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工作汇报(精选3篇)_民行科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7-02 07:08: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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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民行科工作情况汇报

2011年民行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我科在院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省纪委六次会议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抓手,以规范廉政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为重点,通过健全管理体系、加强教育和监督等手段,使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有了飞速发展。

一、加强学习,强化领导

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有关反腐败和党风廉政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不断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自身廉政建设和抓好科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通过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年度考核细则,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其它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个科员的头上,落实到人,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提高了各位干警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团结协作,推动我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是抓作风建设。严格要求自己,保持真挚朴实的做人风格和过硬踏实的工作作风,做到用真诚来感染人,用实干来影响人;把工作放在第一位,踏实做事,清爽做人,与人为善、讲求团结;廉洁从政,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注重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必须经全体干警集体研究决定,不搞“一言堂”。

二是抓廉政风险防控。按照《贵州省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率先查找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推动全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现从源头上防控风险。

一年来,民行科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仍存在很多的不足。一是由于今年科室人员频繁调动,把自己过多的精力投入到中心工作和具体事务上,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过多的依赖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科室干警学习得不够,深入得不够;二是在干部队伍的管理和作风建设上存在不够过硬的情况,对一些干部存在的问题口头强调的多,实际批评的不够,处理的不够。这些都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今后,我科将进一步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要求,从实际出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自身和民行科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2篇:转变民行工作思路

湘潭县院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初见成效

为贯彻全国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民行业务培训会精神,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湘潭县院转变民行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从抓抗诉,转移到办理违法调查、督促、支持起诉、执行监督案件上,现已初见成效。2011年度已办结了违法调查案件3件,法院已回函进行整改,其中一件更换了承办人。另办结了1件支持起诉案件和1件督促履职案件。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转变思路,积极夯实监督基础。

一、是开展业务学习。组织干警系统学习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高检会(2011)1号文件以及省院白贵泉副检察长《在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等,做到法律政策入心入脑。

二、是转变工作思路。领导带头学习,充分认识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重点转变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是改变民

事行政检察工作薄弱状况的正确发展道路。要求干警克服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坚决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违法调查、督促、支持起诉、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

三、是优化办案条件。优化队伍结构,将年轻和有丰富民行工作经验的干警调整到民行部门,充实办案力量;积极改善办公、办案条件,配备办案用车,人手配备电脑一台;足额保障办案经费,提供特定查阅资料场所。

二、加强宣传,广辟案源,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一是走访工作制度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知名度不高,很多群众不了解,渎职行为调查、执行监督、调解监督、事中监督等新要求新规定知道的人更少,线索少制约着工作的开展,为破解这一难题,结合县委“大走访”工作部署,该院制定了“大走访”工作方案,定期走访人大、政法委、法院、信访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机关以及乡镇,收集了解群众诉求,获取案件线索。如:今年5月,检察干警走访时发现,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一起马菊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时,在执行中主持调解,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有关“执行和解只能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规定,执行人员主持调解系违法,造成当事人不断缠访。二是送法下乡经常化。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农村赶集机会,会同控申科,送法下乡,宣传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的受理范围、条件和办案纪律等。今年先后在易俗河、中路铺等乡镇进行了6次大型宣传,接

待群众370余人次,发放《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600余份,获取督促、支持起诉线索3件。三是申诉、信访线索共享。利用政法委、人大的影响,建立法院申诉、信访材料定期移送评查、消化机制。即法院受理的人民群众申诉、信访案件,由人大、政法委将此类案件交该院评查,提出评查处理意见。现交办此类案件5案,通过评查发现违法调查线索1件。

三、慎重办案,严格质量,着力保证监督效果。一是办案规范化。由于违法行为调查案件,没有模式,法院工作人员对此比较敏感,我院对案件的办理非常慎重,每一起案件均指定专人办理,科长和分管检察长对每个案件均独立阅卷,查阅法律、法规,并在案件办理中对疑难问题及时向市院请示。二是准确适用法律。对违法行为调查案件,要查清事实,同时要明确法律依据,并与释法说理相结合。如该院办理的一起货款纠纷违法行为调查案,该案系11人的必要共同诉讼,但原审只列其中3人为原告,没有将其他8人列为原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三是加强沟通协调。为确保监督效果,该院对涉嫌违法行为案件,经调查核实,先向人大及政法委汇报,取得支持,并与法院分管领导交换意见后再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通过此种方式,所有发出的纠正违法,均得到了法院回函,表示接受意见,并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类似

第3篇:民行办案工作制度

民行办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案件统一由内勤受理并在受案当日录入案卡。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诉,权力机关转办,上级院交办的民行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登记受理。

第三条 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符合民行申诉条件案件转民行部门审查处理。

第四条 民事行政检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三日内填写案件审查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分流指定案件承办人审查。审查案件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可以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办人。

第五条 主办检察官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处务会讨论,立案案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六条 决定不立案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制作《不立案决定书》五日内送达当事人,转办、交办下级院办理的案件由内勤在三日内办结,并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

第八条 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在立案后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和其它当事人,并填写《案件处理流程表》,案件审结后装入检察卷备查。

第九条 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调阅或借阅到全部审判卷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条 案件审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分别情形,作出抗诉、提请抗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审查意见,经处委会讨论通过,并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十一条 对决定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制作《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提请抗诉报告书》装订检察卷宗及相关材料,在五日内送达法院或报送上级院。

第十二条 对决定终止审查案件、不提出抗诉案件,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在五日内填制《不提出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案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立卷归档。第十三条 案件统一由内勤受理并在受案当日录入案卡。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诉,权力机关转办,上级院交办的民行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部门登记受理。

第十五条 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符合民行申诉条件案件转民行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民事行政检察处内勤受理登记后三日内填写案件审查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分流指定案件承办人审查。审查案件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可以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办人。

第十七条 主办检察官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处务会讨

论,立案案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十八条 决定不立案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制作《不立案决定书》五日内送达当事人,转办、交办下级院办理的案件由内勤在三日内办结,并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

第十九条 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填写《立案通知书》在立案后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和其它当事人,并填写《案件处理流程表》,案件审结后装入检察卷备查。第二十条 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调阅或借阅到全部审判卷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分别情形,作出抗诉、提请抗诉、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审查意见,经处委会讨论通过,并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制作《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提请抗诉报告书》装订检察卷宗及相关材料,在五日内送达法院或报送上级院。

第二十三条 对决定终止审查案件、不提出抗诉案件,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在五日内填制《不提出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案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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