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结算工作汇报(精选4篇)_供应商管理工作汇报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4-17 07:32: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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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供应商结算流程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月末结转损益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结算成本 借: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收入 贷:本年利润

注:按照形象进度结转工程施工,稍有盈利或略有盈利就可以。工程施工借方余额为未完施工,表示暂时没有相应收入的成本。如果工程施工全部结转,则余额为零。工程施工余额不可能在贷方。

建筑施工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广大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的确认上,和产品销售企业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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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供应商结算货款流程

一、现金采购:

1、先货后款,供应商将货物送到公司指定库房,库管依据随货单入库后,开具采购入库单,采购办理付款申请,后附采购入库单黄联和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财务依据单据付款。

2、先款后货,采购依据订单办理付款申请,货物到货后,库管依据随货单入库后,开具采购入库单,采购将采购入库单黄联和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到财务,附在先前的付款申请到后面。

3、定金采购或付部分款项,提供采购合同/采购单,采购办理定金付款申请,货物到货后,库管依据随货单入库后,开具采购入库单,采购办理余款付款申请,后附采购入库单黄联和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财务依据单据付款。

二、账期采购: 1、供货商与xx公司签署

2016年12月31日前账款对账确认函,支付

2016年12月31日前的货款,由采购部填写付款申请单,审批后,由财务支付。

2、2017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采购业务,供应商于每月的10日带上月采购验收入库单黄联,与公司财务往来会计对账,对账一致后,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对账的黄联粘贴附在公司采购员填写的付款审批单后,递交财务,财务付款。

3、异地账期供应商发生供货业务后,公司往来会计于每月25日前以邮件的方式,将对账函发给供应商经办人邮箱,供应商确认无误后,供应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到公司,公司采购将采购入库单黄联(采购人员保管),附在付款审批单后,递交财务,财务付款。/ 2

三、签订合同的供应商: 个人供应商提供: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xx复印件。单位供应商提供:

单位营业执照、开户名称、银行账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该流程从

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

第3篇:供应商结算管理制度

供应商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结算原则

1.1 经营部门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根据财务部结算要求,明确结算日期和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载明。

1.2 在资金允许的前提下,财务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并控制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的支付申请;无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无明确付款约定的,按财务部规定的相关日期结帐。

1.3 与供应商明确支付时间期限,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结算资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造成财务部门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的,一般不允许临时签字结款,一律延后一个月,与下一个月款项合并结算与支付。

1.4 代销商品的资金结算必须已销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支付为原则,严禁超付或提前支付货款;经销商品必须谨慎采购,从紧采购,以免形成存货积压,产生问题商品,并造成公司大量资金沉淀。

1.5 对于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支付货款的供应商,特别是借款、预付、提前结帐等,需按公司付款的相关审批流程办理。

1.6 一般不允许供应商随意变更企业名称、开户行、帐号;确需变更的供应商,财务部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变更申请的次月起,按照新的企业名称,开户行或帐号进行支付,当月仍按照原有的企业名称、开户行、帐号进行支付。不符合当月支付条件的,一

律延后到下个月进行支付。

1.7 财务部应加强付款前稽核,保证款项支付的正确性;重点关注货品是否到达,发票是否入帐,货品是否销完,是否有退货,供应商帐面结余情况,是否符合合同付款条件,用款申请前道审批是否完整等。

第二章 结算时间与方式

2.1 会计上采用上月26日-本月25日为一个月份的核算周期,每年12月份结算到月末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

2.2 一般月份,上月销售期指上上月的26日-上月的25日,根据合同条款承诺的具体结帐期在本月进行支付,每月付款期规定在16日-20日之间。

2.3 资金结算日接待时间,每月16日---20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00,公司作息时间如有改变,则相应调整。本周六的付款向后顺延到下周一支付,本周日的付款向后顺延到下周二支付,重大节日付款向后顺延支付。

2.4 付款方式:原则上全部采用电汇(网上支付),如有特殊情况,少数可采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汇票支付。

2.5 网上支付的录入工作要求出纳在当天的16:00之前完成,16:00之后送达财务部的付款单据,一般转入下一日支付。

2.6 付款审核由审核会计采取集中成批审核,一般次日上午9:00-10:00之间进行付款审核,付款审核前需看到相应的付款电子明

细表,以保证款项支付的正确性。

第三章 结算流程

3.1 所有店(柜)长(实物负责人)应于28日前完成当月进(退)货、销售、库存情况的核对工作。

3.2 公司各部门应于28日前完成应摊促销及其他费用总额、分摊原则、标准及注意事项;需要供应商提供支持或配合的事项;其他与费用分摊相关的事项。

3.3 公司各部门应于28日前将应分摊给供应商承担的费用汇总造册,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4 总经理应在每月30日前完成费用分摊清册的审核签名工作,并流转到财务部门。

3.5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签批过的费用分摊清册进行数据审核,并于次月3日前生成上月供应商结算单,交商品部经理。

3.6 各商品部楼层经理于次月5日前,将供应商结算单审核、确认完毕。

3.7 商品部楼层经理需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7.1 促销让利优惠损失分摊与促销(特卖)商品审批表上审批内容是否一致;

3.7.2 包底销售赔补款、会员让利、应收转嫁人员工资及其它应收费用等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模式执行;

3.7.3 向供应商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准确,尤其是临时促销的扣率是否按促销申请单批准的标准执行。

3.8 各商品部楼层经理将供应商结算单流转至供应商,供应商应于10日前核对结算月的进、销、存数据,以及开票数和实际结款数,核对完毕加以确认。并在10日前将应开的税票传递到财务部。异地客户若邮寄发票,必须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确认或发票未到,当月不予结算,一律并入下月结算。

3.9 收款方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重要信息应与合同保持一致,并在发票的备注栏填写供应商编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收受。

3.10 财务部审核会计于10日-13日对供应商的税票、应结款项进行初步审核,并开具相关收费票据。

3.11 会计主管于14-15日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交出纳按支付流程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3.12 出纳在16-20日之间统一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3.13 财务部每月编制供应商本月付款统计表,用以统计本月应付、实付、未付货款及累计应付、实付、未付货款数据。

第4篇:供应商结算管理办法

供应商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提供结算效率、保证各供应商资金运作的流畅和信誉,方便快捷地做好结算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用于与公司已签约的各供应商旅行社。第三章 供应商结算数据的生成与稽核

第三条 供应商原则上应每日依据销售系统上的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条件不允许扫描条件的应每周对于单据进行汇总并上传系统,每月的所有账目必须于次月3日前,在系统上扫描、核对完毕。

第四条 如发现异常账目的,供应商应第一时间与我公司业务部人员核对;业务部必须在72小时内核对清楚该账目,并及时给予答复;如账目确实存在异常,在取得相应的凭证后,利用后台系统修改数据,并做好备案,以便查阅。

第五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账目核对,为不耽搁供应商资金链,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将无差错部分的款项先期结算给该供应商。

第六条 财务部门于每月4日至7日使用系统核对账目,对于没有异议的立即生成提请结算单。

第七条 每月8日前,财务部门凭着系统审核数据,提请结算单,向总经理提请后开始付款工作。

第八条 供应商结算过的账目,视为结算数据无误,如再有异议则无效;而对有异议未结算的账目,可进行补充结算,时间为20天。

1、由于我方失误需要补充结算,由业务部进行审批,主管领导批示,列明具体补结原因、金额(附原始销售明细),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可进行补充结算。

2、如供应商自身的原因,需要补充结算时,供应商应出具公司公函,以扫

描件或传真方式列明补充结算的原因、金额,加盖公司公章,并将具体有误的原始凭据明细邮寄给我公司业务部门人员,由业务部将以上资料作为附件进行呈批。

第四章 供应商结算流程

第九条 公司提供以网络对账方式为主的对账、结账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配备会见、传真模式对账,但对账后必须调整好系统的数据;结算的时段一般为上月自然月。

第十条 由于实行供应链战略整合管理,要求供应商结算款项与合同约定一致;否则,不予办理支付手续。如供应商名称、账户、账号变更时,必须出具该有该供应商公章的证明文件。将证明原件发给我公司后开具发票才能结算。

第十一条 供应商严格按照《供应商结算单》的“应结金额”栏所列示金额开具“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所有联应加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每月10日至12日,通过网上银行直接将款项汇付供应商,合作商应该提供网银所需要的结算资料: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以上作为合同附件应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本公司签约的供应商,如遇节假日,结算时间不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另行处理。收到款项后,应第一时间将回执反馈给我方业务部人员。

第十四条 结算信息

公司名称: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第五章 供应商其他款项收付流程

第十五条 除帐扣形式收取的费用按相关办法收取外,其他费用一律按照汇款、现金收取。

1、合同约定费用:销售提成、促销费、质量保证金;

2、补充结算:促销活动费用分摊;

3、代缴费用:联网运行费、群发短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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