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毒麻药品管理工作汇报(精选7篇)_毒麻药品管理会议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9-06 07:29: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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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医院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账册。1、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账目相符。

2、定期检查毒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停止使用并交药房处理。

3、发现下例情况,应立即向医院,药学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骗或者冒领的。

4、所有毒麻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遵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有、借用、取用。

5、建立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护士长检查妥善后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瓶补充完好。

6、毒麻药品必须专用红处方开具,项目填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名称、编号等,医生签名后,保留空安瓶。7、建立麻醉药品残余药液销毁登记本,对于使用半支的毒麻药品应倾倒销毁,并双人复合,双人签名。

第2篇: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1、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

第3篇: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肖店乡卫生院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肖店乡卫生院

第4篇: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 育和培训。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

合浦县石湾镇卫生院

第5篇:门诊毒麻药品管理

徐州市中医院门诊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为配合三级医院评审,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门诊部、药剂科研究决定对我院门诊特殊药品进一步规范管理,门诊各科室以及药房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卫生部的法规条例,加强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正确合理地使用,严防患者产生对此类药品的依赖性,杜绝事故漏洞。

2.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者,才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处方笺,并有医师的签章,配方人员也要双签字,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处方限量 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和专用病历,凭病历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取药,一次取药最多为5日常用量。

5.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精神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精神药品只准在本院使用,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严禁滥用。

2.精神药品处方限量 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留存2年备查。

3.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毒性药品的管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⑴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或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制备。

⑵ 医师开写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性药品原料药,每次处方极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⑶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不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⑷ 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杂。必须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建立登记账,记明收、支、存情况。

徐州市中医院门诊部、药剂科

附件:

徐州市中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目录

一、(一)麻醉药品 西药(10种)盐酸哌替啶针 2 枸橼酸芬太尼针

0.1g 2ml * 10 0.5mg 10ml * 2

盒4 5 6 7 8 9 10

(二)1

二、(一)2

(二)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盐酸吗啡缓释片 盐酸吗啡缓释片 盐酸吗啡针 盐酸布桂嗪针 盐酸布桂嗪片 盐酸麻黄碱针 盐酸羟考酮控释片 盐酸瑞芬太尼针

中药(1种)罂粟壳 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2种)三唑仑 盐酸氯胺酮针

二类精神药品(12种)阿普唑仑片 艾司唑仑片 苯巴比妥钠针 地西泮片 地西泮针 酒石酸布托菲诺针 氯硝西泮片 氯硝西泮针 咪达唑仑针

盐酸罂粟碱针 盐酸曲马多片 地佐辛针

10mg * 10 30mg * 10 10mg * 10 0.1g 2ml * 10 0.03g * 20 30mg * 10 10mg * 10 1mg * 5

g

0.25mg * 50 0.1g 2ml * 10 0.4mg * 20 1mg * 100 0.1g * 1 2.5mg * 100 10mg * 10 1mg/ml * 1 2mg * 20 1mg 1ml * 10 10mg 2ml * 1 30mg * 10 50mg * 10 5mg 1ml * 1

徐州市中医院毒性中药品种目录

生半夏 生草乌 制狼毒 天仙子 斑蝥 红升药 轻粉 洋金花

(23种)

生南星 制甘遂 制芫花 制马钱子 红娘虫 藤黄 水银 雄黄

生川乌 红大戟 巴豆 蟾酥 信石 黄丹 银珠

第6篇:毒麻药品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近日有群众反映,安定和异丙嗪注射液被不法分子作为吸毒辅助药高价倒卖。为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XX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文件,现予以转发。同时结合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2011年12月16号前对临床各科室的检查情况,现对各临床科室在管理、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上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临床科室在开具、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 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执行。

二、各科室应严格执行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瓶和贴剂的回收管理。药剂科应建立空安瓶和贴剂的回收记录,专人负责计数。各病区对初次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患者,科室主任或护士长须在专用处方上端注明“初次使用”字样,药剂科方可发药。再次使用者,须将空安瓶或贴剂交回药房,药剂科方可发药。

三、各临床科室在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执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使用记录备查。

四、临床科室不能备用麻醉药品针剂。如确需备用,科室须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储备条件,并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备用基数、理由及科室管理责任人,由科主任签名,交医教科批准方可储备基数。同时科室应严格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定人管理”的“五专一定”管理,执行交接班制度,并有完整的使用记录登记。药剂科应对科室的基数账目及使用情况加强管理。

五、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首诊医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亲自诊查患者,建立麻醉药品专用病历,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不得作为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为患者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复诊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书写门诊药品专用病历,药剂科必须见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和麻醉药品处方方可发药。门诊部作为门诊药品专用病历的管理科室应建立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借阅登记本,加强专用病历的管理和保管。医师使用专用病历须在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借阅登记本上登记并及时归还。

六、2012年1月31日前各临床科室应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一次麻醉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题业务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要求医生学习率达100%。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将于2012年1月31日前对各科室学习情况进行督查。

七、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督查,每月对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处方开具、科室麻醉药品使用登记等情况进行督查,并加强奖惩,对管理不到位的科室和医师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学习请参照2007年4月重庆市卫生局统一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特殊药品管理文件汇编》一书。同时为方便各科室学习,医教科已将《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 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电子版挂公文传输网,请各科室下载学习。

医教科 2012年1月12日

第7篇: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设置加锁专柜、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查。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执业医师经市卫生局考核合格,取得麻醉处方资格后,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书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须凭医院医师诊断书,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病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意见,可做特殊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

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医疗科室剩余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五、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麻醉药品合理使用,杜绝流弊。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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