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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人口计生委
贯彻《人大监督法》及省《实施意见》情况汇报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现就我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贯彻《人大监督法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省贯彻《人大监督法的实施意见》,这是我国、我省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监督法》以宪法为依据,创设了一系列具有实效性的监督形式,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程序,理顺了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宪法关系,对于健全与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12月17日,我委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干部学习、讨论《监督法》及省贯彻《人大监督法的实施意见》,从正确理解该法的原则、要求、宗旨入手,加深干部对该法实施意义的认识。
二、结合实际,自觉接受监督
(一)依靠人大监督,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
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困扰已久的问题,已成为制约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升的“瓶颈”。这些难题的破解急需借助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支持,促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一同努力,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
一是执法主体要件方面。全县各乡镇计生办有相当一部分工
作人员不是公务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现实工作中他们又承担大量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任务,因而在单独执行公务时,往往会碰到不少法律障碍,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历史原因,全县近一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没有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属于非法执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承担较大风险。
二是执法程序要件方面。法律、法规要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予以监督并查处其违法行为,但对执法过程、执法程序没有统一及明确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既未授权执法人员有权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入当事人的办公场所或住宅,也没有授权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全证据等。从而造成了两种消极后果:一方面,导致一些执法人员缩手缩脚,影响执法效果;另一方面,一些执法人员认为既然法律没有就执法程序进行规定,那么只要是为了履行职责,过程就不用受到法律的评价,结果导致程序违反公平正义原则,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依靠人大监督,督促落实法定职责
当前,我县人口计生部门在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时遇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在落实法定奖励政策上,由于基本养老改革制度、费税改革制度等多项政策的不断出台,《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公民的合法权益越来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二是在落实生育政策与征收社会抚养费上,由于没有赋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所应有的职权和手段,以致基层普遍反映对生育过程控制无
力,无法有效实施管理。另外,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对于征收的手段以及征收不到位的后续措施缺乏有效规定。
(三)依靠人大监督,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重大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必须依靠人大监督,协调社会各种力量共同解决。如:2008年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18(正常值为103-107),它直接危及我人口安全。近年,我们连续开展了集中整治“两非”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查处了“两非”案件5起,在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攀升的情况下,连续两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所回落。但是由于整治“两非”行为还缺乏国家法律层面的支持,法律还不够健全,案件查处阻力重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任务仍十分艰巨。必须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适时将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上升为国家意志,运用法律手段,从制度上加以保障,才能取得实实在在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