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队高层建筑工作汇报(精选8篇)_消防大队建设工作汇报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9-06 07:37: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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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报告

昆明安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关于重大天气安全生产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昆明市液化燃气管理处:

安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根据昆明市液化燃气管理处《关于做好重大天气安全生产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做好昆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17〕559号)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并成立了重大天气安全生产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雷

组员:徐广利、孙冲、聂元森、申羊洋

公司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它高层民用建筑内,认真组织摸底排查结果如下:

1、认真做好恶劣天气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气站工作人员清理疏通排水沟、防洪沟,自检自查气站围墙基础牢固情况,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确保气站安全;

2、我公司气站、门市均无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门市、仓库,无瓶装液化气供应管道。

安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2017年9月18日

第2篇:高层建筑消防治理(推荐)

高层建筑消防治理 |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需知

2017年6月14日,英国伦敦一高层公寓发生大火,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令人震惊,教训极为深刻。要预防高层建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升物业服务工作人员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是非常有必要的。

那么火灾发生时,物业应当做什么?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应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人员疏散: 1 启动设施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确保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广播引导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利用火灾事故广播系统最大音量不间断播报火灾发生楼层、火势蔓延情况,引导人员疏散。

组织疏散

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烟面具,携带手电筒、救生绳、湿毛巾等自救和救生设备,按照“着火层—着火层以上—着火层以下”的顺序,通过疏散楼梯、楼顶平台、室外连廊,组织人员疏散。协助救援

疏散过程中,工作人员要逐层排查、营救被困人员,清点疏散人数,对一时无法疏散的被困人员,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安抚,防止盲目跳楼,并积极协助到场消防队员组织营救。

物业应当如何

日常管理消防设施?要自备必要消防器材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办公室,门卫、治安岗亭等场所,集中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火栓扳手、救生绳、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通讯器材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以备不时之需。要确保疏散设施完整好用

火灾事故广播是引导人员疏散的核心设备,在安全疏散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要定期进行检测、维保,确保完整好用,同时强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等设施管理。要严格落实高层建筑“三禁” 开展防火巡查,严禁楼道存放杂物、严禁楼道停放电动车、严禁管道井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要加强日常消防宣传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建物业志愿消防队。适时组织社区、物业人员、居民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鼓励、引导居民家庭配备防烟面具、手电筒等救生工具。

第3篇:消防大队工作汇报

二七大队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二七区是中部地区最大的交通枢纽区和商品集散地,是郑州市重要的工业新兴区。辖区总面积156.2平方公里,城区面积32.7平方公里,总人口99万,常住人口65.9万;区辖5个公安分局,1个乡、1个镇、13个街道办事处。大队下辖**个中队,**个现役中队,**个混编中队,现有人员**人,干部**人,战士**人,合同制队员**人,文职人员**人。现有执勤车辆**台,行政车辆**台,宣传车辆**台。

近一阶段,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大队按照“规范、尽责、创新、和谐、稳定”的总要求和“忠诚消防、文明消防、阳光消防、效率消防”的工作宗旨,遵循“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消防管理理念,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两个稳定”为目标,脚踏实地抓落实,立足长远求发展,实现了整体工作有推进,重点工作有突破,日常工作有创新。

一、坚持政府主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消防工作稳步、快速发展,大队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为契机,积极抢抓机遇,主动汇报,得到了区委、区政府大力支持,进一步加大了消防经费投入,区**委书记、**区长还每月专题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督促问责。今年,区政府进一步加大网格化建设力度,将网格化建设工作任务量化分解到各乡镇办,并在去年开展的对各乡镇办、公安分局消防工作“月考评”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加大奖惩力度,有力推进了基层工作的开展。全市“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区政府迅速于1月6日组织各单位、部门召开了工作推进会,对圣诞、元旦消防安保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进入元月,面对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区政府接连召开紧急会议,下发工作方案,动员全区力量深入开展了“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和人员密集居住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排查整治,主管副区长王玉红、王启树、王天福还坚持每周带队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确保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坚持部门联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冬防工作开展以来,大队紧盯二七商圈人员汇集区、商场市场云集区、在建工程密集区、仓储聚集区四大防控重点和圣诞节、元旦等重要节点,积极联合工商、文化等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深入开展了“平安护航”1号消防安全清查整治行动、“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等消防安全集中清查整治行动,始终保持严打火患的高压态势。开封市兰考县“1.4”火灾事故发生后,我们深刻总结事故教训,立即动员全区各乡镇办、公安分局及民政、教育、建设、文化、卫生等部门,迅速组织对全区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工地民工宿舍、医院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居住场所开展了“拉网式”的大排查,共摸排登记各类场所**家,其中社会福利机构**家,幼儿教育机构**家,午托部**家,学校及培

训机构**家,小旅馆**家,建筑工地**家,医院**家,公共娱乐场所**家,各类员工宿舍**处,目前正在联合各相关部门逐家进行检查整治,确保不漏过一处隐患。今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后,我们按照单位类型和区域对全区**家区级重点单位进行了细致分类,并以“四个能力”建设、户籍化管理和“红水桶”工程为抓手,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逐一指导单位建立完善各类消防管理档案,督促全区3万余个“九小”场所配备消防“红水桶”,全力提升社会单位抵御火灾危害能力。

三、坚持全民参与,大力营造消防宣传良好氛围

我们以有火必训、有会必训、有演必训、有用必训“四个必训”和“五进”活动为抓手,不断拓展消防宣传渠道、创新消防宣传形式,利用社区宣传栏、楼院提示牌、各类户外视频等媒介,持续开展了消防法规、消防常识、家庭“四件宝”等宣传教育活动。冬防工作开展以来,我们还结合冬季火灾特点,充分发挥大队流动宣传小分队、社区保安巡逻队、消防志愿服务队作用,定期向社区居民发放消防法律法规读本、消防警示漫画等消防宣传读本,让人民群众能够随时随地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在全区大力营造“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学习消防”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战备管理,不断提升部队综合实战能力

为确保部队高度稳定,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部队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继续开展“六无一创”活动,以“一失万无”的高度责任感,突出抓好安全工作,每月设立5000

元安全奖,每周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坚决“把人管好、把车管住、把酒管死”。同时,大队从砺练精兵入手,按照“紧贴实战、突出能力、促进转型、系统完善”的练兵思想,定期组织官兵深入辖区重点单位开展“六熟悉”演练,并要求大队相关防火监督员参加,进一步强化了官兵对单位建筑内部自动消防设施的熟悉度,确保做到“一口清”。目前,大队正在开展新一轮的水源普查,对所有执勤车辆装备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我们还以打造中原消防“铁军”为抓手,全面强化官兵体能技能训练,每月拿出2000元专项资金,组织四个中队开展岗位练兵“月比武”活动,以练兵摔打部队,在实战中考验部队,时刻保持部队旺盛的战斗力。

尽管我们工作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很多不足。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督查为契机,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创新亮点,以滚石上山的精神、坚忍不拔的毅力、奋发有为的举措,开拓进取,克难攻坚,力争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佳绩。

汇报完毕。

第4篇:消防大队工作汇报

消防大队工作汇报

【篇1:公安消防大队工作情况汇报(绝对原创)】

一、人员、设施及装备情况

二、部队教育与训练管理情况

(一)深化官兵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军和公安现役部队政治工作会议以及总队党委一 — 1 —

届三次、四次会议精神,以开展“学习践行强军目标,做新一代革命军人”主题教育为契机,以党课教育为切入点,积极组织中心组学习,扎实开展政治教育知识抢答赛、辩论赛等经常性思想教育活动,不断筑牢官兵警魂。

(二)强化部队业务训练管理。坚持以业务训练为主线,聘请专业教练进行军体教学,持续开展“六熟悉”和预案制作及演练,不断修改完善灭火救援指南,全面摔打磨练作战能力,独立作战能力得到砺炼和检验,官兵基础体能、基本技能、合成训练水平得到持续加强。2013、2014年度,大队先后获评“先进党委”、“先进大队”、“勤政廉政先进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所属中队连续两届在总队举办的各类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连续三年荣获“先进中队”荣誉称号。

三、社会火灾防控情况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区委、区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主要领导多次带队检查消防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区政府多次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二)镇街部门联动发力。各镇街、各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积极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人、责任到人。

(三)依法强化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每日一查、每周一调度” — 2 —

工作制度,采取常态整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每天至少组织3个检查组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不间断消防监督检查。

(四)强化宣传教育。坚持宣传教育“七进”常态化,开创消防宣传新路子,携手华龙网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总动员”活动,积极扩大群众参与度,消防自防自救能力得到极大提升。近两年来,共检查社会单位 家,发现火灾隐患 处,督促整改隐患 处,临时查封场所 家,责令“三停” 家,罚款 万元,保持了全区火灾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2013年大队获评“清剿火灾隐患先进单位”,2014年获评“执法质量考评先进单位”。

四、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二)火灾防控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全民火灾自防自管自控意识淡薄,火灾防控能力薄弱。二是市政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筹性规划,不能满足中长期消防安全工作需求。三是在实际生产和作业中,漠视消防的行为和现象屡见不鲜,— 3 —

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力度急需加大。四是部分单位消防意识不强,消防法治思想与执法行为需持续巩固加强。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管理教育,树立“消防军人的样子”。规范一日生活制度,规范内务设置,强化队列训练,增强军人意识。严格管理与体技能训练,提升战斗综合能力。强化预案制作与演练,提升灭火与抢险救援的技(战)术水平。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教育,提升官兵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别是提升领导干部及防火岗位干部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与执法水平。

(二)狠抓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广度和深度,巩固“全民消防总动员”成果,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三)转变工作模式,提升执法质量与效率。重点强化业务理 — 4 —

论学习,提升防火监督及灭火救援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加强装备建设,提升应急处突能力水平。强化消防装备提档升级,重点完善压缩空气泡沫车、多功能应急救援车等城市主战车辆、灭火救援装备以及个人防护装备配备。

各位领导,今年辖区火灾形势总体平稳,未发生亡人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消防安全难度更大、任务更重,大队现有的消防力量与体制建设已相对滞后,需要上级机关及领导们的大力关怀与帮助。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习总书记“能打仗,打胜仗,作风优良”的最高指示,团结一心,锐意进取,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优异的成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对大队的关心和支持!真诚祝愿各位领导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5 —

【篇2:消防大队工作情况汇报】

清苑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2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总结汇报

2012年以来,清苑大队在支队党委、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围绕今年“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大力构筑“防火墙”工程,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与支队签订责任状要求,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现将2012年以来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开展情况

为切实做好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我大队积极响应总队、支队号召,适时改变工作思路,转移工作重心,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工作。

为切实加强“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大队及时制定了《清苑县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工作方案》,并提请县政府主管领导于7月11日组织召开清苑县2012年消防工作会议暨“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部署会。县公安局决定成立“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总指挥部,由陈建民副局长任总指挥,杨奕伟大队长任副总指挥,督察、治安、交通、经文保为指挥部成员。

1.认真调查摸底。根据方案部署,我大队认真开展重点单位调查摸底工作。主要是摸清全县各类重点单位、重大消

防危险源和“十八大”有关场所特别是向北京供电、供气、供油、供水、供热等要害单位的基本情况,分类分级建立工作台账,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六熟悉”活动,6月底前,完成全县所用重点单位、重大消防危险源和“十八大”有关场所的“六熟悉”工作。2.组织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我大队根据“十八大”保卫要求及辖区实际情况,主要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向京“四供”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及在建工程等三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通过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巩固“清剿火患”战役和“燕赵春雷”系列行动成果,对前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活动,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遗留隐患全部消除,坚决防止隐患反弹。开展消防、治安、经文保等警种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摸清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底数,督促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发改、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高层、地下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的排查整治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监管,全面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制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三项制度。

3.强化灭火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完成全县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灭火救援和反恐处突的预案演练工作。对高层、地下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全面“六熟悉”,切实掌握建

筑结构、建筑材料、消防设施、进攻路线、火灾特点等情况,并对单位、场所固定消防设施,内部和周边消防水源、交通道路,移动消防装备的供水能力进行全方位实战测试。

4、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突出抓好媒体、培训和社会消防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集中力量掀起声势浩大的消防宣传教育高潮,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阵地、街上有标语、社区有专栏,全方位、多角度地向群众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要对辖区社会单位、农村和社区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指导社会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三提示”,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1、全面推进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各地实际,深入推进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作用,落实派出所“241”监督执法工作模式,逐村逐社区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城中村”等小场所、小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台帐,对排除出的所有隐患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同时加大业务指导、执法服务力度,督促和帮助单位及时整改隐患,对存在隐患严重的单位依法上报当地政府坚决采取关停整改措施,9月初,确保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全部消除。

网格化、户籍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大队严格落实市消安办《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达标暂行标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单

位实际,我大队制定相关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提请政府、协调各部门发动基层全面推动本地网格化管理工作向纵深开展,6月底前,已确立北店乡为网格化示范点,逐步完善本地网格化、户籍化管理工作的详细台帐;乡镇、社区通过在主要场所悬挂条幅、设臵展板、电子屏、绘制板报等形式,宣传消防安全常识。营造浓厚消防宣传氛围;每季度组织开展至少1次消防宣传培训,并在责任片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定时定点开展消防巡查,用档案记录。

目前,清苑县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中。

二、部队“两个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

我大队坚持用“两个经常性”工作推动消防事业发展,努力在学习上求深入、在领悟上求透彻、在践行上求实效。一方面大队领导与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强“两个经常性”工作的成效,确保部队的高度稳定。每月不少于一次地组织和开展各种竞赛活动,如美术、棋类、球类等小型比赛,使官兵既有娱乐时间,又有自我表现的机会,同时还缓解了训练压力。另一方面注重战训结合,牢固树立“练为战”的思想,积极做好平时训练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让每一名官兵深切体会到部队大家庭的关心和爱护,进一步激发广大官兵干事创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积极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我大队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问题和行政责任事故,没有发生一

起因执勤训练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高度确保部队的安全稳定。

三、2012年上半年责任状工作完成情况:

1.消防经费落实情况。根据财政部(财防[2011]330号文件)要求,为达到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1]8号)的经费保障标准,我大队积极向县政府申请消防经费共计215.73万元,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当前,消防经费已到账207.55万元,基本满足了消防各项工作开展的需要。

2.消防专职队员招录进度。为进一步加强战备执勤及灭火应急救援力量,落实《关于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1】8号)文件精神,我大队今年应招满30名专职队员。我大队积极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专职人员招录工作,至今共招录队员25名,离目标尚差5名,进一步增强了队伍实力。

3.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责任状要求,我大队今年需新购1部曲臂登高车和一部小型宣传车,现曲臂登高车经费已经落实,正在向支队提交请示,联系采购,消防宣传车采购于年底前完成;清苑县新建消防站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前期手续具已齐备,招投标程序已于6月11日进完成,现进入现场施工阶段,预计今年年底可以竣工。

四、网格化、户籍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我大队严格落实市消安办《关于印发〈保定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达标暂行标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篇3:消防工作汇报】

消防《一法一条例》执法工作汇报

自新颂布的《消方法》(2009年5月1日)和《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市委、市人大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消防支队、高新区消防大队的监督指导下,公司消防工作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司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我们公司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公司消防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消防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抗御火灾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未发生火灾安全事故,2013年被评为省级消防先进单位,为公司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环境。

一、消防安全工作:

(一)、坚持宣传先行,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一是以《一法一条例》为主线,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结合新时期信息传播特点,在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我们运用公司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和消防宣传车、橱窗、横幅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一法一条例》,宣传横幅10余条,出宣传板报20余次,并邀请消防大队的领导来公司给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培训,开展消防演练工作。

二是广泛开展“三基本四进入四提高”活动

即消防基本知识、消防基本技能、火灾逃生基本方法进企业、进部室、进住宅小区、进家庭;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检查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单位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纳入职工岗前培训计划,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家属小区通过将消防工作纳入小区建设计划,大力创建“消防安全文明社区”使消防知识和技能渗透到社区家庭。三是大力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培训工作 按照市消防支队、高新区消防大队的要求,公司消防办每年分期、分批、分层次开展重点岗位、特殊工种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公司派5-7公司消防管理人员到省消防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年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组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消防逃生演练工作,拥有义务消防管理员20余人,消防安全知识讲座10余次,组织单位进行消防灭火逃生演练8次,受培训教育干部职工达3000余人(次)增强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坚持责任到人,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公司成立了由总经理为组长,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单位相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机构15个,形成自上而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消防工作责任网络。公司将宣传教育,火灾预防能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防火安全责任制目标纳入公司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初公司与各单位各部室签订《社会消防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召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会议,通报火灾预防情况,分析研究公司消防安全形式,安排部署全年消防工作,总结讲评消防工作中好的做法,改进不足,调整阶段性,预防重点,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问,处处有人管,年底组织对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检查进行检查、考核。

(三)是坚持依法治火,抓抓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整改,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一是大力开展消防专项治理

为有效挟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我们始终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逐一整改,逐一督办,一个也不放过的要求,针对公司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一些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由公司消防办、安管办组织,通过各部门联动,自查自改,先后开展对公司的职工公寓、食堂、办公大楼、车间,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消防专项治理活动。在整治期间,我们多次深入单位检查指导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促进了整改工作的落实,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5处,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对于一些隐患一时还难以消除的,为努力做好防范工作,我们在抓好消防宣传教育的同时,经常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限期整改。

三是加大消防执法力度 市消防支、大队认真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结合不间断的专项整治工作,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大消防执法力度,今年消防大队多次到公司进行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发现公司消防隐患2处下达了整改责任书,通过加大消防执法力度,有力地推动了《一法一条例》的贯彻落实,并接待大防教导员的消防廉正的走访工作。

(四)坚持防消结合,加强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不断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依法抓好火灾预防工作的同时,我们高度重视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为保障消防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做好充分准备,公司先配备消防管理员20名,成立以各单位安全管理员的义务消防队。公司投资上百万对烤漆车间进行消防改造工程,安装自动报警、喷淋系统,此工程按照消防程序到消防支队进行申报、验收、审查,并依法颁发各种凭证,在公司重点部位增加消防栓5个、灭火器20余只、消防沙10立方,不断完善公司内部的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的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最大限度的减少了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存在的问题

在市人大、市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的监督指导下,公司在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方面取得一点成绩,消防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但是消防工作也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还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消防安全形式十分严峻。

一是社会消防宣传需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是易燃易爆场所,重点部位火灾隐患不能忽视。

三是火灾隐患仍然存在,整改中存在一定难度。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针对我公司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社会消防宣传和单位的主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2、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治理力度,坚决整治预防新隐患。3、不断完善公司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以上简要汇报是公司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的具体情况,今后我们进一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不断探索消防安全管理常效机制,努力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消防安全环境.。以上汇报如有不足不当之处,恳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第5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深刻吸取近期多起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我单位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一是承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是承诺开展“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认真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三是承诺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电工,确定建筑“楼长。

四是承诺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的设置和封堵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管井内不堆放杂物,日常管理到位。

五是承诺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不超标,燃气管线敷设、安装符合标准,落实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

六是承诺不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不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管道井、电缆井内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

七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装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组织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明确维保责任。

八是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上岗之前全部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做到每名员工懂消防常识、懂器材使用、懂自救技能。

九是保证本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十是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严格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十一是发生火灾时,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疏散人员,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二是做好微型消防站和区域联防组织建设工作。保证完成微型消防站建设,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火警,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并能联动周边区域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力量。

单位(盖章):

承诺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时间:

第6篇:物业高层建筑消防演习方案

物业高层建筑消防演习方案

一、消防逃生演习流程:

1、分组:总指挥、灭火组、疏散组、警戒组、后援组、工程组、群众组

总指挥由公司指定人员,灭火组、疏散组、警戒组随机分配参培秩序维护人员并选出组长,后援组由该项目客服担任,工程组由该项目工程担任,群众组由项目保洁绿化人员扮演。

2、职责: 总指挥主要职责

(1)统一协调管理处各部门应急救援工作;(2)组织制定并实施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方案;(3)统一调配救援设备、人员、物资、器材;(4)适时批准启动救援预案和终止紧急状态。灭火组主要职责

(1)负责在火警发生后要迅速赶赴现场指挥灭火;(2)负责报告火灾的扑救情况;

(3)负责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等待调查;(4)承办总指挥交办的其它工作。疏散组主要职责

(1)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易燃易爆物品、受火灾威胁的人员、重要文件及时疏散到安全地方;(2)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3)将受伤群众带至后援组处接受紧急治疗;(4)承办总指挥交办的其它工作。警戒组主要职责

(1)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2)负责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3)保证消防车辆能自由进出,保持小区内外各通道畅通;(4)承办总指挥交办的其它工作。后援组主要职责

(1)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2)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3)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4)承办总指挥交办的其它工作。

3、流程:

(1)由总部工作人员告知监控室具体起火地点,监控员向总指挥汇报情况并安排巡逻人员查看火情,总指挥接到巡逻人员的火警确认后,立即询问清楚情况,之后向各小组队长下达指令。

(2)监控岗通过事故广播发出紧急疏散通知(没有广播的项目此项不进行),广播内容:“请注意,该区域内发生了紧急情况,请遵从物业工作人员的指挥,从最近的疏散通道立即撤出大楼,请千万不要乘搭电梯。”拨打119(以公司驾驶员电话代替,公司驾驶员在接到电话10分钟后开车赶赴现场)。在监控人员确定电梯内无人后关闭电梯使用,并将电梯迫降至1楼。

(3)工程组人员收到通知后分两队,一队立刻检查消防加压水泵、消防水箱和送排风系统的运行情况,另一队赶赴现场关闭天然气或煤气管线、失火层的电源,每完成一步都需要向总指挥进行汇报。

(4)所有灭火组员听到火警信息后,迅速奔赴火灾现场,打开楼道内消火栓的箱门,展开消防水带,水带一头接在消火栓接口上,另一头接在消防水枪上,向总指挥确认楼层电源已经切断后打开消火栓上的水阀开关,进行灭火。灭火处由工作人员随机告知灭火队员是由何种情况引起火灾,由灭火组队员进行回答并演示灭火操作。

以上流程四人一组,每组都要做一遍。

(5)疏散组将小区内易燃易爆物品(事先准备)、受火灾威胁的人员(群众组成员)、重要文件(事先准备一纸箱资料)及时疏散到安全地方。将受灾伤员(指定一名群众组成员)搀扶至安全地点交给后援组。

(6)警戒组组长派人维持秩序,防止围观群众靠近事发地点,安排人员到小区门口引导消防车(公司车辆)进入火场,并指示消防栓位置。

(7)后援组接到通知后准备好湿毛巾、警戒隔离线、急救药箱,在接到伤员后组织简单急救,并向医院请求支援(以总部工作人员电话代替)。

(8)群众组成员事先在起火点的楼道处集合,在火灾发生后,服从疏散组人员的安排撤离到安全地点。(8)10分钟后消防车(公司车辆)到达现场,车辆人员下车向总指挥告知火已被扑灭。

(9)总指挥宣布救火结束,发布解除紧急状态通告。

(10)灭火组成员需将消防栓内的水带、枪头等恢复至原状态。(11)各单位集合到疏散集合地点进行演习小结,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之后将灭火组、疏散组和警戒组的成员进行对换,共进行三次,让以上三个组的成员都能充分了解各组的职责。

二、前期准备:

1、演习所在项目

(1)消防知识及逃生小常识橱窗宣传。(2)对项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检查。

(3)在确定演习时间后,要提前张贴通知,以免业主产生恐慌心理。

(4)准备好水桶、急救箱、纸箱、对讲机等物品。(5)饮用水若干箱。

(6)准备好培训的场地和培训设备。

2、参加演习管理处

(1)做好组织安排工作,提前向人力资源部上报参培人员名单。(2)安排好管理处各项工作,对参培人员进行事先培训。(3)要求员工自行携带纸、笔,穿好工装、佩戴工号牌。

3、公司总部(1)培训人员准备好课件。

(2)行政部准备好横幅和一定数量的毛巾。

三、注意事项:

1、公司总部及项目工作人员应提前收听天气预报,如遇大雨天气可以改期进行。

2、天气炎热,谨防员工中暑,可事先准备好防暑降温药品和饮品。

3、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应提前一天至演习项目现场进行踩点,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规划安排。

4、演习所在项目应提前做好人员、器具的准备,包含培训场地及培训设施设备,人员用餐等。

第7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公告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英国伦敦“6•14”高层公寓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按照公安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和在建高层建筑施工工地.二、治理内容

(一)合法性检查

1、正在施工建设的高层建筑要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手续;

2、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二)在建高层建筑施工工地

1、各在建高层建筑施工工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管理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

2、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消防设备;

3、工人集体宿舍、临时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不能低于A级。

(三)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要采用不燃、难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不能有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等情形。

(四)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2、建筑消防设施要保持完好有效,不能有故障、损坏或瘫痪等情形;

3、消防控制室控制功能及联动要运行正常,不能存在故障、损坏等情形。

(五)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要符合标准要求;避难层(间)不能存在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等情形;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等部位要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包覆管道;

2、不能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情形;防火门构件不能损坏或缺失;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要符合标准要求;

— 2 —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装修材料要符合标准要求。

(六)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要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要达到标准要求;管井检查门要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电缆桥架等要在每层楼板处封堵严密;

2、管道井内不能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道井井壁、检查门要完好,无破损现象。

(七)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不能乱拉乱接,敷设要符合规范要求,电气设备容量不能有超标或安装不规范等情形;

2、消防用电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坚决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道、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要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要设置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要严格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要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要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八)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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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落实,要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要严格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认真落实开展,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要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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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聘用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四)定期开展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

(六)配合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对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高层建筑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对高层建筑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五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置商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的中庭、室内步行街等共享空间不得布置商铺、游乐设施或者堆放可燃物。

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在一至三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并在醒目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禁止卧床吸烟的标识。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空气断路器等电气保护装置应当与电器设备的容量相匹配;电器设备和电力线路应当与易燃可燃物体保持安全距离。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杂物。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专业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禁止在地下部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与公共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内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和与其联动的燃料自动切断装置;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不得使用明火,必须进行加热操作的,应当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 除为满足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高层建筑内禁止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具有中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并通知微型消防站。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微型消防站应当结合建筑结构和建筑规模,在消防控制室、避难层等部位,分区域设置执勤点,确保执勤人员在3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建筑特点,应当成立由电工、水暖工、机电工、燃气管道工等技术人员组成的消防技术保障队,对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管井和管线等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发生火灾时,消防技术保障队应当与微型消防站联动实施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人员不少于6人,依托消防控制室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通讯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微型消防站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和应急响应处置演练。高层建筑内建有多个微型消防站的,应当纳入联勤联动体系,每季度开展一次综合性的应急响应处置演练。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熟悉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熟悉楼层结构,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掌握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掌握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掌握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禁止锁闭。

高层建筑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第三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摆放灭火器材和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应当制定疏散逃生计划。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住宅建筑,住户内应当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防火卷帘下方、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告。

第三十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的,从相关费用中列支。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三十九条 高层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防火门关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四十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至少每月、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半个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三条 高层建筑应当应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应当联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进行实时监测。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应用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对于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在避难层(间)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每年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与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业培训。

第四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每层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识。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在首层醒目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灭火器材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八条 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微型消防站响应处置程序。

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制定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九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总体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制定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十一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

(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

(四)高层公共建筑中庭、室内步行等共享空间布置商铺、摊位、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专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人员值班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的;

(七)高层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

(八)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宿舍、公寓、商店、宾馆、饭店、病房楼、教学楼、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

(三)业主,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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