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工作汇报(精选5篇)_劳动用工工作汇报

工作汇报 时间:2022-02-05 07:09: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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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企业劳动用工服务工作情况汇报

企业劳动用工服务工作情况汇报

狠抓招商引资工作不放松,全力做好企业劳动用工服务工作

今年以来,天九镇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对接珠三角,建设新定南”的发展战略,始终把招商引资工作放在全镇各项工作的首位,认定招商引资工作是推动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狠抓招商引资工作不放松,全面优化发展环境,举全镇之力帮助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的服务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镇今年来抓紧抓实招商引资工作,做好做优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一些做法和感受小结如下:

一、招商引资工作始终是我镇党委、政府各项工作中重中之重的工作。

1、强化认识、统一思想。为使招引资工作在全镇领导和干部中形成共识,年初确定镇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时,就把招商引资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并把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当作镇党委、政府的天职。我们多次召开镇党政联席会和职工会专题研究布置招商引资工作,特别是强化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和意义的宣传,宣传工作做到镇、村干部人人皆知,社会群众家喻户晓,特别是宣传我镇去年以来招商引资工作的良好态势,以及招商引资的成效和作用,使 全镇上下形成共识,只有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才能有效地培植财源,才能实现全镇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在全镇干部群众中形成良好的“亲商、护商、安商”的氛围。所有愿意到天九来投资的客商,不管是谁引进的,不管是哪方面的项目,也不管是哪里的客商,只要能帮助我镇发展的,我们都欢迎,我们都要助其发财,并全方位为其做好服务工作。

2、明确责任,奖罚分明。招商引资工作事关全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们严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并积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中,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并抽调专门的副职领导具体负责招商工作,做到责职分明,责任到人。同时在宣传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镇党委、政府另外增加镇里的招商奖励措施,吸引、鼓励更多的人关注招商,参与招商。另外,对破坏、干扰招商工作的人和事予以坚决地打击和处罚。

3、发挥优势、强化服务。天九镇距县城不足10公里,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及较好的基础条件,特别是山地资源、旅游资源和水电资源较为丰富,今年来,我们利用这些优势,开发了一个投资180万元的杉弯精品果园和一个投资400万元集生猪养殖、果业开发及水产养殖为一体深坳农庄,引进了一个投资300万元开发的九曲旅游服务中心,为九曲旅游形成配套服务,还引进了一个投资200万元的装 璜材料厂和投资100万元的焦炭粉厂,这些项目大部分已建成投产,部分还在建设之中。在这些项目的引进过程中,我们把强化服务贯串全过程,从项目的引进,用地的解决,各项手续的办理都由镇里指定专人负责服务,并至始至终跟踪服务,使客商进得来,安得下,有发展。

二、为企业解决劳动用工问题是我镇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6月份以来,我镇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县外引内联企业劳动用工服务工作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发动全镇镇、村干部为企业解决劳动用工问题献策献力,收到了较好成效:截止6月30日,我镇向县外引内联企业输送劳动用工人员,经县招工办严格核查确认的共47人,另外,7月份以来我镇又向县外引内联企业输送了劳动务工人员63名,本月内可以圆满完成县下达给我镇的全部招工任务。在落实招工任务的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县夏季招工工作会议后,我镇及时地召开了镇党政联席会,认真传达了县招工工作会议的精神,专题研究和部署了全镇的招工作,制定了关于落实招工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措施。成立了专门的招工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副书记任组长,一名人大副主席和一名副镇长专门负责招工工作,同时,召开了镇、村全体干部参加的企 业用工服务工作专题动员大会,让全镇干部充分认识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义,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把企业用工服务工作当作当前的一件大事,一件至关重要的工作来抓,也把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当作我镇开展“树立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学教活动的一项具体举措来抓,把全镇干部的思想统一到招工工作上来,在全镇迅速形成一个“人人都在想招工,人人都在谈招工,人人都在忙招工”的浓厚氛围,大家都积极为招工出谋划策,为招工献计出力。

2、广泛宣传,全民动员。一是利用宣传、广播电视、条幅、标语等各种宣传方式宣传全县外引内联企业的用工信息,圩镇、各村都有醒目的招工信息宣传栏;二是翻印了5000份定南县XX年夏季企业用工现场招聘洽谈会岗位信息宣传单,由镇、村干部分发到各家各户,并上户解释和动员。三是对全镇16-45周岁的劳动力资源进行全面逐家逐户地调查统计,建立台帐,做到对全镇劳动力资源的情况了如指掌,劳动力的流向一清二楚,对剩余劳动力中的富余人员进行重点动员,引导其到县企业务工。四是以充分的准备工作迎接县企业到我镇举行现场招聘会。在充分宣传动员的基础上,每个镇、村干部都有引荐对象到招聘会上报名应招,招聘会上气氛热烈,场面感人,效果很好,共有160多人参与报名。五是组织全体镇领导及镇招工领导小组成员到县11家用工企业现场参观,真实、直观、详细地了解这些企业的生产、用工和管理情况,为有效地做好招工宣传和服务工作,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同时,指定每个领导对应一个企业做好用工服务工作。

3、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一是为使招工任务得以落实,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将招工任务进行分解,每个镇干部完成2个招工任务,每个村定补干部完成1个招工任务。二是为确保分解任务的落实,制定奖惩措施。对领导小组责任领导实行经济奖罚,每个镇、村干部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进行挂钩,并视完成任务的情况按比例发放工资。三是招工落实情况定期张榜公示,全镇干部随时了解招工进展情况,也让未完成任务的干部感到压力。

4、各负其责,跟踪服务。

所有到企业务工的人员,都有干部作介绍人,并帮助做好选择用工企业,报名,陪送进厂,简化务工人员的进厂程序,消除其思想顾虑,稳定其思想情绪,并做好务工人员进厂后的跟踪服务工作。镇招工领导小组和县招工办及用工企业随时保持联系,及时反馈用工服务信息,反映用工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进厂务工人员不疏漏。

总之,我镇招商引资工作和县外引内联企业劳动用工服务工作虽然迈出了一个小步,但距离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相关甚远。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进一步地深化认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推进好这两项工作,坚决圆满 完成好县委、县政府分配给我镇的招商引资和招工任务。

第2篇:企业劳动用工合同

黄平丽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企业名称:姓名:性别:经济类型:身份证号:

公司地址:户籍地址:法人代表: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自用工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年。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企业经营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在岗位上从事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或任务要求,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乙方工资由基础工资、日派遣费、奖金、效益提成等四部分组成。其中:试用期的基础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的基础工资标准为元/月,日派遣费、奖金、效益提成按照公司员工星级评定办法计发。

第五条:甲方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逐年调增工资标准。

第六条:由公司统一安排的且不属于乙方工作职责范围的业务项目,甲方应按照公司临时派遣项目效益提成办法的规定予以发放。

1第七条:甲方应按照公司员工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兑现有关奖金及福利。

第八条:甲方应以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原则上为每月的日,不得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九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作业工具和劳动保护。

第十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组织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年一次)。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安全防护以及法律、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甲方应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养老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

六、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乙方应服从公司管理并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乙方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及数量的基础上,可自行调休,公司不得强制性要求乙方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需信守承诺,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严禁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确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凡无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另一方有依法追诉违约及赔偿的权益。

七、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诉乙方相应的责任。

1、乙方借公司之名在外私自揽活,或在没有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同时从事其他事务;

2、乙方自身素质和能力难以满足岗位职责的需要,又拒绝服从公司岗位及待遇调整的;

3、乙方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给公司形象或经营带来损失后果的。

第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追诉甲方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

2、强迫乙方从事有损身心健康服务项目的;

3、有损乙方人格尊严,严重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甲方因经营原因合理裁员、解散、破产或乙方因工伤、患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该合同自动终止。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3篇:企业劳动用工合同

编号: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年族1 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依法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岗位(工种)工作,担任______职务。工作地点位于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第六条 乙方的休息、休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丧假、女职工孕假、产假、哺乳期待遇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元/月。

第五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元/月。

第六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八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第九条甲方应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应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督促乙方遵守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一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乙方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四)其他事项的约定:

九、其他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均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上述所有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4篇: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深圳市强流明光电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职工(适用于临时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假期、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按照规定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条件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入职申请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隐瞒健康状况(患有或曾经患有慢性病、传染病的,患有或曾经患有过重大疾病,治愈的,需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故意隐瞒的,一经发现,企业有权即刻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和离职证明等,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企业有权即刻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 企业提供的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申请入职一周内签订,试用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企业遇特殊情况需要职工改变工作岗位和环境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特殊情况指:

1、企业扩大或缩减需要搬迁新址的,2、职工原岗位因客观原因取消的、职工原岗位需减员的、企业内部调动的、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职工到新岗位任职需接受企业的培训。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依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范围,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或由职工提出申请后,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 法定假日、年休假、婚丧假等,均按国家规定执行,职工休年假、婚假需提前30日向部门经理提出,年假不能跨年度,不得与法定假日连休;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时计件均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标准均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非法定假期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可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实际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扣除赔偿金后的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另议)。第五节 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自行从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经发现,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3)因事、因病请假的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遵医嘱,并附相关凭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没有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连续三天无请假记录的,视为旷工。(4)病假、事假工资发放:病假工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6)职工辞职应提前30日书面提出,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辞职不得当日提出,否则,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为: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第二十四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爱企业、爱岗位,不得有诋毁企业的言行,对于企业内部的调整或整改负有保密义务,一经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职工有权提出合理性建议;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后附具体表现),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玩手机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和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违反本条款1—7条的,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违反本条款8-9条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第二节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况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见具体方案):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病假、事假不申请擅自脱岗的;(2)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3)消极怠工的(1、指未按常规完成每日的工作任务,2、超出规定的残次品率达15%的,3、未按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4、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减少且有大量空余时间,又不服从调动的);(4)上班干私活、玩手机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节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得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无论何种理由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职工以骗取劳动报酬为目的,出具医疗机构虚假休假证明的;(5)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7日的;

(6)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的;

(7)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行为包括: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等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8)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9)受到两次二次警告的处分的;(10)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可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补偿外,还应赔偿企业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系企业与职工双方共同约定,意思表示自愿,同时作为劳动合同附则,若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双方同意优先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已经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职工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位公章)

职工签名:

第5篇: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章 员工制度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8条 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9条 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10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 1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单位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第12条 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第15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本条前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19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单位;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21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单位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员工作息时间。

员工用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23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条 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单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第25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第26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27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单位统一给予安排;员工需要单独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在单位认为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员工对单位跨年度休假安排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28条 员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可请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29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0条 单位根据岗位不同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年薪制,具体由合同约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31条 单位实行与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

第32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

第33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每月25日前发放,遇节假日顺延。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

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单位因生产经营问题,经员工本人、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34条 单位直接发给员工工资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员工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实行保密工资的,允许查询本人工资情况。

第35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惩罚的扣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当年被扣款数额不超过全年奖金。

第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瞻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单位处罚的扣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在单位吃住产生的伙食费、水电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37条 单位在招用员工之月起,为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员工应当自觉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第38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39条 单位向全体员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40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应及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4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时间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原则上不会客,不打私人电话,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6)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7)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单位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损坏单位任何财物;

(8)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电、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10)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4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报告;

(5)非机城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43条 员工如发生工伤或者其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单位并协助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44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单位秘密,更不准出卖单位秘密。

第45条 单位商业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单位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单位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管理诀窍;

(7)董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单位其他秘密事项。

第46条 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单位秘密。

记载有单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47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文书、音像资料,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48条 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营业。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49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颁发一次性奖金五种。

第50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单位,服从安排,成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1条 对有下列业绩之一的员工,除给予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一次性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有损单位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着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2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单位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扣款、警告、记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53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视为记过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故旷工或虽打卡却未正常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4)不戴工作证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工作区的;

(5)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6)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8)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9)工作时间在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的;

(10)工作时间未经同意会客,或多次打私人电话的;

(11)对客户的态度较恶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电、水、气及关窗、锁门的;

(13)浪费单位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设备的;

(1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工作区参观的;

(16)违反单位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7)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单位的;

(19)在禁烟区吸烟的;

(20)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记过1次: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正常调动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的;

(2)工作期间擅离岗位,给正常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

(3)浏览不良网站,导致病毒感染,给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4)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6)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守则,给单位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7)将单位内部的重要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8)对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造成较坏影响的;

(9)无理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10)无事生非,挑拨离间,人为制造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矛盾的;

(11)擅自撕毁或者涂改单位张贴的各类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视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日的;

(2)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3)违反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与本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发生冲突被治安拘留的;

(6)1年内被记过2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经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56条 员工违纪违规,认识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动机不良,认识态度恶劣,可以加重处理。

第57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惩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8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或者备案,作出处理时一般应昕取员工本人申辩意见,处理决定须告知员工。

工会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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