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垃圾工作汇报(精选7篇)_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汇报

工作汇报 时间:2022-03-05 07:19: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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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情况汇报

正当全州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际,省政府督查组莅临我州,对我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在此,我代表州人民政府对督查组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促投资保增长抓落实百日调研督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及安排,现将怒江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如下:怒江州城镇由4个县城,县城以下建制镇5个和20个乡集镇组成,形成以州府六库(泸水县城)为中心,兰坪县、福贡县、*县为骨干,建制镇和乡集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怒江州城镇基础设施长期以来投入不足,至今仍没有一座完善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到2012年全省县以上的城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目标要求,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赵志勇同志为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和州建设局局长为副组长,州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监察、审计等为成员单位的两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县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工作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我们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加快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积极争取资金和搭建投融资平台,争取项目能够早日开工建设、投入运营。

第2篇:贵阳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废弃物、可回收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要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服务示范企业等评定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内容,指导、督促普及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通、卫生计生、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旅游产业发展、市场监管、工业信息化、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协助组织本辖区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及微信等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鼓励环境卫生、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餐饮、旅游、物业服务等行业协会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培训和评价,指导、督促其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分类管理等专项规划(以下统称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 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总概算。

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果蔬菜皮就地处置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补建就地处置设施。

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同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配套的收集、运输体系,配备标志标识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满足生活垃圾分类需求。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住宅区和办公、生产经营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的实际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因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分类与投放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并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书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铅蓄电池及其他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节能灯及其他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矿物机油及其包装物等;

(三)易腐垃圾,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废物,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居民家庭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食品加工、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前款规定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能就地处置的可直接投放就地处置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废弃电器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依法从事收运服务的经营者上门收集,或者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自行管理的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社团组织为管理责任人;

(三)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经营摊点,其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其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设置收集容器,并保持齐全、完好、整洁美观,及时维修、更换、清洗破旧、污损的收集容器;

(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

(四)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

(五)将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依法从事收运服务的经营者收运;

(六)在其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和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告;

(七)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数据;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普遍发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配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减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应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七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第十九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运输,也可由产生可回收物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运输。

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运输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要求,运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贮存点。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条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授予其特许经营权从事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运输车辆或者船只密闭、完好、整洁,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收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对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确保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发现交收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收集场所、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范围;位于居住区内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置,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置;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易腐垃圾,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处置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处置服务企业)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处置服务企业通过卫生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五条 推广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或者集中处置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超市等产生的易腐垃圾。

鼓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易腐垃圾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置。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科技水平。

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餐厨废弃物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就地处置。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废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赠予或者交换活动。

第二十六条 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配备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处置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建立台账,每日详细记录生活垃圾的接收和处置情况,并按照规定将统计数据、报表等报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七)保证处置站(场)环境整洁;

(八)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九)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处置服务企业发现所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按照规定重新分拣,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不重新分拣的,可以拒绝接收处置,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正常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源头减量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配套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考核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旅游产业发展、农业、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等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

鼓励宾馆、旅游、餐饮等经营者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事务: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二)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

(三)及时劝告违反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和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加快智慧环境卫生系统研究开发和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线上平台与线下实体相结合,并实现信息共享。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汇聚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信息,并与市级平台联通。

第三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用档案,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曝光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场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随意抛弃、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质的管理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质的管理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一)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或者未明确岗位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未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破旧、污损的收集容器的;

(三)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或者未分类收集、贮存的;

(四)未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的;

(五)未将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依法从事收运服务的经营者收运的;

(六)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或者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或者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不予劝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的;

(八)将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

(九)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或者投放人不重新分拣未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质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罚款。

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易腐垃圾或者其他垃圾未做到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及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九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收集、运输车辆或者船只未做到密闭、完好或者整洁,或者不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

(二)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收集生活垃圾,或者未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的;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未对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或者收集设施、周边环境不干净整洁的;

(四)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的;

(五)未按照要求设置或者建设车载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的;

(六)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进行收集、运输或者未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七)处置服务企业发现所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按照规定重新分拣,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不重新分拣接收处置或者未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八项规定,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处置生活垃圾,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相应设施设备,未保证其正常运行,或者未配备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发生二次污染的;

(四)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结果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五)未建立台账,未每日详细记录生活垃圾的接收和处置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将统计数据、报表等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六)处置站(场)环境不整洁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或者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生活垃圾种类,参照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9日公布的《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目录

1.党的十九大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9.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

1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12.《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1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8号)》

第3篇:201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201*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12年创建国家级生态区任务的通知》(xx[2012]59号)文件的要求,紧密结合“两化互动、统筹城乡”的工作部署。通过增添措施,加大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圆满完成了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提升认识

结合前期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的情况和今年的工作要求,调整了xxx市容管理局生态区建设领导班子成员,成立了生态区建设工作组领导小组,市容管理局局长为组长主要抓,分管环卫工作领导具体抓。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组织全局班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分组讨论,全面提升对该项工作的认识。

二、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进一步健全了任务目标的考核细则,制定了印发了《xxx镇村环卫工作意见》《xxx镇村环卫工作考核细则》,做到了任务准确,责任明确。指导各乡镇制定了自己的环卫工作管理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要求各乡镇细化措施,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按照工作进度开始月考、季考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具体措施及成效

(一)加强工作保障。局机关调整了对各乡镇的联系人员,同时抽出业务过硬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通过调整使该项工作从人力上得到保障;积极的争取资金,添置环卫设施,修建垃圾屋投入30万元,添置果皮箱投入5万元,环卫车辆投入50.79万元,通过几项的投入加大了财力保障;制定工作方案,与相关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任务,明确职责,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纪律保障。

(二)组建环卫队伍。在去年的环卫队伍基础上,按照《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标准(试行)》进一步健全环卫队伍人员,环卫作业经费由乡镇按“社会融资、居民自筹”的原则自行解决。基本上做到每村每社都配备了保洁人员,对生活垃圾的收集增强力量,提升了生活垃圾的收集率。

(三)建设垃圾屋。2012年对乡镇增建100座垃圾屋,重点是场镇和新村聚居点,主要交通干线进行了补充,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就近收集,便捷清运,现已经建设完成并全部投入作用。垃圾屋建设完成后部分城镇的生活垃圾收集率可达95%以上。

(四)果皮箱添置。结合今年江南片“高粱红了”旅游活动,对江南片果皮箱进行添置,共计123个,其余乡镇77个,共投入200个。主要设置在新村集居点,交通要道。为与高粱文化相结合,对果皮箱进行了美化,充分体现高粱文化特色。通过果皮箱的添置,增加了江南片的环卫设施,有利于环卫保洁人员工作的开展,减少了工作量,进一步便于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五)配备环卫车辆。对江南片三个乡镇配备了东风牌5吨垃圾清运车,其余各乡镇配备环卫正三轮。通过垃圾清运车辆的配备,改变过去人力三轮清运方式,大大的增加了垃圾的清运速度,使垃圾清运逐步走上了机械化作业的轨道。通过以上一系列的工作举措,目前我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平均超过了92%,部分城镇生活无害化无害化处理率达到了100%。

四、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在上半年工作中虽说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缩小城乡差异,实现城乡一体化,同时也是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加强农村环卫设施建设的有效工程;资金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因为以前的一些原因,导致今年的工作进度相对滞后;整体规划有待进一步商榷,环卫建设应该严格按三同时的要求,按要地发展的长远规划要求。下一步的打算:一是进一步提升认识,从思想上、行动上全面统一;二是积极争取资金,与相关部门协调对接,争取就地解决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问题,减少清运成本;三是与规划建设部门搞好对接,特别新村集居点,环卫设施真正实现“三同时”;四是加大对在建环卫设施的督促检查力度,在区政府组织初检时全面完成,对已建环卫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建好、用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4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上传)

2012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2012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12年创建国家级生态区任务的通知》(XX[2012]59号)文件的要求,紧密结合“两化互动、统筹城乡”的工作部署。通过增添措施,加大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圆满完成了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提升认识

结合前期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的情况和今年的工作要求,调整了XXX市容管理局生态区建设领导班子成员,成立了生态区建设工作组领导小组,市容管理局局长为组长主要抓,分管环卫工作领导具体抓。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组织全局班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分组讨论,全面提升对该项工作的认识。

二、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进一步健全了任务目标的考核细则,制定了印发了《XXX镇村环卫工作意见》《XXX镇村环卫工作考核细则》,做到了任务准确,责任明确。指导各乡镇制定了自己的环卫工作管理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要求各乡镇细化措施,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按照工作进度开始月考、季考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具体措施及成效

(一)加强工作保障。局机关调整了对各乡镇的联系人员,同时抽出业务过硬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通过调整使该项工作从人力上得到保障;积极的争取资金,添置环卫设施,修建垃圾屋投入30万元,添置果皮箱投入5万元,环卫车辆投入50.79万元,通过几项的投入加大了财力保障;制定工作方案,与相关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任务,明确职责,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纪律保障。

(二)组建环卫队伍。在去年的环卫队伍基础上,按照《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标准(试行)》进一步健全环卫队伍人员,环卫作业经费由乡镇按“社会融资、居民自筹”的原则自行解决。基本上做到每村每社都配备了保洁人员,对生活垃圾的收集增强力量,提升了生活垃圾的收集率。

(三)建设垃圾屋。2012年对乡镇增建100座垃圾屋,重点是场镇和新村聚居点,主要交通干线进行了补充,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就近收集,便捷清运,现已经建设完成并全部投入作用。垃圾屋建设完成后部分城镇的生活垃圾收集率可达95%以上。

(四)果皮箱添置。结合今年江南片“高粱红了”旅游活动,对江南片果皮箱进行添置,共计123个,其余乡镇77个,共投入200个。主要设置在新村集居点,交通要道。为与高粱文化相结合,对果皮箱进行了美化,充分体现高粱文化特色。通过果皮箱的添置,增加了江南片的环卫设施,有利于环卫保洁人员工作的开展,减少了工作量,进一步便于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五)配备环卫车辆。对江南片三个乡镇配备了东风牌5吨垃圾清运车,其余各乡镇配备环卫正三轮。通过垃圾清运车辆的配备,改变过去人力三轮清运方式,大大的增加了垃圾的清运速度,使垃圾清运逐步走上了机械化作业的轨道。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工作举措,目前我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平均超过了92%,部分城镇生活无害化无害化处理率达到了100%。

四、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上半年工作中虽说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缩小城乡差异,实现城乡一体化,同时也是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加强农村环卫设施建设的有效工程;资金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因为以前的一些原因,导致今年的工作进度相对滞后;整体规划有待进一步商榷,环卫建设应该严格按三同时的要求,按要地发展的长远规划要求。

下一步的打算:一是进一步提升认识,从思想上、行动上全面统一;二是积极争取资金,与相关部门协调对接,争取就地解决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问题,减少清运成本;三是与规划建设部门搞好对接,特别新村集居点,环卫设施真正实现“三同时”;四是加大对在建环卫设施的督促检查力度,在区政府组织初检时全面完成,对已建环卫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建好、用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5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汇报

渝水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工作情况汇报

在省、市发改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为策应全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渝水区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全方面建设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区),在全省率先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7年6月,渝水区在良山镇、姚圩镇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一期)试点工作,涉及26个行政村,235个自然村,2个居委会,71211人,区域面积248平方公里。10月份试点工作主体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行,项目完成总投资775万元,新建有机垃圾处理站2个,垃圾回收兑换站15个,垃圾分类屋200个,配置勾臂式垃圾箱503个,勾臂式垃圾转运车4辆,垃圾分类车330辆,分类桶3.4万个,广告式垃圾箱140个,垃圾分类钳330把。按照“户分类、镇收集、区处理”的原则,探索了“两次六分法”的分类处理、“垃圾不落地 ”的转运方式、有机垃圾处理站就地资源化利用等模式,实现了生活垃圾科学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二、运行模式

(一)“两次六分”的分类处理方法

1、农户(单位)初次两分。在各自然村和单位、企业、学校张贴垃圾分类图指导农户(单位)进行一级分类,按可腐烂和不可腐烂两类对垃圾分别倒入对应垃圾箱,可回收利用垃圾自行卖给可回收利用垃圾收购站点或向“垃圾回收兑换站”兑换物品;可腐烂沤肥垃圾,直接投放至沤肥池(窖)、菜园、果园、稻田作肥料利用,餐饮店的潲水由分拣员收集,直接送往有机垃圾处理站进行处理。建筑垃圾由镇政府监督指导,由行政村负责就地处理,主要采取铺路填基、砌塘砌沟渠、填埋的方式进行减量化处理。

2、垃圾分拣员再次四分。乡镇成立垃圾分拣队伍,并进行专业培训。垃圾分拣员对各农户和驻镇单位、企业、学校上门收集垃圾,对所收垃圾按可回收利用垃圾、可腐烂沤肥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其它垃圾进行二级分类,指导农户与单位将未分辨出的可回收利用垃圾卖给可回收利用垃圾收购站点或向“垃圾回收兑换站”兑换物品;可腐烂沤肥垃圾倒入封闭式垃圾箱;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倒入相应的专用垃圾桶。

(二)“垃圾不落地”的转运方式

为最大化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渝水区取消了村内露天垃圾坑,实现垃圾从投放到处理全程不落地。首先是户分类。即每家每户门口设两个密闭垃圾桶或两格式垃圾桶,农户自行投放后,垃圾分拣员利用密闭分类转运车定时上门收集,按照二次分类方法将垃圾倒入密封或专用垃圾箱。其次是镇收集。镇政府负责一次清运各村所分类垃圾,可回收垃圾转运至垃圾收购站点回收利用,无人收购的可回收利用垃圾转运至镇储存站;可腐烂沤肥垃圾直接转运至有机垃圾处理站进行处理;有毒有害垃圾转运至镇储存站;其它垃圾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压缩。最后是区处理。区委农工部负责将其它垃圾二次转运至永清环保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发电;区环保局负责将有毒有害垃圾转运至专业处理站,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我区无危险废物填埋资质,目前正在和丰城、进贤、贵溪3家公司洽谈处理费用事项);区供销社负责将可回收利用垃圾转运至资源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处理。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医疗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我区委托新余市奉献德业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理)。垃圾从出门到进入最终处置环节全程不落地。

(三)有机垃圾处理站就地资源化利用方法

渝水区在两个试点镇各新建一座有机垃圾处理站,对可腐烂沤肥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理站主要通过有机微生物对有机垃圾进行高效分解,固体变成有机肥料,对产生的气体进行多单元分解,最后将产生的二氧化碳与水直接排到室内或室外,不会产生污染。从有机垃圾变成有机肥时间约60天,整个过程卫生、方便、运作无噪音、无异味、无毒、无二次污染,对人畜无害。有机垃圾减量率80%,剩余20%也转变为富含氮磷钾的有机肥,是蔬菜瓜果的优良肥料。

三、机制保障

(一)高位推动。为加强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我区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良山镇、姚圩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渝水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农工部,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试点镇也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实行“党委一把手”亲手抓,班子成员分片负责,镇村干部具体抓,基层党员户户抓的措施。定期召开渝水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调度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二)统筹规划。出台了《渝水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两个试点镇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区农业局、环保局、供销社、卫计局等相关单位分别出台了《渝水区农村生活有机垃圾处理实施方案》、《渝水区农村生活有毒有害垃圾收集处理实施方案》、《渝水区供销社推进可回收利用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渝水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等配套方案。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政府支持、群众缴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集模式。一是前期建设资金由区财政解决。区政府在项目正式开工前预拨400万元启动资金给良山镇、姚圩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运行费用主要由乡(镇)财政和农户解决。通过宣传,每户家庭一年缴纳卫生保洁费12元,其余由乡(镇)财政兜底,包括保洁员工资、有机垃圾处理站运行维护等后续管理费用。三是积极引入社会资金,探索市场化经营模式,目前正在草拟实施方案。

(四)考核激励。一是加大考核力度,将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年终绩效考核,由区委农工部牵头,每月考核一次,将考核结果在全区通报。二是探索激励机制,采取评比奖励等管理办法,调动村民对垃圾有效分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村民垃圾一次分类和保洁员二次分类的质量。

四、工作成效

从两个乡镇的试点来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改善了农村环境质量,减少了垃圾危害,提高了资源利用率,促进了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产生了显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为打造“整洁美丽、和谐宜居”生态渝水,走出了一条符合实际的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新路子。

一是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大提升。良山、姚圩两镇自10月份启动垃圾分类试点以来,垃圾减量化明显。目前已处理垃圾4500吨,其中:有机垃圾2205吨,可产有机肥440吨,用于焚烧发电垃圾943吨,可回收利用垃圾1350吨,有毒有害垃圾2吨。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率达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减量化资源化率达80%。

二是人居环境大变样。两个镇启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后,垃圾不落地,堆放、转运等环节二次污染明显减少,原来的卫生死角都变得干净了,群众反映苍蝇、蚊子变少了,臭味没有了,改变了原先“一场大雨、一河垃圾”的现象。环境的改善倒逼居民不好意思随手丢垃圾,自我约束和文明素质也在不断提升。

三是乡村旅游大发展。以良山镇下保村为例,自开展垃圾分类以来,整个村庄干净、整洁,推动了乡村休闲游,据初步统计,2017年下保村接待游客人数20余万人次,创旅游年综合收入3200余万元,村民人均增收6000余元,比2016年增长20%。

五、问题和困难

我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试点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干部及村民思想认识不到位、习惯难纠正。一些乡村干部认为,垃圾分类连城市都还没做到,现在要求农村先开展垃圾分类,有点本末倒置,小题大做,难度较大。群众意识不强。垃圾分类首先要做到农户分类投放,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群众不配合,垃圾混合投放问题。对此,我们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标语、墙报、互联网等宣传手段和监督、提示、教育等方法,以期提高村民意识、规范村民行为,但效果不是很理想。二是有毒有害垃圾处理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区无危险废物填埋资质,只能委托区外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但目前两个镇产生的危废垃圾量不大,目前只有2吨左右,总处理费用大约3万元左右,由于量小,专业公司也不愿及时装运处理,只能先暂存在镇里储存站,待达到一定量后再运走处理,这对人居环境或多或少造成一定的危害。三是资金投入压力较大。成本测算方面。两个镇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基础建设投入770万元,经测算,每一年的运营成本达522.21万元,其中:动力费用118.15万元,人员工资福利312.48万元,劳保工具费用4.51万元,垃圾兑换站和储存站费用73万元,设备修理费用14.07万元。运营收入方面。运营总收入192.16万元,其中达产后有机肥销售收入130.49万元,可回收垃圾收入32.67万元,每年每户缴纳12元保洁费共29万元。由于垃圾分类工作采取了财政兜底模式,仅试点的两个镇一年的财政投入就达330万元,如全区铺开,区各级财政每年要投入运营资金近2000万元,压力较大。

六、恳请解决事项

以上我区各级财政每年投入的2000万元项目运营资金是在有机肥销售收入和可回收垃圾收入均正常的情况下测算的,如遇到市场变化,实际投入会更大。另外我区拟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化运营垃圾分类处理,目前正在草拟《渝水区乡村生活垃圾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经咨询,因第三方机构垃圾分类管理更规范,垃圾分类处理效益更高,每年购买服务费用会比目前稍高,就我区目前财政状况来看,难以承受每一年的服务费,压力较大,恳请上级部门对我区垃圾分类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以缓解我区财政压力。

2018年1月22日

第6篇:生活垃圾处理情况汇报

×××××乡(镇)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情

况的汇报

××××××:

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2013〕13号)文件精神,我乡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现将我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垃圾处理情况:

一是垃圾产生。目前我乡集镇及公路沿线主次干道清扫面积约为1.6万平方米左右,日产生活垃圾5至7吨左右,夏季高峰时期最高日产生活垃圾达7吨以上。二是工作职责。环卫承包组负责集镇大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及运输,城管办负责督查、考核。三是经费来源。垃圾处理经费由政府财政投入和生活垃圾收费两部分组成,主要用于每年环卫工人工资、节假日加班费、年终奖、维修基础设施等,但收取的垃圾处置费和财政投入还不能维持工作运转,经费缺口较大。

二、垃圾处理流程:

目前我乡生活垃圾采用垃圾混合、容器分散的方式收集。集镇居民的生活垃圾袋装后就近投放到移动式垃圾箱内;公共场所、街道垃圾用果皮壳箱和垃圾桶收集;沿街单位、店铺和住户的生活垃圾在袋装后摆放到指定地点定时收集。随后,各收集点垃圾由环卫工人使用机动车辆运至双冲

垃圾临时堆放场,最后覆土,力求实现卫生填埋处理。

×××××××××二○一三年六月四日

第7篇:生活垃圾处理情况汇报.

生活垃圾处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及现状

随着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问题越显凸出,垃圾围城现象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降低生活质量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县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理包括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四个环节,通常采用垃圾混合、容器分散的投放方式收集。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袋装后就近投放到住宅区内的垃圾容器内;公共场所、街道垃圾主要用保洁架子车收集;沿街单位、门店和住户的生活垃圾在袋装后摆放到指定地点定时收集。各收集点垃圾由清运工人统一运至垃圾处理场,经过机械推平、压实,最后简单覆土,基本上做到了卫生填埋处理。

县城的规划控制面积43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5平方公里,城区清扫保洁面积119万平方米,全县共有环卫工人118人,人均清扫保洁面积1万平方米。垃圾收集架子车30辆,垃圾清运车辆6辆(系清运工私人所有)。2009年我县的城市生活垃圾年产量为1.314万吨,垃圾日产量为36.5吨。其中:居民区垃圾日产量为 31.94吨,人均日产生活垃圾1.7公斤。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坚持政府投资为主,全县统一规划建设。充分体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依靠科技控制垃圾源头产生量,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现有简易垃圾处理场1座,占地500 亩,位于化音村扎尔墩滩,国债项目投资800万元建设的新式生活垃圾填埋场距城区8 公里,现阶段选址论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均以完成,因未验收尚未投入运行。该场技术先进,管理规范。计划使用年限为10年,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活垃圾产量增加迅速。2007、2008、2009年我县的城市生活垃圾年产量分别为1.245万吨、1.2724万吨、1.314万吨;垃圾日产量分别为34.5吨、35.34吨、36.5吨,呈逐年攀升趋势,垃圾减量化目标难以实现。二是垃圾成份差异性大。垃圾普遍混装混运、混合处理,难以达到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的要求。三是垃圾运输车辆均为清运工私人所有,车型不够先进,运载能力不足,垃圾收集容器与专业垃圾车不配套,跟不上垃圾增长的客观需求。四是垃圾收运设施不配套,管理环节薄弱。五是生活垃圾积存、暴露处置的情况还比较突出,监督管理措施还需要深层次的探讨。六是基础设施较为薄弱,投入难以到位,我县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面明显滞后。七是环卫工人工资普遍偏低,无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现行用工制度的合法性存在质疑。

三、关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下一步打算 一是探索和实践环卫用工制度改革,形成垃圾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本着谨慎、稳妥、管用、创新的原则,定编、定岗、定薪酬,合理配置现有人员,落实监管和奖惩制度,努力做到环卫队伍专业化、管理技术标准化、日常运行规范化、垃圾处理无害化,打造一支效率高、靠得住、作风优良的环卫队伍。

二是结合新式垃圾填埋场的验收工作,补充、更新环卫作业机械,创造条件逐步组建环卫部门自己的清运车队,提

高作业质量,增强垃圾运输能力,为广大市民营造干净整洁的工作、生活环境。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和参与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引导和培养人们绿色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其配合环卫部门开展工作。

四是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体系。结合近期召开的垃圾处理费价格调整听证会,积极建言献策,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理顺征收渠道,加大征收力度,进一步强化社区居委会收费工作,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率大幅提高,缓解环卫经费不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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