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汇报(精选5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道路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第1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协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协议
甲方:西双版纳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合同法》成品油(危货)运输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是版纳州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关安全责任制度。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组织乙方从业人员学习和宣传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随时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危货运输的要求。
三、甲方首先满足保证乙方的运力要求,制定合理的运费,使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运输淡季或货源不足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乙方的运输,以保证乙方的基本收入,支付的运费为每月结算一次。
四、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调度,遵守国家及公司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保证车辆的良好,并按甲方要求统一公司车辆标识形象,必须保证运输中的成品油安全,若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公司协助解决,但乙方必须承担车辆的所有安全及赔偿责任。
五、乙方挂靠经营的危货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技术标准,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要求的GPS车载终端,并能
有效使用。车辆技术状况,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评定标准为依据,应符合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车况标准。车辆罐槽须经有检测资质的质检部门检测,持有质检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罐体容器检测证书》和《罐体质量检测合格证书》。并按国家规定悬挂、粘贴,危险品标志、标示,保证车容车貌整洁,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配足符合补灭所载货物性质的消防灭火器村。
六、乙方经营危货车辆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的管理,持有与准驾车型相应的有效驾驶证件、危货运输从业资格证、营运证、和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准驾证,具有良好的驾驶操作技能及稳定的心理状况。
七、乙方必须按时交纳保险费不得间断,所保险种必须齐全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货物及第三者保险,保额分别不得低于50万元;商业第三者保险保额不得低于50万元;车损险必须保足,车辆座位险保险保额不低于5万元∕人)保险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安全生产及油品风险保证金伍万元,双方终止协议无违约责任时退还乙方。
九、乙方每年应向甲方交纳贰仟陆佰元挂靠费,每月向甲方交纳按该车的管理费(国内:按该车当月运费的1%计收;境外:按该车实际载重吨位10元∕吨计收),费用由甲方财务在每月结算运费时统计扣收。乙方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转卖挂靠车辆,不得承运公司以
外的油源,但在公司货源不足,又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经公司批准,方可运输。
十一、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不正常少油事件,查有实据,则按当时价格从运费中扣除赔偿,并视情节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取消运输资格。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后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续签。
十三、违约责任,以上条款甲、乙双方须遵守,若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万元。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协议末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发生争议可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2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件
2010-09-02 14:01:22 来源: 浏览次数:01、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机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2、具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1、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机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2、具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3、停车场库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并具有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证明。有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应设置相应数量的封闭型车库。
4、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及有关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持有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考核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须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到5万公里以上。
6、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除必须具备《细则》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5辆以上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3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规章制度
第3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例会制度;
(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有所不同,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审核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实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 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加注原有的其他许可事项及新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3.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六)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1.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履行投入车辆承诺,核实其所投入的专用车辆是否符合许可要求,罐体是否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2.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间6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使用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2.《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车型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四、行政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告许可决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方便货主了解合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公告内容应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车辆牌照号及核定的经营范围,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
五、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七、许可变更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变更地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其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三)许可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收回原证件。
八、终止经营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拟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九、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分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将有关材料存档。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6.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7.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1.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其他存档材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2.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6.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8.《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9.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专用设备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三)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四)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一)审验时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合格证; 2.车辆技术档案,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8.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9.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 10.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
7.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8.审验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业户档案中。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新增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3.新增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是一级。
4.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
5.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新增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三)转籍或过户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求将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出具专用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车辆档案中。
3.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4.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新所有人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四)车辆报停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档案
(一)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
(一)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行业标准。
(二)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整。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0.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3.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1.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22.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第4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
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证道路运输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特与****有限公司签订本安全责任状。
本人自 年 月 日开始担任***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工作,承担安全责任如下:
一、具体危货运输行为前,应首先向公司获取该危货的《技术鉴定书》,根据《道路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管理规定》。掌握和了解危货的性质,以及运输安全防护注意事项,防护措施。
二、明确承运具体危货的数量,起止地点,行车路线,装卸时间及相关情况,全面对照检查承运车辆是否适合该危货运输要求。押运员督促驾驶员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严禁超载、超速、疲劳驾驶。
三、车辆在行驶中要随时注意检查所运物品有无异常情况,发现问题或出现危急情况,除全力抢救外,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司报告,请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或向发货方报告,请求指导派员处理。四、卸载后应对车内残留物彻底清扫和妥善处理垃圾,防止环境污染和引发火灾,车内未经消毒处理,不得装载其他物品。
五、押运员必须按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培训,每月/每人不得少于1次;违者处违约金50元/每次,连续三次不参加学习培训的,责令下车进行整改学习,并处违约金200元;对不参加专项整改学习培训的,解聘,并处违约金200元。
六、在接受运输任务时,必须了解清楚发货地点,货物数量和卸货地点。
七、出车前检查证照手续是否携带齐全、有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是达到一级标准的在用车,车辆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必须配备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标志和标志牌。运输忌火的危险货物,车辆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场所。
八、运输化学品,必须按指定的线路时间行驶,禁止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
九、危险标志夜间可视距离不得低于300米,正常行驶中(70公里小时)紧急制动不移动、不跌落,标志牌反光膜完好。
十、车辆行驶中要随时注意检查所载物品无异常情况,发现问题或出现危险情况,除全力抢救外,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司报告,请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处理。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向公司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严格遵守公司卫星定位系统管理规定,严禁人为损坏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违者将承担修复费用,处违约金1000至3000元。给予处理。
十二、责任人如要求辞去该车押运员职务,必须提前30天向公司申请,待公司新的人员到位后方可离岗。
本责任状一式二份,责任人、公司各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立责任状人:(签名)
公司代表签名:
(加盖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公司安全报告电话:**** 公司安全员手机:*****
第5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调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调度、运行记录台帐
泸水县永康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月日至201年月日车辆调度、运行记录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