注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开展政策评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第4篇:乡村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管理调研报告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乡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皖价医函(20xx)21号)要求,结合当前深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本职工作,关注民生,我们于3月12日至13日会同市卫生局重点对太湖县卫生局及部分乡村卫生院的经营状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综合市辖其他县(市)的调查情况一并报告如下:
一、太湖县卫生医疗机构的总体情况
太湖县属山区县、库区县,也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2300平方公里,人口56万人。全县乡镇卫生院机构数37个,在职职工739人(其中合同制242人,卫生技术人员505人,管理人员44人),离退休人员287人,床位414张,病床使用率为53.8%,全年门急诊53.4万人次,每门急诊人均平均收费水平61.81元,其中药品费40.6元,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支出19.8%,20xx年度业务收入4324万元,其中药品收入2558万元,占业务收入的59.16%,药品费1669万元,药品加价率为28.7%。农村卫生院医疗服务收费都是严格依据2004年3月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印发的《xx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价格)的标准,有些一般卫生院由于医疗市场的竞争还略低于此价格标准,乡镇卫生院一般都没有收取挂号费。
太湖县农村卫生院都是政府办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该县属大别山区贫困县,老百姓的经济还十分拮据,一年的收入用于基本生活外所剩无几,用于看病就医的钱就更少了,所以大部分农村卫生院还是以中医或者是以中西医结合为主的,“以药养医”的情况长期困扰着乡镇卫生院,制约着农村卫生院的发展,农村有些一般卫生院和分院甚至只能是医生开处方卖药,一年中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80%左右。
二、调查点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准确掌握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根据工作安排,我们按好、中、差三个等次分别选择了江塘卫生院、李杜卫生院、晋熙卫生院和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进行了实地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一)太湖县江塘乡卫生院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6人。其中在编人员21人,聘用人员5人;执业助理医师以上13人,护理4人,其他卫技人员9人;退休人员12人。编制床位20张,实际床位2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200ma
x光机一台,黑白b超一台,心电监护仪一台,麻醉呼吸机一台,三导联心电图机一台,除颤监护仪一台。20xx年总收入152万元,其中药品收入65万元,医疗收入85万元,其他收入2万元,政府投入95万元;20xx年总支出267万元,其中设施建设87万元,设备购置10万元,人员工资91万元,其他公用支出79万元(其中药品材料50万元)。
江塘卫生院严格执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收费项目有:诊费2元/次,床位费20元/双人间,肌肉注射3元/次,静脉注射4元/次,静脉输液6元/次(含输液器),中清创缝合60元/次,小清创缝合30元/次,中换药15元/次,小换药8元/次,洗胃25元/次,b超常规检查40元/次,肝功能全套26元/次,肾功能全套16元/次,生化全套(含电解质)84元/次,血常规16元/次,尿常规8元/次,x光摄片12x15胸片26元/次,产前检查6元/次,妇科检查6元/次,心电图检查20元/次,心电监护16元,椎管内麻醉250元,胸腔穿刺术40元,阑尾切除术250元,剖宫产术550元,全子宫切除术550元(均含材料费)。
20xx年度药品销售65万元,药品购进未公开招标采购,采取在市县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价格面议,加价率根据物价公报限定零售价,结合当地药品市场价格确定,药品、器械均按15%加成率进行销售。
(二)天华镇李杜卫生院是一所非营利性乡村卫生服务机构,现有正式职工10人,非在编职工6人,退休职工5人。编制床位10张,主要医疗设备有放射机、b超机、心电图、生化分析仪等。
20xx年度该院年收入88.4万元,其中医疗收入12万元,药品收入54.8万元,财政补助15.9万元,其他收入5.8万元,医疗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8%,药品收入占72%。年总支出88.4万元,其中人员工资35.7万元,设备购置维修、房屋维修、办公开支等支出6.7万元。
该院主要医疗收费项目均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和《xx市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有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诊疗类四大类。
20xx年全年药品收入54.8万元,药品进货均在有经营资质的医药公司购进,药品支出46万元,实际药品综合加价率为19.1%。各类药品价格均未超过最高限价。
(三)晋熙镇卫生院是太湖县老城区唯一的一所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人口3万多人。主要医疗设备有:x光机、b超机、胃镜机、心电图机、激光机、万能手术床、综合治疗台、自动尿液分析仪、半自动化分析仪、全自动血液分析仪和血凝细胞分析仪等主要设备。编制人数63人,就业及合同工11人,在职职工合计74人,退休17人。编制床位60张,实际30张。
20xx年总收入394万元(其中财政补助98万元),医疗收入103万元,药品收入179万元,其他收入11万元;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45%,检查检验收入占收入的比重为5.3%;年总支出393万元,其中设备购置17万元,在职职工工资支出136万元,退休工资43万元,其他支出10万元。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该院主要依照2004年颁发的《xx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各种医疗服务规定的价格收费,其主要收费标准:诊费2元/人次、静脉注射6元/次、肌肉注射2元/次、静脉采血4元/次、大换药20元/次、中换药10元/次、小换药6元/次、电子胃镜160元/次、b超40元/次、x摄片(12×25)25元/次、生化全套100元/次、肝功能35元/次、肾功能20元/次、尿常规8元/次、血沉8元/次、心电图15元/次、腹股沟疝修补术400元/次。20xx年药品销售额为179万元。进货渠道是以xx医药站、县医药公司等二、三级批发站购入。未从非正规渠道和私人药贩购入。药品销售价格基本上是按照安徽省物价局《价格公报》上发布的政府定价,以不超出最高零售价格为标准,新特药价格是按照进价顺加15%执行。
(四)新仓镇香茗山村卫生室:香茗山村卫生室是该县首批建设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卫生室,卫生室由8名村医组合而成,成立于20xx年元月1日,卫生室固定资产投入13万元,其中:上级补助5万元,村医集资8万元。从经营近3个月的情况看,村卫生室收入95%来源为药品收入,诊疗服务收费仅有注射收费,约占总收入的5%,少数药品实际加价率在60%以上,卫生室工作人员人均工资在600元/月左右。
三、全市乡村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大多存在医疗设备陈旧、床位数少且利用率不高,医技人才缺乏,诊疗水平有限,急救设备设施简陋、管理不严操作不规范等因素,使广大医护人员如履薄冰,工作起来谨小慎微,稍有难度即转院治疗,与上级医院人满为患形成鲜明对比,在某些程度上严重制约了乡镇卫生院的发展。
(二)、财政投入不足。由于我市所辖的贫困县较多,农村人口比重较大,乡村卫生医疗机构相对较多,尽管各级政府非常重视乡村医疗卫生工作,但财力有限,政府投入的经费最多只能解决人员工资的30%,职工工资缺口很大,只能自己创收解决,造成收费混乱,该收的收,不该收的也收,更谈不上添置先进设备和培养人才。故财政拨款数额与医院综合发展相比,仍然明显不足。
(三)、以药养医的状况较为严重。卫生院在公益性和市场性之间徘徊不定,过半卫生院由于没有特色科室支撑,业务收入上不去,为解决生存问题,只能靠开大处方和提高药品销售收入来解决当务之急,特别是村卫生室大部分还靠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这“三大件”开展医疗服务,业务收入的90%以上都是药品销售收入。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大都没按规定的加价率销售药品,药品加价率最高达60%,有少数卫生院按最高零售价执行。
四、完善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适当提高现行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对于乡村卫生医疗机构能够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本身相对较少且都是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应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保持同等价格。如一些清创缝合、换药、洗胃、下腹部手术及妇产科常见手术不能相差太多,因为适用的技术和手段也差不多。
(二)、加大政府投入,逐步解决乡村卫生人员的工资和公共卫生支出。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保政策,通过医保政策的调控,扶持乡村卫生院的发展,对乡村卫生院能够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四)、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政策,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让病患者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5篇:关于补充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010 年 10 月 5 日 星期 ·网站地图·网站简 二 介nn首nn页 | 单位介绍 | 委领导 | 委属单位 | 办事指南 | 工作制度 | 通讯录 | 工作邮箱 | 网站地图nn领导讲话 | 宏观经济 | 规划计划 | 重大项目 | 价格管理 | 体制改革 | 产业导向 | 政策法规 | 调查研究 网上办事 | 网上互动 | 公示公告 | 公文发布 | 工作动态 | 廉政建设 | 热点专题 | 媒体报道 | 专题视频nn关于补充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n日期:2009 年 7 月 30 日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作者:收费管理处 本站编辑:陈松 访问: 次nn[字体:大 中 小] 字体: 字体nn赣发改收费字[2009]1393 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部分 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补充、完善一览表nn省发改委nn省卫生厅nn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n附件: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补充、完善一览表n序号 财务分 类 编码 项目 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 位 拟定价格(元)三级 二级 一级 说明 一二三护理、重症 药物、特殊消耗 1 1201 护理费 材料及特殊仪 器、洁悠神长效 抗菌材料 监护、特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狂 躁性精神病护理、新生儿护理、早产 儿护理、病儿护理 不能重复计价 含吸痰、药物滴入、一次性吸痰管、2 H 120100010 气管切开护理 定时消毒更换套管 一次性引流管、日 及纱布 一次性气管套管 25 20 15 气管插管护理同 此项 高频给氧加收 1 3 3 3 元/小时,氧气 3 元/袋nn包括低流量给氧、一次性鼻导管、3 E 120300001 氧气吸入 中心给氧、氧气创 鼻塞、面罩、连 小时 面治疗 接管 药物、血液和血 制品、过滤器; 含用药指导与观 注射 留置静脉针、静 察、药物配制;一 脉输氧(删除)、肝 4 1204 次性输液器、吊瓶、素帽、避光输液 采血器、注射器等 器、一次性空气 消耗料 净化输液器、输 液接头等特殊消 耗材料。nn在注射过程中因 漏水或堵塞而须 更换注射材料的,不得另行计费; 使 用胰岛素专用注 射器、笔用针头加 收 2 元。nn皮试加收 1 元(删 5 E 120400001 肌肉注射 包括皮下、皮内注 射 次 除);快速过敏皮 2 2 2 试试验加收 6 元(患者自愿选择)。中心静脉穿刺 包括深静脉穿刺置 中心静脉套件、6 E 120400011 置管术 管术 测压套件 次 外周中心静脉置 50 40 30 管术同此项 1n
.保健手册 1 元/ 婴幼儿健康体 含挂号、诊查、评 7 D 130100001 检 估 次 本(删除);2.10 9 8 婴幼儿早期教育 同此项计价 儿童、孕产妇保健 8 L 130800001 建立健康档案 次/本 4 4 3 手册 2.5 元/本,黑 白版 1 元/本。9 D 210200005 磁共振血管成 每部位 400 360 340n像(MRA)—(删 除)1.计价部位分为:颅脑、眼眶、视神经管、颞骨(删 含胶片及冲洗、数 10 2103 层(CT)扫描 扫描用注射器等耗 其药物 材 除)、内听道、鞍区、副鼻窦、鼻骨、鼻咽颅底、颈 除)、中腹部、下腹部、椎体(每三个椎体)、双髋关 节、膝关节、肢体、其他;2.使用心电或呼吸门控设 备的加收 10%;3.同时增强扫描加收 50%计 限 64 层及以上 210300004a 冠状动脉成像 静脉留置针、造 影剂(含双源)CT; 次 1600 胸部、心脏三维血 管平扫及增强不 得另行收取; 抑菌型安必洁超 12 22(一)超声检查 血红蛋白测定 13 G 250101001(Hb)红细胞流变特 含红细胞取向、变 14 G 250203070 性检测 血清胱抑素 15 G 250307028(CYSTNTINC)测定 血清药物浓度 16 G 250309005 测定 丙型肝炎抗体 17 G 250403014 测定(Anti-HCV)鼠疫血清学试 18 G 250403045 验 项 10 10 生化法,单项收费 糖类抗原测定 PSA、CEA、AFP(TAM)等三十项 每种抗 原 40 为 40 元,六种及 以上项目的综合 测定按 220 元计 费。20 20 G 250501031 衣原体检查 包括 IGG、IGM 项 40 60 100 21 22 G G 250501033 支原体检查 包括 IGG、IGM 项 次 40 15 15 30 50 80 35 12 8 电镜法 免疫法 金标法、培养法 定量 每种支原体检查 收费一次 项 100 化学发光法 每种药 物 200 项 80 60 形、脆性、松弛等 次 声耦合剂 项 1.5 1 1 干化学法收 10 元 动态输血指征测 30 30 30 定同此项收费 X 线计算机体 据存储介质、增强 造影剂、麻醉及 部、胸部、心脏、上腹部、下腹部(删除)、盆腔(删nn11nn19nnGnn250404011ann260000002 ABO 血型鉴定 指正定法与反定法n联合使用 23 G 260000003 ABO 亚型鉴定 指仅鉴定 RhD(o), 不查其他抗原nn30 每个亚 15 型 次 25 15 30nn30 12 25 12 30 8 8nn微柱凝集法nn微柱凝集法nn24nnGnn260000004 Rh 血型鉴定nn微柱凝集法 以常规鉴定的 8 种谱红细胞为基 数,如需增加其他nn血型单特异性 25 G 260000007 抗体鉴定nn次nn80nn80nn80nn谱红细胞时加收 10 元。血型不规 则抗体筛选 15 元。卡式法 30 元。nn血型抗体效价 26 G 260000010 测定nn每个抗 体nn20 30 40nn20 30 40nn20 30 血清抗体筛选 微柱凝集法 白蛋白法、Li 法、酶处理法、抗 人球蛋白法、凝集 胺法等;卡式法 30 元;nn特殊介质交叉 指用于发现不全抗 27 G 260000012 配血 体nn每个方 15 法nn15nn15nn40 包括以下情况的 交叉配血:ABO 血型亚型不合、28 G 260000013 疑难交叉配血 少见特殊血型、有血型特异性n
性抗 体者、冷球蛋白 血症、自身免疫 性溶血性贫血等 29 G 260000015 Rh 阴性确诊 试验 红细胞系统血 30 G 260000018 型抗体致新生 儿溶血病检测 次 135 次 30 40 125 次 45 35nn40nn微柱凝集法 按实际情况加收nn35nn35nn相应特殊血型鉴 定费用nn45nn微柱凝集法nn30 40 125 135 微柱凝集法 萤光标记; 荧光原 微柱凝集法nn31nnDnn270700001 原位杂交技术nn项nn位杂交(FISH)100 80 60 单色 1000 元/次,双色 2000 元/次nn32nnEnn310604005 胸腔穿刺术 经纤支镜特殊nn含(删除),包括抽 气、抽 液、注药nn次nn60 180 280nn54 162 252nn48 144 224 微波法 激光法nn33nnEnn310605008nn治疗nn次n330 周围静脉压测 34 E 310701026 定nn297nn264nn高频电法、氩切刀 法、冷冻法 中心静脉压测定nn次nn20 40nn18 36 45nn16 32 40nn同此收费 腹腔引流同此项 大量放腹水治疗,nn35nnEnn310905001 腹腔穿刺术nn包括抽液、注药nn次 50nn腹腔引流同此项 取异物加收 50 元/nn膀胱镜尿道镜 含活检,包括取异 36 E 311000034 检查 子宫输卵管通 37 E 311201015 液术 物nn次nn120nn108nn96nn次,电子镜加收 100 元nn包括通气、注药nn次nn125 125nn113 113nn100 100nn宫腔灌注减半nn38nnEnn311201053 人工流产术nn含宫颈扩张nn套装式一次性宫 腔组织吸引管nn次 180 162 144nn畸形子宫、疤痕子 宫、哺乳期子宫、高危人流、钳刮。nn39 40nnD Enn311502002 眼动检查 经皮静脉内溶 320100008 33 栓术(三)手术治疗nn次 导管、溶栓导线 次nn35 1800nn30 1500nn25 经皮动脉内溶栓 术同此项nn说明:1.本类包括麻醉、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口咽、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造血及淋巴 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产科、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 16 个第三级分类的 手术项目,共计 1770 项。2.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主要手术按全价收,次要手术按该手术的 50%计价;除项目说 明中另有规定外,同一手术时间进行两个切口手术,另一手术按该手术的 70%计价;手术中同时进行两种 麻醉,主要麻醉按全价收,辅助麻醉按该麻醉项目的 50%计价; 3.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仪器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帽和手术衣裤、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各种一次性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 生包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得另行计价。4.手术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如吻合器、血管闭合器、医用生物胶、特殊缝线(不含普通丝线、羊肠 线、涤纶线、尼纶线等)、特殊植入材料]、特殊药品(麻醉药品、治疗药品)、氧气、血液、组织器官移植 41 供体等,均为除外内容。5.同一病情需要再次手术,在该手术n
价格基础上加收 30%(另有说明项目除外)。6.项目名称中未明确用腔镜进行手术的,但需采用腔镜进行手术治疗的项目,在该手术价格基础上加收 该腔镜检查的价格;手术中使用显微镜,购进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在该手术价格基础上每例加收 100 元, 购进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在该手术价格基础上每例加收 300 元。7.在同一项目中使用激光、射频、冷凝、电切、电凝、套扎、高频电刀治疗均可加收 100 元;微波、冷 冻、电灼等方法均可加收 50 元;等离子、超声刀(删除)、氩气刀加收 200 元;使用超声刀加收 1000 元(含刀头)。8.传染病患者手术加收 100 元特殊消毒费。9.各类手术间,不得收取净化费、消毒费和空调费。10.中医传统手术项目如肛肠、中医骨伤,需在中医相应的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42 F 331303011 经腹子宫肌瘤 次 900 810 720 经阴道子宫肌瘤n剔除术nn剔除术加收 30%,使用肌瘤粉碎装 置时加收 30%nn经宫腔镜盆腔 包括经宫腔镜宫腔 43 F 331306006 粘连分离术 粘连分离术 含中期引产接生; 44 F 331400005 死胎接生 不含死胎尸体分解 及尸体处理 乳腺肿块(瘤)45 F 331601002a 微创旋切术nn次nn800nn720nn640nn次nn300nn270nn240nn晚期引产同此项nn一次性旋切探针 单侧nn600nn说明:删除的内容以下划线和括号表示,补充完善的内容以下划线表示。nn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09 年 7 月 29 日印发nn[nn关闭窗口] 打印该页 ]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nn版权所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江西省信息中心 赣 ICP 备 05002168 号nn
第6篇: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五)国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
市、县级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报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直接报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
由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县医疗机构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对不属于新增项目的,将初审意见及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对属于新增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对价格水平提出建议,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及医疗机构有关申报资料。
由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对各市及省级医院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的意见进行项目认定;经认定属于新增项目的,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试行价格,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发文公布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未经公布的项目即非新增项目,不再逐一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则撤销试行价格:
(一)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
(二)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
(三)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开展产生负面影响。
(四)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的诊疗效果,或通过实践验证该项目已逐步被淘汰。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7篇: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4〕19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制定《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公布前,已经市卫生局暂批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有关医疗机构可继续执行。市价格
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暂行办法》分批对暂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作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二○○四年九月八日 附件: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政府定价目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应用准入条件、尚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收费的医疗服务项目。
原有项目中价值较高、确需在项目价格外另行收费的仪器、器械、一次性医用耗材及手术中使用的特殊材料等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北京市卫生局管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第五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一)界定医疗机构申请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是否确为新增项目。
(二)与原有同类项目的技术和价格相比,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范原则,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使用范围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支持医疗技术发展、维护患者利益的原则,对体现新的医疗技术、提高医疗质量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定并公布价格项目规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一经批准价格立项,医疗机构可按照公布的价格项目规范拟定价格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试行价格为期一年。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试行期满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统一制定价格。试行价格的具体核定办法为:
(一)新的手术项目由医疗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原则,以及项目间的合理比价关系,自主确定价格。
(二)手术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及手术中使用的特殊仪器、器械的价格,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备案)表》及其说明规定的办法进行核定(见附件3)。
(三)一次性医用耗材以及手术中使用特殊材料的价格,按照实际进价加进销差率的方式核定。计算公式:
零售价格=购进价格×(1+进销差率)
产品购进价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进销差率为10%;500元以上的进销差率为5%。进销差率下浮不限。
参加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立项须提供以下资料。各类资料应字迹清晰、真实准确、完整无缺;票据、证书须提供原件以及加盖申请(备案)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加盖公章的立项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准入意见;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内涵、计价单位;项目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成本测算资料。手术项目上报试行价格的成本构成、核算方法及备案价格标准,填报《北京市医疗机构新增手术价格项目申报(备案)表》(附件2);其他项目相应填报《北京市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备案)表》(附件3)或《北京市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耗材收费立项申报(备案)表》(附件4)。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院进货票据或企业报价单(价格备案必须提供进货票据)。国内产品提供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提供海关报关单。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医疗项目的提供合作合同书等相关资料。
(五)一次性医用耗材产品样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与项目价格相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进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按照以上
(二)、(三)、(四)款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北京市卫生局和各区县卫生局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立项申请的受理部门。市卫生局负责受理三级医院的立项申请和经各区县卫生局审核上报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立项申请;区县卫生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二级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各区县卫生局对已受理的立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卫生局。
第十一条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为立项申请受理时间。对已受理的立项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季度内作出是否立项决定。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作出立项决定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北京市卫生局网站和《北京市医药价格信息》定期公布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各医疗机构在提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服务时,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自主定价水平过高,违反相关作价办法,社会反映较大的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干预和纠正。对于擅自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超出公示(备案)价格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卫生局审批部分医疗防疫收费标准的函(试行)》(京价(收)字[1998]第38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