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工作汇报(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
第1篇: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提取须知
1、在职职工提取(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
2、离职职工提取(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
在职职工提取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非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注意: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
非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拆迁还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6)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款收据或发票。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商业贷款的,①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②第二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③第三次及以后办理时,应提供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参照商业贷款方式提供资料)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租房自住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2)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配偶租房自住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6.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注:办理提取前,需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 , 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备注:
1.所有表格格式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单位可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2.所填表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和要件一致;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单位行政鲜章。
3.所有要件一式一份,一律用A4纸复印。
4.非销户提取与销户提取分别申请。
第2篇:公积金提取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规定
加入时间:2010-01-21
一、职工申请,单位审核
职工持有关证明向单位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单位依据职工申请出具《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依据不同情况需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提取
(1)购买本地(包含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下同)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经无锡市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地存量房的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非本地商品房或存量房的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建房提取
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住房提取
(1)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自建私房)原件或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认定的《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房改房、商品房、单体住宅、二手房)原件。
(2)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职工凭房屋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次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房屋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根据房屋完损等级出具的建议房屋大修的证明。
4、本地还贷提取
(1)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2)提供借款借据。
(3)提供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每年办理一次,四月或十月办理。若职工办理的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委托中心办理公积金还贷手续,由中心在每年十一月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委托期限内,该职工不
必再来我中心办理还贷手续。
5、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
(1)提供《房屋租赁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同户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提供《无锡市公有住房租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或《江苏省无锡市租赁收入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离、退休提取
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7、调离本市提取
(1)提供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出境定居提取
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1、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取
提供《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每季度办理一次)
12、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医疗缴费依据。
(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13、职工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如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
提供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5、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本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经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参照本规定执行)
16、职工被判处刑罚提取
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7、职工死亡提取
(1)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8、偿还异地购买自住住房
(1)购房借款人需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借款人需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借款人首次办理该业务需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至办理该业务上一个月的还贷情况依据(还贷情况依据为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帐号、上月还贷额、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借款人每次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心提交所提取的公积金一次性全部用于还贷的书面承诺(承诺书附后)。
(5)购房借款人再次办理该业务时,需提供贷款银行将借款人所提支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的依据(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的依据为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帐号,上次办理该项业务时所提支公积金一次性全部还贷的记录、贷款余额等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原件及复印件)。
(6)每年办理一次,四月或十月办理。
注:A、申领人申领本人公积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1、2、3、4、5、11、12、13、18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同户直系亲属依据以上1、2、3、4、5、11、12、13、18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
料外另需提供户口簿(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原件及复印件。
D、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个人公积金对帐卡密码。密码如有遗忘,只能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对帐卡查询,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查询。
E、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F、以上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由本中心留存。
三、中心审批
职工携带单位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和提款手续。
(一)审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至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2、偿还贷款本息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3、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的,支取额=(月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0%)×已交付房租月数(以百元为单位)。
4、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失业满三年未再就业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5、职工被判处刑罚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6、离休的;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7、职工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告知职工到银行驻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出纳专柜办理提款手续。
第3篇:公积金提取
职工符合《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和《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提取,提取时需提供本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行、工行、中行三间银行的个人储蓄账户,职工提供的本人银行储蓄账户(卡或折)必须为本人身份证办理的,且该银行储蓄账户(卡或折)为正常状态的才可转账,信用卡不能转账。提取方式可以是职工本人提取或单位集体委托提取。
(一)部分提取, 提取时应在账户中留有余额
1.非按揭购买一手楼:
⑴申请时间: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
⑵可提取额度: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⑶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购房合同、预售契约或房屋产权证及相应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④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其中一家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⑤曾在旧系统提取的还需提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发生上述
(一)、(二)、(三)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三、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均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因租房自住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s
第4篇:公积金提取
(购房类)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流程 时间:2012-01-09 来源:筹集处
1.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核实后,在审批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要件到管理中心的管理部进行审批。
4.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无需经过原单位审核,可直接持《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2012年1月1日后集中封存的职工无须提供)和所需要件,到公积金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提取须知 时间:2012-01-09 来源:筹集处
职工在偿还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商业部分或非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④《契证》原件;⑤借款(或抵押)合同原件;⑥借款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⑦近期(3个月以内)《银行还款对账单》(需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⑧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偿还商业贷款或非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度: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金额。
偿还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额为已签订公积金按月还款协议的借款人、共有人、第三方或第三方配偶定期余额合计减13个月公积金月还款额与提取人定期余额的最小值,且夫妻双方同一公积金年内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商贷还款额。第三方及第三方配偶仅参与计算,不可提取。
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须知时间:2012-01-09 来源:筹集处
职工个人现金购买自住住房1年(以《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准)之内的,可持下列要件到缴存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④《契证》原件;⑤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⑥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额度:职工符合本条的规定,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提取业务办理人的范围时间:2012-01-09 来源:筹集处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除签约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外,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职工配偶、同一户口簿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单位经办人或经职工单位认定的代办人可以代办。除提取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外,职工配偶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同一户口簿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单位经办人或经职工单位认定的代办人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关于调整“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相关事宜的通知时间:2012-01-13 来源:办公室
我中心于2012年1月1日-8日对住房公积金计算机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为方便我市职工双
休日期间办理公积金业务,现对“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相关事宜做如下调整:
一、便民服务窗口地址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统一设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管理部(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8号,省妇女会馆对面)。
二、服务窗口办理时间自1月14日(星期六)起“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每周六办理公积金业务,周日实行预约式业务办理方式。“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业务受理时间为早9时至下午3时。预约电话:22893070
三、服务区域和对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休日”便民服务窗口提供服务的区域仅限于在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
四、业务受理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咨询、贷款业务咨询、职工账户查询、短信签约服务、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提取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第5篇:提取公积金
、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帐还是提现按规定执行):
(一)购买、建造、翻修自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新的接收单位的;
(四)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具体规定另行文);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受益权的;
(七)购买直管公房租赁权的;
(八)职工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的;
(九)外地来汉务工人员辞职离汉的。
2、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证明文件 ?
⑴ 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离休的,需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⑵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及复印件、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此外,继承人要提供能表明继承人身份的户口或结婚证及复印件;受遗赠人则要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表明受遗赠人权利的遗嘱及复印件。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⑷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件(或户籍迁出派出所的迁出证明)、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⑸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⑹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所去国使、领管签发的移民签证及户口注销证明、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⑺ 职工在一级市场购买商品房、经济实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在一级市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而房款未全部付清的,需按市房产局“武房市(2005)90 号文”的规定与开发商签订了规范的购房合同,且该合同已经正式备案并加盖了“合同登记备案章”的正式合同及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及复印件、售房方的收款账号、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此类提取以转账方式办理。
房款已付清的,职工可凭房屋所有权证(附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附复印件)、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全额购房发票(附复印件)或正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在购房三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取时间为准)提取现金。⑻ 职工购买 “ 房改房 ”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购买房地局直管公房的,需提供房管所的正式 “ 购房通知 ”(附复印件)、购房协议(附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市房地局或区房地局的收款账号。以转账方式办理提取。
职工购买单位自管公房的,需提供房改办的 “ 房改售房批复文件 ”(附复印件)、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附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附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售房单位的收款账号。以转账方式办理提取。
房款已付清的,职工可凭房屋所有权证(附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附复印件)、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全额购房发票(附复印件)或正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在购房三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取时间为准)提取现金。
⑼ 职工购买 “ 二手房 ”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购房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附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附复印件)、存量房合同及复印件、完税契税发票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在购房三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取时间为准)提取现金。
⑽ 职工购买单位集资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购买单位集资房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附复印件)及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附复印件)、集资建房组织机构的收款账号、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以转账方式办理提取。
个人已交清集资建房款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附复印件)、土地使用证(附复印件)、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及正规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在购房三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领取时间为准)提取现金。
3、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或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的,还必须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和取款程序是什么 ?
⑴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有关证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其住房公积金开户行提出支取申请,填写《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章和个人章。
⑵ 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该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⑶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或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委托其他人代办手续的,职工本人出具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代办手续的,由单位指定代办人并出具委托书,代办人员办理手续时须出具本人身份证。
提取公积金所需证明文件,在送审原件的同时,均需提供复印件交经办银行留存,作为经办银行与市房改委资金中心的结算依据。
⑷ 经办银行受理支取申请后,应在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经办银行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对帐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到经办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5、哪些情况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购买直管公房租赁权的。
6、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如何确定?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职工一次性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凭贷款结清证明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6篇:提取公积金
经常提取情况需提供资料汇总
提取人准备好资料后先拿着原件和复印件去公积金中心(地址:人民路与胜利路交叉口建行三楼)审核,审核后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盖“已审”章或者签署“原件已审”字样,提取人只需将复印件交至财务部即可。新购房支取公积金(新购房一年以内):
A 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外地方和二手房需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B 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日期一年以内)
C 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原件、复印件
D 身份证复印件
E 如果是支取夫妻二人或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是对方名字,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G 如果是离职后购房需提供离职红头文件或离职证明贷款后首次支取(还款满12期后):
A 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外地方和二手房需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B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原件、复印件
C 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D 银行借据原件、复印件
E 贷款银行打印个人还款余额表(加盖银行印鉴)F身份证复印件
G如果是支取夫妻二人或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是对方名字,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注:若是公积金贷款,A——D不需提供贷款以后支取(②后每隔一年可以支取一次)
A 《偿还住房贷款提前住房公积金登记表》(由②后公积金中心提供,妥善保管以后每次需要用)B贷款银行打印个人还款余额表(加盖银行印鉴)
C 身份证复印件
D 如果是支取夫妻二人或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是对方名字,需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注:若是公积金贷款,A不需提供离职(户口不在新乡地区):
A 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B 离职红头文件或离职证明
C 身份证复印件失业五年:
A 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B 离职红头文件或离职证明
C 档案托管证明或社区出具未就业证明
D身份证复印件转移:
A新乡地区:转入转出单位分别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个人去办理
B 转移至外地:接收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接收函、转出单位填写《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去办理
第7篇: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新建住房
1、购房合同或房产证;
2、《销售不动产统一**》(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有效期一年)。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同时具备
二、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
1、《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 30%或以上)。
或:
1、购房合同(契约或协议)或房产证;
2、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或契税完税证(有效期一年)。同时具备
三、购买公有住房
1、买卖契约;
2、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同时具备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拆迁协议;
2、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同时具备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
六、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
1、苏州市房产交易处出具的《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
2、变更后的《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有效期一年)。同时具备
七、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付款凭证。
八、离休、退休的(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离(退)休证或身份证(必须到法定退休年龄)。
九、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同时具备
十、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帐户 封存满二年的(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户口簿或身份证;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同时具备
十一、低保特困对象
(个人帐户已封存的,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十二、到外市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户口迁移证明。
1、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苏州市区户口暂住证;
2、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同时具备
不迁移户口的提供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存证明。
出境定居(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