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政府法制工作情况汇报_法制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工作汇报 时间:2020-02-27 17:19: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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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2016年宁夏法治政府建设报告》

意见的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我办起草的《2016年宁夏法治政府建设报告》送上,请组织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处。

联 系 人:秦建伟

周 烨

联系电话:0951-5043749 6038031(传真)电子邮箱:nxfzb@126.com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处

邮政编码:750001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2016年宁夏法治政府建设报告

(征求意见稿)

一、宁夏法治政府建设成效

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主线,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为契机,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牢牢抓住法治政府建设这个牛鼻子,探索创新、锐意进取,驰而不息地把各项工作推向前进,法治政府建设成绩显著。

(一)细化法治举措,推进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一是全面部署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纲要》设定的40项具体措施细化为78项,增加了41项效果指标,确定了每项具体措施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全面部署了今后五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同时,明确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纲要》和《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切实保障《纲要》和《实施方案》所部署的各项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项目投资核准、生产经营审批、资质资格许可、社会事业准入等重点领域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行政审批事项由494项减到304项,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成立了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发改、环保、交通、住建、教育、卫生等26个部门办理的153项行政审批权全部划转到行政审批服务局直接实施,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进行 “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得到了李克强总理的高度肯定。今年,在总结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验的基础上,将择机在全区具备条件的市、县推广。三是全面公布、运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对43个部门的6264项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进行审查,逐项提出处理意见,确认行政职权事项1941项。针对保留行政职权,对应梳理责任事项1.4万余条、追责情形和担责方式3万余条,建立起与权力清单相配合的权界清晰、权责一致的部门职责体系。提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我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市、县(区)开展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编制工作,对全区27个市、县(区)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了工作情况,通报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要求。截至2016年6月底,除沙坡头区外,全区各市、县(区)政府均完成了本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政府立法,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日益完善。一是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建立健全了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改进政府立法立项机制,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治理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为重点,科学制定年度政府立法计划。搭建政府立法协商平台,建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参与的立法论证咨询机制。明确政府立法权力边界,严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措施的设定关。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起草,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二是立法公众参与度不断提升。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立法机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立法调研,不断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加大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的力度,对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立法草案,在宁夏政府法制网、《宁夏日报》等媒体全文刊登,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主动邀请基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立法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立法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立法的作用,使所立之法能够汇集民智、体现民意。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在审查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过程中,利用“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向全区100万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公开征求意见短信,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优化改革发展的法制环境。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大局,重点推动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立法项目,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2015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共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36部,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章34部,确保重大改革措施于法有据。

(三)完善决策机制,行政决策法治化积极推进。一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请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明确了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了决策流程,强化了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从制度上为政府自身权力划“红线”、立“规矩”。二是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把规范性文件纳入法制审核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将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贯穿于重大决策的全过程。根据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不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三是切实提升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水平。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在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事项的决策过程中,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积极发挥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的作用。2015年,在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方面,首次对我区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决策事项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政府,受到政府领导肯定,使行政决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等重要文件,着力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自治区政府重大战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如自治区政府与阿曼、迪拜和世界贸促会等国家和机构的战略合作、与中设公司的合作协议、黄河金岸的投资协议等政府处理经济事务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40余件,排除了自治区政府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的法律风险。为2015中阿博览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审查各类协议40余件,圆满完成了中阿博览会各项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切实提升了政府法律顾问水平。

(四)改革执法体制,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

一是积极探索执法体制改革。在认真总结宁夏城市管理执法、街道综合执法、委托乡镇开展执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行政区划少、规模小的实际,以市辖区综合执法改革为突破口,坚持与行业综合执法改革相统筹,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相衔接,自治区和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联动。拟在集中城市管理处罚权的同时,按照“能划则划、应划尽划”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将基层发生频率高、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集中交由市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进一步强化属地执法责任,推进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执法。二是着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从制度上、源头上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确定了法制审核的内容、原则和范围,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从程序上确保了重大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合法、适当。建立健全了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及细则》,对全区40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随机抽取的自治区部门的400卷行政许可案卷、300卷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集中评查,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水平显著提升。三是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证件管理办法》,明确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由同级编制部门审核,严禁合同工、临时工执法。2015年以来,共举办培训班39期,培训行政执法人员5333名。核发行政执法证件6953件、执法监督证43件、罚没确认证55件,对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27320名行政执法人员证件信息进行了全面清理,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证件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

(五)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取得实效。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听证程序规定》、《行政程序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有效规范了各类行政行为,强化了法制监督和责任追究。二是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印发了《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着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及时报备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国务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政府规章15件,报备率、规范率、及时率均保持100%。对报送自治区政府备案的26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印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予以纠正。对全区现行有效的170余件地方性法规、171件政府规章及6310件“红头文件”进行了清理“瘦身”,重点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提出了清理审查意见,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三是高度重视人大、政协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有关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积极参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会,我区的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工作得到了委员们的一致好评。建立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如银川市强化了乡镇执法试点工作,针对《电视问政》反映出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检查,及时下发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积极纠正处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认真履行职能,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一是稳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在银川市和中卫市将所属部门行政复议职权全部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行使,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指导石嘴山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形成“1+14”行政复议格局。在中卫市组织召开了行政复议工作现场观摩会,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健全了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联席机制,完善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积极推行灵活的受理、办理方式,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注重调解,依法办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办结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2015年,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42件,纠正了一大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规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行为。2015年,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案件1453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三是加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仲裁联系工作。强化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将行政调解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纳入了“三大调解”体系,加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渠道作用。认真做好联系仲裁工作,指导吴忠、中卫开展仲裁工作,我办被国务院法制办评为“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先进集体”。

二、宁夏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首过去,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硕果累累。但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有的政府工作人员还存在着人治观念,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习惯于按“老经验”、“老办法”办事,还存在违法用权、以权压法的情形。部分地方、部门的领导在重大事项、重要项目的决策中有时未依法决策,还存在着遇到问题拍脑袋,决策问题拍胸脯现象,甚至出台的政策严重违背中央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决策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及部门,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地方、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视程度不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不健全,全区对各市、县以及自治区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分值仅占效能目标考核的1%,监督考核力度不大,致使有的地区、部门把法治政府建设看作是一项软任务,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力度。

二是政府立法机制不够完善,立法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立法项目安排方面,有的立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做得不够扎实,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不够充分,对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论证,立法项目的精准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立法草案起草、审查方面,一些政府部门立法草案起草质量不高,大量搬抄上位法或外省市的立法,缺少地方特色的制度措施,内容格式也不符合立法基本规范和要求;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内容,不按照规定征求意见或进行协商;对有分歧意见的,没有认真进行研究协调,在送审时没有按照要求做出说明。在立法工作方式方面,有些部门对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不够重视,不够广泛、不够深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需要进一步提高。在立法工作力量方面,法制工作机构力量仍然比较薄弱,尤其是立法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在立法宣传方面重视不够,特别是有的部门在法规规章通过后没有认真及时开展宣传工作,社会知晓度较低,影响到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

三是行政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执法体制还未完全理顺,个别执法主体不合法。有的行政执法权在纵向上垂直管理,在横向上过于分散,导致行政执法条块分割,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力、配合不够,甚至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扯皮。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还不够到位,执法自由裁量权比较大,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指导,重权力、轻责任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现象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队伍力量不均衡,自治区级执法部门力量较强,市、县(区)较弱,川区相对较强,山区相对较弱,特别是基层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对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不够重视,法律培训学习制度落实不到位,法律专业人才少且流动性大,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还不到位。现有的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以及审计和监察监督等制度和体系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没有形成监督合力,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真正发挥。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监督机构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现问题未能及时依法纠正,集中开展行政监督检查数量偏少、范围偏小,行政监督存在着缺位现象。备案监督方面,个别地方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对规范性文件涵义把握不准,难以做到有件必备,有的审查工作还只停留在登记阶段。行政责任追究方面,行政问责力度不大,对违法行政行为对事处理的多,对责任人处理的少。

五是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还不完善。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渠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大量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事项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重复上访、群体上访、恶性上访的现象时有存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等制度还不能有效形成合力,基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的学习宣传不够深入,许多人对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救济渠道认识模糊。有的市、县(区)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行政复议人员短缺,保障措施不到位,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六是全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尤其是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偏弱,人员不落实、不专职、工作条件差的问题非常突出。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为政府办公厅所属副厅级机构,目前是全国省(市、区)级政府法制机构中规格最低、内设机构最少、人员编制最少的。内设机构仅有6个,不仅低于东部平均水平9个(东部地区最高的有14个内设处室),也低于中、西部地区平均水平8个(中、西部地区最高的有11个内设处室)。现有行政编制28个,参公事业编制8个,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东部8省份行政编制平均54个、事业编制16个;中部6省份行政编制平均44个、事业编制14个;西部8省份行政编制平均40个,事业编制4个)。自治区政府35个工作机构和6个部门管理机构,设法制机构的有24个,名称一般为政策法规处或法制处,配备人员2-5人不等。承担行政职能的8个直属事业单位中,设法制机构的只有1个。5个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中,银川市政府法制办已合并到市政府办公厅,其他四市均为政府办挂牌机构。21个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全部为挂牌机构,大部分与政府办合署办公,有的设在司法局。其中:12个县(市、区)政府法制办配备专职人员2人以上,7个县(市、区)只有专职人员1人;2个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只有牌子没有专职人员。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十分薄弱,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极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

三、推进宁夏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建议

2016-2020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阶段。面对新形势、新常态、新任务,要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贯彻落实《纲要》和《实施方案》为契机,把握机遇、顺势而为,努力开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为此,要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法治意识,加强考核管理,切实抓好法治政府建设组织推进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着力抓好法治政府建设的牵头与督办落实工作。一是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建议建立向自治区党委、人大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制度,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二是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建议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真正成为一项硬标准、硬要求和硬约束,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三是着力建立健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各项机制。建议将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讲师团教学和宣教范围,精心组织开展学习和宣教活动。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引导领导干部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是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建议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政府法制干部培养、交流、任用力度,更多地提拔使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进改革发展的优秀干部。五是认真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试点工作建设。建议在全区遴选部分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地区和部门作为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六是指导全区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建议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一次,确保清单制度的落到实处。

(二)完善决策机制,落实制度规范,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一是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坚决杜绝行政决策中的擅权、专权和滥用权力现象。建议事关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必要的还要进行公示和听证。努力使政府各项决策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二是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法律顾问队伍和法律专家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涉法事项、重大行政争议处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三是建议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制度,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真正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加强制度引领,健全立法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一是要紧扣法治政府建设主题,重点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自主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设等方面,选准选好政府立法项目,建议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库,自治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梳理提出立法项目,确定入库的立法项目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推动改革的需要,并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自治区法制办要积极与人大和政府各部门沟通协调,要与自治区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相衔接,科学论证、认真筛选,确定入库立法项目,建议今后每年的立法计划原则上在立法项目库中确定。二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建议进一步完善立项论证、征求意见与意见采纳反馈、立法审查、立法后评估等制度。积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建设。三是切实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建议对事关全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涉及多个部门利益的立法项目草案,由法制机构统筹安排、调研起草。四是要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研究和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建议选择社会普遍关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试点。同时,选择一些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开展立法后评估,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四)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监督问责,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一是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政府下移,建议在总结我区城市综合执法乡镇(街道)受委托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市辖区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二是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建议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完善行政裁量权动态管理制度,着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三是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完成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全面清理,公布清理结果,杜绝无证上岗情况发生。建议改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方式工作,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试点工作。四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五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议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加挂行政执法监督局牌子,切实加大监督力度。同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以及审计和监察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畅通社会舆论监督渠道,建议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建议的回应机制。六是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禁规范性文件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事项,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建议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清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使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五)加强能力建设,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建议各地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注重运用和解、调解手段,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水平和公信力。积极加强与市县政府及部门的沟通,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确保市、县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场所、车辆、经费“四落实”。根据《行政复议法》修改情况,及时修改我区《行政复议条例》。二是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为抓手,认真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督促指导。建议将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体系。三是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牵头职责,完善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建议自治区层面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推动工作落实。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新任务和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要求,必须强化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加强我区政府法制机构与队伍建设。一是建议自治区层面出台刚性要求和硬性规定,按照人员力量与机构所承担和职能职责相匹配、相适应以及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测算,从自治区总编制数调剂出一部分作为政府法制机构专项编制,专项用于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提升为正厅级机构,增设依法行政指导处、行政应诉指导处,增加编制10人,参照外省区增设法律专务1-2名,具体协助抓好法治政府建设组织推进工作。二是建议将政府法制机构与队伍建设标准予以量化,统一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明确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市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设定为正处级机构,编制不少于10人;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为正科级机构,编制人员3-5人。使政府法制机构及队伍建设与所承担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相适应。三是建议优化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结构,强化继续教育与培训力度,建立制度化长效培训机制,着力提升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的整体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切实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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