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法援援助工作汇报(精选4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律援助工作汇报”。
第1篇: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 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 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 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2007-02-10 16:47:50
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保障制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特别是《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我们坚持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为根本,以落实人员编制、办公场所为保证,以加强网络建设、实现联动为重点,以完善功能、优化服务、发挥功效为中心,以全面开展“五进”活动为载体,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旨在全面推进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一、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的理性思考
我国司法援助制度自1994年建立以来,在短短的10年中得到了蓬勃发展,尤其是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法律援助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在振兴xx,服务弱势群体中,均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集中体现。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积极向社会广泛存在的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劳动争议、人事工资争议等法律难题,有利于调动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周围人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有利于为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有利于快速发展社会先进生产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
助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彻底改变“贫者、弱者有理无处辩,有冤无处申”的错误认识,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这本身就是社会文化和法治文明的一种进步,代表着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并将其作为一种政府责任,更是直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帮助,体现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理念和思想,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全面贯彻宪法原则的法治需要。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享有这些权利的过程中,由于每位公民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不同,特别是所拥有的社会财富的差异,造成了实际生活中获得法律保护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实际享有权利上的差异。实施法律援助,就可以使他们同那些富裕的公民一样,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在现实生活中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法律援助的实施,使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在现实中真正得以实现,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完成了公民权利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的质的飞跃。
(三)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服务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调整改造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的实施,为全面振兴xx,实现xx地位的历史复兴,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但在调整和改造中,如果对因企业转制、职工下岗等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处理不当,就极易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给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和快速发展的老工业基地振兴环境带来种种压力和不利因素。因此,在振兴的大环境里,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服务手段,必须积极为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中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有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
益,消除有碍社会稳定的隐患,扫清改造和发展中的障碍,切实把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的一种有效方式。
(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建设法治诚信城市的重要内容。xx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法治诚信城市的发展目标,在本质上要求城市的全面建设与管理要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自觉运作,强调崇尚法律的社会氛围,法律至上的治理理念和依法治理的社会机制。在这种大环境下,深入开展法律援助,让广大群众更好的了解法律,更全面的熟悉法律,并为那些经济有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服务,使他们能够真正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整个城市的法制建设进程,已成为一项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也为全面打造法治诚信城市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二、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的探索与实践
《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使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更加深入并卓有成效,这是司法行政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结合xx的具体实际,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一)领导重视,实事办实。xx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人大两次提出议案,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城乡群众所办实事之一。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的基础上,我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从抓好“五个保证”和“五个落实”入手,全面推进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努力把实事办实,把好事办好。
一是保证经费,落实预算。近年来,xx市法律援助经费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年递增,到目前已经达到xx万元(其中市法援中心xx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经费
保障。
二是保证人员,落实编制。市局积极与市编办协调,增编xx人,使市法律援助中心人员达到xx名;各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也配备了x名以上专职人员。目前,全市共有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xx名,其中具有律师执业证的xx人;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律师已达xxxx。
三是保证条件,落实场所。市局先后投资xx余万元建成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办事大厅,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点办公场所总面积已达2000平方米,微机30台(市法援中心9台),电话机29部(市法援中心5部)。现代化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有效保证了法律援助的高效运转。
四是保证服务,落实职能。除开展好日常法律援助外,市法律援助中心还义务为xx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仅2004年上半年,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来访咨询xxx人次,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xx件,咨询xx人次,解答外地咨询xx人次,完成市政法委指派法律援助案件x件,解答人大政协议案x件。
五是保证领导,落实责任。局领导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实行了由局长亲自部署,分管局长直接领导,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管理机制,为确保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机制保障。
(二)整体推进,重心下移。为了让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能够通过法律援助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的关爱和服务的温暖,我们坚持以服务于民为根本,在法律援助的舆论宣传、网络建设和功能发挥上予以全面推进,开展了以法律援助进社会、进社区、进家庭、进监(狱)(劳教)所、进信访为主要内容的“五进”活动。
一是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为切入点,积极推进法律援助进社会。
2003年9月1日,我们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主题为“维护公平与正义——法律援助在xx”的大型宣传活动。活动在市中心设主会场1个,在区、县(市)设分会场12个,在乡镇、街道设宣传点近百个,全面向社会宣传法律援助常识。同时,还积极与xx电视台、xx电视台、xx人民广播电台、xx日报等多家宣传媒体联合制作电视专题片、新闻片,组织策划新闻系列报道,开通电台直播热线解答群众法律难题,多角度、多样式、多层次地介绍和宣传xx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情况以及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申请方法等。
二是以普及工作网络建设为突破点,全面推进法律援助进社区。在法律援助网络建设上,xx市形成了纵横互补的法律援助网络格局。横向网络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信访办、军分区、大专院校设立的20个法律援助联络部以及各
县、区(市)在本地区设立的7-11个联络部。纵向网络包括在全市113个街道、137个乡镇、1933个村和1277个社区建立的13个法律援助中心、24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和3026个法律援助工作点。为了强化网络结构功能,我们还根据xx城市体制改革的实际,按照统一挂牌,统一标识,统一职责、统一规范,统一宣传的“五统一”服务标准加强了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已接待咨询五万余人次,协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件。
三是以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实际困难为根本点,重点推进法律援助进家庭。为了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百姓,2004年6月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援助进家庭活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全市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站、点分头将《无钱诉讼何处求,法律援助解心愁》的公开信送往万个城镇低保护、农村特困户,逐一向他们介绍我国法律援助制
度的有关情况和申请程序,并公布全市14个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电话。法律援助进家庭活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不仅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而且还检验了援助工作网络功能,快速、高效地把法律援助带进了千家万户。
四是以促进罪犯和劳教人员改造为着眼点,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进监(狱)(劳教)所。结合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和劳教办特色的发展目标,市法律援助中心率先在东北地区创建了法律援助进监所工作机制,在xx市属家监狱和劳教所里分别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室,为罪犯和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他们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进监所,不仅及时解决了罪犯和劳教人员对法律服务的渴求与监所人民警察法律专业知识相对匮乏的矛盾,而且还通过法律援助人员协助监所开展法律宣传、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了罪犯、劳教人员的学法用法积极性,促进了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
五是以引导依法有序上访为出发点,深入推进法律援助进信访。为落实省信访办与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将法律援助带入信访,在市、区两级信访办内全部建立法律援助联络部,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常驻信访办,并组织全市1500名专职律师轮流值班接访。截至2004年6月底,全市已有4名律师参加轮流值班接访,接待咨询3200余人次,受理案件13件。法律援助进信访,不仅及时为一些上访群众解答了涉法问题,缓和了社会矛盾,避免了越级上访和无序上访事件的发生,而且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予以了及时指派,正确引导上访群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有效缓解了信访压力。
(三)创新理念,优化服务。做好法律援助,法律是保障,服务是根本。为此,在实践中,我们在坚持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理念,积极倡导主
动热情、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通过强化“五个意识”,有效提高了服务水平,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一是强化服务意识。工作中,我们坚持把开展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社会稳定,服务xx,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从大局着眼,从小事入手,以“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把椅子、一杯热水”为基本要求,热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二是强化管理意识。为使法律援助工作能够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我们从强化管理、细化制度和量化考核三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先后建立25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服务行为;建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档案、全市经济困难人员档案等六类档案,使法律援助工作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确,援助及时,服务到位;坚持实行援助案件指派轮换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做到案件分配均衡,使全
市每一个律师都能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三是强化创新意识。从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出发,近年来,我们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创新了八项工作机制,即:网络管理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律师委派机制、诚信服务机制、结案归档机制、报告反馈机制、监督制约机制、首办跟踪机制、浮动激励机制和业务培训机制。通过机制创新,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
四是强化奉献意识。全市广大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坚持以“团结敬业,诚信自律,热情高效,创新夺优”为目标,为xx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截止目前,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站、点已接待当事人56291人次,受理指派案件4536件。在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少,工作任务大的情况下,广大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表现出了忘我的工作精神和强烈的奉献意识。
五是强化责任意识。为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我们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
接待审查、业务指导和综合保障三个部门,用以督导工作,提高效能。同时,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还与11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签订了岗位责任状,把工作责任细化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保证在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它像天平一端的砝码,托起了另一端法律公正的一切份量,从体制上弥补了有偿法律服务体制难以克服的司法程序不公正的缺陷。推动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我们将继续努力,开拓创新,积极为xx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把xx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做得更大、更强、更有实效。
第2篇: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保障制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特别是《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我们坚持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为根本,以落实人员编制、办公场所为保证,以加强网络建设、实现联动为重点,以完善功能、优化服务、发挥功效为中心,以全面开展“五进”活动为载体,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旨在全面推进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一、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的理性思考
我国司法援助制度自1994年建立以来,在短短的10年中得到了蓬勃发展,尤其是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法律援助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在振兴xx,服务弱势群体中,均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集中体现。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积极向社会广泛存在的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劳动争议、人事工资争议等法律难题,有利于调动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周围人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有利于为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有利于快速发展社会先进生产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彻底改变“贫者、弱者有理无处辩,有冤无处申”的错误认识,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这本身就是社会文化和法治文明的一种进步,代表着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并将其作为一种政府责任,更是直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帮助,体现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理念和思想,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全面贯彻宪法原则的法治需要。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享有这些权利的过程中,由于每位公民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不同,特别是所拥有的社会财富的差异,造成了实际生活中获得法律保护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实际享有权利上的差异。实施法律援助,就可以使他们同那些富裕的公民一样,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在现实生活中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法律援助的实施,使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在现实中真正得以实现,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完成了公民权利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的质的飞跃。
(三)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服务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调整改造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的实施,为全面振兴xx,实现xx地位的历史复兴,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但在调整和改造中,如果对因企业转制、职工下岗等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处理不当,就极易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给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和快速发展的老工业基地振兴环境带来种种压力和不利因素。因此,在振兴的大环境里,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服务手段,必须积极为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中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有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消除有碍社会稳定的隐患,扫清改造和发展中的障碍,切实把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的一种有效方式。
(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建设法治诚信城市的重要内容。xx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法治诚信城市的发展目标,在本质上要求城市的全面建设与管理要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自觉运作,强调崇尚法律的社会氛围,法律至上的治理理念和依法治理的社会机制。在这种大环境下,深入开展法律援助,让广大群众更好的了解法律,更全面的熟悉法律,并为那些经济有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服务,使他们能够真正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整个城市的法制建设进程,已成为一项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也为全面打造法治诚信城市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二、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的探索与实践
《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使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更加深入并卓有成效,这是司法行政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结合xx的具体实际,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一)领导重视,实事办实。xx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人大两次提出议案,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城乡群众所办实事之一。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的基础上,我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从抓好“五个保证”和“五个落实”入手,全面推进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努力把实事
·办实,把好事办好。
一是保证经费,落实预算。近年来,xx市法律援助经费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年递增,到目前已经达到xx万元(其中市法援中心xx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是保证人员,落实编制。市局积极与市编办协调,增编xx人,使市法律援助中心人员达到xx名;各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也配备了x名以上专职人员。目前,全市共有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xx名,其中具有律师执业证的xx人;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律师已达xxxx。
三是保证条件,落实场所。市局先后投资xx余万元建成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办事大厅,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点办公场所总面积已达2000平方米,微机30台(市法援中心9台),电话机29部(市法援中心5部)。现代化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有效保证了法律援助的高效运转。
四是保证服务,落实职能。除开展好日常法律援助外,市法律援助中心还义务为xx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仅2004年上半年,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来访咨询xxx人次,指派法律援助案件xx件,咨询xx人次,解答外地咨询xx人次,完成市政法委指派法律援助案件x件,解答人大政协议案x件。
五是保证领导,落实责任。局领导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实行了由局长亲自部署,分管局长直接领导,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管理机制,为确保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机制保障。
(二)整体推进,重心下移。为了让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能够通过法律援助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的关爱和服务的温暖,我们坚持以服务于民为根本,在法律援助的舆论宣传、网络建设和功能发挥上予以全面推进,开展了以法律援助进社会、进社区、进家庭、进监(狱)(劳教)所、进信访为主要内容的“五进”活动,范文《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是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为切入点,积极推进法律援助进社会。2003年9月1日,我们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主题为“维护公平与正义——法律援助在xx”的大型宣传活动。活动在市中心设主会场1个,在区、县(市)设分会场12个,在乡镇、街道设宣传点近百个,全面向社会宣传法律援助常识。同时,还积极与xx电视台、xx电视台、xx人民广播电台、xx日报等多家宣传媒体联合制作电视专题片、新闻片,组织策划新闻系列报道,开通电台直播热线解答群众法律难题,多角度、多样式、多层次地介绍和宣传xx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情况以及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申请方法等。
二是以普及工作网络建设为突破点,全面推进法律援助进社区。在法律援助网络建设上,xx市形成了纵横互补的法律援助网络格局。横向网络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信访办、军分区、大专院校设立的20个法律援助联络部以及各县、区(市)在本地区设立的7-11个联络部。纵向网络包括在全市113个街道、137个乡镇、1933个村和1277个社区建立的13个法律援助中心、24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和3026个法律援助工作点。为了强化网络结构功能,我们还根据xx城市体制改革的实际,按照统一挂牌,统一标识,统一职责、统一规范,统一宣传的“五统一”服务标准加强了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已接待咨询五万余人次,协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39件。
三是以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实际困难为根本点,重点推进法律援助进家庭。为了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百姓,2004年6月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援助进家庭活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全市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站、点分头将《无钱诉讼何处求,法律援助解心愁》的公开信送往9.6万个城镇低保护、农村特困户,逐一向他们介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情况和申请程序,并公布全市14个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电话。法律援助进家庭活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不仅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而且还检验了援助工作网络功能,快速、高效地把法律援助带进了千家万户。
四是以促进罪犯和劳教人员改造为着眼点,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进监(狱)(劳教)所。结合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和劳教办特色的发展目标,市法律援助中心率先在东北地区创建了法律援助进监所工作机制,在xx市属家监狱和劳教所里分别建立法律援助,为罪犯和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他们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进监所,不仅及时解决了罪犯和劳教人员对法律服务的渴求与监所人民警察法律专业知识相对匮乏的矛盾,而且还通过法律援助人员协助监所开展法律宣传、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了罪犯、劳教人员的学法用法积极性,促进了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
五是以引导依法有序上访为出发点,深入推进法律援助进信访。为落实省信访办与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将法律援助带入信访,在市、区两级信访办内全部建立法律援助联络部,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常驻信访办,并组织全市1500名专职律师轮流值班接访。截至2004年6月底,全市已有394名律师参加轮流值班接访,接待咨询3200余人次,受理案件13件。法律援助进信访,不仅及时为一些上访群众解答了涉法问题,缓和了社会矛盾,避免了越级上访和无序上访事件的发生,而且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予以了及时指派,正确引导上访群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有效缓解了信访压力。
(三)创新理念,优化服务。做好法律援助,法律是保障,服务是根本。为此,在实践中,我们在坚持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理念,积极倡导主动热情、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通过强化“五个意识”,有效提高了服务水平,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一是强化服务意识。工作中,我们坚持把开展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社会稳定,服务xx,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从大局着眼,从小事入手,以“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把椅子、一杯热水”为基本要求,热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二是强化管理意识。为使法律援助工作能够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我们从强化管理、细化制度和量化考核三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先后建立25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服务行为;建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档案、全市经济困难人员档案等六类档案,使法律援助工作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确,援助及时,服务到位;坚持实行援助案件指派轮换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做到案件分配均衡,使全市每一个律师都能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三是强化创新意识。从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出发,近年来,我们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创新了八项工作机制,即:网络管理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律师委派机制、诚信服务机制、结案归档机制、报告反馈机制、监督制约机制、首办跟踪机制、浮动激励机制和业务培训机制。通过机制创新,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
四是强化奉献意识。全市广大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坚持以“团结敬业,诚信自律,热情高效,创新夺优”为目标,为xx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截止目前,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站、点已接待当事人56291人次,受理指派案件4536件。在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少,工作任务大的情况下,广大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表现出了忘我的工作精神和强烈的奉献意识。
五是强化责任意识。为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我们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接待审查、业务指导和综合保障三个部门,用以督导工作,提高效能。同时,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还与11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签订了岗位责任状,把工作责任细化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保证在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它像天平一端的砝码,托起了另一端法律公正的一切份量,从体制上弥补了有偿法律服务体制难以克服的司法程序不公正的缺陷。推动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我们将继续努力,开拓创新,积极为xx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把xx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做得更大、更强、更有实效。
·办实,把好事办好。
一是保证经费,落实预算。近年来,xx市法律援助经费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年递增,到目前已经达到xx万元(其中市法援中心xx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是保证人员,落实编 《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第3篇: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保障制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特别是《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我们坚持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为根本,以落实人员编制、办公场所为保证,以加强网络建设、实
现联动为重点,以完善功能、优化服务、发挥功效为中心,以全面开展“五进”活动为载体,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旨在全面推进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一、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的理性思考
我国司法援助制度自1994年建立以来,在短短的10年中得到了蓬勃发展,尤其是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法律援助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在振兴xx,服务弱势群体中,均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集中体现。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积极向社会广泛存在的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劳动争议、人事工资争议等法律难题,有利于调动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周围人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有利于为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有利于快速发展社会先进生产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彻底改变“贫者、弱者有理无处辩,有冤无处申”的错误认识,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这本身就是社会文化和法治文明的一种进步,代表着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并将其作为一种政府责任,更是直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帮助,体现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理念和思想,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全面贯彻宪法原则的法治需要。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享有这些权利的过程中,由于每位公民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不同,特别是所拥有的社会财富的差异,造成了实际生活中获得法律保护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实际享有权利上的差异。实施法律援助,就可以使他们同那些富裕的公民一样,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在现实生活中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法律援助的实施,使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在现实中真正得以实现,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完成了公民权利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的质的飞跃。
(三)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服务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调整改造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的实施,为全面振兴xx,实现xx地位的历史复兴,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但在调整和改造中,如果对因企业转制、职工下岗等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处理不当,就极易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给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和快速发展的老工业基地振兴环境带来种种压力和不利因素。因此,在振兴的大环境里,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服务手段,必须积极为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中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有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消除有碍社会稳定的隐患,扫清改造和发展中的障碍,切实把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的一种有效方式。
(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建设法治诚信城市的重要内容。xx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法治诚信城市的发展目标,在本质上要求城市的全面建设与管理要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自觉运作,强调崇尚法律的社会氛围,法律至上的治理理念和依法治理的社会机制。在这种大环境下,深入开展法律援助,让广大群众更好的了解法律,更全面的熟悉法律,并为那些经济有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服务,使他们能够真正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整个城市的法制建设进程,已成为一项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也为全面打造法治诚信城市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二、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的探索与实践
《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使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更加深入并卓有成效,这是司法行政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结合xx的具体实际,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一)领导重视,实事办实。xx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人大两次提出议案,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城乡群众所办实事之一。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的基础上,我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从抓好“五个保证”和“五个落实”入手,全面推进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努力把实事办
第4篇:将乐县处置白莲镇部分村民林业信访问题工作汇报
将乐县处置白莲镇部分村民林业信访问题工作汇报
中共将乐县委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7日)
2008年6月份以来,将乐白莲镇部分村民到省、市、县反映村集体林业资源转让不规范和村财管理混乱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化责任、依法依规、有力有序,对白莲镇上访村民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并按照调查核实结果认真做好林业资源转让和村财管理有关问题后续处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白莲镇基本情况
白莲镇位于将乐县境南部,辖11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96个村民小组,16556人。20世纪80年代起,白莲镇农民大量外出到广东东莞、深圳和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务工经商。目前,全镇外出务工经商6000余人,购臵小轿车1000多辆,是我县外出人口最多的乡(镇)。
白莲镇林业用地面积211846亩,其中生态公益林26700亩(占林业总面积12.6%)。商品林185146亩,商品林中:自留山9154亩、以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户的毛竹山29834亩、划归村民小组经营67446亩(以上三项占林地总面积50.24%);村集体经营20673亩(占林地总面积9.75%);转让、租赁给个人经营32464亩,金森公司经营9127亩,腾荣达公司经营12906亩,国有采育场经营1759亩,小王水库经营1783亩(以上五项占林地总面积27.4%)。
二、信访主要诉求、原因及特点
(一)信访诉求
上访村民的主要诉求是:“凡是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凡是未经公开招投标的林木转让合同全部无效”,要求收回所有转让林木,全面清查村财村务。
(二)信访原因
近十多年来是林业改革不断深入、林业政策发生深刻变化的十多年。
1、木材经营体制发生深刻变化。木材经营从2002年以前由木材采购站、木材交易中心、木材经营公司独家收购、经营,价格由林业部门确定并实行统购统销;逐步过渡到2003年以后产销直接见面的经营方式,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2、林业税费大幅下调或取消。2003年以前林业税费有林业两金、生产销售两道特产税、增值税、更新造林费、林业建设保护费、乡镇管理费、教育附加费、道路维护费等,约占木材销售价格的60%。2003年后取消了特产税、更新造林费、林业建设保护费、乡镇管理费、教育附加费、道路维护费等,减免或取消的税费约占木材销售价格的40%(按2003年木材销售价格测算)。
3、木材价格大幅攀升。1997年~2002年,我县木材平均价格每立方米390元。由于木材市场开放、房地产市场升温、木材加工企业骤增等因素的影响,我县木材价格从2003年~2008年年均递增约10~15%,每立方米升值约300~400元。以我县口径8~12厘米的杉木价格为例,从2003年的每立方米430元,上升到现在的每立方米780元。
4、林木自然生长增值。由于林业自身特点,据我县资源调查,用材林林木蓄积每年每亩约增长0.4立方米,有些地方可达0.6立方米以上。10年前购买的中幼林,经过培育,每亩平均自然增长蓄积约5立方米。按现行我县活立木转让价每立方米约300元计算,10年来每亩林木自然增值约1500元。
5、林木转让逐步规范。一是1997年7月30日省人大通过《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但由于全省绝大部分县(包括我县)没有森林资产评估、评审机构,在此期间转让的林木资源多由村委会自行评估出让。二是2002年以前,由于林业税费重,木材产销不能直接见面,林权单位采伐木材收益低,林农、村委会对林木并不重视。加上当时农村各项公益事业建设任务重(比如,教育部门两基验收、道路交通建设、饮水工程、通电视、电话等公益性项目),缺乏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买卖青山,故在此期间,较多林木被流转。据不完全统计,我县各村的集体商品林约80%在2003年以前被转让。三是2003年县政府出台文件,规范林木转让行为后,我县林木转让逐步规范。特别是2004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后,村民民主自治议事程序更加规范,此后林木资源流转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6、林木流转日趋活跃。2003年开始,由于税费减免、产销直接见面、金融部门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后,林木交易市场日益活跃,不少林木经过多手转让,价格逐步攀升(如有的林木业主在1998年以10多万元价格买到的林木,经过多手转让后,现林木业主转让成本达到100多万元)。并且有的山场林木已采伐变现,而这些行为并非《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所能衡量和评判。
总之,林业经济利益经历了漫长的、复杂的调整过程。而白莲镇外出人员多、在外时间长、回乡少,对林业政策法规、林业改革变迁过程不够了解,用今天的林木转让规范衡量过去的林木转让,用今天的价格简单对比当时的价格,由此质疑林木转让的合法性。以上是这起群体性上访的主要原因。
由于上访村民长期在外,对村务管理情况特别是村财使用情况缺乏了解,加上个别村在村务管理、村财使用确实存在一些不够规范行为,以及个别村干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部分村民对村务管理情况特别是村财管理方面产生怀疑,认为村干部有严重腐败问题。这也是这起群体性上访的原因之一。
(三)信访特点
1、组织严密。这起信访是以大王村在外务工经商人员为主的、有组织、有策划、有串联、有集资的群体性信访,他们有统一行动计划、统一诉求目的,诉求期望值过高,化解工作难以开展。
2、流动性强。上访村民长期在广东、浙江、江苏等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经商、办厂,流动性强、分布广,难以面对面地与他们进行深度沟通,加上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散布谣言,容易出现反复。
3、涉及面广。白莲镇部分村民(以大王村、大里村在外村民为主)到省里上访2批、100多人次;到县里、镇里上访的村民涉及到10个村(大王、大里、白莲、天许、古楼、小王、三溪、村头、铜岭、勘厚);上访村民有诉求的林业合同211份,占所有林业合同284份的74.3%;涉及森林面积52875亩,占所有森林面积203703亩的26%。
4、调处难度大。群众反映的林业合同有的是1998年以前转让的,有的是近几年转让的;有林木转让合同、林地租赁合同,也有毛竹山承包合同。这些合同调处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复杂,上访村民诉求期望值过高,且无法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法规,造成期望值与现实反差很大。如何准确把握政策,处臵好这起群体性上访,不是独立的个案,关系到林业的全局与林区的稳定,涉及到林业的历史与现实、林业政策法规与其他政策法规的相互联系,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调整和合法权益维护等多方面错综复杂问题。因此,调处难度大。
三、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
省、市对白莲信访问题十分关注,省政府冯声康秘书长在2008年8月1日《省政府总值班室值班信息呈阅件》上作了重要批示;省林业厅、省监察厅、省信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信访工作督导组分别于2008年8月5日、13日,2009年3月11日对我县处臵工作进行督导;市委书记黄琪玉、市长刘道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亲临将乐指导;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林纪承,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梁晋阳,市人大副主任黄作文、副市长洪明德等市领导多次亲临将乐指导;省、市林业部门多次组织督察组到我县进行业务指导,就解决好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2008年7月14日~17日,省政府林权调处办张祖密主任、省林业厅林业公路养路总站站长林炳淦一行,亲自到白莲镇连续召开5场村民接访会,与村民代表面对面开展林业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2008年11月18日,市政府组织市林业局、信访局组成调查组到白莲镇对群众反映的林业信访问题进行调查,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了解群众的信访诉求,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并就如何做好息诉息访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此外,省、市其他有关部门也多次到县、镇、村指导信访处理工作。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高度警惕,有关部门认真负责、相互配合,依法依规、稳妥处臵,全力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一)主要措施
信访问题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及时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部署,同时进一步组织力量,调查核实,依法依规,稳妥处理。
1、高度重视。县委书记亲自抓,随时掌握重要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方案和措施,做到科学调度、统筹兼顾、积极应对,并多次深入白莲镇了解情况、靠前指挥,与有关人员谈话;截止目前,先后主持召开4次县委常委(扩大)会议、23次县委专题会议、14次书记办公会议、15次工作通报和汇报会,分析情况、研究措施,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进村入户下访接访、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全力稳定群众情绪、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精心组织分村对话、防止事态扩散蔓延等工作,并对上访村民诉求的答复和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性意见,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县长多次召开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深入一线开展工作,分别在白莲镇政府、县政府、省信访局直接与村民对话7次;经常与上访村民沟通联系,听取诉求,释疑解惑,稳定民心;靠前指挥,经常听取各个工作组汇报,先后19次深入白莲镇,直接了解和掌握动态,及时调度、及时部署,指导和帮助各工作组解决问题,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部署的落实。
2、强化组织。为了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县委、县政府于2008年7月1日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副县长为副组长的白莲工作小组,抽调了6名县(处)级领导、8名科(局)长和150多名工作人员组成,下设10个林业调查组,做到每个村有一名县(处)级领导挂包、有一名农村经验丰富的科(局)长负责,调查组成员由县有关部门的专业业务人员和了解村情的白莲镇领导、工作队长组成,具体负责各村的调查工作。同时,为了确保调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村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6~10名诉求代表,参与各村林业调查的全过程。白莲工作小组根据村民信访诉求,把林业合同作为重点,逐一调查核实。并抽调县法院、林业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及政府法律顾问组成会商小组,对各村调查组提供的林业合同处理意见进行会商,确保林业合同的清理过程统一有序、依法依规。
3、认真调查。县调查组历时2个多月,克服各种困难,对群众反映的林业和村财诉求问题进行了逐一调查核实。调查组进驻即日起,通过向村委会、山林业主征询合同、县林权办核对合同的方式,对全镇林业合同进行全面摸底,于2008年7月10日将收集的283份林业合同按自然村分村公布;合同公布后,各调查组深入村户,认真收集群众有关林业合同的诉求;诉求合同收集后,由各村调查组与群众诉求代表一起对诉求林业合同逐份进行内业和外业的调查取证,查摆问题,收集合同签定的有关详细资料,并对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政策逐份合同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各村的林业合同调查报告初稿。期间,县调查组根据群众诉求内容查阅了大量的镇村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合同原件等资料,走访了有关村干部、林木林地转让业主,全面调查了解有关合同签订的详细内容。同时,累计对210片49433亩山场进行了外业实地调查核实,并对群众特别关注的重点合同、重点山场多次组织包括诉求代表在内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例如群众对大王村老虎石山场转让面积有争议,县分管领导、县林业局局长、林业系统党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镇村干部和群众诉求代表先后8次到现场实地调查核实;白莲村所有山场都现场调查核实2次以上(其中红旗寨山场现场核实次数达4次)。在此基础上,由会商小组对各村的调查报告初稿进行会商,对在会商中发现疑问的合同,由各村调查组重新补充调查,最后形成正式的林业合同调查报告。截止目前,在各自然村公示林业合同283份,收集村民诉求合同211份,通过调查会商逐份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建议终止合同61份,建议完善合同106份,建议维护合同34份,另有10份合同因找不到山林业主等原因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4、依法处理。调查报告形成后,各村开始进行林业合同后续处理。分三个阶段:一是调查报告公布阶段。在各村调查报告形成后,县调查组及各村挂村领导分村召开村两委会、党员大会、老干部会进行通报,取得村干部、党员、老干部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至目前,全镇共召开村两委会、党员会、老干部会106场(次)。在各方面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各行政村将调查报告公布到各自然村,广泛征求意见。二是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阶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委会提交处理意见,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合同处理意见进行表决,确保后续处理合同的合法性。2008年9月份以来,全镇各村共召开村民代表会议28次,对调查组提供的211份林业合同处理意见进行了充分讨论,最后表决通过了139份林业合同处理意见,其中同意终止48份,同意协商完善68份,同意维护23份。目前还有72 份合同尚未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其中建议终止合同13份,建议协商完善38份,建议维护合同11份,10份合同待进一步调查核实。三是林业合同协商谈判阶段。村民代表决议形成后,各村进入合同谈判阶段。对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终止和完善以及维护的林业合同,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群众诉求代表与山林业主本着“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依法处理,依法办事,最大限度为村集体、林农争取利益”的原则,进行合同协商谈判。为促进各村尽快理顺山林合同,我们对存在争议的山场采取暂停林木采伐、林木流转、林权证办理等方式,进一步敦促山林业主积极与村委会协商。截止目前,除个别业主无法找到外,各村都与有关山林业主进行1次以上的协商谈判。有的重点合同还进行了多次的协商,如小王村毛竹山合同,县有关部门领导、挂村领导、村两委、诉求代表与业主余清芳、张广基、吴冬贵、吴美雄等人协商谈判次数达12次,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再如村头村社公坑等5片山场,县有关部门领导、挂村领导、村两委已与业主杨其南、潘金财协商谈判7次,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5、做好答复。针对白莲、大王、大里、村头、小王等村群众到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白莲镇在县监察、林业、信访等部门的协助下,通过认真调查,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及时以镇政府名义予以了答复。白莲、大王、大里村的答复件由镇、村干部直接送达信访人本人,村头、小王村的答复件因信访人外出,已通过挂号信方式送达。信访人接到答复件后,至今未向县政府提请信访复查。
(二)工作进展
通过近一年认真细致的工作和调查处理,各项处臵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止目前,白莲镇有林业合同诉求的10个行政村(全镇共11个行政村)中,7个村的林业问题已基本解决,目前群众没有新的诉求。特别是三溪村诉求代表已将集资的上访资金(每户100元)退还给村民。另外3个村主要问题虽已基本解决,但部分群众仍有一些看法和意见。
通过调查,白莲林业资源转让情况基本理清,存在问题基本得到处理。一是村集体、群众利益得到维护。截止目前,全镇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组织村委会进一步与业主协商,重新签订的林业合同或补充协议有73份,其中终止29份,收回林木和林地面积5367亩;协商完善44份,面积11671亩(主要是一次性补偿现金和调整提高林地使用费标准),各村不但获得一次性让利补偿款合计79万元,还有了长期稳定的山林地租收入。例如三溪村通过对6份、涉及896亩的林地转让合同进行协商完善,林地使用费由原来的平均5元每亩/年,调整提高到约13元每亩/年,每年可增加村财收入1.14万元。再如,通过协商,小王村全体村民得到每人每年75元的毛竹山让利补偿款。二是村集体林地、林木管理更加规范。通过林业调查清理,目前白莲镇属村集体的林木原则上不再进行流转,时机成熟后采取全体村民分山或均股的形式进行分配。例如2008年底村头村对采伐后收归村集体的两片造林迹地,采取全村公示征集入股者并推选一名代表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进行造林,并以该代表名义向林业部门申领所有股东联户的林权证。再如白莲村对终止后收归村集体的4片786亩毛竹山,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将其分给本村群众承包经营。三是有关案件得到查处。通过村财和林业合同清理,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2名村支部书记因经济和林业问题被撤职、开除党籍,2名村主干因村财管理不规范受党内严重警告处理,1名村主任涉嫌经济问题正在接受司法部门调查。查处了林木招投标买(串)标案3起,盗滥伐案件4起,有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存在困难
白莲镇信访问题处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林业信访后续工作的处理。
一是部分诉求村民对林业合同涉及的法规政策不能全面准确理解,又不能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地看待林业资源转让合同,片面地以现有政策和规定衡量过去的林业资源转让行为,思想上仍然认为“凡是未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的山场转让一律无效,凡是未经公开招投标的山场转让一律无效”,对林业调查组调查核实后认定的维护合同和部分调整利益的合同不接受。至目前,村民有诉求的211份林业合同中的72份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无法形成,后续谈判工作难以开展。例如,天许村共召开8次村民代表会议,前6次村民代表会议没有一份林业合同处理意见获通过,第7、8次村民代表会议38份诉求合同中通过7份终止合同及17份协商完善合同,其他13份终止合同、1份协商完善的合同未获通过(未通过的13份终止合同涉及本村人承包和受让,村民代表因害怕得罪本村业主有意进行回避,造成决议无法获得表决通过)。再如大王村召开4次村民代表大会,53份诉求合同中仅通过10份终止合同及1份完善合同,其余2份终止合同及40份完善合同都因村民诉求过高而无法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是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在解决信访问题工作中受到部分在外村民的指责、辱骂、人身攻击甚至威胁,导致村干部和相当一部分村民代表不愿、不敢正确、积极、认真履职,从而使必需经由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进行决策落实的事项无法进行,严重阻碍了林业合同的后续处理。例如大里村于2008年9月3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该村13份有诉求的合同,依照县林业调查组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后续处理工作,会议对7份合同的处理方案形成了决议,参会村民代表进行了表决,一致同意会议讨论的处理方案。但决议遭到了在外诉求村民的强烈反对,村民代表遭到了指责和威胁,村民代表高其芳、高柏老受威胁后甚至要求将决议上的签名涂去。同年12月19日,大里村计划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但因部分村民代表不愿出席,参会法定人数不足,造成会议无法召开。因此该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事项无法得到落实。再如白莲村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对终止后收归村集体的4片786亩毛竹山,由本村村民内部招标进行经营,招标所得款项80%分给村民,20%由村集体留作运转资金。但因诉求代表傅胜春等人干扰,第一次招标无法进行;第二次招标由傅胜春等人恶意抬高标价后中标,但傅胜春等人至今不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也拒不缴纳山价款,造成该4片毛竹山后续处理工作始终无法落实。
三是有的村民诉求过高,与业主能接受的条件差距过大,无法形成共识,使重新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进度缓慢。特别是对2003年以前转让的山场,虽然有的未经民主议定或公开招标等程序,但山场几经转手,目前持有山场的业主属善意取得,其所支付的转让资金远远超过了村委会转让时的价格,如按照村民诉求强行终止或按村委会转让时的价格协议终止,当前山场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受严重损害,他们无法接受。例如,天许村八仙坑山场因采育场改制,该山场转卖给采育场职工张纯彬等人。村民要求终止合同,村委会多次找业主协商未果。张纯彬提出如合同被强行终止,将把村委会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再如,大里村白石窠山场,业主认为合同依法依规取得,应依法履行,不愿意协商,要求走司法渠道解决。
四是有的需退还业主的款项无法筹措(主要原因一是村财困难;二是群众有分山意愿但又不愿意出钱;三是受白莲信访问题影响,无人愿意到白莲购买山场,村委会终止收回的山林无法变现),造成村委会与业主达成终止协议但无法签订终止合同。例如,大理村刘后山场涉及串标需终止,但因村委会无法筹集40.3万林价款退还业主肖兴腾,造成终止合同无法签定。再如,三溪村盖竹铺山场因村里无法支付9.8万元补偿金而使达成终止协议的合同无法落实。
五是一些林木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无法找到,造成有关合同问题无法调查核实。例如,大里村垅梗山场,三溪村宝珍亭、芦窠山场,因当事人陈祖亮负案在逃(于2009年3月23日抓捕归案),造成林木转让合同签定的有关情况无法了解,合同有关问题无法协商。再如,村头村上亭仔、杨家垅山场,天许村俞厝坑村四角坑等四片山场均因合同当事人王宜春负案在逃,使调查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四、当前及今后工作打算
当前及下一阶段,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态度上旗臶鲜明,措施上扎实有力,方法上宽严相济,舆论上正确把握,进一步加大有关工作的处理力度,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一)进一步做好林业合同处理“回头看”。县委、县政府将在上一阶段工作基础上,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把林业合同后续清理工作作为解决白莲镇信访问题重中之重的工作抓紧抓实,进一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回头看”。对未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合同在时机成熟后尽快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对与业主进行协商未果的合同加大沟通力度,通过多层面的工作做好协商工作;对已协商完毕的合同,抓紧做好合同签订、资金到位、利益分配等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沟通工作力度。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认真研究、梳理林业政策、《信访条例》、省高院《关于林业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林业纠纷典型案例,广泛印发宣传材料,召开村两委、全体党员、村民代表等多种形式会议,向村民宣传政策,讲明道理,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同时,结合县委“进百家门、知百家事、帮百家忙、交百姓友”活动,深入村户进行林业信访问题宣传教育。同时以外出人员返乡座谈会、外出走访乡友、政府群众互动网站建设、提供远程服务等措施为载体,切实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村民的沟通联系,争取得到大多数在外村民的理解和支持,以利于信访问题更快得到解决。
(三)进一步依法依规、强化引导。由于林业政策经历了漫长而深刻的变化过程,林业利益也经历了漫长的、复杂的调整过程,加上还有部分群众对处理林业问题的有关政策还不是很理解,其原有过高的期望值依然存在着,因此还有少部分群众对林业问题的处理仍然存在不满情绪。所以对林业问题的处理,我们一方面将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地认真做好林业合同后续处理;另一方面,将通过做过细的群众工作,疏导化解上访村民的不满情绪,进一步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引导,使其通过正常信访、民事诉讼等渠道解决问题,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