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期间监督执纪工作汇报(精选5篇)_企业清明节活动总结

工作汇报 时间:2022-02-13 07:17: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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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解读

根据安排,今天,结合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大家一起学习。主要学习六个方面内容,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规则》概况

1.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1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规则》全文8094个字,共九章五十七条,分总则(1章5条)、分则(7章49条)、附则(1章3条)。

2.《规则》查找监督执纪各环节风险点,梳理、归纳、提炼、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创新实践,规范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加强了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环节的监督,建立审查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纪检干部脱密期管理等制度,扎紧篱笆,让监督执纪工作有规可依、权责明确,确保监督执纪权力始终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中。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如两个严禁三个不得),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3.此次出台的工作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是因为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两点说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对《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条例的更新、修订完善,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二、制定《规则》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目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2.意义 :

(1)《规则》的出台,对于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规则》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纪检工作的“权力清单”,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防止纪检机关在行使监督执纪权时行为失范,对纪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3)《规则》必将会成为每个纪检干部的业务教科书,更好地指导监督执纪问责工作。3.依据: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阐述了制定《规则》的两个依据。

4.指导思想: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讲明了《规则》的指导思想。

5.纪律要求:第二条规定的“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四个方面是对纪检干部的纪律要求,真正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干部队伍的一贯要求。

6.工作原则:《规则》第三条,列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第一项原则要求“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就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不能仅仅是“令行禁止”的一致,而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将“四个意识”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项原则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精神。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项原则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早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的管党治党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第四项原则明晰了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

三、《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1.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2.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新公布的《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3.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四、《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

新规则印发前,纪委对“老虎”“苍蝇”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中明确,纪检机关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给予“立案”,进入“调查”阶段。近年来通报中均用到“立案调查”一词。

新规则公布后对纪检机关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流程确定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其中,进入“立案审查”阶段的必须是经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人员。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解释: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谈话函询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则成为极少数。在近年实践中,纪检机关对“双规”的使用也趋于减少,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方式正由主要靠“双规”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

(一)流程一:线索处置。

1.规则第三章第12条至第17条共6条明确了线索处置 内容。

①.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②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④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⑤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2.规则实行线索受理的统一归口管理。这个环节上有了一些监督制约,完全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决定,别的部门也参与,有制约,可以防止出现压案不查的问题。

(二)流程二:谈话函询。

1.规则第四章第18条至第21条共4条明确了谈话函询 内容。

2.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规则对谈话函询由谁来谈、该怎么谈、谈话后如何处置及相关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三)流程三:初步核实。1.规则第五章第22条至第24条共3条明确了初步核实 内容。

2.规则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并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3.初核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初步核实的准确性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质量。初核后要对相关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一些经过核实后,没有发现问题可以做了解处理。经过初核发现重大问题,要转为立案。初核是立案审查的前提。初核的质量也关系到案件的质量。

(四)流程四:立案审查。

1.规则第六章第25条至第38条共14条明确了立案审查内容。

2.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3.立案审查是整个监督执纪的核心,也是整个社会公众最关注、最神秘的部分,这个环节能不能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规,直接影响到纪检机关本身办案。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很多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此次对立案审查规定非常细,用程序的方式来规范立案审查的权力,立案审查的环节更加科学,程序更加合理,整个权力的运行更加合规。

(五)流程五:审理。

1.规则第七章第39条至第44条共6条明确了审理内容。2.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对审理的原则、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3.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审理能不能达标,要看这些基本的规范要求。

4.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五、《规则》中几个较为集中的问题

(一)审查谈话与调查谈话有何区别?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两者有何区别?审查谈话、调查谈话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不同:审查谈话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调查谈话主要适用于证人、受侵害人。

(二)核查组、调查组还是审查组?案件检查还是执纪审查?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由此可见,《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初核阶段的人员组成名称未予明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这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将初步核实的人员组成称之为核查组。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名称上由调查组改为审查组,相应的案件调查改为立案审查。

3.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执纪审查,包括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两个阶段。

(三)案件审理还是执纪审理?问题线索还是案件?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章共分六个条文对审理作出专门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均称之为“案件审理”,而不是执纪审理,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回避“案件”一词的称呼和使用。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均使用“案件”一词。

2.“案件”与“问题线索”的区别。《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章对纪检机关初步受理的信访举报称之为“问题线索”;而在违纪问题被查证属实后构成违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称之为案件。

(四)是否取消“两规”?

有同志认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措施是否包括“两规”,因此猜测是否取消“两规”?个人认为,没有取消。理由如下: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里的审查时间,既包括对事(违纪事实)的审查、也包括对人的审查。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这三条“对人对事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保障其饮食、休息”“不准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可推知没有取消“两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两规”的适用再次进行严格规范。

(五)初核是否不再有期限限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章关于初步核实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

对此,个人认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三转”不能吃干榨尽、快进快出的要求,应该及时初步核实,不能久拖不决,具体时限可以参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要求。

(六)立案审查,为何强调“严重违纪”?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文字表述增加“严重”二字,立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

2.通常认为,严重违纪是指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之所以强调严重违纪才立案,原因有二:

一是防止立案草率、强化自我约束。如王岐山同志在《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提到“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二是尽可能多的采取“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立案规定在第六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谈话函询、初步核实,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丰富和充实了很多内容(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此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恰当处理”的方式有: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突出强调运用谈话函询,《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谈话函询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可以预见,谈话函询在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将会广泛运用。

六、对《规则》几个关键词的理解

(一)关键词:探索监督权、审查权分设。

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加强监督制约。规则第五条在总则中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同时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形成类似于银行的“前台”和“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各环节各司其职,有利于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关键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问题,而是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问题。监督执纪进展情况特别是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要事先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既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三)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对“四种形态”作出规定,监督执纪工作是党内监督的日常手段和重要举措,必须把“四种形态”细化、具体化。规则第四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规定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推动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执纪审查重点针对第四种形态,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进行立案审查,形成强有力震慑。这些措施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是对党员干部真正关心和最大爱护。

(四)关键词:严格规范外查工作

外查是立案审查阶段重要的关节点和风险点。规则坚持从严约束,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查找制度漏洞,出台有针对性的制衡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把这些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就能有效防控外查风险,管住大多数。

(五)关键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提出新的要求: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次确定的证据标准,不仅是相互印证、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要求证据稳定,证据稳定主要针对言词证据。为加深理解,有必要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确立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进行对比。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六)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执纪审查重要环节录音录像,是纪检机关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早就对此作出规定。规则在总结提炼基础上,对全程录音录像提出更加明确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全程录音录像的环节,又强化了保管核查,增强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七)关键词: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有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说情抹案,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规则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既是对纪检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真正的关心爱护。

(八)关键词:“竞业限制条款”写入规则。

“打铁还需自身硬”、严防“灯下黑”,是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屡次强调的重点。规则第八章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制定了十大条款明确规定如何盯牢、盯好“自己人”。其中引入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同时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且一案一借。

(九)关键词:执纪审查安全

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是执纪审查的底线。中央纪委始终高度重视执纪审查安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对执纪审查安全事故严肃问责,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则在此基础上对各级纪检机关提出了更高制度要求,第五十二条规定,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抽查、及时报告和督促整改,进一步压实了执纪审查安全责任。

(十)关键词: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本质上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规则第五十四条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这就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必须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必须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就要被问责,在严格自律上为全党全社会树起标杆。

(十一)关键词:“两个严禁”和“三个不得”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规定了若干负面清单。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两个严禁”,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五条“三个不得”,即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七、关于《规则》的学习运用

宣传和学习《规则》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任务,要求每位纪检干部要将《规则》学懂学透,只有学懂学透才能正确运用,使监督执纪权力在规则的轨道上运行。同时要认真把握好学习《规则》原则:一要坚持总分结合,分项推进;二要坚持上下一致,上行下效;三要坚持有效衔接,新旧并行;四要坚持积极探索,依规试行。

以上提供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学习体会,观点不一定正确,因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可以试行,还需要接受实践检验,敬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第2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答案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知识试题

1.《规则》第一条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______,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D)A.《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B.《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C.《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D.《中国共产党章程》

2.《规则》第五条规定,______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B)

A.县级

B.市地级 C.乡级

D.省级

3.《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______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A)A.上级纪委

B.同级党委

C.上级党委

D.同级纪委常委会 4.《规则》第三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______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B)

A.宪法法律

B.党规党纪 C.党章党纪

D.党纪国法

5.《规则》第三条规定,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______。(C)

A.监督管理

B.统筹协调 C.监督制约

D.配合协调

6.《规则》第四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______成为常态。(A)

A.“红红脸、出出汗”

B.“洗洗澡、治治病”

C.“照镜子、正衣冠”

D.“咬咬耳、扯扯袖”

7.《规则》第六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______负责制。(A)

A.分级

B.双重 C.领导

D.分类

8.《规则》第六条规定,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______负责监督执纪工作。(A)A.该委员会

B.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C.上一级委员会

D.上级委员会指定的党组织 9.《规则》第七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______。(D)

A.沟通协调

B.提出建议 C.请示汇报

D.通报情况 10.《规则》第八条规定,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______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D)

A.下一级

B.下级

C.同级 D.其他下级 11.《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______,经常听取工作汇报。(C)

A.指导

B.监督 C.领导

D.管理

12.《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______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A)

A.案件监督管理

B.信访 C.案件审理

D.组织

13.《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______签名,全程登记备查。(B)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B.经手人员

C.相关负责人

D.主要负责人

14.《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______日内提出。(B)

A.7

B.30 C.10

D.15

15.《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______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D)A.不定期

B.及时 C.经常

D.定期

16.《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______批准。(B)A.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C.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D.上级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17.《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______。(C)A.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B.写出书面检讨

C.写出书面说明

D.签字画押

18.《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C)

A.7

B.20

C.15

D.30

19.《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函询应当以______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A)

A.纪检机关办公厅(室)

B.纪检机关

C.执纪监督部门

D.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20.《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______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D)A.7

B.20

C.15

D.30 21.《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中发现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______。(B)

A.初步核实

B.了结澄清 C.立案审查 D.消除影响

22.《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______,履行审批程序。(C)A.调查组 B.审查组 C.核查组 D.初核组

23.《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______批准。(A)

A.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B.上级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同级党委 D.上级纪检机关

24.《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______执行。(C)A.公安机关 B.司法机关 C.有关机关 D.技术部门

25.《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初核情况报告报______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A)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26.《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______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A)A.严重违纪 B.违纪问题 C.违纪线索 D.严重违纪线索

27.《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______,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D)

A.立案决定书 B.立案审查报告 C.初步核实报告 D.立案审查呈批报告

28.《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______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C)

A.48

B.12 C.24

D.72

29.《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由 ______批准审查方案。(A)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0.《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由 ______批准成立审查组。(B)

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1.《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______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C)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纪委常委会 32.《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______日。(C)

A.30

B.60 C.90

D.120 33.《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______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时间一次。(A)A.上一级纪检机关 B.同级党委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34.《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______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A)

A.2

B.3 C.4

D.5 35.《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______为主。(A)A.本机关人员 B.本机关中层干部 C.审查组组长 D.业务骨干

36.《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立案审查后,应当由______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B)A.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D.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37.《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______相称。(A)A.同志

B.职务 C.实名 D.代号

38.《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______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D)A.见机行事的原则 B.工作需要 C.领导指示 D.外查方案

39.《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______统一保管。(A)A.审查组

B.审查组负责人 C.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D.档案部门

40.《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______,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B)A.个人检查材料 B.违纪事实材料 C.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D.审查报告

41.根据《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审理应当报______批准?。(C)A.上一级纪检机关 B.同级党委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2.《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______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B)

A.1

B.2 C.3

D.4 43.《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______后再作出决定。(C)A.请示领导 B.集体讨论 C.形成一致意见 D.征求意见

44.《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经审理认为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______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B)

A.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5.《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______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C)A.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C.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46.《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______沟通,形成处理意见。(A)A.上级纪委

B.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C.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D.上级纪委相关负责人

47.《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__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B)

A.15

B.30 C.60

D.90 48.《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__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B)

A.15

B.30 C.60

D.90

49.《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意见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_____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B)A.纪委

B.办公厅(室)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0.《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_____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A)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1.《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D)

A.3

B.10

C.15

D.7 52.《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_____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D)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C.案件审理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3.《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_____日内办结。(D)

A.15

B.30

C.60

D.90 54.《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由纪检机关_____办理手续。(C)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纪检机关办公厅(室)C.组织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55.《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_____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C)

A.1

B.2

C.3

D.4 56.《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_____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B)

A.12

B.24

C.48

D.6 57.《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_____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C)A.上一级纪检机关 B.纪检机关 C.省级纪检机关 D.同级党委

58.《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_____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C)

A.干部监督 B.执纪监督 C.案件监督管理 D.执纪审查

59.《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_____。(A)A.规定 B.实施意见

C.实施细则 D.解释

60.《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规则》由_____负责解释。(B)A.中央政治局

B.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C.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D.中央委员会

第3篇:纪检委员履行监督执纪情况汇报

纪检委员履行监督执纪情况汇报

宣传中央八项规定、“八严禁”、“十二不准”等规定;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10种表现”、“四风”典型案例等警示教育;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重点节日提前做好警示提醒教育;组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和考试;组织开展《监察法》宣传月教育活动。增强员工的廉洁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关键岗位及人员开展谈心谈话2次,与一线员工座谈1次,及时发现并纠正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

除加强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章守纪日常监督检查外,根据集团党委工作部署开展了“1+3”、重大风险防控识别、作风建设“十项共性问题”、“30问”、“升学宴、谢师宴”、暑假期间作风建设、联合监督检查及“回头看”等多项自查自纠专项活动,进一步清查和规范各项管理、操作流程,使生产经营管理依法合规。

每月定期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传达纪委文件、会议精神,组织、协调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接受集团公司的各项监督、检查,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深入领会党风廉洁建设的精神要求,使纪检监察职能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立足早发现、早处置,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坚持正人先正己,带头纠正“四风”,带头做好遵纪守法的表率。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办事,敢于较真碰硬,敢于担当责任,敢于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严防“灯下黑”。

1)加强学习纪检工作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提升监督执纪工作成效,使纪检工作融入到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推动企业健康管理。2)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思想上的“人情关”,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及时纠正“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

3)加大监督执纪工作力度,及时指导相关人员落实好党风廉洁工作,督促各项管理严守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管理

内容仅供参考

第4篇:清明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XXXXXXXXX公路TJ5合同段

关于清明节期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工作情况的汇报

XXXXXXX集团 关于清明节期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报

根据指挥部下发的《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合同段召开了专项安全会议,落实文件精神,并按文件要求进行了全线安全检查,具体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由项目部召开施工队全体会议,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期间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做到层层发动、层层布置、层层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现场,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召开安全专项会议

二、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和值班工作

(1)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尤其要加大防范力度,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稳妥处理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清明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信息渠道。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遇紧急情况,相关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切实做到反应快捷、处置稳妥、组织有力、抢险有序、救援有效,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影响和损失,切实维护清明节期间的安全稳定。(2)坚持值班及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清明节期间各施工、要安排专人值班。如发生险情,要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展开全线安全检查

我项目部针对清明节期间的施工情况进行了全线安全大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消防安全、临时用电、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检查出来的问题有:路基一队有个别工人未按要求配置安全帽,桥梁队的临时用电架线较为混乱等,针对这些问题项目部分别下发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要求各队在4天之内整改到位,项目部进行了复查验收。

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XXXXXXXXXXX合同段项目部

2015年4月13日

第5篇:近期执纪监督问责工作重点情况汇报

我局高度重视执纪监督工作,在接到通知要求后,严格按照《近期执纪监督问责工作重点》,积极认真开展了一系列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安排部署

在县委办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局长牵头,班子成员带头,各股室配合,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对照信访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积极整改。

二、逐项自查,强化落实

(一)社会评价工作方面。我局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满意度评价工作,并结合自身工作性质积极有效解决群众和干部的合理诉求。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满意度评价工作圆满完成。

(二)脱贫攻坚领域方面。我局安排专人负责脱贫攻坚工作,同时局领导采取定时不定时抽查扶贫工作开展情况。扶贫工作开展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积极开展工作,确保联系贫困村村务公开到位、杜绝因决策失误造成扶贫资金流失、严把项目验收关,确保建设项目按时高效完成。工作中未出现贪污侵占、自留挪用、骗取套取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分配安排、审核审批、检查验收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滥用职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正风肃纪方面。

1.基层党委党组落实主体方面。一是局领导按时参加县委办党支部的各种组织生活及会议,参与研究讨论,按时缴纳党费。局领导能把握全局方向,统揽全局,能充分发挥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上做到请示汇报,对下关心下级;二是我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对单位“三重一大”等事项都是严格按照程序召开集体研究;三是班子成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和双重学习活动,坚持参加县委办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维护信访局集体领导;四是主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主动学习领会,主动研究信访维稳工作突出的问题,细化工作措施,主动与各乡镇(部门)化解信访突出问题。

2.关于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政府十项规定方面。一是加强内部监督检查,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领导干部能严格遵章守纪,慎用权力,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在财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管理,严把财物的出入关、签字关、账目明细关,较好地保证了财物的管理使用;二是规范公务消费。就餐、会议住宿在规定场所消费、严格执行加油、住宿、餐饮等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三是规范三公经费。报销公务接待费“三单”齐备,接待规范,无香烟、高档酒水、土特产、水果之类报销;四是严格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四是政府采购。办公室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执行的。五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有专人负责购买、登记、管理、领用登记制度;六是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法、预算法规定,支出票据真实合法,执行一票三签制度,无违规发放津补贴、加班、值班及奖金、无小金库及现金座支情况发生,账务处理及时规范。

3.基层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反腐败问题方面。一是我局定期召开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贯彻落实市、县关于反腐败工作部署和要求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做到人人牢记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是在用人方面坚持公道正派,不任人唯亲。在工作岗位上务实为民,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三是继续推行政务公开。通过在政府网站上设立政务公示栏,向社会公示职责、工作程序、信访投拆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四是谈话提醒常态化,做到防微杜渐。每次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局领导都要在会上反复强调党风党纪问题,都要牢记党员肩头责任和义务,全局干部职工在学风、工作作风未存在“庸懒散浮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现象;五是在选人用人上采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程序,特别是聘用临时人员,都是通过集体研究,充分讨论,资料规范,未存在违规用人,杜绝优亲厚友的现象。

(四)“三项”回头工作整改方面。

1.减少会议数量,提高文件质量。无新的决策部署、能深入基层现场解决或以文件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开会研究,形成文件下发,不再层层开会传达。压缩会议时间,坚持开短会,讲短话,简化程序、解决问题。坚持节俭办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张贴悬挂横幅,不摆放花草,不购置纪念品,不安排宴请。严肃会议纪律等。对不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公文一律不发,严格控制公文数量。

2.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情况。一是完善民主集中决策机制问题。对重要议定事项进行提前分析论证,形成系统意见,建立“三重一大”议事制度,强化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二是推进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制度问题。在县委党支部的领导下。⑴向党组进行专项述职。⑵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发放民主测评表,对党支部抓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⑶对党员群众民主评议测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评议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安全环保稳定方面。一是与乡镇、部门签订《信访维稳目标责任书》,与县领导签订《信访维稳一岗双责交办单》,确保责任到。二是建立值班制度。环保督查期间,我局实行值班制,安排专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确保群众举报问题及时有效整改;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强化职工安全意识。

三、整改取得的成效

(一)党性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自查和开展党相关专题教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经历了思想洗礼,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得到强化。思想认识不断深化,理论知识水平得到提升,并不断增强宗旨意识、责任意识、进取意识。不但全面提升了党员干部的思想自觉性,将思想认识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而且通过“思想自觉”带动了“行动自觉”。

(二)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明显转变。通过活动的开展,全局上下思想进一步解放,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得到提升,战斗力明显增强。

(三)“四风”问题有效遏制。局领导重落实、用实招,对照问题清单,一项一项抓,一件一件改,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深入落实整治任务。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严禁违规用车、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全局上下积极开展“慵懒散浮拖”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平庸、懒惰、散漫等现象。强化了工作管理,细化了考核目标,不仅调动了职工的工作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也有力的促进了工作作风的改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和“回头看”。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在学习教育活动中扎实开展三项整改,落实以学促做、知行合一的内在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环环相扣推进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统筹推进新老问题一起解决,再鼓干劲、再添措施,巩固提升项整改成果,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扶贫工作,为实现2019年与全市同步小康而努力。

(二)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一是扎实开展帮扶活动。我局作为XX定点帮扶单位,积极帮助村两委理清脱贫思路,发展脱贫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带动贫困户脱贫奔小康,干部职工全力以赴帮助结对帮扶的贫困户拉项目、引资金、找销路,帮助贫困户脱贫;二是提高信访服务水平。严格首问责任制,坚持实行五个一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畅通办事渠道,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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