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结合工作汇报(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县金融工作汇报”。
第1篇:科技金融工作情况汇报
2010年度科技金融工作情况汇报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1-02-22)
长期以来,我市科技金融工作与苏南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制约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打造创新型城市,科技金融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2010年,我局在省科技厅的关心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由陈星副局长牵头,高新处具体负责,通过召开科技金融工作协调会、举办创投与高科技企业对接会、组织银企项目对接座谈会,举办专家讲座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关注、支持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积极推进科技金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积极主动推进科技金融工作
1、构建科技、金融、担保三方协调机制
为了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局与招商银行扬州分行、扬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达成科技、银行和担保三方合作协议,创新融资项目评估和贷款担保机制:由我局向银行推荐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或项目,市担保中心对推荐企业进行考察,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并在担保费收取上给予企业优惠。目前,这一政策已经为一批中小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取得了较好成效。
2、邀请专家、领导来举办专题讲座
为我市中小企业、高新企业融资难问题“把脉”、“支招”,帮助科技管理干部学好科技金融知识、用足科技金融政策,我局多次邀请国家、省相关专家来扬举办专题讲座。今年1月,我局专程邀请了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修小平副主任等领导在邗江为我市近百家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了《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场报告会。
3、管理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为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小企业积极争取省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我局会同市财政局、江苏银行扬州分行建立三方联动合作机制,结合扬州实际情况,制定了《扬州市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工作。2010年,有49家企业通过省市两级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担保获得科技贷款9900万元。同时,我局按照《2009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贷后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65个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所有企业都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最大程度地降低专项资金使用风险。
4、大力促进创业投资机构发展
2008年,我市出台了发展创新型经济的8631行动计划,鼓励各地设立创投公司。我局积极宣传科技政策、帮助创投企业发现项目、争取上级政策扶持。目前全市已有5家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管理的创投资金总额达到4亿多元,亚威机床、远扬电缆等一批高科技企业获
得风投后,企业发展明显加速,正在谋求上市。我局还积极扶持有条件的创投公司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2010年,江苏高鼎、华夏创投获“省创投引导资金”支持,获省级拨款90万元。
二、团结协作推进科技金融工作
1、推进银企对接
为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为商业银行发现优质企业和科技项目,我局与市人民银行及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形成联合工作机制,由我局高新处与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科牵头,定期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通过银企对接座谈会,扬农化工、牧羊集团、金方圆等高新技术企业各自交流了在技术创新上的做法,介绍了当前科技创新遇到的资金困难,提出了项目融资的需求,每次都当场为企业落实一批项目科技贷款。
2、举办科技金融论坛暨创业投资项目对接活动
2010年5月,根据省金融办和科技厅的统一部署,我局配合市金融办联合举办“扬州市首届创业投资论坛”。会上,市金融办邀请了全国26家著名创投机构、中介机构,我局组织了全市80家高新技术企业及40家成长型科技企业,双方进行了良好的对接。2010年9月20日,我局组织40多家企业和创投机构参加“2010年中国(江苏)科技金融论坛暨创业投资项目对接推进会”,对接创投41家,达成合作意向17家。
3、筹建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的要求,我局积极与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筹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支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目前,我市对拟筹建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进行了公开招标,确定发起人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投标小组,公司营业场所拟设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拟注册资本为3.8亿元,并已将相关资料报省级部门审批。
4、推动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型企业上市工作,作为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我局积极帮助企业上市。一是对重点拟上市企业,积极宣传科技政策,确保企业用足、用好各类科技优惠政策,并根据企业情况,协助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二是通过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融资能力,为上市后备企业输送资源。目前,全市已有亚威、杨杰、嘉和等20多家上市后备企业,全部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科技与资本的无缝对接。
三、科技金融助推科技发展
金融与科技结合,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确定的战略措施,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瓶颈”的现实选择,科技金融工作有力促进了我市各项科技工作跃上新台阶。
2010年全市共获批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688项,获上级各类科技资金2.14亿元,首次突破了2亿元。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
2341.29亿元,同比增长52.7%,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了40.6%。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64家,获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589个,位列全省第三,认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7家。全年专利申请9985件,同比增幅33.8%,其中发明申请2066件,增长78.9%;专利授权3790件,增长50.16%。获批“国家火炬计划扬州智能电网特色产业基地”。
第2篇:无锡科技金融工作汇报
[ 工作汇报 ] 关于无锡市科技金融创新工作情况的汇报
无锡市金融办主任 杨福良
时间:2011-05-20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闭 ] [ 收藏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59 [ 打印 ] [ 关
近年来,全市金融系统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关心支持下,围绕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初创期、成长期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为重点,健全组织、优化服务、创新产品,科技金融取得突破性进展。2010年10月份,我市被省政府批准为全省首家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试验区。下面,就有关工作情况及下阶段重点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无锡科技金融发展现状
我市科技金融体系主要是建立“三大主体、两级平台”。三大主体是指股权投资体系、科技信贷专营体系、创业板上市推进体系;两级平台是指在市、区两级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公司,发挥无锡产权交易所综合服务功能。
(一)三大主体初步建立
近年来,通过引进合作、设立专业机构、加大上市培育力度,我市三大主体初步建立,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1.加强引进合作,股权投资实现“全过程服务”
股权投资是科技生产力形成的助推器,能够助推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市政府设立了10亿元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2000万元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基金,大力引进各类股权基金,推动创投机构加大对无锡中小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
一是股权投资体系快速形成。创投企业由2005年末的3家,增加到2010年末的71家,资本规模由2005年末的3亿元增加到2010年末的207亿元,其中已注册56家,注册资金103亿元;同时,总规模近300亿元的多个产业基金正在筹建。初步建立了包括天使投资、种子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等多层次、多类型、多功能的股权投资体系。基本实现了科技企业从孵化期到成熟期的“全过程”跟踪投资服务。
二是股权投资日趋活跃。全市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无锡初创期企业从2008年的46个提高到2010年143个,投资金额从1.38亿提高到4.65亿元,有力支持了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发展。2008-2010年,超过100家企业实现私募融资90多亿元。
2.突出机构创新,科技信贷实现“专业化服务”
科技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科技企业固定资产少、创业时间短,以“人脑+电脑”模式居多,难以达到商业银行的贷款要求。我市探索设立了科技支行、科技小贷、科技贷款专营机构、科技担保公司等专业科技贷款服务机构,引导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建立了“银行+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的贷款合作模式,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一是科技信贷体系初步建成。2010年,推动农业银行、江苏银行按照“成立专营机构、明确专服对象、推出专属产品、制订专业流程、设立专项补偿、实行专门考核”的“六专”要求分别设立了本系统、江苏省首家科技支行;申请筹建了4家既投又贷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目前3家已经开业。引导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12家商业银行设立了科技贷款专营机构。注资2400万元成立了无锡市(科技)再担保公司,初步建成了科技信贷专业服务体系。
二是科技信贷规模有效扩大。全市“530” 企业、物联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余额从2005年末的132.5亿元提高到2010年的539.48亿元;创新开发了“金科通”、“科技之星”、知识产权、商标使用权质押贷款等产品;累计发放“530” 企业专项贷款1.2亿元,知识产权、商标使用权质押贷款8520万元。
3.强化培育服务,创业板上市实现“个性化服务”
企业上市是资本运作的关键举措和重要平台,有助于科技企业腾飞发展,更有助于提高前期股权投资的回报率,壮大基金规模和投资管理团队。我市主动加强与各大证券交易所的交流与合作,熟练掌握各交易所的上市流程,针对各科技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采取“个性化服务” 方式,量身定制上市方案,拓宽上市路径,企业上市地增至10个。
一是创业板上市推进给力。不断完善科技企业创业板上市资源库,围绕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选定资产规模1000万、利润100万、年增幅在30%以上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进入后备库。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举办了“中国(无锡)海归创业峰会”、“科技企业上市说明会”、“创业板上市政策解读” 等活动,定期组织召开上市工作推进会,引导企业按照创业板上市要求,明晰股权结构,规范资本运作,逐步进入上市轨道。大力实施上市全过程跟踪服务,做好纵向服务和横向协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是创业板上市突破发展。到2010年底,全市境内外创业板上市企业9家,其中2010年新增5家(境内1家),融资20亿元,列全省第一;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增至50家,继续保持地级市领先地位。2010年,主板(含中小板)上市12家,首发融资102亿元,创历史最好成绩,全市上市公司总数达到65 家,首发融资超过400亿元。
(二)两级平台加快完善
在市、区两级发展“四位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公司,即具备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等服务功能,同时,以产权交易所为纽带,组织政金企对接,为科技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1.市级平台
发展市创投集团和无锡产权交易所,重点推动市创投集团形成科技金融服务集团化优势,发挥无锡产权交易所综合服务功能。
一是市创投集团。推动市创投集团牵头设立无锡市科技小贷公司,整合提升其创业投资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的实力,形成集“投、保、贷、管”于一体的“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到2010年底,市创投集团累计对外投资项目178个,其中“530”项目124个,投资金额1.6亿元;为中小科技企业累计担保3亿元,科技小贷公司已获批筹建。
二是无锡产权交易所。推动无锡产交所加快发展,建立交易系统、发展交易会员、汇集供求信息、完善服务功能,为科技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知识产权登记评估服务和企业(个人)信用服务等综合性的基础服务,以及产权交易和融资服务。
(1)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建立股权登记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推动科技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加强市场运作,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创造条件。
(2)知识产权登记评估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登记服务中心,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引进发展专业评估机构,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专业服务。
(3)企业(个人)信用服务。建立完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库,开发信用市场,培育企业、个人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为各类金融及中介机构提供信用服务,推动信用贷款。
(4)产权交易和融资服务。建立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和融资服务中心。一方面,提供包括场地、信息、鉴证和结算等在内的产权交易服务。另一方面,提供各类融资服务,包括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筹集和运行服务,以及融资和并购咨询、尽职调查、项目筛选等交易组织服务。
经过努力,无锡产权交易所2010年初试营业。试营业期间,建立了“530”企业库、“股份公司信息数据库”、“物联网企业数据库”、“创投机构库”,收录各类企业1500多家;吸引了银行、保险、创业投资机构等100多家机构入驻,为江苏振发太阳能等14家企业完成股权质押融资1.39亿元。
2.区级平台
推动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科技小贷公司,鼓励各市(县)区以园区或科技小贷公司为平台,完善政、金、企对接、信息交流等综合服务功能。目前,江阴、宜兴、新区、滨湖、南长等地分别依托科技小贷、金融服务公司、科技园区等建立了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总体而言,我市在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功能还不完善,产品还不丰富,还不能完全满足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推动无锡转型发展的关键之年。我们拟在以下四个方面大力推进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第二年的各项任务,增强科技创新的内生动力,促进创新经济大发展。
(一)股权投资在“多、大、投”上大力推进
加快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来锡投资,积极推动本地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发展,提高股权投资规模和扩大股权投资覆盖面,力争新增股权投资到位金额100亿元,协议金额200亿元,股权投资完成金额50亿元。
一是着力在种子、天使基金上求多。各市(县)、区要积极建立种子基金,大力发展天使投资,争取新增种子、天使基金8-9家,其中江阴、宜兴、锡山、惠山、滨湖、新区各1家,城区2-3家。
二是着力在私募、产业基金上求大。市和市(县)区要充分发挥创投引导资金作用,努力引进发展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力量强的私募、产业基金落户无锡,加大对无锡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今年,有30亿、50亿甚至更大规模的基金落户无锡。
三是着力在“530”、文化产业上求投。全市实现股权投资完成金额要达到50亿元以上,重点扩大对“530” 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类企业的股权投资覆盖面,力争投资“530”企业、文化产业企业总额达到10亿元。
(二)科技信贷在“专、优、大”上大力推进
在2011年信贷规模偏紧的形势下,留足规模,创新产品,优化服务,加大对拥有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等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一是着力在创新企业产品上求专。科技小贷和科技银行要大力推广农行科技支行的“六专” 经营理念,大力创新信贷产品,争取在创新型企业的流动资金供给上实现新突破。全市科技小贷和科技银行对创新型科技企业的贷款要达到20亿元以上。
二是着力在“小巨人”企业产品上求优。各专营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为“小巨人”企业提供放款速度最快、利率最优惠的信贷服务,全市发放贷款要达到50亿元以上。
三是着力在领军型企业产品上求大。各银行要在资金偏紧的情况下,对领军型企业实行信贷倾斜政策,确保及时足额满足领军型企业的信贷需求,助推企业做大、做强。
(三)上市助推在“挂牌、报备、培育”上大力推进
加大中小科技企业创业板上市培育力度,力争实现更多企业报备、挂牌。
一是着力在已报送企业上求挂牌。做好已报送企业的向上争取工作,积极推进已报送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上市,年内要实现17家挂牌上市,其中创业板5家。
二是着力在已辅导企业上求报备。做好已辅导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力促已辅导企业尽快上报备案,年内要实现上报30家,其中创业板7家。
三是着力在科技企业上求培育。大力培育“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的后备科技企业,年内培育100家,其中创业板30家。
(四)平台建设在“载体、信息、对接”上大力推进
2011年,市和市(县)区两级平台要加强载体建设,扩大服务内涵,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重点解决资金供给和融资需求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强服务中小科技企业的能力。
一是着力在市区两级建载体。市创投集团和无锡市产权交易所作为服务全市创新型经济的金融平台,要充分发挥市级载体的作用,加快健全科技金融服务的各项功能,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各市(县)区要以园区、科技小贷公司为平台,加强载体的各项功能建设,服务好辖区内科技企业。
二是着力在各类载体汇信息。市区两级载体要积极做好资金供需信息汇总工作,为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牵线搭桥,提供融资方面的服务。产权交易所要完善科技金融信息库建设,拓展科技金融服务对象和服务工具等方面的信息。
三是着力在月季定期搞对接。市区两级载体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月季定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做好全市资金供需等信息的交流工作,形成条块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经验可借鉴,我们将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我市转型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完善激励政策,真抓实干、创新发展,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建设创新无锡幸福无锡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3篇: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
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
ⅩⅩ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ⅩⅩ】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建议》(陕政发【ⅩⅩ】39号)、《中共ⅩⅩ市委Ⅹ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ⅩⅩ〕12号)、《ⅩⅩ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合作信贷业务的宗旨是通过转变财政科研资金投入方式,激发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简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规模扩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ⅩⅩ市辖区、依法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其主导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并且可以提供相关知识产权作为融资质押的轻资产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是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为其推荐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融资服务进行奖励补助以及对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了科技金融合作框架协议,并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合作担保公司是指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了科技金融合作框架协议,并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
为加快相关业务开展,在目前试行阶段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选择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待业务逐步成熟后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
第六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财政局业务协调,针对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开发金融产品,改善业务流程,调整内部绩效评价标准,共同推进合作;
2.省级或市级分行确定了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并指定了专门的支行和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主办行和联系人;
3.具有快捷规范的业务服务标准。第七条 合作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业务协调,针对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积极研究修改反担保办法,积极降低科技企业实物反担保要求,共同推进合作;
2.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与3家以上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3.承诺不收取推荐企业担保保证金,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5%。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企业是指由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签订框架协议。
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科技企业;审核推荐函、监督企业贷款的使用;审核、编制业务奖补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使用专项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复核业务奖补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建议。
第十一条 ⅩⅩ市科技金融合作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将委托专门机构负责。
ⅩⅩ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征集和初审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负责资料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联系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做好科技金融合作的日常工作,提出专项计划编制草案。
Ⅹ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负责管理风险准备金、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委托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建立专户管理机制。Ⅹ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照科技金融合作情况在合作银行内进行风险准备金存放,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二级市场的买卖、期货、房地产、基金(指证劵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助等支出。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根据本办法以及科技企业贷款特点,开发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抵押担保及其他还款来源标准,审查贷款申请,定期报送贷款业务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合作担保公司应在合作协议指导下,对推荐企业进行评估审核,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条件(原则上实物反担保资产要求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且不要求企业提供现金反担保),承诺对推荐的企业提供担保,定期报送贷款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推荐中小企业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ⅩⅩ市科技金融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ⅩⅩ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纳税关系在ⅩⅩ市,符合ⅩⅩ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工商、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2.企业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3.企业连续盈利两年(含)以上;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中小企业。第四章 合作方式
第十六条 科技局以推荐函的方式向合作银行推荐需要支持的科技企业,合作银行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对推荐企业直接贷款发生坏账时,对坏账金额50%给与风险补助,单户单笔业务最高风险补偿不超过250万元。对以知识产权作抵押贷款的和成长性强的企业,在科技计划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补助。
第十七条 科技局以推荐函的方式向担保公司推荐需要贷款担保的科技企业,担保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文件,担保公司为推荐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最高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业务奖励补贴,发生代偿时给予代偿金额50%,单户单笔业务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风险补偿。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资产贷款的,可申请科技局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贴息补助。
第五章 风险确认及补偿程序
第十八条 银行不经过担保公司担保,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的,当企业逾期还本付息三个月以上,合作银行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由Ⅹ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从风险准备金中拨付。
第十九条 合作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合作银行代偿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由Ⅹ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从风险准备金中拨付。
合作担保公司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上年度合作业务奖励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
第二十条 在实施政府补偿以后,Ⅹ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损失分担比例(各50%)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障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顺利开展,按年均
贷款余额的1‰,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安排工作经费。
对推动科技金融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科技局、财政局可根据上年度业务开展的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金融贷款和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ⅩⅩ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应每季度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业务开展情况。Ⅹ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在开展科技金融贷款业务过程中,达不到合作协议要求,绩效明显较差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权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采取专户管理。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回收。
第二十五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守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因合作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七章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延续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开展顺利并取得效果较好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合作协议可以进行展期或重新签订。
第二十八条 在合作协议期限内,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协商可终止科技金融贷款业务。自科技金融贷款合作宣布终止日起,企业贷款同时转为银行正常贷款。当科技金融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合作终止。
第二十九条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风险保证金结余部分一并收回纳入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申请科技金融贷款的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必须符合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ⅩⅩ市科技金融合作试点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市财发[ⅩⅩ]655号)同时废止。
第4篇:南昌市科技金融工作情况汇报
南昌市科技金融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精神,结合南昌市申报“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契机,大力推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金融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公司在近两年的实际工作中紧紧围绕着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主题,不断开拓创新,已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科技担保和科技金融入园等工作,从多方面多层次的为南昌市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保障。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为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引导知识产权融资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南昌市成为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与管理,南昌市出台了《南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对在我市注册的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补贴,补贴比例为贷款利息的50%,补贴时间为1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我公司与南昌航天大学共同搭建了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平台。在政策条件、组织机构不断完善的条件下,我公司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协助联创光电等公司共申请1600万元贷款,并协助已获贷款的恒大高新、晶能光电等企业申报科技贷款贴息。服务平台累计注册企业达73家,其中16家企业已递交评估材料。累计上传新闻动态346篇,点击率达20500次。
二、科技保险相关工作
为支持南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分散我市科技型企
业的创新创业风险,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逐步建立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障机制。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市科技局委托我公司搭建科技保险服务平台,科技保险服务平台主要负责科技保险相关业务的管理。对于参加科技保险的科技型企业,投保财险类和责任保险的补助最高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投保信用证保险类的最高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2010-2011年,科技保险服务平台共服务25家企业,向江西泰豪、江西康贝尔机电、江西新电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等企业发放补助资金294万元,实现风险保障125亿元,实现保费收入1377万元。
三、市科技担保公司正式运营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和配置科技投入资源的基础性功能,积极创新科技投融资发展模式,丰富和完善科技投入手段,加大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扶持力度,经我市政府2011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我公司作为政府代表出资2000万元,吸引民间资本3000万元共同组建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经一系列筹备工作,报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审批后,公司已于2012年1月13日举行了隆重的揭牌仪式,副市长姚燕平出席并公司揭牌。科技担保公司将是南昌市科技金融工作的又一重要进展,科技担保公司力争服务南昌市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科技金融入园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南昌市科技局以服务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为基础成为首批科技金融入园试点单位,科技金融入园试点由科技局委托我公司负责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工作。2011年11月1日,在小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举行了“南昌市科技金融入园试点单位”揭牌仪式。我公司力争用几年的时间,打造集投、保、贷、补、扶五位一体的多功能多元化科技金融体系,预计年服务园区企业达100家。
第5篇: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
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建议》(陕政发【2012】39号)、《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合作信贷业务的宗旨是通过转变财政科研资金投入方式,激发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简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规模扩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依法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其主导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并且可以提供相关知识产权作为融资质押的轻资产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是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为其推荐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融资服务进行奖励补助以及对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了科技金融合作框架协议,并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合作担保公司是指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了科技金融合作框架协议,并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
为加快相关业务开展,在目前试行阶段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选择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待业务逐步成熟后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
第六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财政局业务协调,针对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开发金融产品,改善业务流程,调整内部绩效评价标准,共同推进合作; 2.省级或市级分行确定了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并指定了专门的支行和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主办行和联系人;
3.具有快捷规范的业务服务标准。第七条 合作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接受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业务协调,针对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积极研究修改反担保办法,积极降低科技企业实物反担保要求,共同推进合作;
2.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与3家以上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3.承诺不收取推荐企业担保保证金,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5%。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企业是指由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签订框架协议。
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科技企业;审核推荐函、监督企业贷款的使用;审核、编制业务奖补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使用专项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复核业务奖补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提出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建议。第十一条 西安市科技金融合作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将委托专门机构负责。
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征集和初审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负责资料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联系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做好科技金融合作的日常工作,提出专项计划编制草案。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负责管理风险准备金、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委托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建立专户管理机制。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照科技金融合作情况在合作银行内进行风险准备金存放,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二级市场的买卖、期货、房地产、基金(指证劵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助等支出。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根据本办法以及科技企业贷款特点,开发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抵押担保及其他还款来源标准,审查贷款申请,定期报送贷款业务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合作担保公司应在合作协议指导下,对推荐企业进行评估审核,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条件(原则上实物反担保资产要求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且不要求企业提供现金反担保),承诺对推荐的企业提供担保,定期报送贷款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推荐中小企业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西安市科技金融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工商、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2.企业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3.企业连续盈利两年(含)以上;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中小企业。
第四章 合作方式
第十六条 科技局以推荐函的方式向合作银行推荐需要支持的科技企业,合作银行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对推荐企业直接贷款发生坏账时,对坏账金额50%给与风险补助,单户单笔业务最高风险补偿不超过250万元。对以知识产权作抵押贷款的和成长性强的企业,在科技计划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
第十七条 科技局以推荐函的方式向担保公司推荐需要贷款担保的科技企业,担保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文件,担保公司为推荐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最高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业务奖励补贴,发生代偿时给予代偿金额50%,单户单笔业务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风险补偿。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资产贷款的,可申请科技局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贴息补助。
第五章 风险确认及补偿程序
第十八条 银行不经过担保公司担保,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的,当企业逾期还本付息三个月以上,合作银行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从风险准备金中拨付。第十九条 合作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合作银行代偿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从风险准备金中拨付。
合作担保公司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上年度合作业务奖励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
第二十条 在实施政府补偿以后,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损失分担比例(各50%)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障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顺利开展,按年均贷款余额的1‰,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安排工作经费。对推动科技金融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科技局、财政局可根据上年度业务开展的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金融贷款和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应每季度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情况。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在开展科技金融贷款业务过程中,达不到合作协议要求,绩效明显较差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权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采取专户管理。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回收。
第二十五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守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因合作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七章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延续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开展顺利并取得效果较好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合作协议可以进行展期或重新签订。第二十八条 在合作协议期限内,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协商可终止科技金融贷款业务。自科技金融贷款合作宣布终止日起,企业贷款同时转为银行正常贷款。当科技金融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合作终止。
第二十九条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风险保证金结余部分一并收回纳入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申请科技金融贷款的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必须符合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西安市科技金融合作试点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市财发[2011]655号)同时废止。
第6篇: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金融配套政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和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组织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要深刻把握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客观规律,创新体制机制,突破瓶颈障碍,选择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市)、创新型试点城市等科技金融资源密集的地区先行先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探索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自主创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
(二)基本原则。
11.坚持统筹协调。加强多部门沟通与协调,统筹规划科技与金融资源,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政策环境,形成合力,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
2.加强协同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引导,实现上下联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大资源条件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以地方为主开展试点工作。
3.实现多方共赢。发挥政府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科技创新,突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实现多方共赢和长远发展。
4.突出特色优势。根据各地科技发展水平、金融资源聚集程度、产业特征和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明确地方发展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坚持整体推进与专项突破相结合,开展创新实践。
5.发挥试点效应。试点由地方自愿申报,鼓励、支持和指导地方先行先试,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发挥试点的示范效应。
(三)总体目标。通过开展试点,为全面推进科技金融工作提供实践基础,为地方实施科技金融创新营造政策空间,以试点带动示范,不断完善体制,创新机制模式,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二、试点内容 针对科技支撑引领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通过创
2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为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试点地区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具有基础和优势的试点内容,突出特色,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一)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以及后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等科技计划;进一步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融资平台的作用,运用贴息、后补助和股权投资等方式,增强中小企业商业融资能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运用创业投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和支持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建立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机制,重点支持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和科技企业融资类保险;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对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3建立和完善科技专家库,组织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为银行信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建立科技专家网上咨询工作平台。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与银行合作建设一批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的科技金融合作试点支行;组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小额、快速信贷服务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的合作,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加强与农村金融系统的合作,创新适应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方式。推动建立专业化的科技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发展。
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引导和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完善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的制度设计,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公开转让。
进一步发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统一交易标准和程序,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所联盟和报价系统,为科技成果流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提供服务。
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板块上市融资。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
4券和集合票据;探索发行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收益债券。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科技保险服务。进一步深化科技保险工作,不断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完善保险综合服务,鼓励各地区开展科技保险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功能,提高保险中介服务质量,加大对科技人员保险服务力度,完善科技保险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建立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风险分散机制,实施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科技企业融资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等支持科技发展的方式方法。
(五)建设科技金融合作平台,培育中介机构发展。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评估体系,培育一批专业化科技成果评估人员和机构。加快发展科技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推动地方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打造市场化运作的科技金融重点企业,集成科技金融资源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体系。推广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模式,开展科技企
5业信用征信和评级,依托试点地区建立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引入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开展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推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报告制度。
(七)组织开展多种科技金融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科技创业计划、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主题活动;实施科技金融专项行动,组织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券商、保险、各类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专业人员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投融资和金融服务;举办各种科技金融论坛和对接活动;开展科技金融培训。三、组织实施(一)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科技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建立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决定试点的重大事项,统筹规划科技与金融资源,督促检查试点进展,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共同指导地方开展创新实践。
(二)建立部门协同、分工负责机制。根据实施方案,结合相关部门职能,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责任;各部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对口工作指导和支持。各部门制定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可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针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6(三)形成上下联动的试点工作推进机制。试点地方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科技、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和机构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保障,创造政策环境,结合试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目标任务,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充分调动地方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试点实施方案报批后,要积极组织力量加快实施。科技部会同地方政府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试点工作推动和开展。(四)加强试点工作的研究、交流和经验推广。加强对试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深化试点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建立试点工作定期交流研讨制度,及时交流试点进展,研讨重点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加大对试点地方典型经验的宣传和推广,发挥试点地方的示范作用,带动更多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推进自主创新。
建立实施试点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在试点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机构给予表彰及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试点进展缓慢的地区加强督导,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第7篇: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深化科技金融结合工作,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是通过改进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简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手续、降低贷款成本和贷款门槛,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规模扩张。
第三条 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具体包括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等财政扶持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审核推荐科技企业;审核推荐函、监督企业贷款的使用;审核、编制风险补偿、担保补贴、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复核市科技局提出的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资金整体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金融中心”)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征集和初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和贷款贴息申请;负责资料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联系合作金融机构做好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计划编制草案。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风险准备金、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委托合作金融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第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市科技局签订了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
合作银行是指符合具备条件,与市科技局签订了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接受本办法规定,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业务协调,针对轻资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点开发金融产品,改善业务流程,调整内部绩效评价标准,共同推进合作;
2、省级或市级分行确定了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并指定了专门的支行和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主办行和联系人;
3、具有快捷规范的业务服务标准。
合作担保公司是指符合具备条件,与市科技局签订了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并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接受本办法规定,并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业务协调,针对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积极研究修改反担保办法,积极降低科技企业实物反担保要求,共同推进合作;
2、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与3家以上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3、承诺不收取推荐企业担保保证金,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5%。
第八条 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由市科技局审核,出具推荐函确认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方向,其主导产品技术具有科技含量,在工商、税务、海关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2、企业推荐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含)以下; 3、企业连续盈利两年(含)以上;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三章 风险补偿和担保补助
第九条 风险补偿是指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等要求,对市科技局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业务,发生坏账损失和担保代偿时给予的风险补偿业务。
为鼓励合作担保公司向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按照其提供推荐企业担保业务的年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补助支持。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根据本办法以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特点,开发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抵押担保及其他还款来源标准,审查贷款申请。
市科技局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合作银行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对于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银行直接提供的贷款,在推荐企业发生贷款坏账时,对坏账金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贷款企业最高风险补偿不超过250万元。
第十一条 合作担保机构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等规定,对推荐企业进行评估审核,应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条件,原则上实物反担保资产(房地产)要求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且不要求企业提供现金反担保,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采用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进行担保贷款。
市科技局推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合作担保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文件。合作担保公司向推荐企业提供担保的业务,在合作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代偿时,按照代偿金额50%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合作担保公司该单户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风险补偿。
鼓励合作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业务,对于贷款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推荐企业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1.5%给予担保补助,对于贷款推荐日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推荐企业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5‰给予担保补助,每家合作担保公司年度最高奖励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市科技局以推荐函的方式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的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科技企业,在推荐企业发生贷款坏账或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按照坏账或代偿金额的50%给予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单户贷款企业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合作担保公司开展纯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年均担保余额2%,单户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合作担保公司“知识产权担保补助”。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担保”主要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股权等。
本条适应贷款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内的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所享受补助不在第十一条规定的500万额度内。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直接向推荐企业提供贷款的业务,企业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合作银行可向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审核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从风险准备金中拨付。
第十四条 合作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合作银行代偿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审核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从风险准备金中拨付。
合作担保公司应于每年八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出上一年度的担保补助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在市级科技类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拨付后,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未达到合作框架协要求,绩效明显较差的,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合作资格。在合作框架协议期限内,经市科技局和合作金融机构协商可终止科技金融贷款业务,科技金融信贷业务终止日前发生的业务,继续按照合作框架协议执行。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是指为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利用信贷资金发展,对于符合条件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或担保的市科技局推荐企业,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部分进行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八条 推荐企业获得贷款贴息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贷款属于市科技局推荐函确认的科技金融贷款; 2、申报年度未获得市级财政的贷款贴息支持; 3、企业科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
4、贷款期内,按时向金融中心报送半年账务决算(8月31日前)和年度审计报告(3月31日前)。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标准:贷款推荐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按涉及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3%给予贴息;贷款推荐日上年度销售收入1-4亿元(含4亿元)的,按涉及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1.5%给予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贷款贴息采取后补贴方式,对于同一申报企业,贷款贴息最高连续支持三年。
第二十条 鼓励区县、开发区参照市级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区域科技金融结合办法,并在市科技局登记后,按照区县、开发区安排的未获得市级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贴息支持的科技中小微企业贴息金额的20%,单户贷款企业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给予区县、开发区贴息支持。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建立专户管理机制。风险准备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二级市场的买卖(基金原始投资因被投资企业上市而形成的股票在二级市场卖出的除外)、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情况报告制度,金融中心、合作金融机构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回收。第二十四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守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因合作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障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按年均贷款余额的1‰安排工作经费,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推动科技金融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市科技局可根据上年度业务开展的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市财发[2012]1564号)、《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市科发[2013]35号)、《西安市科技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科发[2014]50号)同时废止。
第8篇: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利用信贷资金发展,按照《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市科技金融流动资金贷款的轻资产科技企业、青年科技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涉及知识产权、股权等非实物质押贷款部分进行一定的贷款贴息,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在其经营范围和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第三条 科技企业获得贷款贴息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贷款属于市科技局推荐函确认的科技金融贷款; 2.申报年度未获得市级财政的贷款贴息支持; 3.企业科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
4.贷款期内,按时向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报送半年账务决算(8月31日前)和年度审计报告(3月31日前);
5.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或反担保资产组合中涉及知识产权质押; 6.属于我市当年科技计划指南重点支持的领域。
第四条 贷款贴息标准按企业贷款涉及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3%计算。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时,科技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贴息申请表;
2.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借款入帐单、银行利息单、贷款还款凭证、担保合同复印件(核查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其他与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贷款贴息采取后补贴方式,企业科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后,再按本细则申报贴息补助。对于同一申报企业,贷款贴息最高连续支持两年。
第七条 申请和拨付程序:
1.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两次受理科技金融贷款贴息申请; 2.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对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材料,并编制贷款贴息专项计划; 4.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计划负责贴息补助资金拨付。
第八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补贴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资格。
第九条 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资料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上报贷款贴息半年情况报告(9月10前)和全年情况报告(4月10前)。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