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汇报(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五保供养工作汇报”。
第1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汇报
崆峒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崆峒区辖13个乡、4个镇、1个经济开发区、1个工业园区、3个街道办事处,有252个村、12个社区,行政区域总面积1936平方公里,总人口49.3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8.52万人,2007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710 元。目前,全区共有乡镇敬老院14个,建筑面积1680平方米,服务人员35人,五保供养对象1497户1681人,其中:集中供养90户95人、分散供养1389户1526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供养金154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供养金1356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自2006年10月全面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以来,区上及时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由乡镇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了乡镇政府一把手负总责责任制,确定了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区委、区政府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和省、市五保供养办法,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从组织领导、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形式、供养机构、资金管理等七个方面对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2、认真调查摸底,严格审核程序。从2006年10月29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由区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和村委会积极参与,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年龄、家庭收入、生活自理能力和法定赡养人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全面核清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数和基本生活状况。调查摸底结束后,由村委会根据摸底情况以社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了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审核后再上报区民政局批准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确保了五保供养对象的界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目前,全区共保障五保供养对象1497户1681人,其中集中供养90户95人,分散供养1389户1526人,达到了应保尽保的要求。
3、结合区情实际,合理确定标准。我区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省、市要求和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合理确定了供养标准,做到了适度保障。经测算,我区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54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356元,分别占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6.8%和50.04%,供养标准和全区农村消费水平基本持平,基本上能够保障五保老人的吃、住、穿、医、葬五个方面的需求。另外,从2007年开始,民政部门筹集资金1.681万元,帮助五保供养对象缴纳了新农合参合资金,为五保供养对象积极落实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两年来共发放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金12.3万元,有效解决了五保供养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4、积极克服困难,落实配套资金。按照省上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配套解决,其中市财政负担配套资金的10%,区财政负担配套资金的90%。自全区五保供养工作开展以来,区委、区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每年都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列支五保供养资金,其中:2006年追加预算38.4万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列支115.2万元。今年以来,第一、二季度五保供养资金已全部筹措发放到位,已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14.6万元,三季度资金正在筹措,预计到9月底前将全部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另外,5.12地震发生后,按照省、市要求,共为全区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生活补助245.2万元,使他们5至7月份的供养金平均达到了600元。
5、加强敬老院建设,改善居住条件。全区敬老院的分布情况是:川区4个、南部山区3个、北部塬区7个,敬老院布局基本合理。但我区敬老院大多数修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基础设施老化,已不能满足当前集中供养的需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6年,区民政局制定了全区农村敬老院建设五年规划,计划在“十一五”期间逐年新建、扩建一批敬老院,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2007年,区委、区政府共投资90万元,实施草峰、寨河两个敬老院建设项目,共修建平房60间,完成了院落硬化、绿化和大门围墙等附属工程,经市政府验收,被命名为“全市示范敬老院”。目前,共设置床位60张,入住五保老人50人,配套建成了灶房、洗澡间、文化娱乐室,为每位五保老人配备生活用具1套,制定了敬老院管理制度,招聘服务人员4名、管理人员2名。今年,区上投资761万元,征地11.5亩,实施了区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计划修建三层戴帽综合楼一幢124间3807平方米,配套建设锅炉房、大门、花园、围墙和老年活动场地等附属设施,购置五保老人生活、娱乐等用品,全面解决川区六乡镇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问题,为构建以敬老院为骨干、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格局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目前,已完成投资300万元,建成了四层主体工程,预计在10月底建成投入使用。同时,为了加强对区中心敬老院的管理,区委、区政府已将区中心敬老院批准为科级建制,核定了编制,正在申请市政府审批。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有效保障了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偏低。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现行供养标准已难以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尤其是集中供养对象,在敬老院无任何收入的情况下,基本都靠政府补贴过日子,直接影响了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二是敬老院经费投入少。目前,乡镇敬老院没有专项经费,管理服务人员待遇低,不能安心敬老院工作,直接造成了多数敬老院的管理不够规范,卫生条件较差。三是敬老院建设资金难以筹措。区中心敬老院项目共需资金761万元,目前区上已投入建设资金50万元,在区财政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其余建设资金尚无着落,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今后,我区将以本次市人大检查指导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精神,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努力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吃、住、穿、医、葬五个方面的需求,全面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2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经费保障、实物帮助及生活照顾。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并实施五保供养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鼓励农村村民和社会各界为五保对象提供帮助。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 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建立档案。
《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五保对象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校学习的,可继续享受五保供养。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九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燃料和水、电;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安排人员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六)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要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五保供养经费包括: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含水、电费)、医疗费、安葬费、管理和护理等工作人员的报酬及福利院,敬老院(以下均称福利院)必需的管理费、维修费、设备添置费。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年当地村民平均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资兴办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第十三条 福利院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逐步改善供养设施,添置供养设备,组织五保对象开展文化娱乐和康复活动,建立五保对象健康档案,定期为五保对象检查身体。
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四条 福利院应当积极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服务业,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不得用所得收入抵扣按规定标准应由集体统筹拨给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
第十五条 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应按一名工作人员照顾五至七名五保对象的比例配备,入院五保对象中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福利院工作人员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村干部的标准确定;从事护理等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当地劳动力当年平均收入
水平的标准确定,并及时足额兑现。
福利院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福利院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供养经费和实物必须保证按规定兑现。
第十七条 福利院的财产和五保对象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予以侵犯。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二十条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按规定标准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五保供养经费
和实物由乡、民族乡、镇统一筹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收取后交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统一管
理。
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对统一筹集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并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其他渠道筹集的款物,应当用于五保供养事业,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福利院的建设,就近为福利院落实生产基地,扶持福利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改善福利院的办院条件。第二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和福利院实行以下优惠措施:
(一)福利院的生产经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福利院非营运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
(三)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水、电费,按当地最低价格收取;
(四)五保对象就医免收挂号费,酌情减免诊断费;
(五)属于五保对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集资费,优先享受助学金照顾。
第二十三条 少数贫困乡村的五保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确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济经费和实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纠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条例》和本规定,在五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义务供养五保对象,积极捐款捐物,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组织,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不按规定供养的;
(二)刁难、虐待五保对象,侵犯五保对象合法权益的;
(三)贪污、挪用、拖欠五保供养款物的;
(四)侵占五保对象及福利院财产的;
(五)因工作失职、渎职,发生五保对象流浪乞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或不按协议条款扶养五保对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16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第3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是指在农村社会中无经济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五保供养被认为是唯一具有相对连续性的农村社会救助项目[1]。五保老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好坏,不但关系着五保群体自身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颁布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将五保供养正式纳入国家救助体系,广大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畴。但是,五保供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普遍偏低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其中“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很模糊,每次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修订,都没有作详细说明,也没有列出可供参考的实际操作标准。因此,由于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指标与其内涵较为接近,所以把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当作衡量五保供养制度是否达到保障水平的现实依据。2008~2012年农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占纯收入比重超过74�。这就意味着如果五保供养资金筹资到位,则历年人均供养水平应不低于当年农民纯收入的74�。2008~2012年每位五保对象每年可获取的供养资金由4760.6元增加到7916.6元,分散供养对象在供养水平最高的年份,折合为农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的相应比例也不过50�,不及制度规定水平的50%;即便是资金筹集水平较高的集中供养形式,五保户远不能获得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持平所需的资金支持。[2]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的供养标准离“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
1.2 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出现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现象
改善民生是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建设的最重要目标。民政部的“霞光计划”及各级政府对五保供养福利机构的建设进行了补助和投入,全国各地掀起敬老院医疗、发改、供电、电信等部门建设的热潮,为农村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营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然而,随着大量老人的入住,敬老院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了。按照五保条例规定,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的对象比例应高于1:15,但在多数地区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难以落实。撇开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当前不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大部分在400~500元,少数地方甚至不能足额发放[3]。这直接影响了敬老院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热情。
1.3 五保对象缺少精神关怀
五保对象具有年老、体弱、多病、伤残等基本特征,社交面较窄,交往对象少,频率较低。五保老人亲情缺失,心理上遇到的问题难以及时疏导并得到安慰;社会资本储量缺乏,并处于“减量”的过程,因为五保老人本身就是社会上最需救助的人群,根本没有“闲钱”来维护正常的人情联络,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越来越被“边缘化”;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单调、乏味,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相对来说会多一些,因为居住比较集中,在一起生活也比较有共同的语言与习惯。而居住比较分散的五保老人,一起休闲娱乐的活动就相当乏味,造成很多老人有孤独感和恐惧感。研究表明,老年人在基本物质需求满足之后,如果其精神需求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关心和有效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消极、负面甚至反动的东西可能会有机可乘[4]。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历史背景和政策导向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五保供养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原因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五保供养制度的财政政策落实不规范
五保供养是一项社会公益性的政策保障制度,从国家层面上建立了五保供养的政策框架,需要多级政府的共同投入,尤其是地方政府需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国家政策引导,一些地方政府过于注重经济增长,重视GDP的增长指数,把财政资金投入到可以明显看得到政绩的工程上面,并没有对当地的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实现规范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五保供养的财政投入较少,甚至被挪用,供养机构的建设停滞不前,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十分困难。
2.2 农村集体意识及功能严重弱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同样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人们的道德逐渐下降。在利益面前,大多数人都过分关注个人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经济支持在五保工作中虽然至关重要,但精神关怀也不可短缺。由于政府难以准确定位与支付五保对象的需求及日常服务成本。因而,这一重任就落到了在空间与了解五保对象更近的农村集体上了。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后,集体组织迅速瘫痪,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短缺,甚至呈现负债状态,失去了基本的经济供养基础。而且,税改后,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所发挥会的管理功能与影响力也下降。因而,农村集体在经济基础和行为动力的双重弱化下,很难发挥其基本的日常辅助作用。
2.3 农村社会组织功能缺失
根据我国农村五保工作的实际情况而言,不仅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而且需要各级政府、乡村集体、各种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当前农村社会组织功能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相比较而言,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社会组织功能发挥较好。但大多也是地方政府组建的民间组织,承载的是地方政府的管理理念,社会各界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并没有被激发出来。中西部的农村地区,社会组织功能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村居民的集体意识削弱,凝集力逐步趋于瓦解,民间组织逐渐失去了乡土基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建议
通过上述对农村五保供养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明确了五保对象是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社会群体。尤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将农村五保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合理加强政府资金投入,优化各种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普遍偏低,因此,要明确条例中五保标准“不低于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模糊界限,制定相关的政策与监督体制,来保障各级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投入与分配,使五保供养资金得到确保。除了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共同参与,为五保老人的养老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比如,各个省份可以借鉴广西五保村的建设经验,发行五保专项福利彩票,建立五保公益资金,从而扩大财政增长渠道,来缓解财政压力。
3.2 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增强敬老院管理力度
在实际五保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不能过分注重高的集中供养率。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应保尽保下的愿进愿出,即是否入住养老院进行集中供养。取决于老人的自主选择和身体健康状况[5]。地方政府也应该做好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养老院基本设施建设水平。同时,更需加强敬老院内部的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院内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福利问题。要组建一批甘于吃苦、勇于奉献、热情友爱的管理服务团队,来关怀和照顾老人们的基本生活,融入到老人们的生活中,切实给老人们精神上的慰藉与帮助,让敬老院有家一般的氛围。
3.3 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积极鼓励社会共同参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之下,农民经济收入提高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严重的冲击。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下降,集体意识淡薄,过分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村民之间的互助意识削弱。在这样的环境中,五保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严重受限。五保供养是一种社会救助形式,社会救助不仅是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关心,而且需要社会成员间自愿的互帮互助,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救助形式是否合理,制度体系是否完善,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程度。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重视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要不断发展农村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积极倡导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这样既可以保障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也可以完善整个社会救助制度,还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3.4 加大农村社区建设力度,提升服务质量
农村五保对象往往都是年老体弱者,他们抵抗外部的风险能力和生活的自理能力极低。因而,不仅要给予他们物质上的救助,而且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然而,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十分滞后,相关的专业性服务能力低下,要不断加强农村社区的建设,协调好各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发挥好其对五保对象的积极作用。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要促进农村五保老人的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娱乐的积极性;要合理利用好全国各地的青年志愿者资源,鼓励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和民间组织深入农村,进行深入调查和慰问,为老人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4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网站
(一)五保供养的对象
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五保对象的确定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三)五保供养的内容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1、供给粮油和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四)五保供养的标准
五保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五)五保供养的形式
五保供养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1、根据五保对象自愿,可吸收五保户入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2、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第5篇:农村五保供养流程
农村五保供养一、五保供养工作流程
个人申请→社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民政局
二、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村民本人向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社区服务中心成员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社区受理:社区村(居)委会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一是审查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和形式;二是通过了解情况、入户调查、邻里访问、通讯调查或集体座谈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核实其自身属性、劳动能力和经济条件;三是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民主评议:社区村(居)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7至9人组成(小组成员要有党员),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本社区和本自然村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写出评议意见、评议小组成员签名并填写《诸城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连同个人申请、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照片3张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四)审核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民政局可以进行复核。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由镇、街道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代为转交申请人本人。
三、五保上报材料
审批表3份-→个人申请→民主评议意见→户籍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五保供养证复印件(分散转集中)→供养协议→属残疾的上报残疾证复印件
第6篇:农村五保供养协议
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协议
甲方:XXX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XXX村民委员会 丙方:XXX五保户
享受五保对象的条件: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为规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管理,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五保对象的供养工作。(2)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丙方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3)丙方虽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4)丙方有了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义务教育的;或已死亡的,甲方要及时报县民政局,停止其五保待遇。(5)监督检查乙方履行协议。
2、乙方权利、义务:(1)协助甲方开展五保供养工作,妥善安排丙方日常照料。(2)有集体经营收入的,可安排相应资金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3)丙方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的,要委托专人扶养;在主汛期和严寒酷暑等季节,要明确分包人员责任,确保丙方生命和财产安全。(4)督促丙方按时在本村参加新农合(应由本人交费部分,由县民政局直接打入五保户存折)。(5)乙方要与丙方共同到县公证处,对丙方主要财产进行公证,主要包括丙方宅基地证书(用地面积,东西、南北长度,四周相邻),房屋建筑时间、结构(并附外貌图片),责任田面积及四
邻情况等。丙方去世后,上述财产(遗产)由乙方处理,主要用于丙方丧葬费用和公益事业(如兴建学校、农村幸福院等)。(6)丙方房屋破旧的,在住建部门危旧房屋改造时,要优先安排。
3、丙方权利、义务:(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服从乙方管理,遵守村规民约。(2)丙方无力耕种的责任田,由乙方代为耕种,所得收益由乙方建帐管理,要全部用于丙方生活和应急开支。(3)丙方可凭五保册按季到指定的金融网点领取由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4)丙方因病需要就医的,原则上在本乡镇卫生院或县医院等定点医院就医,特殊情况需要出县的,要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否则,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低保户比例救助。
4、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县民政局批准后生效,到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丙方死亡时终止。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留一份,并对本协议拥有监督、检查和指导权。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丙方 签字(手印):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7篇:《农村五保供养证》
《农村五保供养证》
1.户主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报社区委员会
2.社区民政办初审有关证件发个人申请登记表
3.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倒所在社区加注意见确认身份
4.社区民政办入户核查、社区评议、并公示无异议,报区民政局
5.低保户凭证件倒制定银行领取最低保金
6.区财政局审核,拨发资金,委托银行代发
7.区民政局入户核查,社会援助领导小组审批,面向社会公示
8.个人书面申请
9.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如实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低保等相关材料报社区委员会
10.经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无异议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11.区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核、会议审批后以定活两便存折发放。
12.社区居委会对符合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报区民政局审批。
13.户主书面申请
14.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等相关证明报村委会
15.社区委员会入户调查、初审、听审、民主评议,并公示,无意义的,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民政局。
16.救助对象凭身份证、户口簿到银行领取救助资金、17.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花名册拨付救助金,由银行代发
18.区民政局入户抽查,会议审批,并委托社区委员会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建档并制作救助对象花名册
1.居住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报村委会
2.村名小组民主评议无异议,报村委会
3.村委会入户调查,听证民主评议,并公示,无异议,报乡政府
4.乡政府入户核查、会议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报区民政局
5.低保对象凭身份证、户口本倒乡政府领取低保证,办理相关手续。凭“一折统”到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低保金
6.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低保对象备案表拨付低保金,有乡财税所将资金打入“一折统”
7.区民政局入户调查,会议审批,并委托乡村组同步公示,无异议,由区民政局建档制作低保对象备案表
8.村民本人书面申请
9.村委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相关资料报乡人民政府
10.乡镇人民政府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
11.区民政局在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12.五保供养对象凭五保证、“一折统”倒农村合作银行领取五保供养金
13.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批准给予农村误报待遇的对象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