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春华镇洞田村山体滑坡事故的情况汇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关于xx村山体滑坡报告”。
关于春华镇洞田村山体滑坡事故的情况汇报 作者: 县电子政务办 时间: 2013-02-22 [打印] [ 关闭 ] [收藏 ]
一、事件基本情况
2013年2月19日凌晨4时左右,我县春华镇洞田村洞田组长松公路旁的一小卖部因山体滑坡,造成房屋倒塌,直至清晨7时10分左右才被路人发现。接到报告后,春华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长沙县副县长王国良立即赶往现场处置,镇村干部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共组织救援力量60余人,挖机1台,经过紧张施救,上午9时12分将两位被掩埋的老人挖掘出来。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死亡后,将两位遇难者的遗体送往殡仪馆,目前家属情绪稳定,正在积极处理善后事宜。死者分别为王新龙(男),79岁;张淑威(女),76岁,系夫妻关系(育有1子3女,均已成家),在此处开小卖部20余年。
二、事故处理情况
事情发生后,春华镇高度重视,党委书记魏检、镇长张荣等党政班子成员迅速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并成立以党政办、综治办、派出所、民政办、国土所、春华医院、洞田村支村两委干部和联村干部为成员的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施救组、医疗救助组、善后处理组、信息报送组,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我镇在第一时间将这一突发事件向县委办、政府办、应急办、民政局、公安局、国土局、安监局报告。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副县长王国良及县国土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领导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及善后事宜处置工作。王国良副县长就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五点意见。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好死者的后事,抚慰好家属;二是要密切关注家属及当地群众的动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三是要正确引导舆论,由县委宣传部把关,统一对外发布消息;四是要设置警示牌、警戒线,在专业部门指导下迅速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五是要倒查原因,反思教训,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的审查监督。2月19日下午,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光标以及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国土局地勘处、市国土监测中心、省物理勘探研究院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到现场查勘,将相应情况向我县作了初步通报,并就做好后段地质灾害整治工作进行指导。
1、关于慰问工作。春华镇从民政途径安排慰问金2000元送到遇难者家属手中。随后,王国良副县长与县民政局等部门领导到遇难者家属家中进行慰问,并送上慰问金2000元。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民政部门规定的抚恤标准,切实做好抚恤工作。
2、关于善后事宜处理。由村组牵头组织开展治丧工作,尽早火化遗体,让死者入土为安。深入开展群众工作,掌握民情动态,严防寻衅生事,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3、关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省物理勘探研究院专家肉眼现场观察,初步判断该事故为人为小型岩质崩滑地质灾害,诱因为附近新建房屋取土切坡改变土坡应力释放和近期雨水浸泡,造成山体顺坡向顺滑。春华镇对滑坡现场相关的两栋房屋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经查实,死者小卖部房屋(事故中倒塌)建于1988年,面积约25平方米,为土木结构。小卖部旁边的新房由该组村民冉孟明(已故村民张博厚上门女婿)所建,系非法建筑。该房始建于2012年11月3日,2013年元月主体竣工,为三缝两层楼房,占地面积约140平方米,只贴了外墙砖,暂无人居住。冉孟明以已故岳父张博厚名义申报建房,并在镇国土所国土员胡杰2012年11月初下村检查时,由该村支部书记林长根向其递交申请报告。胡杰以现址为地质灾害易发区不适宜建房为由,当场拒收,考虑到冉孟明家境困难,且原住房破旧,交通极为不便,符合建房条件,要求其另选新址并按程序报批。冉孟明未听劝阻,突击两个月将房屋主体建成(在建房过程中,国土员胡杰多次到现场口头要求停工)。冉孟明建房取土切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负责处理该事故的镇村干部第一时间将在外打工的冉孟明通知回家与死者家属协调赔偿事宜,经镇村干部积极调解,20日下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冉孟明同意赔偿死者家属9000元,并签订赔偿协议,当场全额支付赔偿金,死者家属对结果表示满意。
三、事故后的反思
此次事故发生后,我县进行了深刻反思,将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整改措施:
1、迅速在全县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和水库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地质灾害和各类水库
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长县政办函〔2013〕6号),2月28日后,我县政府督查室、国土、水务、安监等部门将到全县各镇、街道对排查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到实处。2月19日下午,春华镇已在洞田村事故现场和九田村九横公路旁一处山体滑坡易发区设置警示牌,拉设警戒线,并立即组织国土所、派出所、联村干部及13个村(居)委干部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2、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县国土局将严格规范农村建房审批及安全技术指导,县民政局、住建局要重点支持位于地质灾害区域的房屋改造,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春华镇对S207线两厢100米控制范围内房屋逐户调查建档,同时对原S207沿线22户违章违法建筑户约谈,商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划适应新型城镇化的村民集中居住。丰都县兴龙镇铺子村5组湛家湾“6·20”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丰都县政府网 www.daodoc.com
2015年12月22日 09时26分
来源:安监局
2015年6月20日,丰都县兴龙镇铺子村5组湛家湾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我局接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丰都县兴龙镇铺子村5组湛家湾 “6·20”触电事故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县检察院参加。由于该事故涉及专业技术分析,故我局于2015年6月21日委托重庆市政府专家库安全专家进行了技术分析,专家组于2015年9月28日出具了《2015年“6.20”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铺子村5组湛家湾杨淑芳触电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丰都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2日,公司类型:分公司。法人代表:付强;单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42号,经营范围:从事广播电视网络开发、投资、规划、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广播电视网络传输软件及设备开发、制造、销售;计算机销售;电子元件开发、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等。该企业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562276-3)、《税务登记证》(渝***)等相关证照。
2、国网重庆丰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4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代表:雷善春;单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新弯路3号,经营范围:电力供应、电力工程设计、电器设备及电力线路安装、维修、电器设备产品、电工器材的销售等。该企业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 ***-1)、《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623110-8)等相关证照。
二、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6月20日11: 00时许,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铺子村5组湛家湾村民杨淑芳未归,其孙女遂外出寻找,在其自家屋前约数十米处的水田旁发现杨已倒地仰卧于杂草丛中,当即报警。丰都县公安局社坛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经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后确认:杨淑芳符合电击死亡。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发现,杨淑芳死亡时接触的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从矮坡上的电杆往上追溯,在距杨淑芳死亡地点直线距离约200m处,丰都供电公司所属铺子村2台区2a-4电杆向2a-5电杆供电的AC400V裸露镀锌钢绞线附近有闭路电视信号线支撑杆GD115,AC400V裸露镀锌钢绞线与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有交越处,且交越处的AC400V裸露镀锌钢绞线与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均无任何绝缘隔离措施,现场检查均有短路烧损、放电痕迹。
(二)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杨淑芳,女,汉族,84岁,系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北拱4组人,身份证号:***274。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15年6月20日事故发生后,丰都县兴龙镇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向丰都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了该起事故。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丰都供电公司于2013年在对事故区域的农网供电线路实施改造安装时,未严格按照《配电网运行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519-2010)相关条款之要求,确保AC400V线路与邻近于之前就已安装到位的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的电气间距完全符合标准。加之,丰都供电公司相关职能人员在已经发现AC400V线路与邻近的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垂直距离过近,有可能导致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异常带电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不积极报告、不积极整改隐患、不积极采取事故隐患控制措施,导致AC400V线路带缺陷运行,而广电丰都分公司在发现其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断落的情况下,不整改、不检修线路隐患,放任其随意放置于人员能直接接触的部位,直至发生杨淑芳触电事故,是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2.事故的间接原因
(1)广电丰都分公司相关职能人员在面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对整改不认真、不负责,对已经断裂落地的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隐患熟视无睹,对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与AC400V强电线路电气间距不满足标准要求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而该公司相关领导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隐患整改漠不关心。
(2)丰都供电公司相关职能人员在已经检查出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对隐患整改督促严重不力,上至企业领导,下至隐患整改的直接责任人均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没有能够实现从排查到整改直至销号的闭环管理。
四、事故性质
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由于两个公司未认真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隐患整改不及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
1.熊小全,社坛供电所所长。在接到巡线员黄国太3次线路巡视时发现铺子村2台区2a-4电杆向2a-5电杆之间AC400V裸露镀锌钢绞线“与网络线的安全距离不够”的报告后,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未向丰都供电公司的安全质量监察部或供电所管理提升办公室、运检部报告,也未安排该所配电运维修工整改隐患。违反了《配电网运行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519-2010)“配电网巡视检查和防护5.4架空线路的防护5.4.3运行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为避免触电人身伤害及消除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急缺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故障处理7.1故障处理的原则7.1.1故障处理应遵循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尽快查明故障地点和原因,消除故障根源,防止故障的扩大,及时恢复用户供电,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线路和设备,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运行技术管理8.3缺陷及隐患管理8.3.1运行单位应制定缺陷及隐患管理流程,对缺陷及隐患的上报、定性、处理和验收等环节实行闭环管理。8.3.4缺陷管理的流程:运行发现—上报管理部门—安排检修计划—检修消缺—运行验收,形成闭环管理。8.3.7运行单位定期开展缺陷统计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缺陷消除情况和缺陷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采取相应措施。8.3.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等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2.石以斌,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丰都分公司网络维护负责人。2015年6月1日铺子村村长湛美祥发现此闭路电视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带电,村支书曾衍福立即电话向广电丰都分公司社坛营维中心网络维护负责人石以斌报告,并要求石尽快处理,但截止该事故发生,石以斌未予以处理,未向相关负责人报告,未检查过兴龙镇营维中心管理片区网络线路安全,未检查到该区段闭路电视信号线环境的变化,未能及时消除电线路与弱电线路电气安全间距消失的安全隐患。由于其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认真、不负责,对已经断裂落地的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隐患熟视无睹,对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与AC400V强电线路电气间距不满足标准要求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责任单位
1.国网重庆丰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于2013年在对事故区域的农网供电线路实施改造安装时,未严格按照《配电网运行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519-2010)相关条款之要求,确保AC400V线路与邻近于之前就已安装到位的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的电气间距完全符合标准。加之,丰都供电公司相关职能人员在已经发现AC400V线路与邻近的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垂直距离过近,有可能导致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异常带电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不积极报告、不积极整改隐患,不积极采取事故隐患控制措施,导致AC400V线路带缺陷运行。丰都供电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处理善后事宜,配合调查组的调查,社会危害性不大,影响较小,建议给予其处人民币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丰都分公司,其相关职能人员在面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对整改不认真、不负责,对已经断裂落地的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隐患熟视无睹,对闭路电视信号线及其拉设支撑镀锌钢丝与AC400V强电线路电气间距不满足标准要求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而该公司相关领导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隐患整改漠不关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处理善后事宜,配合调查组的调查,社会危害性不大,影响较小,建议给予其处人民币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国网重庆丰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丰都分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严格按照相关的行业标准进行一次全方位电网、闭路网络安全大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国网重庆丰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丰都分公司,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本单位的工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三)国网重庆丰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丰都分公司在电网、闭路网络的设计、架设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行业标准执行,不留安全事故隐患。
丰都县兴龙镇铺子村5组湛家湾“6·20”触电事故调查组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