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扶工作汇报(精选8篇)_奖扶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时间:2022-04-28 07:10: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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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奖扶、特扶工作要求

规范管理,维护班子团结。去年以来,该同志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民主生活会上,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正义,弘扬正气。遇事与其他班子成员交心通气,共同商量解决办法。带头执行局里的决定,并狠抓落实,维护了全局的团结和统一。能以平易近人的姿态与班子成员和干职工相处,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并与其他同志一道研究解决办法,使大家共事感到心情舒畅,营造了一个比较好的工作环境。同时,引导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廉政建设规定,落实公开办事制、承诺服务制和执法工作责任制,对外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创优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附件:

2012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工作要求

各报表单位:

1、2012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档案(一式三份),在3月1日前,交到局发规股。

2、2012年新奖扶、半边户和特扶人员名单生成电子表(表在规统信箱)和纸制表两种,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纸制名单交给局包管人员。

3、往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确认工作:照片,名单(生成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纸制报送局包管人员。

4、往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未确认人员名单,纸制盖计生站戳报规统股(同时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

5、往年奖扶、半边户和特扶退出名单,纸制名名单盖计生站戳报击规统股(同时电子版发到规统信箱)

计生局发规股 2012年2月23日

第2篇:奖扶工作总结

平政字〔2011〕号

平安镇人民政府

2011年度计划生育奖扶工作总结

2011年度我镇计生奖扶工作在县计生局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奖扶程序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摸底,审核上报,对符合奖扶政策条件对象,做到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申报,现将2011年奖扶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镇上首先成立奖扶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包村工作负责人,计生办及全体计村生专干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计生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负责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二、组织培训,认真摸底调查。年初镇上召开了镇村干部及中心户长奖扶工作专题培训会,明确包村工作组负总责,各村村支书、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计生专干为直责责任人全面开展本村奖扶摸底调查、申报等相关工作,要求必须深入小组、农户召开群众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全镇共召开奖扶工作培训会16场次,出宣传专栏6期,发放计生宣传品150余份册。

三、严格审批程序。各村对摸底上报人员,通过召开村支部、村委会“两委”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填表上报县计生局。

四、严格审查。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奖扶对象,召开镇长办公会,专题研究。经审查2011年度平安镇符合国家奖扶对象10人,独女户2人,特别奖扶4人“半边户”奖扶1人。以上16人均严格程序审批上报、公示,无不符合条件上报对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第3篇:奖扶1

奖扶: 需村级示教内容: 1.走访奖扶.特扶人员3-5户,就奖扶.特扶人员资格确认率和资金发放是否准确进行核实.2..走访1户独女户或双女户家庭,就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其中,包括农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情况落实和8部门优先优惠政策落实.药具: 1.及时率, 哺乳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用 顺产42天内有到100在内上环;剖腹产42天内用到半年内上环.禁忌症人员,从查病开具禁忌症证明开始用,每月月初送药具一次.到停止,无失败现象.2.有效率

所有用药具人员从开始用药具到停止无失败现象 3.随防率

送药具每月对本村使用药具人员随访一次.4.所有用药具人员都应知道自己用药具名称.原因.时间,获得方式.数量.是免费获得.

第4篇:奖扶证明样式

结婚证丢失证明

经查档,男(女)生于

****年**月**日,单位:,爱人,生于

****年**月**日,单位:

。二人于

****年**月**日在原

公社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特此证明。

乡民政所

查档人:

****年**月**日

子女状况证明

我村村民,男(女),生于

****年**月**日,爱人,生于

****年**月**日,二人于

月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于

****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子女,孩,取名:

。于

****年**月**日生育第二个子女,孩,取名

。现存活一个子女(两个女孩),特此证明。

村委会

负责人:

****年**月**日

子女死亡证明

我村村民

人,生于

年生育第一个子女,于

****年**月**日因 明。

乡计生办公章

乡调查人:

****年**月**日,生于

****年**月**日,爱

日,二人于

****年**月**日孩,取名:,该子女

死亡,特此证

村委会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再生育证明

我乡

村村民

男(女),生于

****年**月**日,爱人,生于

****年**月**日,二人于

月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于

****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子女,孩,取名:

。因,符合省

文件第条规定,于

****年**月**日生育第二个子女,孩,取名

。现存活

孩,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经调查,情况属实

乡计生办章

调查人:

****年**月**日

婚姻状况证明

我村村民,生于 人,生于

****年**月**日,因爱人,于

****年**月**日,爱,日死亡,特此证明。村委会

负责人:

****年**月**日

收养子女的证明

我村村民

人,生于

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女,孩,取名

特此证明。,生于

****年**月**日,爱年

日,二人于

****年**月**日收养第个子,****年**月**日出生,村委会证明人:

村计生协证明人:

****年**月**日

第5篇:奖扶证明样式

结婚证丢失证明

经查档,男(女)生于年月日,单位:,爱人,生于年月日,单位:。二人于年月日在原公社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特此证明。

乡民政所

查档人:

年月日

子女状况证明

我村村民,男(女),生于年月日,爱人,生于年月日,二人于年月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子女,孩,取名:。于年月日生育第二个子女,孩,取名。现存活一个子女(两个女孩),特此证明。

村委会负责人:

年月日

子女死亡证明

我村村民人,生于年生育第一个子女,于年月日因 明。

乡计生办公章乡调查人:年月日,生于年月日,爱日,二人于年月日孩,取名:,该子女死亡,特此证村委会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月

再生育证明

我乡村村民男(女),生于年月日,爱人,生于年月日,二人于年月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子女,孩,取名:。

因,符合省文件第条规定,于年月日生育第二个子女,孩,取名。现存活个孩,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经调查,情况属实

乡计生办章

调查人:

年月日

婚姻状况证明

我村村民,生于 人,生于年月日,因爱人,于年月

年月日,爱,日死亡,特此证明。村委会负责人:

年月日

收养子女的证明

我村村民人,生于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女,孩,取名特此证明。,生于年月日,爱年月日,二人于年月年月日收养第个子,年月日出生,村委会证明人:

村计生协证明人:

年月日

第6篇:奖扶对象申请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申请表

申请人:,男(女),年月出生,家住江都区真武镇,为农业户口。

申请人:,男(女),年月出生,家住江都区真武镇,为农业户口。

我(们)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依法生育(收养)过个

子女,现有(子女数,姓名及有无子女死亡等情况),于年月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

生子女证》、《收养证》),证件编号为。自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们)没有违反生育政策生育子女。对照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规定,我(们)认为符合条件,特申请领取规定的奖励扶助金,并承诺对以上申请情况负责。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第7篇:奖扶工作计划与总结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计划

为顺利推进2011年度奖励扶助工作,确保奖励扶助任务的完成,有效地开展奖励扶助服务工作,特制定2011年奖励扶助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1、落实奖励扶助工作责任,确保本辖区奖励扶助责任到位。

2、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并确保任务有效完成。

3、打基础,抓落实,促进奖励扶助服务水平提高。

4、提高业务水平,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整体业务水平。

二、奖励扶助工作责任

1、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实施奖励扶助党和政府对农村人口的一项惠民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明确搞好“奖扶”的重大意义,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增强做好“奖扶”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把“奖扶”工作抓好抓落实。

2、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要突出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属性,坚决纠正“办好事”的思想,切不可把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等同于困难救济、五保供养。在资格确认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个人申报、街道调查、村级评议、审批公示”的程序开展“奖扶”对象申报确认工作。凡是2011年度既符合奖扶又符合特扶条件的对象,要在奖扶中填报《退出审批表》予以退出,在特扶中按“重新申报”予以申报;凡享受省奖扶的女性对象,2011年已满60周岁的,应填写《退出审批表》予以退出,再重新申报进入国家奖扶。

在“奖扶”具体工作中,重点要把好“五关”:一要把好调查关。计生专干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束后在调查登记附表上签字;二要把好评议关。由调查员组织村组干部和与被评议对象同年龄段、同村民小组的村民参加的评议会(其中与评议对象同年龄段、同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人),参加评议人员必须签名认可并加盖指印;三要把好审批关。四要把好公示关。对申报对象婚育史、收养史、等内容,在村委会驻地、交通要道、人群聚集地、被公示对象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五要把好年审关。各地在调查申报对象的同时要对继续享受的“两扶”对象进行逐一走访,并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年审表上“两扶”对象本人及调查人员签名。对应退出“两扶”的,要填写 1

《国家(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3、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奖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力,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完成“奖扶”工作任务,确保我街道“奖扶”工作实现“零误差”、“零举报”。

三、奖励扶助工作任务

1、加强宣传,切实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全面、准确地宣传到村、到户,使群众能够准确理解好政策的原则,并能够准确地把握奖励扶助的重点、符合奖励扶助的对象。

2、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计生干部的工作水平。通过对社区(村)计生干部宣传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和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做好服务的意识。

3、主动送服务上门,挨家挨户地走访符合奖励扶住条件的家庭,认真填写各项表格。

4、严格把关,做好公示。将符合条件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使奖励扶住工作做到准确无误。真正使这项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公开公正,使群众深深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进一步激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

在确保工作目标的基础上,制定2011年奖扶工作计划,并结合辖区奖励扶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善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工作计划的落实,确保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2

第8篇:奖特扶认定条件

奖特扶、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今年是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

(2)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

(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按赣人口字[2004]17号文件执行)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相关认定条件:

1、关于生育史认定:一对夫妻,婚后未生育过子女或死胎,只抱养一个子女的,不予认定。

2、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认定条件。1980年12月31日以前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

3、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A、农村户口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1)1973年1月1日至1979年8月3日时间段,在此期间生育的,可以生二胎,可以不管生育间隔年限,但在他(她)们一生中,必须没有同时存活小孩数超过两个的情况;

(2)1979年8月4日至1981年4月2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

(3)1981年4月24日至1983年1月17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

(4)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5)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

(6)1990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5周年。

B、“半边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在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条件后。

(1)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3]2号文件)第六条: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包括一方在农村吃农业粮者,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要求生育一胎者,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街道(公社)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在孩子年满4周岁以上,方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1、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3、婚后五年未育,抱着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2)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时间段,省政府关于《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修改和补充规定(赣府发[1985]102号文件)

三、农村人口《即吃农业粮的人口,包括男方吃商品粮,女方吃农业粮的》中,再增加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育龄夫妇,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4、对小孩死亡的认定:在未违反以上规定,小孩在14周岁以前死亡(生育一男一女或二男的,没有同时超过二个子女),给予认定,但超过14周岁死亡的不予认定。

5、对再婚家庭子女数的认定:

(1)夫妇双方再婚前双方各只生一个女儿的(指再婚前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女儿,不是只带一个女儿,且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存活)或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两个女儿,另一方未生育过,且再婚后也未生育子女的,可享受农村奖励扶助政策;

(2)再婚后双方合计子女数为二男或一男一女或3个子女及以上的不给予认定。

6、对单身汉与人相生育的,不予认定,原因是其没有事实婚姻。

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的今年是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独生子女死亡的今年是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赣人口字[2008]45号)(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从2013年开始,把女方年龄40-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且尚未再生育家庭也纳入特扶)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废,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制度对象年龄满60周岁后,按照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三、主动放弃二胎:今年是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 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家庭。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的家庭。

2、符合生育二胎政策。指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生育二胎的政策;

3、该夫妇现存一个女孩且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而放弃再生育,且在独女十八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因离异、丧偶、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生育的除外。

4、女方年满45周岁。指对象上申报上一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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