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汇报(精选8篇)_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时间:2022-04-13 07:14: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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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执法单位及性质

执法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性质:参公事业单位

二、法定职权

受委托,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市本级管理的房产、建筑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行政处罚程序: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二)行政检查程序: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巡查检查——发现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证据收集——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下达催告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执法岗位设置及职责(一)办案人员:

1.负责对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日常巡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

2.负责办理违反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执法大队负责人:

1.负责实施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2.负责主持大队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大队工作计划和起草工作总结,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审核人:

1.负责职责范围内案件审查、上报、跟踪、落实及案卷的归档管理工作;

2.负责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工作; 4.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草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管理办法;

5.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和执法程序规定;

6.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7.负责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普法工作;

9.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四)批准人

1.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管理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本局各项制度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标、方案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本局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 4.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5.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三个城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城管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组织抓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纠察)工作;

7.负责组织抓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和各项执法机动任务;

8.负责组织抓好局人事工作和财务装备工作; 9.负责组织抓好局的信息公开、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

10.负责领导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处罚事项 51项

行政处罚事项一:对擅自占道摆摊、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对日常生活中单位和个人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四: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条,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违法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订)第三十四条。

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经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

行政处罚事项六: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七: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条,第三十九条。

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八: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九: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十:对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一: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政处罚事项十二: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三: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四: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丢弃生活垃圾的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五: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及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订)第三十八条。

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六: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七:对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八:对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九: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

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日第二次修正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一: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但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二: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三: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四: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后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五: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六: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七:对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八:对燃气经营者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九:对燃气经营者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对燃气用户和相关单位违反用气规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一: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由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二: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由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三: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四: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五: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六: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七: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八: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九: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与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未采取保护措施施工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一:对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八条。

城市桥梁和对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二: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三: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四: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五: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六: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七: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八: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九:对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地方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行政处罚事项五十: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十一: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规章】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 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二)行政检查事项 7项

行政检查事项一: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察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二十五条。

款。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行政检查事项二: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行政检查事项三:对城镇燃气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四:对城市照明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 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五: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六: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七: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三条。

六、行政执法考核规定

1.考核主体为: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考核对象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各辖区分局(大队);3.考核内容为城管执法部门对占道经营、非法“小广告”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和运输车辆撒漏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情况;4.考核应坚持科学检查、客观考核、公正评价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5.考核评议的方法与程序按照《北海市城管执法标准及考核制度》,结合社会、上级部门意见进行评议。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二)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并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的,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6.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2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市人大各位老领导:

今天,市人大七十余位老领导、老同志不辞辛劳,亲临考察指导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充分体现了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局党组和全市城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市人大各位老领导、老同志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老领导和同志们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城市管理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敬意!

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简要汇报我局工作情况。

一、X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简况

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前身是1991年成立的XX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1996年,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改为XX市市容管理局;XX年,XX市市容管理局更名为XX市城市管理局;XX年12月,我市成立了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后根据“大部制”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市城市管理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XX年1月合并组建了“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现有编制63名,局领导班子现有5人。机关内设11个职能处室、行政执法处、执法监督处、政策研究宣传处),另专设有局机关党委、纪委、工会、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和共青团组织。

局系统有下属单位5个,即: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县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正县级事业单位)、市环境卫生监测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市城市照明监控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局现有干部职工162人。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对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和考核等工作,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工作。

我市下辖的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现已设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今年2月下发的《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安宁等10个县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安宁市、XX县设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川区、石林县、宜良县、XX县、嵩明县、寻甸县、富民县、禄劝县8个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并加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在县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根据省编办《关于核定下达XX市及四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的批复》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安宁等10个县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XX市级和主城四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为834名,其中市局和市综合执法支队74名,四区各190名。安宁市、东川区、XX县、石林县、宜良县、XX县、嵩明县、寻甸县、富民县、禄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编制,从各县区行政编制总额中调整核定。

在管理体制上,市和主城四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下设的支队、大队、中队作为一个整体,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执法文书,分级管理的体制。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由市局和区政府双重管理,以区管理为主。区分局所属执法队伍由市支队与区分局双重管理,遵循以市支队为主的管理原则。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执法队伍统归分管副市长、副区长领导。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市辖其他县、区和各开发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实行业务指导。

二、近年来主要工作情况

近两年来,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在市人大、市政协的帮助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先争优”和“效能XX”建设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紧紧围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要工作 目标,顺势应势、顽强拼搏,创新制度建设,突破工作难点,狠抓长效落实,持续开展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打造了良好的环境,为广大市民营造了宜居的生活空间,谱写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新篇章。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是突破制度建设瓶颈,逐步完善城管制度体系。

为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管理效果和社会需求效果的和谐统一。我们在借鉴外地城市管理工作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并报批了《XX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XX市关于整治临街建筑物立面挤占城市公共空间外挑设施技术规范》和《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管理办法》等三十余项创新性制度。通过持续开展城管制度创新,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市级宏观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XX年和XX年,我局先后有五项制度创新成果获得市级表彰奖励,其中一等奖三项、二等奖两项。

二是以“四创两争”为契机,扎实做好环境卫生管理。

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卫生管理“组保洁、村收集、乡转运、县区处置”四级管理体系和环卫清扫保洁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了城市道路与绿化带一体保洁机制,实施了城市、县城建 成区范围内主次道路一日三扫、全日保洁,提高了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主城区每日清扫道路面积4800余万平方米,每月逢“10”对主要道路进行冲洗,每次冲洗面积约1615万平方米。严格落实卫生死角“零申报”制度,持续开展了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境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文明卫生监督岗”制度,加强对全市2800名“文明卫生监督岗”监督员的规范管理,在足额配备文明卫生监督人员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开展巡查监督,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水平。

三是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

去年以来,通过市、区两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主城区和XX县共完成公厕建设58座,建成中转站14座,购置更新环卫车辆239辆;主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达100%,各县、区建成区及主要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5%以上。全市在XX年内将完成包括西山区、安宁市、官渡区、东川区、嵩明县、寻甸县、禄劝县、富民县、XX县和宜良县在内的10个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行,实现主城和县级中心集镇的框架性覆盖,逐步由卫生填埋向垃圾焚烧及综合利用方向的全面迈进。

四是依法规范城市道路管理,抓好道路桥梁日常管养维护。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的日常管养维护工作,加大对破损路面管养维护的经费投入,依法规范城市道路占用、开挖等的审批管理,出台了《XX市临时占道亭棚设置规范》,持续开展了占道设施整顿规范工作,在主城四区规范设置亭棚467个,依法拆除、搬迁各类不规范占道亭棚、自动售货机等724个;对城区23座立交桥、131座一般桥梁、人行天桥和2座城市隧道开展了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了城市桥梁安全。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协调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为大力推广应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实施“绿色照明”,积极探索实践城市照明节能降耗和管养维护的市场化运作,XX年我局按照市政府的部署,与法国城市照明管理集团谈判并签订了《XX市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及综合管理协议》,确定由法国城市照明管理集团提供资金和技术对我市城市照明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和综合管理维护。为推动协议执行,我局积极支持法方企业抓紧推进照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督促其切实履行城市照明系统管理维护责任,定期对主城区路灯亮灯率进行抽查,确保平均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监督西铁路明公司安装单灯控制节能模块35836个,占主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总量75.7%,确保了主城区灯光亮化保障效果。

六是着力完善数字城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服 务水平。

XX是国家住建部确定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第二批试点城市。XX年6月市政府批准了《XX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总体规划方案》,并成立了XX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随后全面启动系统建设。项目投资XX余万元,于XX年11月完成系统主要建设项目,12月5日调试运行,12月30日正式开通运行。XX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于XX年12月25日通过建设部专家验收,并被授予“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称号。去年以来,我们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XX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自XX年10月初正式启动了市对各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考核,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评比,充分调动了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考核评比工作真正成为我局宏观管理、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促进了城市管理工作长效落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成运行以来,共受理案件625854条,立案623045条,派遣611069,结案592533条,结案率为96.79%。系统通过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快捷处理问题、科学评价责任单位工作,已经逐步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其持续改进提升XX城市管理水平、效率的作用逐渐显现,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七是狠抓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打造宜居有序的生活 空间。

为保证以优美整洁的市容市貌确保“四创两争”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和各类重大会议活动的成功举办,提升XX对外形象,我局切实履行市容环境综合保障的职责,组织督促各县区城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根据市“四创两争”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坚持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夜市摊点和亭棚等便民临时占道设施为重点,开展综合整治,做到了“点对点”全覆盖,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严防死守,全面落实相关责任制。为做好对各区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工作,我局牵头与各相关部门对各区占道等问题,开展跟踪检查,保证了工作落实。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局会同主城四区、三个开发区、XX县、XX县对主次道路两侧、滇池面山、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和农房违法加层、无序建房开展全面清理整治,累计拆除各类临违建筑301.3万平方米,组织拆除各类挤占公共空间设施73543户,拆除面积约138.1万平方米;拆除户外广告设施2544块,面积16.2万平方米;捣毁制造非法小广告窝点1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6人。

八是突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全面促进项目落地。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我们研究制定了《XX扬州招商分局工作任务分配计划暨考核奖惩办法》,细化了各处招商任务,明确了工作责任,制定了详细的奖惩措施,有力地调动了全局上下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在借鉴以往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招商引资方法,拓宽招商引资领域,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强化招商引资宣传,坚持引进内资与引进外资相结合的原则,克服一岗双责、工作繁重等困难,加快推进招商任务按期完成。XX年至XX年均圆满完成了年度招商引资任务。

九是不断完善城管法规建设,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去年以来,我局牵头完成了《XX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立法修订和报审工作,以及《XX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草拟工作;会同市工商局完成了《XX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立法修订和报审工作。去年9月份,我们对全市近250名的执法人员进行了封闭式培训;10月份,针对城管执法协勤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组织拟制了《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管理办法》,并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下发各县、区实施,从而对全市近XX余名城管协管人员涉及招录、待遇、培训和执法规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提升了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年,我们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四创两争”为载体,准确把握全域城镇化发展趋势,围绕把XX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这一奋 斗目标,统筹城乡管理,加快健全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努力争科学发展之先,创和谐社会之优,加快推动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一是要加快拓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随着全市机构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各县、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机构、队伍、职责逐步落实到位,各辖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特别是规划执法要不断由主城向县城、乡镇拓展延伸,在城乡规划全覆盖的同时,实现城乡规划执法全覆盖。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乡一体化,实现执法目标任务一个,执法法规政策一套,执法措施要求一致,执法组织管理一体。

二是要积极推进城管法规和制度创新建设。

按照市人大、市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研究制定工作,确保在“十二五”出台XX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研究出台《XX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办法》、《XX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办法》、《XX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考核办法》、《XX市建筑垃圾运输GPS定位管理办法》、《XX市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XX市非机动车停车场特殊收费管理办法》、《XX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和罚没物品管理办法》、《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等 一批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规和制度。

三是要完成环卫基础设施和工程项目建设等专项任务。

XX年,主城区和XX新区须完成新建垃圾中转站5座,公厕17座,升级改造公厕21座,购置更新各类环卫车辆70辆,新增果皮箱5500只。全面完成西山区、XX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完成东川区、寻甸县、嵩明县世行贷款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加快宜良县与石林县、禄劝县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完成设备调试和试运行。建成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消纳体系,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XX年年底以前,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95%以上的目标。继续巩固和完善“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置”的垃圾四级处理体系建设,并逐步向第二、第三板块县区拓展和延伸,实现生活垃圾收运全覆盖、集中与分散式处置、全市域无害化。完成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认真落实“六清六建”涉及城管执法部门的各项指标任务。

四是要强化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规范管理。XX年3月底前,牵头完成《XX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XX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4月底前,制定下发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程序,监督指导各辖区完成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的编制;6月底前,完成户外广告电子标签管理 监督系统安装;结合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的实施和审批工作,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楼顶标识和设置于道路两侧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整治拆除工作。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有偿使用布点规划和拍卖工作,按照新修编的《XX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全面开展店招店牌的规范整治工作。

五是要加强城市广场和道路桥梁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市城市广场管理办法》,规范做好主城和XX新城城市广场的管理,向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活动空间。根据主城各辖区上报的桥梁安全检测年度计划和市级财政核拨的检测经费开展主城区立交桥和一般桥梁的安全检测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XX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按照道路管养维护年度计划,督促指导主城各区加大城市道路的管养维护工作力度。加强道路、桥梁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各辖区严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关,规范城市道路占用、开挖等的审批管理。

六是要协调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完成《XX市主城区“十二五”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XX市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及综合管理协议》的约定,督促法方公司全面完成节能改造,达到平均节能35%的目标;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路灯亮灯率达98%以上;完成新装节能模块5000个的目标。积极协调各级、各部门解决好“有 路无灯”问题,对被盗、被损的路灯设施管理和恢复建立一套高效运转、责任明确、管护及时的机制和制度,对“有灯不亮”的问题给予彻底解决。

七是要科学规范建筑渣土运输管理。按照“科学规范、标准统一”的要求,完成渣土运输车辆标识、标牌和顶灯设置任务;完成建筑渣土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和平台建设,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全面推行数字化管理。同时,积极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引导我市建筑渣土运输公司组建行业协会,发挥协会监督、指导作用,推行行业自律建设和良性发展。

八是要强力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治理。以“四创两争”为载体,以违法建筑、建筑物立面外挑设施、违法小广告等清理整治为重点,结合各类重大会议和活动服务保障,深入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坚持依法、遵规、履程查处各类涉及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对新发现违法案件做到第一时间做出行政处罚,杜绝效率不高、信息不批露,导致外界因素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干扰,做到敢于执法、敢于碰硬,不徇私枉法、不留自由裁量空间,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共享机制。

九是要加快静脉产业园区建设步伐。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和商务等部门,健全和完善首期静脉产业园区东郊白水塘700亩土地上的6个项目的产业关联度,加快一体化静脉产业态势 的形成。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成立我市静脉产业园区运作管理实体部门,努力拓展静脉产业园区发展需求用地,落实项目用地。

城市管理是一项动态性强、反复性大、难点热点问题集中,倍受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工作。市人大历届领导和有关各专工委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大力支持XX城市管理工作,市人大代表每年通过提出议案、建议,专门视察等各种方式就不断加强改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巨大的帮助和支持,极大推动了我市城管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向市人大领导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指导,不断坚定信心,振奋精神,迎难而上,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务实的工作作风、饱满的工作热情,加倍努力做好工作,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上是我就当前XX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情况做的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各位老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多提宝贵意见、建议,帮助我们不断改进工作。

最后,借此机会,再次向长期关心、支持、帮助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深表感谢和敬意!

谢谢大家!

第3篇: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情况汇报

今天,XX调研组莅临开展调研指导工作,这是对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在此,向调研组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现就我市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市管理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市按照建设XXX城市的目标,大力实施城区XXX的战略实施城市建设,我市城区建成区面积由12平方公里拓展至20平方公里,初步形成了“两溪三带”的城市布局。海湾新城、百胜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大大地拓展了城区领域;市政配套设施污水厂、垃圾场建设和环卫、公交、供水、路网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城市功能;XX广场、XX广场、瑞盛国际等一大批标志性建筑的建成和投入使用也提升了城市形象;“两溪”沿岸的绿化美化给市民提供了良好的休闲空间。城市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表现在: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履行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智能,负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同时,制定市委分管政法领导和调研员协助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使城市管理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市政府出台《城市环境“脏乱堵”整治方案》,与创建文明城市、旅游城市等活动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研究城市管理相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各阶段城市管理的突出和热点问题,制定城市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是转变“经营城市”理念。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我市于XX年在市率先实现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服务市场化,实现了建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全覆盖。全市清扫保洁面积达XXX万平方米,投入财政资金XXX多万元。制定《市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强化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并建立社区环境卫生巡查报告制度,将社区的评价和市民的满意度纳入考评内容,健全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同时,将城区建筑、装璜垃圾、渣土和部分社区“牛皮癣”清理液实行市场化运作,使“脏”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在建筑垃圾、渣土处理方面,采取综合利用方式,由具有资质的处置公司负责收集做成混合砖,推动建筑垃圾、渣土减量化、资源化建设。

三是坚持“堵疏结合”,强化市容管理。针对占道摆摊影响市容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城管委的智能,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着重开展重点路段、区域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并通过创建严管街活动,推动市容严管覆盖面。在疏导方面,遵照“主干道严管,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疏导”的原则,设立早夜市占道摊点群区域,实行限时限区域限种类经营的开闭式管理模式,强化占道摊点规范管理。今年,还针对季节性瓜果农占道设摊的问题,在不影响交通和市民出行安全的路段设置季节性瓜果销售专区,为瓜果提供遮阳雨棚的便民措施,推动堵疏有效结合。

四是加强路面管控,维护交通秩序。加大交通设施建设投入,在重点路段和路口增设交通行为抓拍探头,有效遏制超速、闯红灯、乱掉头等交通违章行为,强化路面管控。在规范停车秩序方面,适时调整城区临时停车泊位,今年增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300多个,并采取增设路沿降坡的措施,规范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停放。同时,还利用闲置的未开发的土地和社区空旷的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和泊位,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通过城区道路现有交通现状的通行评估,拟设置单向通行的交通管控,缓解城区交通高峰期拥堵现象,确保道路通畅。

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情况

近年我市从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一线工作人员的执法资 格培训,强化城市管理执法宣传等方面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积极服务、有效作为。

一是全面加快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培工作。上一期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我市城市管理类共申报XX名,通过XX名,今年共申报XX名,我市已经按照市的统一安排,做好报名动员和考前培训等工作,目前参考人员正在积极备考中,争取通过1-2年的努力,确保全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都具备执法资格,提高执法能力。

二是强化“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开展集中“两违”整治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具有敏感性、复杂性、艰巨性。既要有坚定的信心和决心,依法行政、强势推进,又要注意把握政策,掌握方法,确保把好事做好,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做法:坚决拆。坚持拆违与新农村建设、村庄环境整治、宅基地复耕相结合,加快新农村建设;坚持拆违与征地拆迁、项目推进相结合,优化投资环境;坚持拆违与“三边三节点”整治相结合,强化改善城市主体面貌。自去年以来,围绕省、市重点项目XX项目区和XX项目区的XX溜XX万余平方米开展集中整治,顺利推进项目进展。今年我们还将继续围绕这一主题,在全市已确定的土地收储片区范围开展集中拆违。在拆的同时,结合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曝光、“两违”一线工作等进行广泛宣传。在宣传文化长廊上,制作一期“两违”综合治理宣传专刊;在进入城区的主干道、环岛 地段设立大型广告标语,综合利用手机微信等新兴宣传平台,主街道电视墙,滚动宣传“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市电视台、政府网、新闻网等媒体渠道,充分宣传“两违”综合治理的意义、目标、政策,通报全市“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让“两违”宣传深入人心。严肃办。在全市国家公职人员中开展一次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承诺和自查活动,处级领导带头签订自查承诺书,对存在“两违”行为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在承诺时间内自行拆除,对不自觉上报的存在“两违”行为、参与“两违”牟利的,一经查出,坚决由市纪检委根据相关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部门。去年市纪委就查处了XX宗参与“两违”的党员干部案件,今年还将进一步开拓思路,广泛收集群众举报信息,深入查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两违”案件。综合治。全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又形成部门合力,齐抓共管格局,切实做到:有案在办、有人在查、有难啃的骨头。通过交通执法大队、交警大队、城监大队等单位开展联合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今年共对XX辆次涉嫌向违法建筑提供运输砖、砂石等车辆进行罚款、卸载处理,有力在源头上管控“两违”蔓延;工商、安监、质检等部门联合查处建筑材料经营商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建筑材料XX起,罚没XX万元,抽检不合格商铺,立案XX起,罚款XX万元。深入挖。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全市“两违”专项整治。以乡镇为单位的专项整治相关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执法单位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各类违法案件,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在开展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信息联动系统,确保违法信息及时移交、移送。今年森林公安分局就针对一处非法占用林地建宫庙的进行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对违建户作出行政处罚XX万元。

总之,我市将以此次XX调研活动为契机,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第4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我局于2016年4月组建成立,是以原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外贸行业管理办公室人员为基础组成,整合了三个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全部职能、从原财办和经济工作局划转了部分职能,是一个对流通领域实施综合指导、宏观管理的行政机关,当时在行政执法方面涉及到的领域有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市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6项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当时由于没有成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上各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由定点屠宰办、酒管办、局机关内贸股、再生资源管理办等部门分别行使。

2016年,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我局被确定为商务部第二批综合执法县级试点单位后,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成立了新化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属全额拨款的正股级事业单位(大队长高配副科),并于2016年底顺利通过验收。执法大队现有执法工作人员12人,其中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2人(兼),大队长1人,执法人员9人。自商务局组建以来,我们在行政执法方面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条件

1、明确了职能。我局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经县编制委员会正式确定的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属我局管理的二级机构,大队长高配副科级。执法大队(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除外)是商务局唯一具有行政执法检查职能的机构,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全部划入执法大队。除上述的酒类流通、成品油市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5项执法活动外,还增加了商业预付卡、家电维修业、洗染业等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2、改善了工作环境、完善了执法设施。执法大队成立以来,我们投资180多万元,用于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建设。装修了60m2的办公场所,配备了执法车辆1辆(执法车辆喷涂了商务执法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标志)、电脑4台、传真机1部、打印机1部、电话1部、办公桌椅4套、空调2台等办公设施,配备了摄像机1部、照相机1部、录音笔1支等调查取证设备和酒精测试仪、测水仪等必要的检测设备,并为执法人员配备了防护用具、工作服、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等防护用具。极大改善了执法条件和环境。

3、健全了工作制度。在几年的执法工作中,我们总结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从行政执法的立案登记、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赔偿、车辆管理到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督办反馈、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办理规程、分流转办、大要案报告等各项制度已全部制定并上墙公布。

4、规范了执法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我们规范到了每一个行政执法活动的细节,对日常工作检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到做出处罚决定,文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案件的移交都有明确规定。要让查处的每一个案件都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裁量得当。

通过总结前段的实践经验,我们不断改进了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将《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书规范》、《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20种制度汇编成册,方便执法人员经常学习、对照、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公示,接受监督。我们还建立了执法行为全程摄像制度,既规范了自身行为,也适时地保存了大量证据,在执法实践中效果很好。

执法大队的成立,使我们真正做到了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的彻底分开。为商务工作的全面展开,为维护流通领域的正常经营秩序,为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全面开展商务执法活动、打造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 11

我们制定了商务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制度,学习时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规定每个星期五为集中学习日;组织全体执法工作人员参加省商务厅组织的商务行政执法及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培训班;认真学习了省商务厅编制的《地方商务行政处罚依据》;邀请了县法制办法律专家就行政处罚、办案文书规范、生猪屠宰与酒类执法典型案例进行了专题辅导讲座;组织了统一考试,给考试合格者办理了行政执法证。通过培训与学习,全体执法人员比较熟练地掌握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对于与实际工作息息相关的商务法律、法规与规章,更是掌握得比较透彻。通过不断学习,全体执法人员提高了法制观念,提升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做到了依法行政、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确保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商务行政执法的认知度

为扩大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度,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动态,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大力宣传诚信守法典型,曝光违法案例,震撼了一批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和等活动宣传日,采取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展板、组织流动宣传车、现场指导消费者如何识别假酒、注水肉、病害肉等相关知识。深入城乡开展“家电下乡”及“家电以旧换新”等国家扩内需促消费政策宣传。在《今日新化》上开辟宣传专栏,介绍《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与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常识问答》,与县电视台新闻频道等新闻媒体合作、多角度、全方位宣传12312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动态,制作了光盘并在主流媒体上滚动播放,及时反映新化县商务执法工作以人为本,诚信兴商,提高了商务部门地位,塑造了商务部门新形象,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整治力度

近几年来,我们的工作重点主要是对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这也是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重点领域。主要工作情况是:

1、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

六年多来,我们组织执法队伍对城区的私屠滥宰、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执法行动,共接到举报投诉400余起,出动执法车辆3000余台次,执法人员18000余人次,取缔了私屠滥宰窝点45个,没收白板肉、注水肉2872公斤,与公安、质监部门联合执法,取缔了非法加工病死病害猪肉窝点3处,保障了全市肉品质量的安全。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我县城区原来的屠宰场需要整体搬迁。为配合城建要求,我局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克服重/ 11 重困难,于今年7月初如期完成了搬迁任务,新建屠宰场的顺利运营。为了让广大屠商进入较偏避的新宰场,我局执法人员夜以继日开展工作,24小时上街巡查,并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我们的努力下,所有屠商还是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宰场,保证了城区100%的进场屠宰率,这是商务执法人员温柔执法、文明执法的又一个典型实例。

2、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

禁止假酒在市场上流通,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随着仿真手段的提升,更是让普通消费者无法分辨酒的真伪。为了让老百姓能够喝上放心酒,真正品尝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酒文化,我局执法人员几乎每天奔波在酒类销售市场的第一线,工作重点放在30多家酒类批发企业上。鉴于我们对酒类鉴别技术的局限性,我们重点从随附单入手,通过多年的执法经验来看,如果我商务局执法人员单独执法,检查是否有随附单是鉴别酒类真伪最简单、最快捷、最有效地手段。

我们每年还要联合公安、工商、质监、税务等相关部门开展酒类市场专项联合检查1-2次,近三年来,联合检查酒类经营户756户,查处违规经营者81户,其中无酒类流通随附单54户,无证经营18户,出售假酒5户,没收假五粮液、茅台、开口笑15年等假酒156瓶,组织销毁了假酒3次,共计362件,基本保证了城区市民能够喝上了“放心酒”。

3、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全县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是我局组建以来紧紧抓住的一项重点工作,也应该是全省乃至全国开展对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较早的县市。结合对加油站每年开展的年检工作,我们从严把关,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也多次联合工商、安监、质监、消防、公安等部门,开展了对全县成品油市场的联合检查。仅2016年的一次联合行动,我们就取缔了6个非法加油站(点),限期整改加油站7家,查处了数家违规加油站、非法加油车和非法加油船,共收缴罚款12万余元。

2016年1月娄底市执法大队和娄底市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联合我局依法对全县37家加油站(点)的0号普通柴油和93号车用汽油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验,20家加油站(点)的0号普通柴油样品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12家加油站(点)的93号车用汽油样品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我们对以上违规行为采取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因受处罚企业数量较多,为造成不必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我们采取了比较稳妥的方式,正对其依法进行处罚,估计1月内即可结案。六年来,我们联合执法达32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2245余人次,查处了非法流动加油车6台,有力维护了成品油经营市场秩序。

4、其他领域的执法活动同时进行/ 11

在重点抓好以上三个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外,再生资源回收、典当、洗染业、商场超市等场所和行业,都是我们的监管范围。近年来,商务部的立法进度进一步加快,许多原来没有涉及到的领域,也纳入了我们的监管范围,商业预付卡、家电维修、家政服务等等行业也纳入到了我们的执法范畴。近两年,我们还着力加强家电下乡及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与县财政局联合组织对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备案登记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骗补、套补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确保了国家补贴资金和国家惠民政策的实施效果。

5、贴心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及12312热线电话开通以来,正如12315一样逐渐走进百姓生活,成为商务部门与社会、企业、百姓交流沟通服务的平台。为广大消费者、商贸流通企业及中外客商提供了全新的咨询服务,广泛受理市民和社会公众对扰乱商务领域的市场秩序行为举报投诉,以其快捷、优质服务赢得了广大市民、中外游客的依赖与赞誉,累计受理全市范围的商务咨询服务75件,受理商务举报投诉案件18件,及时办结并反馈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处理率达到了98%,真正做到了有问必答、有报必查、有难必帮,确保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专业人员,法律水平明显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我们虽然早已向县编办写了用人申请,但一直没有招人计划。这是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中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二)执法力量薄弱,农村市场监管几乎没有涉及。我局执法大队虽然有12个人,但借调、请假的就有好几个,真正能够坚持执法工作的也就有6-7人,这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明显感觉力不从心。

四、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一)案件审理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经了解,有些地方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从案件的立案、调查到处理,整个程序大多是由执法大队独立完成,没有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这是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因缺乏审核监督环节,容易形成权力过于集中、案件处理不公、滋生腐败的现象发生,也给商务部门成为被告带来了很大的隐患。《行政处罚法》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最终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决定。执法大队只是代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活动,是一个执行机构,不具有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力。案件的办理程序应该是执法大队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时,提出案件处理方案,提交局一/ 11 级法制部门审核,再报告分管领导和局长,由局长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大队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人员审核,最后由局长对案件的处理做出最终裁决。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商务部门是一个刚成立不久的部门,以前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已经不太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建议及时进行修改。省商务厅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修改方案就做得很好,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许多不成熟的建议,希望对办法的制定有所帮助。

(三)建议国家商务部书面请示国务院,把商务部门明确列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执法主体单位

商务部门对很多的行业实施行政许可,省人民政府在清理无证经营行为时也要求由第一审批单位负责“清无”工作,但因商务部门成立过晚,没有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所有执法主体单位中注明,鉴于“法无明确规定不罚”的原则,我们不敢擅自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来开展“清无”工作。为此,请省厅向商务部提出建议,如果能够得到国务院的书面回复,则我们可以大胆承担《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执法主体单位,有利于“清无”工作的开展。/ 11

第5篇:区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汇报

区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汇报

20**年,XX区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文新局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在省、市业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以争先创优为核心,以文明创建为抓手,以繁荣市场为第一要务,以规范市场为第一保障,不断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完善文化市场监管机制,扎实开展文化市场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区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取得可喜进步。

一、文化行政综合执法管理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去年底区划调整以后,文化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势头,已基本形成以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经营、音像制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子游戏经营、文化类社团以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在内的八大门类的综合性市场体系。(文化市场稽查队在无经费、执法力量薄弱的情况下,承担着全区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审批、备案等工作)。目前我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文化业主共629家,从业人员近1400人。其中,歌舞厅31家,音像制品经营单位38家,协管网吧63、直管网吧26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71家,电影放映单位3家,演出团体6家,出版物零售店186家(书店86家、报刊亭摊100家),印刷企业205家(包括打印复印影印店)。目前,在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实施细则》、《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办法》等20余部法规和规章。

二、20**年文化行政综合执法主要工作情况

1、加强执法培训,提升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确保执法人员政治合格。不断加强执法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组织文化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文化部、省文化厅和市文广新局指导文化市场工作的相关内容,引导他们自觉用科学发展观统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使执法队伍进一步增强了依法行政、廉洁勤政、执政为民的意识。二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为确保在文明城市创建中不失分,我们注重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和运用,采取集中学习、选送培训和外请辅导(3月份市局仲玉龙局长带队指导新闻出版管理工作、5月市局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周志钧支队长带队指导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等形式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此外,还先后组织执法人员赴周边县区开展“扫黄打非”、文化市场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交流活动,交流信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监管水平和整体素质。(分管副局长卞干胜、文化市场科科长施敏、执法队队长徐松山等先后外出学习、参加培训)三是狠抓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以开展机关“能力作风建设”活动为基础,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为解决文化市场业主对创建迎考热情不高、带有抵触情绪的问题,召集文化娱乐市场业主进行《区文化娱乐场所创建迎考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学习法规条例,宣传文明经营规范经营理念,培训创建文明城市知识;就创建迎考问题进行探讨,业主间对有关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广大业主的好评。

2、坚持依法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审批,至今有2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电影院和歌舞娱乐场所未作审批;20**年,对全区54家新闻出版企业、3家游戏机场所和4家歌舞厅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换发经营许可证工作,文化市场新颁发证照4家,营业性演出活动核准9家、电影放映单位年审2家。二是狠抓了制度落实。在建立健全稽查、廉洁执法、举报、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等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规范执法文书,强化管理措施,在检查文化市场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坚持“三必须”(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必须使用上级统一印制的执法程序表、必须有原始记录和原始材料),做到了文明执法、科学执法,杜绝了办关系案、人情案和乱罚款等问题的发生,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去年在依法行政方面,对不符合ktv申办条件的石塔健身中心本着热情周到依法服务的宗旨,耐心工作,坚持原则,没有因为人为干扰而循私情。通过迎市考省考国考以及对一系列案件的正确处置,既锤练了执法队伍,又开创了全区文化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3、严格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

先后组织开展了文明创建文化市场专项保障行动、校园周边文化环境集中整治、文化市场暑期整治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清剿火患”战役等行动,针对音像市场、演出市场、新闻出版市场、网吧及游艺娱乐、歌舞场所等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一年来,开展突击检查32次,零点行动5次,联合执法行动6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20人次,检查经营单位1080家次,收缴政治、色情、盗版等非法出版物2000多册(份),收缴非法音像制品8000余盘(盒);由我局牵头联合公安、工商关闭取缔无证照经营的电玩场所8家、查处无证经营歌舞厅2家,全区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在集中整治文化市场的同时,突出抓好平安创建工作。在市场管理中,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定期联合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组织歌舞厅、游艺厅、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疏散演练,有效地提高了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由于思想重视,措施到位,我区从未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了文化市场平安稳定。

首先,以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为重点,开展对音像市场的治理整顿。深入开展反盗版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文明创建迎国考组织“打击盗版、弘扬正版”、“音像制品法制宣传周”和加强著作权法等宣传活动,集中开展行动,严厉打击顶风作案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加强对辖区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银河电子城门前以及校园周边4家音像制品店,实行巡回检查。今年以来,收缴非法音像制品8000多张,严厉打击了非法经营活动。

其次,以规范经营秩序为重点,整治图书市场和印刷品市场。针对盗版图书和政治性、淫秽色情图书在市场上时有出现的问题,着重加强节假日和夜间的检查力度,对汽车东站、流动书摊和校园周边16家书店等重要地点、部位采取不间断的检查。在印刷企业中开展了“讲诚信、守法纪”活动,督促印刷企业建立和完善五项制度。并对印刷企业进行拉网式集中检查,有重点地对违规印刷教辅教材等违法经营问题突击检查。一年来,收缴非法出版物2000多册。

第三,文明创建中重点加强对网吧市场的协管。区划调整前,我局协管网吧63家。在文明创建迎考过程中,我们把落实好网吧实名登记制度作为有效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加强对网吧日常巡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突击检查,加大了学校放学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等非正常工作时间的检查力度,时刻保持严查强管的高压监管态势。今年,我们从全区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劳模中精心筛选了130名网吧义务监督员,并从技师学院动员了80名网吧监督管理志愿者,进行专门培训,颁发《网吧义务监督员证》,协助文化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形成了对网吧市场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通过以上措施,我区网吧市场经营秩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出现了网吧市场经营者自觉杜绝接纳未成年人的可喜局面,为确保网吧市场在文明创建中不失分、得高分做出了贡献。

4、健全长效机制,发挥服务职能。

一是抓好信息报送工作。按照《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文化市场执法数据报送工作,按时上报每月、每季度、每年度的经营单位信息和执法数据。二是抓好网吧实名制登记工作。为确保网吧实名登记制度落到实处,有效杜绝未成年人和不登记身份信息的人进入网吧上网,构筑严密高效的网络防控阵地。我区把网吧实名登记工作作为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要求网吧经营者严格核对上网消费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认真做好登记,拒绝未成年人上网。执法人员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对上网人员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与实名制登记簿进行严格的对照、审查,确保上网人员、有效证件和登记内容相一致。三是抓好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工作。重点抓好庆典演出活动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行为。在严格清理检查的基础上,我们向全区各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个人,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印发《通知》,告知其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其在举办活动前,先将营业性演出团体有关申请材料提交文化市场管理科,由文化市场管理科对提交申请材料和演出场所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演出的答复文书。对批准的营业性演出,稽查队安排专人到现场对演出节目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核,对是否有假唱、假演奏行为进行重点监控,严肃查处违法演出行为。四是抓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娱乐行业整体形象和从业人员素质,不断促进我区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去年底,我们组织动员娱乐场所积极参加全市首期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及娱乐场所高级经营管理讲座,全区26家歌舞厅、56家游戏机业主积极响应,悉数到会,无一缺席培训,成为全市所有县市区中参加培训场所最齐的一家;与会培训人员全部顺利通过合格考试,并取得了江苏省娱乐行业协会统一颁发的《江苏省娱乐场所从业资格证书》。此项工作受到市局领导高度评价。五是抓好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严把文化市场审批关,坚决杜绝在校园周边设立网吧、游艺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今年,在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工作中,要求娱乐场所经营面积必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并严格按照文化部《第一批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购置机种机型,切实达到规范起步,守法运作的要求,促进全区文化娱乐市场朝着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方向发展。

一年来,尽管我局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尤其是执法办案经费不足、执法设备缺乏、执法人员编制少,文化市场违规经营容易反弹等问题,这些已经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20**年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主要打算

20**年,XX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继续按照省、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脚踏实地的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优化服务质量,力争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繁荣发展XX区文化市场再立新功。

1、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学习型”文化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规划,加强对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执法文书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努力打造一支能征、善战,学法、懂法、会执法,能说、会写、会办案的执法队伍。

2、加强网上办案实施力度。充分依托综合执法办公系统进行文化市场案件的办理,实现案件从受理、处置到结案工作的流程化、规范化,切实将受理、调查、审核、处罚等项工作全部在网上操作,增强网上办公的透明度和实效性,力争网上办案走在全市前列。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制订、完善《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制度》、《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监管平台日常管理制度》、《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制度》、《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制度》、《执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执法人员工作纪律、行为规范等,强化监督考评机制,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有序化开展。

4、加强执法信息报送。进一步加大执法信息报送力度,加强调查观察和理论研究,将工作动态、案件查处、工作经验、执法亮点等及时编发上报,不断提高执法信息报送质量,多报大稿、报长稿、报好稿,出新意、写实情,努力把信息报送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5、深入开展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一是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重点查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及进行格调低俗宣传推广的网络游戏。二是清理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对使用非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音像制品,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或荧屏画面,或者擅自与境外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三是严查侵权盗版网络音乐。四是清查违法动漫游戏产品。五是严打假唱假演奏。按照《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对重点演出活动,采取技术手段进行现场监测,有效预防假唱假演奏行为。六是排查网吧影视服务器。集中清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禁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影视作品等上传至网吧内局域网服务器,供消费者浏览、下载、播放。

6、加强文化市场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一是加大对新五镇网吧市场管理力度,运用多重有效手段,杜绝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经营活动。二是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力度,打击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各类非法演出等违规行为。开展非法电子游戏专项整治。三是加大对演出市场特别是农村三月三及冬季演出市场的管理力度,加强街头广告商业促销演出管理,严厉打击演出市场色情淫秽表演等各类非法演出活动。四是进一步加大对游商地摊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侵权盗版活动。严厉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进一步规范图书、报刊和教辅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盗版盗印等非法出版活动,力争查处一批大要案。

7、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将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申报程序、法律依据、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开,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为群众办事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严格办案程序,切实强化和谐执法理念,在执法活动中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造福于民”,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氛围。

8、加强对市场从业人员培训。针对市场特点,切实加强文化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网吧市场、演出市场、娱乐场所的法人及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守法经营自觉性。印发《致全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对我区重点企业加强法规宣传,积极沟通,对其举办的庆典演出和促销活动,及时跟踪监督服务。

9、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管理。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管理制度,督促经营单位配足配齐消防设备。经常性联合安监、消防等部门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深入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文化市场不发生重大事故,不形成社会热点,秩序良好,管理规范。

四、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组建进展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适应我区区划调整后区域大幅度扩大、文化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度增加、文化市场管理难度空前加大的需求,改变我局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偏少、装备较差的现状,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局于20**年11月向区政府申请成立XX区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待批拟组建的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概况

1、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的政策法律、法规;(2)负责全区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3)对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歌舞娱乐场所、美术品经营活动、艺术培训、印刷及出版物市场、电影发行放映、音像市场、文物交易市场以及新兴文化娱乐项目进行行政执法检查;(4)负责全区文物保护执法工作;查处破坏文物的行为;(5)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根据工作职责,XX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拟设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等内设机构。

一中队(文化市场执法中队)(1)贯彻执行文化市场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2)负责对全区的网络文化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美术品经营活动、艺术培训、电影发行放映、艺术培训以及新兴文化娱乐项目的行政执法工作;(3)完成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中队(新闻出版(版权)执法中队)(1)贯彻执行新闻出版(版权)市场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2)负责对全区的印刷、出版物市场、音像市场以及新兴文化娱乐项目的行政执法工作;(3)完成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中队(文物保护执法中队)(1)贯彻执行文物市场及保护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2)负责对全区文物市场及保护工作、查出破坏文物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3)完成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机构、编制、人员

(1)拟核定“XX区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人员8名。其中行政编制2人,全民事业编制6人。

(2)现有人员情况。共有管理人员6名,其中队长1人,副队长1人,文化稽查4人,文物执法及新闻出版(版权)执法2人。附:原文化市场稽查队的情况

1、机构及编制情况。原文化市场稽查队,根据20**年12月扬广编发2000]14号文件精神,属文化局下属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为:队长1名(正股级),副队长1名。

2、人员情况。原文化市场稽查队有管理人员5名,其中队长1人,副队长1人,文化稽查3人,文物执法及新闻出版(版权)执法2人。

第6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汇报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汇报材料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汇报材料

我市被商务部确定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试点城市以来,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市商务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健全机制、强化队伍、规范管理的要

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根据商务部有关考核验收要求,逐步形成商务执法工作主

体合法、执法程序规范,内部制度健全,经费保障有力,工作全面开展的良好局面。一、加强领导,商务综合行政法基础建设得到落实。今年2月16日,市政协副主席、市商务局长张元次主持召开第四次局务会议,专题研究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试点和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成立以

来的工作问题,安排部署后一阶段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会议强调我市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试点单位,来之不易,要珍惜试点机会。严格按照商务部的总体要求扎实开

展试点工作,加快工作进程,确保考核验收合格。同时,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相关文件和方案,使我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组织领导上得到有力保障。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在基础建设上得到“四个落实”。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市编办以张编办〔〕30、45号文件批复同意设立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定编8人,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独立

核算。代表市商务局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元月12日,在编人员全部到岗到位。支队由一名支队长,二名副支队长和内部机构组成。落

实了工作经费。支队成立后,为保障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运转,市局领导高度重视,从局机关工作经费中挤出15万元划拨给支队,省厅拨付专项资金40万元,全部用于商务执法支队的基本建设。落实了办公场地。为落实商务执法支队办公场地,市商务局将机关办公大楼三楼全部划归支队所有,场地面积近400平方米,并将办公室全部装饰,配备了相关办公用品。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已按商务部统一装修标准基本完成,12312系统设备款项已预付,7月中旬安装调试并开通。办公环境和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环境都会得到质的改善和提升。落实了执法装备和设备。局机关划拨

给执法支队小车一辆,新购一辆执法车,购买了9台电脑、空调、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相机、防护用具、检验检测等相关取证设备。为做到执法人员形象执法,统一定制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

装。

二、以人为本,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基本做到“四个到位”。市级商务执法班子建设到位。市政府成立了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政府副秘书长、商务局长为副组长。商务、公安、质

监、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畜牧局为成员的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合执法工作协作机制。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到位。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省级商务执法法律、法

规、业务技能等方面学习培训。制定学习培训计划与方案,规定每周星期五为集中学习日。学习方式上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学习内容上,邀请市法制办、辖区法院等有关专家讲授公共法律知识、行政法规、商务执法实务、现场观摩案件处罚程序和执法文书规范等。力争商务执法尽快进入实质性执法实践。执法资格、资质到位。通过学习和培训,执法人员通过考试考核,做到依法行政、持

证上岗,执法人员全部取得执法资格。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平台建设到位。选派2名工作人员参加商务部12312培训学习,向社会公开招聘12312平台建设文秘人员,通过考核、考评、面试等

工作目前已经招聘到位。场地、设备等基础工作已进入完善阶段。

三、依法行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得到创新。为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尽快启动和运转,在总结过去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借助兄弟单位成功经验,我们建立了“三种”机制。一是建立了内部之间管执 分离机制。商务局内部有4个业务科室对市场都有行政监管职能。商务支队成立后,我们对市场管理的职能划归相关科室,对市场稽查职能集中到执法支队,实现了市场管理与市场稽查的分离与无缝对接。

二是建立职能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商务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裁量权分属于多部门,要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就必须依靠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不形成联动机制,商务执法难度很大。为此我们

与工商、公安、畜牧、卫生等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商务执法过程中具体事宜。通过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收到了良好执法效应。三是建立了市县

商务执法联动机制。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市执法支队与

区县执法大队或屠宰办、酒管办相互联动、相互呼应,认真做到不留空档、疏而不漏。为适应新的工作任务,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加强了管理。加强了商务执法支队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内部管理中的财务、车辆、考勤、服装等管理制度30多项,装订成册并全部上墙。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管理制度11项,建立了举报投诉流程工作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和责任追

究制度。加强办案文书的规范性。印制了27种办案文书统一格式,保证商务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加强了支队与局机关职能科室的协作机制。建立业务协作、会商、沟通机制,定期或

不定期开展互通信息,相互交流,确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市商务局制定了《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认真清理执法资源,力争以市政府名

义下文界定市、区商务执法范围。加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支队自成立以来,我们先后在《日报》、《政府信息公众网》、省商务厅、国家商务部等相关网络上宣传报道我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

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商务执法调研,撰写的调研成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四、规范执法行为,体现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精神。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认真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人性化、秉性化执法,充分体现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精神。通过卓有成效的执法监督,促进

商贸流通业的繁荣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执法实践中做到“四个着力”。着力加强监管,防止6种骗外行为。今年4-5月,我市对家电下乡工作监管开展专项检查,根据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成立班子,召开协作会议,确定抽检对象、时间、内容和方法。通过专项检查、发现有6种骗补行为。并根据群众提出的线索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稳妥进行处理。着力加快酒类查处力

度,保障消费安全。今年以来,市商务执法支队把酒类流通随附单,列为酒类执法监管重点,进一步推进随附单溯源制,推进“放心酒”工程建设。并与市城区的酒类生产厂家实现信息互通互享,共同

监管,提高执法能力。着力处罚成品油零售无许可证案件,维护消费者利益。4月中旬,永定局安监局转来湘诚加油站无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案件,市商务综合行政支队经过调查取证立案,现已进入查

处阶段。着力找出薄弱环节,认真做到自查自纠、自我整改。支队成立不久,执法实践中肯定有很多不足之处。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找出13个方面还有缺口。为弥补缺口,落实项目责任

人,落实整改措施,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优异成绩通过考核验收。认真做到在执法行为上做到5个坚持。执法行为规范是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成功的保障。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合法是执法基础,执

法行为规范是保障。我们力争做到5个坚持:执法进行中坚持两人以上亮证执法;执法过程中坚持着装执法;执法处罚时坚持首查免罚制;坚持裁量下线制;坚

持重大案件集体决策制。

五、存在的问题

由于支队成立时间不长,人员结构不一,许多工作面临新的探索之中,工作中还有诸多问题和不足。

市区两级执法主体范围界定有待于市、区县政府明确统一。

12312中心建设步伐要加大,工作节奏要加快。

规范执法,水平和能力一要提高,二要加强,三要科学。

六、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工作设想

规范执法行为,体现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精神。通过卓有成效执法监管,促进商贸流通业繁荣和发展。

加快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建设。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扩大12312服务功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延伸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领域,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商务执法触角从过去以城市为主延伸到农村集贸市场,实现“三级联动、四点对应”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新体系。

完成考核评估工作,迎接考核验收。认真按照商务部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求,借鉴兄弟单位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验地,促进我市商务流通领域繁荣、兴旺发展。

第7篇: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综合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市)、上街区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执法原则】 城市综合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前款规定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市级处罚事项】 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应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区除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许可销售房屋、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违反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城市供水、供暖、燃气管理等(瓶装燃气管理除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照明灯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其他应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第十四条【区级处罚事项】 市内五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违反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集体土地上及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瓶装燃气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容环卫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户外广告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养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第二十条【法律保护】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一条【执法措施】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特殊执法措施】 因查处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室内房屋结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回收与贩卖药品等特殊需要,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当事人室内进行现场取证以及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多次劝告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配合】 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

行政相对人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执法人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作。公安部门应当派员及时到达现场协助执法,对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将其带离现场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相对人禁止行为】 行政相对人应当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执法检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阻扰执法人员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执法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擅自拆封、使用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的;

(五)撕毁法律文书的;

(六)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执法记录】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综合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或依托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移动执法设备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0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行政相对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或者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行政相对人逾期或者未能收到执法文书的,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特殊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公告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公告送达。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网站,并在其办公场所外明显位置设置专门公告栏。

网站和公告栏可以作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布信息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载体。

第三十六条【视为送达】 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所在辖区居委会或者其他社区基层组织见证下,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公告与催告】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前,应当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催告。

限期拆除决定和公告可以同步发出。公告责令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的期限,应当与决定书责令拆除的内容和期限一致。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催告书,督促其履行拆除决定。催告期间,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相对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拆除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第三十八条【登记与保管】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

行政相对人未自行搬出其财物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搬出并妥善保管;行政相对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代为保管的费用,由行政相对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条款适用】 行政相对人一次具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且都属于城市综合执法范围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选择处罚较重的给予一次处罚。同一违法行为

314(五)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履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的情况纳入诚信系统。

第四十四条【司法协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应当建立城市综合执法公证服务室、法律援助服务室、公安警务室、行政调解室和城管巡回法庭等形式的司法保障机制。

第四十五条【基层参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配合、支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及时报告并协助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中止】 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出书面建议时,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一并提供给有关单位。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纠正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建议有关单位恢复服务。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四十七条【执法装备】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并规范管理。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等技术开展城市综合执法工作。

第四十八条【服装标志】 城市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依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式样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综合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综合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城市综合执法公用经费、福利待遇、装备配备等保障,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五十条【队伍建设】 推行城市综合执法类公务员分类改革,将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分层级进行管理,突破所在部门级别限制,实现职级序列的晋升,建立更加符合执法类公务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优秀协管人员考试录用激励机制,拓宽城市管理人才渠道,加强队伍建设。

718第五十八条【部门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同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减责免责情形】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执法协作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导致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能发现或者难以查处违法行为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第六十条【执法人员禁止性行为】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所属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的;

(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与行政相对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参与行政相对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的;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依法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十一条【妨碍公务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综合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阻碍执法车辆或者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办公秩序,致使综合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四)对执法人员及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五)其他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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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汕头城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监察机构负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六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建立典型案例制度和效果评估制度。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七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危害后果、案件标的、主观恶性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行政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行 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全面、客观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情节的证据。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法定罚款幅度,裁量结果为严重、一般、轻微档次的,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严重档次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一般档次处罚:[(X-Y)×30%+Y]以上,[(X-Y)×70%+Y]以下(不含本数);

轻微档次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按上述公式确定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度。

第十一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依据《基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并上访的;

(五)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六)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

(七)胁迫、教唆或者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者告诫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阻挠执法或者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

(十一)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巨大的;

(十二)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或者《基准表》规定的轻微、一般、严重情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条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顺序为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基准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减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取减轻情形进行裁量。有法定罚款幅度的,在违法行为对应《基准表》规定的处罚档次给予降 档处罚;无法定处罚幅度或者违法行为符合《基准表》规定的轻微档次的,在法定罚款固定值或者法定罚款金额下限以下给予处罚。

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从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选择轻微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基准表》中轻微档次进行裁量。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基准表》中严重档次进行裁量。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执法机关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间接支持裁量结果的,证据与结果之间需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体现两者的关联性。

对所获取的证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对违法行为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责任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负总责,其他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别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当或者违法的裁量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属的监察机关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过罚明显不相当的;

(二)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平的;

(三)采取不正当的裁量程序和方式的;

(四)对应作出自由裁量行为而消极不作为的;

(五)擅自增设裁量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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