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工作汇报(精选3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年度质量问题总结报告”。
第1篇:房屋质量安全问题
房屋质量安全问题
房屋不同于其他商品,不仅不能退货,而且家中遇到房屋漏水,维修更是非常麻烦,那么遇到房屋漏水的问题,业主该找谁呢?这要看房屋是否在保修期内,下面四种情况介绍给大家,希望有用。
一、在保修期内,先上报物业公司维修
有物业的小区,房子处在5年保修期内,业主家出现房屋长毛漏水要上报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报给开发商,开发商又转给施工方,一般情况下由施工方负责到业主家维修房子。
另外,如果保修期内的房子没有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可直接找到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
二、过保修期的,如果属于公共区域可启动维修基金修理
房屋过了5年保修期后,房屋出现漏水现象属于楼体公共区域的,可申请启动维修基金。除了小区公共区域外,因房屋为私有财产,出现其他问题由业主自行承担。
三、没有物业管理,维修要找产权单位 对于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房子出现问题要找产权单位或者找社区,由社区协调找到区房产主管部门,查到小区的产权单位,启动维修基金后,由产权单位维修房屋公共区域。如果产权单位找不到或者不存在,也要启动维修基金后找所在区的房产部门,房产部门找到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后出现问题,只要在保修期内,还能找到施工单位继续维修。
四、存在质量问题可鉴定申请赔偿
第2篇:房屋问题汇报
酒泉重任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交付使用后拒绝为业主办理
房屋产权证问题的反映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
我们是酒泉市肃州区康盛花园21号楼住户,此住宅楼由酒泉重任房地产公司开发销售(法人代表:朱锺银)。我们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从重任房地产公司以全额付款的方式购买了此处房产,自购房至今,因供暖问题等迟迟不能入住,我们为了能入住此房,我们经历了多次上访,现如今已解决供暖问题,虽已入住,但是因办理房产证的问题,我们多次找到房产公司,始终没有见到法人:朱锺银。据我们多方打听,了解到朱锺银已将个人名下房产(肃州区西大街19号楼)出售,同时也已将在马鬃山的矿产联系好买家,不久将出售,儿女也转校,本人也将会彻底离开酒泉,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已先后离职,现已人去楼空。现在我们全楼住户万分焦急,不得不又一次求助于政府各部门领导,来为我们解决房屋产权证的问题。作为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花几十万来买一套房子谈何容易,大部分人要还几十年的房贷,还有的人花掉了大半辈子的积蓄,承载着我们幸福生活的房子,现在却拿不到房屋产权证,这就意味着我们的血汗钱将要打水漂,这对我们来说就是个灾难,就目前因为没有房屋产权证,已经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地阻碍,如:户口无法迁入,产妇办不到准生证,新生儿报不了户口,学龄儿童无法就近入学等等民生问题,为我们全楼住户办理房屋产权证迫在眉睫。
希望尊敬的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为我们全楼36户业主解决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问题,同时我们也相信当地政府各部门领导的能力,能为我们解决好这个问题,不需要我们借助《焦点访谈》或是《今日说法》等相关媒体来解决。构建和谐社会,安居乐业是老百姓的心愿,同样也是您的心愿!
敬候为盼!
康盛花园21号楼住户2014-4-24
第3篇:房屋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房屋质量问题如何应对
房屋质量问题各种各样,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有不同的解决方法,本文结合了六种房屋质量案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房屋质量问题很多,有的是漏水起皮等小问题,有的是沉降等结构性的大问题。哪些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房赔款,哪些可通过维修解决?问题不同,维权的方式也不同。我们购房者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就必须了解正确的维权方式。
案例1:退房!
今年9月,刘小姐终于把新买的房子装修好。可入住后的第一个星期,她就发现该幢楼内1楼变电站发生的噪音,使全家夜间无法入睡,刘小姐觉得噪音严重影响居住及身心健康,先后与开发商、物业、消协沟通,虽经调解但无结果。于是她委托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测试,测定结果为噪音确已超标。遂起诉,要求终止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认为,开发商有义务应保证其所交付的房屋符合住宅用途,可供他人正常居住使用。现因大楼内建有变电站致房屋噪音超标,且难以改善,不符合居住使用条件,故支持刘小姐退房。
案例2:赔款!
王先生在开发商交房时长了一个心眼,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朋友一起去验房。验房时发现,房屋为砖混结构,但购房当初约定的为“所售商品房为钢混结构”。王先生发现房屋由约定的钢混结构变为砖混结构,觉得自己花了冤枉钱,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法院认为,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变化,王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经济赔偿,也可以选择退房。
哪些质量问题可退房赔款
1、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