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专项工作汇报(精选4篇)_无证行医总结

工作汇报 时间:2021-11-08 07:40: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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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打击无证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2年打击无证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医疗市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无证行医回潮,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按照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结合《2012年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精神,深入开展打击无证行医系列行动,巩固成果,防止反弹,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医疗市场秩序。探索建立黑诊所曝光制度,提示群众安全就医。

二、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牙科诊所” 等黑诊所。对查处过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督办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诊所进行重点检查。

(二)严厉打击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的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特别要加强对新建居民区、早市、夜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中地点的无证行医打击力度。

(三)严厉打击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四)严厉打击药店内设非法坐堂行医行为及内设静点病床,开展非法静点行为。

(五)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黑诊所曝光制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定期曝光查处的黑诊所。每季度曝光一次查处的黑诊所。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4日—6月13日)

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二)集中整治(6月14日-10月15日)

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迎检、总结(10月16日-10月31日)

准备迎检,做好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民生工程,认真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落在实处。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作用,加大乡镇、农村无证行医的查处力度,准确、高效查处。

(二)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托当地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领导机构的组织领导,与公安机关加强配合,形成有效合力,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符合移交公安机关条

件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移交,严惩犯罪分子,绝不以罚代刑。

(三)要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将专项整治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曝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2篇: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协调机制,负责与其他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为监督执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同级监督执法机构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实施考核评估,落实执法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开展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无证行医查处能力和水平。

监督协管员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监督协管工作机制,收集无证行医案件线索。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无证行医查处公示制度,对查处的无证行医案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时,应当使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查询无证行医人员既往受行政处罚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移送。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防范无证行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增强公众防范意识。

第十条 对社会举报或者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并进行核实。对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对无证行医案件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无证行医场所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调取与无证行医有关的合同、票据、财务、账簿以及诊疗文书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明从事无证行医的药品、器械、工具等相关物品和场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对无证行医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监督人员、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按规定在笔录上确认、签名。

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也可以邀请见证人见证签字。

第十三条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监督人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予以指定地点保存或就地保存。

第十四条 需要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等物品不宜当场清点的,监督人员可以使用《封条》先行封装,予以指定地点保存,并告知当事人限期到场拆封清点。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清点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实施,填写物品清单,并签名。

第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一)经核查与案件无关的,依法予以退还;

(二)经核查与案件有关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作为物证;

(三)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予以没收。

前款第(二)项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可以书写为“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拟)于×年×月×日立案,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

第十六条 需要调取电脑、电子产品及互联网相关证据等电子数据的,可以转化为书面材料,并注明来源、时间和材料说明;现场不能转化为书面材料的,可以对证据载体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七条 对调查认定属实的无证行医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

第十八条 对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证行医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为:

(一)在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公告栏或者网站公告;

(二)在无证行医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三)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无证行医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在下列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行政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无证行医查处中,发现有下列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无证行医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的;

(二)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四)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移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非法行医罪犯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再次无证行医的,应当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通报其社区矫正地的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销售药品,或者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应当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不履行本规范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有确切来源的投诉举报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为无证行医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纵容无证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现无证行医行为未及时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无证行医行为涉嫌犯罪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索取、收受无证行医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打击无证行医总结

杏花岭区卫生监督所

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杏花岭区卫生局2009年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及我所制定的《实施方案》的安排,从8月初到9月底对辖区内无证行医诊所展开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顿活动。

为切实落实好此次行动,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组,召开了全所动员大会。会上所领导要求全体监督人员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无证行医的社会危害性,明确监管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取得实效,切实建立起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此次行动以打击“黑诊所”、“地下性病诊所”、“医疗美容诊所”和药店“坐堂医”为重点。我所在6、7月份摸底排查第一轮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高压态势重拳打击无证行医。对辖区内的所有无证诊所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对已经取缔过的无证诊所进行回头看,对一些死灰复燃重新开业的无证

诊所加大了处罚力度,依法重处,确保其关停、关死;把重心下移,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作为重点区域予以覆盖,加大了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打击力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以举报投诉为线索,查处违规行为。达到取缔一个诊所,震慑一大片的效果。

此次行动我们共打击黑诊所22户,全部依法取缔。其中城市社区4户,城乡结合部6户,农村12户。共出动车辆52台次,出动执法人员120人次,罚款21000元,没收药品器械价值27700元。太原电视台“新闻快车”、“发现”节目和山西晚报进行了跟踪报道。

打击无证行医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后仍是我们工作的重点,把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切实建立起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而努力。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4篇:打击无证行医经验交流

2011年城阳区卫生局依法打击无证行医的工作经验

2011年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长效监管机制的作用,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我所根据《城阳区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2011年)及《城阳区卫生局关于打击无证行医充分发挥“前哨”作用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强化对全区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继续加大对无证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医疗市场的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实际工作中具体做法如下:

一、制定并下发专项规定

2011年3月23日制定并印发《城阳区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至各相关单位及科室,要求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各相关工作。成立了城阳区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了城阳区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网格划分示意图、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考核方案等。该方案着重对无证行医的监管工作程序以及对打击无证行医工作不力的单位及个人的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二、举办专项工作培训班

2011年4月15日,在卫生局专门举办了医政执法培训班,参加范围为监督所全体执法人员及各工作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站所有执法人员,主要结合《城阳区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行医尤其是无证行医的工作进行部署,对取缔无证行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对参会的所有人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医政执法知识培训,会中对一些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体讨论,并最终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做好无证行医信息摸底上报工作

规定出台后,监督所根据方案要求先后两次专门下发了摸底排查无证行医(包括无证开展中医、针灸、西医、口腔;一证两址;药房坐堂行医;无证医学美容等)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工作站督导各“前哨”(实际名称为第三级管理网格)按职责要求将各自辖区内存在的无证行医行为全部摸清。各工作站将各“前哨”摸底情况汇总,分别于6月份和10月份统一将无证行医详细情况(无证行医详细地点、负责人姓名、非法行医持续时间、非法行医的种类等)通过邮件的形式报至一级管理网格,两次上报的无证行医共60余家。

四、各工作站打击无证行医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制定打击无证行医具体方案

8个工作站均根据各自辖区内存在无证行医的不同特点,制定了适合自己辖区情况的打击无证行医实施方案。

监督所根据8个工作站制定的打击无证行医实施方案,专门统一制定下发了全区《取缔无证行医方案》。

(二)8个工作站与各自所在的街道办、公安、工商等部门积极协调,通报辖区内无证行医情况,争取取得上述部门的支持。

五、取缔无证行医工作(一)取缔无证行医专项行动1、7月4日至7月15日同公安、工商、街道办联合执法,共分成两个执法组,出动车辆8部,执法人员30余人,对全区存在的40余家无证行医场所进行联合取缔,没收药品50余箱、医疗器械12件、拆除非法医疗广告门头20家。

2、10月下旬至11月初同各工作站配合,出动车辆6部,执法人员20余人,对全区存在的20余家无证行医场所进行联合取缔,没收药品30余箱、医疗器械7件、拆除非法医疗广告门头9家。

(二)取缔无证行医日常工作

2011年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共发现无证行医30余家(次),均予以现场取缔,没收药品17余箱、没收非法医疗广告单200余张、拆除非法医疗广告门头26家。

六、正面宣传与整治曝光

邀请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记者参与执法行动,对非法行医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2次,及时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保持高压态势,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和整治工作良好氛围,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

七、对违反打击无证行医有关规定的处理

2011年5月18日区卫生局对某二级管理网格对辖区内“前哨”上报的无证行医行为未进行及时查处,也没有按规定上报一级管理网格的行为,在全区卫生系统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根据“考核方案”的规定给予扣分处理,责令立即改正同时对此事件作出深刻检讨。卫生局还要求其它各单位要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网格化职责,立即行动起来,严格按《城阳区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等规定做好各自辖区内医疗市场卫生秩序日常监管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发生。

目前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正逐步发挥出巨大的成效,医疗卫生监督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程序化,“前哨”也一直动态的监控无证行医行为的发生,积极配合一级、二级管理网格打击无证行医行为,目前为止城阳区已有效的遏制了无证行医的发展,使医疗市场秩序趋于稳定,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医疗机构监督科 2012年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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