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专员工作汇报(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国人寿工作汇报”。
第1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六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四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五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
(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2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30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成立标志着国内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中国人寿正式进军财险市场。中国人寿财险的成立对于中国人寿完善保险综合经营格局、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乃中国人寿顺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要求之需、抢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新机遇之策、推进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新战略之举。中国人寿财险将充分依托中国人寿的整体经营优势有效整合市场业务和客户服务体系不断创新产品、销售、服务和盈利模式全面构建中国人寿独有的经营特色和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新的保险市场资源和增长点着力打造模式领先、平台先进、团队一流、品牌卓越、文化和谐的一流财产保险公司为做大做强做优中国人寿、引领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保障人民幸福安康、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中国人寿财险愿与各界同仁共谋发展共享机遇共创辉煌共赢未来
第3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聘登记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聘登记表
1、应聘岗位:(必填)
2、工作地点:(必填)
3、是否服从调剂:
是否
4、最低薪酬要求:(税前年薪)
声明:
本人证实上述所填写的各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并无掩饰任何不利申请此职位之资料。本人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包括解聘等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日期:
第4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聘登记表_1743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聘登记表
声明:
本人证实上述所填写的各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并无掩饰任何不利申请此职位之资料。本人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包括解聘等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日期:
第5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9〕995号 【发布日期】2009-09-23 【生效日期】2009-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
复
(保监产险〔2009〕995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报批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09〕25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主险):A24G01Z01090923;
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2090923;
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3090923;
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4090923;
5、特种车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5090923;
6、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6090923;
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7090923;
8、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8090923;
9、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9090923;
10、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24H01F01090923;
11、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24G01F02090923;
12、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24H01F03090923;
13、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24H01F04090923;
14、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A24H01F05090923;
15、自燃损失险条款:A24H01F06090923;
16、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A24G01F07090923;
1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A24H01F08090923;
18、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A24H01F09090923;
19、附加换件特约条款:A24H01F10090923;
20、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A24H01F11090923;
21、新车特约条款A:A24H01F12090923;
22、新车特约条款B:A24H01F13090923;
23、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A24H01F14090923;
24、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A24G01F15090923;
25、教练车特约条款:A24H01F16090923;
26、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A24H01F17090923;
27、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A24H01F18090923;
28、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A24H01F19090923;
29、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24H01F20090923;
30、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A24H01F21090923;
31、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A24H01F22090923;
32、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A24H01F23090923;
33、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A24H01F24090923;
34、指定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A24H01F25090923。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6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A条款
人保财险(备-意外)[2015]附50号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附加险内容 2.1 保险责任
2.1.1 境内、境外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释义见5.1)因遭受意外事故、患急性病(释义见5.2)、遇紧急情况或有需要,保险人(释义见5.3)委托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可提供紧急救援、医疗和旅游协助服务。
2.1.1.1 紧急救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急性病时,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救助服务时,在该被保险人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救援机构作为保险人的受托人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
(1)紧急医疗转运
①将被保险人自医院病床转运到距保险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
②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该次医疗转运责任终止。
③在转运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④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2)医疗遣返
①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或者其他适当的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居住地或者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被保险人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
②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境外的被保险人伤势或病情允许,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安排其回到中国境内的国际机场。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国际机场所在地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该次医疗遣返责任终止。
③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返回中国,被保险人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地返回的单程机票(车票或船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车票或船票)费。(3)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救援机构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定,负责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机场,并支付灵柩费及运送费,且灵柩费以6000元人民币为限;如选择火葬的,负责其遗体在事发地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如选择就地安葬的,负责支付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2.1.1.2医疗和旅游协助
被保险人若遇紧急情况或有需要,可以通过拨打保险人指定的救援热线电话,在救援机构提供的下列协助内容范围内,获得及时的帮助,但以下协助服务所需支付给任何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由被保险人承担。救援机构无法保证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
(1)医疗咨询
提供24小时电话医疗资讯和医疗建议。(2)介绍医疗服务提供者 应被保险人要求提供境外医师、医院、门诊部、牙医以及牙科门诊部(合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3)安排住院
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情况严重而需要住院治疗,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住院。(4)安排紧急文件递送或紧急口讯传递
协助境外的被保险人将紧急文件递送给被保险人的朋友、亲属或业务同事。发生紧急情况或伤病事故时,协助境内的被保险人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和/或雇主。
2.1.2 境外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事故、患急性病、遇紧急情况或有需要,救援机构可提供紧急救援、医疗和旅游协助服务。
2.1.2.1 紧急救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急性病时,经救援机构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救助服务时,在该被保险人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救援机构作为保险人的受托人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1)担保住院期间医疗押金
在被保险人家属向保险人提供与住院(释义见5.4)押金等值的现金担保的情况下,救援机构在4万元人民币额度内为被保险人提供境外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但救援机构不承担被保险人的任何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及与担保相关的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持有本保险人签发的含有医疗责任的保险单时,救援机构在相应的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无须被保险人家属提供上述现金担保,即可为被保险人提供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担保。
(2)健康状况监控
救援机构在转运过程和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期间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境内的亲属。
(3)亲属探视
被保险人独自在境外住院治疗超过7天时,救援机构将视病情需要,负责提供一张单程机票,让被保险人的一名亲属或朋友前往探视。
(4)未成年家属回国 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急性病被实施紧急医疗转运,导致其同行的未成年家属无人照顾的,救援机构负责将该未成年家属送回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尽量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如有必要,可安排人员陪送。
2.1.2.2医疗和旅游协助
被保险人若遇紧急情况或有需要,可以通过拨打保险人指定的救援热线电话,在救援机构提供的下列协助内容范围内,获得及时的帮助,但以下协助服务所需支付给任何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由被保险人承担。救援机构无法保证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
(1)安排递送基本药物
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递送其护理和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基本药物和医疗器械。但被保险人应当负责支付药物和医疗器械的费用以及任何递送费用。
(2)据被保险人要求,提供接种和签证要求的信息
(3)介绍境外翻译人员和提供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翻译协助(4)行李、旅行证件丢失援助
被保险人在境外丢失其行李或旅行证件后,救援机构将介绍有关的适当机构。(5)安排法律服务
向被保险人提供律师和法律从业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可协助被保险人安排会见律师,但不为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意见。
(6)紧急旅行服务援助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遇到紧急情况时,救援机构将协助被保险人预定机票或旅店食宿。
(7)安排保释事宜
被保险人在境外期间需要保释服务时,救援机构负责在5000美元的限额内协助安排保释事宜。被保险人应当负责支付保释金及一切与保释相关的费用。救援机构提供保释服务的前提是从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处获得担保付款;被保险人支付给救援机构的资金应为美元。此外,被保险人还需支付救援机构每次150美元的服务费。
(8)介绍大使馆
提供距离最近的世界各国领事馆和大使馆的地址、电话号码和对外办公时间等信息。
2.2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急性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3 4(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10)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11)既往病症(释义见5.5)及其并发症;(12)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13)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
(14)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6)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7)酒后驾驶(释义见5.6)、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5.7)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5.8)的机动交通工具;
(18)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见5.9);(19)被保险人无合法居留身份;
(20)被保险人为了接受治疗和疗养而旅行;
(21)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5.10);(22)在以下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可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厄立特里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博维岛、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迈克唐那群岛、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的小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23)未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保险人也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就医的,需提供公立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其他事项
(1)由于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战争、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行为。
(2)保险人根据授权医生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如保险人或救援机构认为有关保险责任的费用有不合理之处,保险人有权将费用限制在合理正常、符合国际惯例的范围之内。
(3)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本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紧急救助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助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释义 5.1 境外
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5.2 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的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前180日内未曾接受治疗且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5.3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5.4 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5.5 既往病症
是指首个保险期间起始日前的三年内,被保险人的身体上已经出现或存在、可以或已经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任何疾病、症状和体征。
5.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5.7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5.8 无有效行驶证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5.9 高风险运动
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攀岩活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5.10 6 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7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销售服务规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公司销售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公司“客服先行”战略,建设标准化客户服务体系,强化全员服务意识、统一服务形象、规范服务行为,特制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销售服务规范》。
第二条:本《销售服务规范》中所指销售人员是指代表公司向公众开展展业营销的公司员工、代理人,以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中介合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销售服务规范》中所指客户指与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经上述三者授权的委托人,也包括接受公司业务人员拜访或在服务网点咨询、办理相关业务的准客户。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四条:销售人员在向公众开展销售过程中,须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的行业秩序和行业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诋毁同业竞争对手,不得违规争抢内部业务。
第五条:销售人员须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正确解释保险条 1
款,特别是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不得有欺瞒、误导客户的行为,不得代替客户签名,不得对客户/准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客户/准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擅自对客户承诺保险合同以外的责任。经批准与客户有特别约定或扩展保险责任的,须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须按时上缴保费,协助客户索赔,全程跟踪理赔服务。
第六条:销售人员接洽客户应秉承尊重客户、方便客户的原则,不得无故纠缠客户。
第七条:销售人员应协助公司搜集、积累客户信息、承保业务信息和与客户的往来信息,并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八条:展业前准备
1、销售人员须熟悉公司背景、了解公司企业文化和产品条款。
2、销售人员应备齐各类保险条款、投保单、公司及产品宣传等资料。
3、销售人员应尽可能了解和收集各类客户信息及同业类似产品特点,便于销售环节有侧重的进行产品推介。
4、承保金额较大或风险较为特殊的保险项目时,可根据需
要准备保险建议书,内容包括风险分析、保险方案、保险服务、公司简介等,并可根据客户需要向公司申请提供相关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等服务。
第九条:拜访
1、拜访客户前,应事先联系,初步了解客户需求,并争得客户准许,初次沟通时间不宜过长。
2、拜访时,应带齐相关资料,并提前5分钟到达约定地点,整理衣着、形象,准备接洽。
3、初次拜访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或能代表本人工作身份的其他证件。进入客户单位办公室或住宅时,应先轻轻敲门,并后退一步,等待客户开门。客户开门后,应面带微笑问候,自我介绍后主动交换名片,说明来意,获准后再进入。
4、当客户拒绝投保或表现出不耐烦情绪时,应主动离开并对打扰表示歉意,不得纠缠客户。
第十条:签单
1、销售人员须主动向客户提示或详细说明下列事项:
1.1仔细阅读投保单和保险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重点说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1.3重点说明不如实告知对合同效力产生的负面影响。
1.4重点说明不足额投保、重复保险等情形对保险理赔可能产生的后果。
2、销售人员须熟练掌握各险种投保所需的要素,向客户解释填写各要素的意义,避免客户感觉繁琐,并清晰告知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3、在客户确认购买意向后,销售人员应主动协助客户填写投保单,告知填写注意事项,并保证填写内容符合公司填单规范。
4、投保手续办妥后,销售人员应告知客户送达保险单的预计时间,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表示谢意,礼貌告别。第十一条:售后
1、保单和保险费发票需要送达的,无特殊原因,销售人员应于24小时内送达客户手中。
2、客户出险后,销售人员应积极协助客户办理相关索赔手续,跟踪赔案处理过程。对赔付不理解或有异议的,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3、销售人员应建立专门的业务日志,与客户的往来情况,便于开展售后服务。
4、销售人员在得知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等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提醒客户尽快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