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研报告(精选8篇)_城镇司法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时间:2021-11-24 07:48: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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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司法所调研报告

司法所调研报告

随着司法工作的不断加深和“六五”普法的展开。作为基层司法所的司法助理,通过不断参与处理司法所各项工作,对德伯斯镇司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一、德伯斯镇基本情况:

XX镇总面积平方公里,辖个社区,个自然屯,年积温1900—2100℃,降雨量300—400毫米,无霜期90天左右。耕地面积30.6万亩,天然草场59.2万亩,牲畜头数有36.7万头(只)。林地面积657万亩。

二、对司法所的认识

1.乡镇司法所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彰显。

2.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名义归司法局垂直管理,但是现实中仍存在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即司法所属于司法局垂直管理机构,但是工作中又需要服从党委政府的安排。

3.对于司法所建设而言,自2009年以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以来,在司法局和当地政府的大力协助下,办公环境得到大步提升,很多硬件设施已经基本完善,有独立的综合办公室,内设档案柜、办公桌、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另外设有独立调解室。为司法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相比之前的老办公室,有了超前的提高。

三、对司法工作的认识和见解

(一)人民调解是基层司法所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今年年初司法所在嘎查分别成立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联络点,并在各个嘎查设立了调解室,使百姓的矛盾真正解决在了家门口,全面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格局,但由于部分嘎查调委会对一些多发性、易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一是长期以来,相对于其他政法部门,司法行政整体职能弱,加上一些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给予应有的支持;二是一部分调解人员认为调委会干的事是出力不讨好,在村里没地位,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敷衍了事,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三是未建立起科学、长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二、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呈现诸多特点。目前,我辖区内共有矫正对象14人,刑事解教人员23人,矫正和帮教对象人数虽然不多,情况却很复杂,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人员分布广,二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三是对社区矫正和帮教认识态度不一样,四是家庭生活状况差别明显。他们中有的是文盲,有的是小学或高中毕业;有的相对有一些固定收入;有的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公益劳动,也有少部分人思想不够稳定,认识模糊,认为社区矫正管理比“派出所管的还要严”、参加矫正让他“丢了人”、“经常集合会耽误工作时间”等。对于此类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人员的关注,多方面的了解他们的生活、生产及就业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对社区服刑和帮教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三、普法宣法工作。衡量一个乡镇的社会稳定与否,归根结底在于看整个乡镇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高不高,对普法工作,司法所从未掉以轻心,在认真总结“五五”普法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既要创新普法形式,又要落实普法内容,努力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三月份司法所以普法宣传月为契机集中开展法律骨干培训2次,180人次,制作普法简报五期,四月份司法所在旗司法局的指导下联合镇综治办、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等部门和单位利用赶集日在该镇开展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免费法律咨询活动,印发宣传资料800余份,为农牧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虽然司法所法制宣传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了工作的开展。突出表现如下;

1、工作重视不够,个别地方流于形式。

2、经费投入不足,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3、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工作效果不佳。

4、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

5、组织集中学法较难,导致普法资源的浪费。

6、普法手段较落后,内容针对性不强,导致群众参与意识不高。对此,司法所要建立健全符合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人员、阵地建设进一步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创新形式手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四、针对调研,我镇司法工作的发展方向

1.始终坚定不移的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以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或许有的矛盾纠纷标的额只有区区几十元,而制作的卷宗成本以及保管成本远远高于这个数,但是,两者的意义不在于经济价值,而是一个乡镇、一个社区的长治久安。或许一个人民调解员历经艰苦到达现场,三言两语就完成了调解,这不是群众故意刁难,相反,他们是相信调解员,需要的是一级机构为他们证明。做好人民调解,是社会长治久安的第一道防线,在源头上防止因民事恶化造成重大事件。

2.在全镇大力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在调解中不难发现,很多人在对法律的理解上还处于懵懂状态,甚至于一些基本法都是一知半解。这就要求司法所大力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对于贴近群众生活、与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的法律知识。同样,也需要上级领导的支持,协调部门和部门之间有机进行,例如在普法工作上,就可以邀请土地、林业、信访等部门对公民进行普法宣传,减轻了工作难度又完成了普法任务。其次,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进行普法宣传,例如,通过电信、电视台等以手机短信或者电视节目进行法制宣传。

第2篇:司法所调研报告

司法所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一直在不断地摸索前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管理格式化,教条化趋式,司法所的固定管理模式已在一定程度上被服刑人员所了解,逐渐开始出现“服刑人员今天到司法所参加活动,明天出现重新犯罪”的现象。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改变管理模式,创新多元化管理,避免让社区矫正矫正工作流于形式。

xxxx年初,xxxx区xxxx司法所依据省司法厅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的意见,明确社区矫正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辖区内21个社区村推行了网格化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方法。所谓网格化管理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地区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内部的管理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结合的形式。根据xxxx的地域特点,司法所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网格管理工作:

一、建立基层管理组织,定时定期开展检查

司法所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从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有组织的网格化管理阶层出发,通过社区划分网格,完善社区矫正监管的稳定体系。

1、设立社区管理办公室,落实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司法所联合社区民警对街道辖区内21社区的警务接待室内加设一间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落实了基层的办公地点。各个社区的一把手书记是本社区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从事综治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村官作为社区矫正网格片区管理人,与社区民警和社区志愿者共同开展对网格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方面的管理工作。

2、基层联合办公,定期开展检查。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重点人员与重大问题,司法所联合社区网格管理责任人、社区民警共同开展工作,作好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社区网格管理责任人、网格管理员每月对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改,及时发现和督改管理隐患。街道司法所定期组织人员对网格片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监管安全检查。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多的、重点人员多的社区加强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二、落实管理制度,监管工作直接进入家庭

对社区的网格管理制定相关的制度,要求网格管理责任人严格遵守并实际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对于在城社区地方大,人员多的现象,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将网格片区分级划分,一级片区为社区书记总管理,二级片区为综治主任负责,三级片区详细到各小区的各幢楼,由社区内的社区矫正志愿者负责,以便真正将监管工作开展到实处。

1、落实分级包干责任与工作例会制度。社区责任人、社区综治主任对所属社区矫正安全责任网格片区进行定期监督管理检查。司法所矫正责任人直接负责指导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与社区民警、社区综治主任、社区志愿者共同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每季度召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汇总、通报阶段性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本网格社区矫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对社区矫正监管安全重要活动、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2、实行定期报告与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各个社区矫正监管网格管理员、社区内部社区矫正责任人必须切实掌握本网格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基本情况,定期向街道司法所所长或社区矫正责任人汇报。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网格管理员每月配合司法所社区矫正责任人、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对社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谈话,了解相关工作、生活情况,掌握服刑人员的心理状况,并汇报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发现的重大监管安全问题,需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并落实整改。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街道、社区村综治工作考核范畴,做到同部署、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于社区矫正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社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重新犯罪等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年度综治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的奖惩措施。

3、落实管理人员组织社区服务。社区网格片区根据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落实网格管理责任人,成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管理责任人、社区民警、社区志愿者、家属在内的“五帮一”社区服刑人员帮教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网格管理社区每月组织本单位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内的社区活动中心开展有益的社区服务,如在各社区“18广场”等大型广场活动中担任志愿者为民众服务,进入各个小区为小区居民除小广告等公益活动;对于在城社区的服刑人员,由三级网格管理员安排“户对户,点对点”的社区服务形式,即一个服刑人员定点对一户困难家庭定期进行上门帮助。这种方式让很多服刑人员觉得很有意义,他们在服刑期满后也能主动对定点的家庭继续帮助,这些多样化的社区服刑,让他们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并从服务中体现自己的价值,提高矫正管理的实效性。

4、联合司法所进入家庭走访谈话。司法所联合社区网格管理员每月对本社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谈话,进入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对其本人、家属或邻居了解在服刑期间的生活情况,排除不安定因素。为个别心理存在问题的服刑人员进行单独谈话,了解存在问题的原因与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对一些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主动联系社区为他们介绍工作、落实低保,保证他们在社区服刑期间生活有着落。瓜埠红光社区服刑人员孙某因病无法工作,了解情况后,司法所与社区网格责任人一同上门走访,并送上了慰问金,孙某非常感动,表示一定服从管理,病好后努力工作,不给国家和组织添麻烦。

三、丰富教育形式,强化重点帮教

1、建设教育设施,组织志愿宣传。网格片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中加入法律法规教育学习,确保学习教育形式多样。利用社区法制宣传栏、法制学校宣传法律教育内容。依托各社区的法制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建没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等群众性组织的作用,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活动并配发标识、旗帜等,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2、针对重点人员,强化多样帮教。对于重点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针对他们实际情况,专门制订相关帮教措施,要求他们每月两次书面活动情况汇报,每周两次口头汇报,并对他们进行24小时手机定位监控。每个重点管理人员都进行“五帮一”重点帮教。三级网格管理人员利用社区便利条件时时关注相关情况,司法所每月走访他们的家属、村居、民警等至少两次以上,了解在服刑期间的生活工作情况,保证他们认罪服法,积极生活,不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对重点人员单独开展专项法制学习并定期进行考试,让他们能够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铭记于心,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网格化的管理模式是配合司法所日常的社区矫正来开展的,它为固定的管理模式起辅助管理作用。只有通过多元化管理,结合司法所与基层的力量才能将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做细,做实。网格化管理作为新的管理办法刚刚进入使用阶段,xxxx的网格管理工作也刚刚开了个头,希望能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断地去发展、进步,在实践中去检验,完善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3篇:司法所调研报告

矿区司法所关于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红古区司法局矿区司法所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下窑村、下街村、山根村、滩子村的司法行政工作。现有司法助理员1名,人民调解员14名。多年来,矿区司法所注重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努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辖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有为争有位,在很多方面得到了区司法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重视和支持.现就主要业务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加强和改进方面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欠缺严重,有的调委会连最基本的办公场所都没有。有的虽有场所,但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作规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

(二)人民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各类调委员会成员多由本单位领导兼任,且身兼多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另外,大多调委员会成员虽然业务能力精通,但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此外,人民调解员几乎没有什么报酬,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培训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由于经费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从培训对象、内容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有效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发性、易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一是长期以来,相对于其他政法部门,司法行政整体职能弱;二是一部分调解人员认为调委会干的事是出力不讨好,在村里没地位,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敷衍了事,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三是未建立起科学、长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切实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健全“大调解”组织网络。各级各类调委会要严格按照“五有四落实”的要求,形成县、街道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调解员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协调法院、公安、民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要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三)规范调解程序,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要建立纠纷调解逐级批转上报制度。使每一级调解组织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互相推诿扯皮。人民调解组织应主动与人民法院联合,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四)要保持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对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对不称职成员予以撤换。

二、当前农村法制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所在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了工作的开展。突出表现如下:

(一)经费投入不足,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这就造成广大普法工作者虽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充分开展培训工作,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法需求。许多群众希望能够给他们发放一些法律小册子,但由于没有经费,这么低的需求也几乎是可望而不可及,导致普法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二)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目前,农村的普法骨干大都是村组干部,所里对他们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单一,掌握的法律知识缺乏系统性,且较为薄弱。普法时,只是念念条文了事,无法吸引群众,导致普法效果不理想。

(三)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在对普法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措施和制度,也没有必要的激励机制。导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

(四)阵地建设滞后,人员严重不足,工作无法全面展开。农村普法的主要阵地依托是乡镇司法所,主要人员为司法所工作人员。而目前的情况是我所共2名司法工作人员,按每所配臵3人的规范化要求相差甚远。开展工作困难重重。

(五)组织集中学法较难,导致普法资源的浪费。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逐步确立,农村产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单一务农的生产经营格局被打破,个体、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农民从业趋于多样化,广大农民外出务工的较多,这种纷繁复杂的从业新格局给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农村新格局,使广大农民没有大量的时间去参加集中的、有系统的法制宣传学习。这种从业结构的多元化,无疑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难以开展,使普法工作者无法组织开展集中的法制宣传教育,普法资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六)普法手段较落后,内容针对性不强,导致群众参与意识不高。我们目前的普法手段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是比较落后的,平时的手段不外乎发放资料、摆摊咨询、出黑板报等,这些手段比较老套,群众很少感兴趣。通过实际情况发现,大部分群众对法制文艺、电视普法、以案说法等形式感兴趣。我所由于缺少经费也无法与电视媒体实现资源的整合,难以满足群众需求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建立健全符合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一是要落实责任。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班子的责任目标,提高重视程度;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将工作绩效和提拔重用、报酬结合起来,提高积极性:三是要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在制定考评的措施方面,尽量体现科学性、可操作性,避免在考核评估时出现走马观花的现象;四是探索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工作的开展。

(二)要加大经费投入。目前,制约农村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的主要因素就是经费问题,因此,建议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必需经费进行专题研究,给予统筹解决,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加强人员、阵地建设。一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要加大对普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他们必要的培训时间,建立有关培训制度,进行必要的岗前、岗中培训。鼓励支持高素质人员参与到此项工作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二要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加大对司法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三要大力加强农村普法设施建设。结合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法律图书室、普法宣传栏等硬件建设。

(四)进一步整合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以司法所为基础,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的全过程。组织法律工作人员参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五)创新形式手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一是要进一步拓宽普法的渠道,在充分利用墙报、标语、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农村传统普法形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领域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和依托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律送到农村,送进农村千家万户,更好更快地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二是要协调文化、宣传、新闻媒体等部门,制定出贴近农村现实生活,通俗易懂的电视、广播法制专栏节目,重点是按照农民的文化心理需求,通过互动机制加强农民学法用法的心理引导,构建官方宣传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民间的法律交流共振的新格局:三是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相结合。支持鼓励司法机关开展生动的法治实践活动,尽量采用公开开庭、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而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四是选择有利时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尽量避开经营、务工时间,选择早晚或节假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五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上,农民需要什么就宣传什么,农村哪一类问题突出,就重点宣传哪一方面法律知识,不求系统性,但求针对性,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三、安臵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所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仍是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内容不够详细,甚至不准确。有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通知书上只有放回人员所在乡镇(街办)名称而没有具体村、居名称和住址,基层帮教人员难以查找。有的按照通知书所指地址找不到人。

(二)刑释解教人员不主动到司法所登记。放回人员出监所后,不按时到住所地报到,帮教组织难以掌握其动向,为基层开展实际帮教工作增加了困难。

(三)人户分离的情况比以往有所增加,对帮教对象的管控难度越来越大。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经济活动增多,有的“两劳”回归人员出监所后,不回家,而直接到外地经商、打工等,造成人户分离,帮教工作难以落实。

安臵帮教工作几点建议

(一)对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内容不够详细、甚至不准确的问题,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衔接信息互通制度,每季度由各监狱、劳教所和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住所地、罪错性质、职业技能、刑释解教时间、改造情况等信息录入,上报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公安厅(局)监所管理部门;各省(市、区)安臵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分别传给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省(区、市)的安臵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各级安帮办及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司法所。对于刑释解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不到户籍所在地报到,有的因经商打工造成了人户分离,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同安臵帮教小作组织加强联系,沟通信息,摸清去向,采取,必要的帮教和管控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漏管失控。

第4篇:司法所调研报告

随着司法工作的不断加深和“xx”普法的展开,汤泉司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一、对xx司法所的认识

1.基层司法所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

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彰显。

2.对于司法所内部而言,今年,汤泉司法所办公环境得到大步提升,很多硬件设施已经基本完善,有独立的办公室,内设档案柜、办工桌、相机等办公用品。另外设有独立调解室及办公电脑、机动车。为司法所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保障。

二、在工作中所采取的方法和取得的成绩

(一)确立服务观念,正确处理部门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关系

司法所确立服务观念,就是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中心工作,服务于中心工作,并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找出部门工作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二)充分发挥本职作用,在有群众到基层上访以及有其他问题的,我们都会主动介入,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或者民事转刑事案件,避免民事纠纷转化成其他恶劣后果。并且积极协调其他部门搞好矛盾排查工作,做好防范管理。一方面着也是做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也是锻炼了自身的工作能力。

(三)端正认识,正确处理社区矫正工作。尽管矫正对象有这样那样的想法,给我们工作也带来许多难度,但我们始终本着他们是罪犯,同时也是一名普通公民的原则,不冷待他们、不歧视他们,我们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采取各种方法做好他们的转化工作,认真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时刻让他们对今后生活充满希望,时刻将他们纳入视线管控范围,做到了不脱管、不漏管。目前都能通过教育改造解除了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已纳入安置帮教工作中。其余在册矫正对象,现在都能够自觉遵守各项矫正制度,思想稳定,人心思进,没有一个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苗头。

三、针对调研,我街道司法工作的发展方向

1.始终坚定不移的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以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或许有的矛盾纠纷标的额只有区区几十元,而制作的卷宗成本以及保管成本远远高于这个数,但是,两者的意义不在于经济价值,而是一个基层、一个社区的长治久安。或许一个人民调解员历经艰苦到达现场,三言两语就完成了调解,这不是群众故意刁难,相反,他们是相信调解员,需要的是一级机构为他们证明。做好人民调解,是社会长治久安的第一道防线,在源头上防止因民事恶化造成重大事件。

2.在全街道大力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在调解中不难发现,很多人在对法律的理解上还处于懵懂状态,甚至于一些基本法都是一知半解。这就要求司法所大力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对于贴近群众生活、与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的法律知识。同样,也需要上级领导的支持,协调部门和部门之间有机进行,例如在普法工作上,就可以邀请土地、林业、信访等部门对公民进行普法宣传,减轻了工作难度又完成了普法任务。其次,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进行普法宣传,例如,通过led显示屏、电信、广告栏等以形式或者电视节目进行法制宣传。

第5篇:司法建设调研报告

司法建设调研报告

新时期,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关切期待的迫切需要,是努力破解制约法院工作发展瓶颈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通过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在司法工作中逐步建立法律信仰,才能确保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标。但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在当前司法进程中,司法公信力不足,仍然是制约着司法工作和影响着人民群众法律认同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制约着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原因

司法公信力是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客观评价。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巩固、发展和完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人民法院诉讼范围不断扩大,诉讼案件不断增多,近五年来,苏仙区法院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从每年976件上升到每年2025件,增长了%。这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增强,但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

法律文化缺失。

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受儒家思想的文化熏陶下,人们信奉“和”文化,把诉讼看成是极不光彩的事情,更认为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是道德败坏的表现。加之普法宣传不够深入,造成人们法律知识缺失,常常以感性认知来判断法律,过分迷信诉讼的输赢,而对司法规则则十分陌生,对司法存在诸多误解。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缺乏程序、证据、实效等法律观念,对诉讼程序规则有许多不理解,总认为法官有意拖延诉讼,刁难自己或偏袒对方当事人,把法律适用呈现出的差异性当做法律的不公正适用。

机制设置不合理。

现行的司法体制中,司法机关是以行政区划进行,在地方设有一级政法委,专门管理公、检、法三机关;而将人民法院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统筹中心统一管理,使得人民法院在财和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束缚;将法官纳入公务员队伍并参照管理,对法官的招录与任命必须经由地方组织部门审批,无疑使法官个人前途被行政化。以上种种均使得司法遭遇行政干预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与法治国家的法官专业化、精英化道路南辕北辙。

法官职业无保障。

司法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法官职业保障也需要不断加强,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保障不应套用一般公务员职业保障。现行司法体制中没有提出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对法官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和所做行为缺乏有力保护,使得法官怠于履行法律职权,影响权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执法环境不健全。

法院裁判结果宣判后,缺乏强而有效的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虽然现在法院成立了专门的执行机制,但在目前,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十分有限,覆盖全社会的执行威慑机制络尚未建立,加之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不认可,采取消极对抗、懈怠履行、拒不执行或暴力抗拒执行等错误做法,导致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近年来,当事人对司法的不满日益激增,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增多,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一种不正常途径,虽然取得的社会效果俱佳,但它越是大展身手,对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伤害就越大,继而导致更大规模的涉诉信访事件。

二、建立法官对法律的信仰

法官是法院的主体,法院的司法职能依靠法官的职业行为来实现,培育法官的法律信仰,建立对法律职业的高度认同感和尊荣感,在内部形成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对净化内部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大意义,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才是法官职业的精神核心,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

强化理论学习,培育法官正确的法律信仰。

培育法官的法律信仰,增强法官的法律文化自信,首先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积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旗帜鲜明地抵制西方多党制、“三权分立”等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的干扰,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要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将司法核心价值观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司法价值体系的研究范畴,采取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深入探求和阐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重要意义和实践要求,为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提供理论支持。二是开展教育培训,在全体干警中广泛开展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金钱观和地位观,把司法核心价值观纳入干警培训内容体系,保证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三是开展法官宣誓活动,要根据司法核心价值观,建立并推广实施法官宣誓制度,法官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

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内外兼修树立法律信仰。

法官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品行修养两大重要部分。业务素质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生动力”,法官不断加强学习,丰富自身专业知识,做到正确无误地分析法律、适用法律;品行修养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隐形翅膀”,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道德制度,把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与廉政建设、主题活动等结合起来,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约束。通过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培育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的优秀法官,在他们内心形成强大的法律理论体系和法律道德体系,做到正确无误地分析法律、适用法律,对每个案件都能辨法析理,真正让当事人胜败皆服,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加强司法文化引导,强化法官内心信仰。

物质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有形载体,通过威严的审判法庭,庄严的国徽、神圣的天平,内容丰

富、图文并茂的法院文化墙、代表公平正义的“灋”雕塑、在墙上张贴法律格言,营造崇法尚德、公平正义、和谐平等的法院文化氛围,与时俱进,更新司法装备,进一步提升文化内涵和科技含量,建立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科技法庭、设立电子显示屏等。组织法官积极参与各类拓展文娱活动,丰富法院干警业余文化生活。创办法院刊物,发放干警学习,强化信息化站的应用,建设法院内、外站,引入法院数字化管理系统,丰富法院文化载体,让法院干警耳濡目染、潜移默化,进而增进法官和干警的法律信仰。

规范法官行为,让法律信仰外践于形。

法律信仰要内化于心,形成法官群体共同的理念信念和价值追求,更要外践于行,形成合乎规范的、文明的职业行为,通过让法官养成规范化的行为习惯,继而将法官的法律信仰升华。一是开设司法礼仪讲座,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文明用语和行为规范标准,要求干警工作时间统一规范着装,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整、举止端庄、行为规范。二是要求干警坚持做到“态度和蔼、办事认真、公正司法、人民满意”十六字方针,真正形成公平、公开、公正、为民的司法作风和勤政、文明、务实、高效的机关作风。三是要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的实际,认真排查梳理审判执行权力运行、法院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管理、干部人事工作和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应对措施。四是要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各项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现象的体制性障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发生。

保障法官依法履职行为,扫除法官后顾之忧。

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其职权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目前法官遭遇“案多人少”以及法官遭受人身侵害等各种问题,使我国法官职业面临着进入“高危职业”的困境。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给守护公平正义的法官创造一个安全履职的环境变得尤为重要。一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确保法官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使法官逐步专业化、精英化。严格选配法院领导干部,对法院队伍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起法官专司审判的法官管理制度。二是明确法官尊严保障,对于不服从或者不尊重法庭或者法官、妨碍司法运行的行为,例如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拒绝或者延迟提交证据、不协助法庭履行义务、侮辱殴打司法人员、哄闹冲击法庭、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等,坚决予以制裁。三是健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对打击、报复、诬告、伤害法官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三、培育群众对法律的认同

多年来,人民司法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公信不足,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以致一些社会矛盾纠纷难以得到妥善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不断攀升,越级进京访、重复访长期处于高发态势,个别案件的审理如同“翻烧饼”,审了一次又一次,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成对法律心锐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

以公正司法增加群众法律认同

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就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要切实提高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最重要的是“正本清源”,司法公正就是群众形成法律认同的源头,也是群众形成法律认同的基石,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公正,不断增加群众对法律的认同程度,努力形成“法官信仰法律,公众信任法院”的法律信念。一是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二是要规范执法尺度,进一步完善学习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审委会讨论决定,进一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有效运用省高院推广的量刑规范化办公系统,引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三是要加强审判管理。以省高院开展的“两评查”活动为契机,严格落实案件质量大评查,审管办每季度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四是强化审判责任,坚决杜绝程序疏漏、手续不全、材料缺失等问题,坚决杜绝裁判文书出现低级错误,解决办案瑕疵问题,确保“零差错”,树立和维护司法审判权威,确保司法公信力。

以司法宣传引导群众信任。

加强与社会公众的联络沟通,积极推介和宣传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主流文化导向。要客观地看到,当前绝大部分的司法裁判是公正的,是经得起人民群众检验的,司法不公只是极个别的现象。但是由于我们的司法释明工作做得还不够,宣传引导工作还不到位,以致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全面,易被极个别舆论炒作的司法个案所误导,易被极个别的司法不公案件所惑,以致对司法公正做出夸大的负面评价。所以,我们要在始终坚持公正司法的同时,大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释明工作,努力彰显司法的公正,让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正面形象深

入人心,切实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努力在人民群众中形成“信法不信访”的良好局面。

以有力执行提升群众法律信仰。

司法拘束力是司法行为和司法裁决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不以当事人和相关人意志为转移而对其行为予以控制的国家强制力。法院裁判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对司法公信力的践踏的最集中的就是使公众对司法拘束力的信赖和尊重受到减损,因此应加大力度解决法院执行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建立多层次、全角度、大范围的宣传教育络,促使全社会转变观念,使当事人明确,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就负有使胜诉当事人实现债权的义务。二是要完善执行立法,正确处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对执行机关、执行管辖、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等作出相应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进行改革,如加大对不履行协助义务人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即对于地方领导机关及领导关注的案件,执行法院要充分重视,认真分析,区别对待。三是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程序,正确确定案件执结的标准、正确把握执行程序的载体、坚持执行全过程的公开化,规范执行不作为行为,促使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四是积极抓好执行配套措施的改革,建立公正高效地执行威慑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6篇:司法为民调研报告

在实践中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建设调研文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构筑司法行政的支柱,当前,面对思想品德和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在司法行政建设过程中,必须强调和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司法行政建设的实践,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引导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体现新的时代精神,与当代社会相适应,把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融入到司法行政队伍中,体现出当代司法行政队伍的形象,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与社会主义荣辱观适应的价值取向,职业道德、行为方式和人生信念,近年来,我旗司法行政系统通过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德治与法治专项整顿,公正执法树好形象,文明执法树好形象,特别是党员先进性教育,有力地促进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和要求,对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我们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司法行政建设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用先进的思想意识影响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思想与行为,引导他们进一步改变所处环境,并通过环境的改变形成先进性思想意识,特别是律师公证员在发展进程中,领导重视执业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深化诚信体系建设,通过评选优秀律师优秀

公证员等形式,形成了律师、公证行业特有氛围。使司法行政建设得以丰富和发展进而指导和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从精神、制度、物质、行为等方面着手,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设,构建司法行政建设体系。

第7篇:人大司法监督调研报告

人大司法监督调研报告

人大司法监督调研报告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致力于促进法治蓬安、平安蓬安建设,不断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相结合,着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县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要点时,都要根据平时掌握和了解的情况,选择司法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县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县检察院反贪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情况的汇报,组织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深入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及基层队、庭、所等单位,对我县平安创建工作进行了视察调研,提出建议意见。同时,还通过组织代表观摩庭审活动、推荐代表担任法纪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形式,多管其下,不断加大司法监督力度,极大地增强了司法机关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县司法机关硬件建设日新月异,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司法行为日益规范,整体形象明显改善,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是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针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要求加大司法监督力度的强烈愿望,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充实了人大信访机构,健全了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对涉法信访案件-,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进行综合分析、重点通报,实行重点案件常委会领导接待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组织代表对信访条列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提出了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等意见建议。同时,积极搭建代表和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的桥梁,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群众的“双联系”制度,在部分乡镇、村设立民情信息员,进一步拓宽了常委会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渠道,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健全完善了监督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实效。为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我们在反复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常委会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后,及时梳理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形成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送交有关部门,并由工委对口督办,督促“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审议意见,限期答复办理结果。如,对关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审议意见,县人-,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代表对办理情况开展视察,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和支持了相关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运用,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的监督过程成为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促进工作的过程,成为了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认识到人大司法监督还存在监督方式滞后、刚性不足、实效性不强的等突出问题,离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认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是法定职责, 人大监督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职权。没有制约的权力,-,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就容易产生腐败,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迫切要求人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要进一步创新监督形式,提升司法监督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充分发挥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适时运用质询、询问、罢免职务、撤销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常委会可批转督促司法机关内部法纪部门、监察检察机关和人大常委会自身启动质询和罢免案等进行联动查处,真正做到监督事与监督人,纠正事与查处人相结合,确保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真正落到实处。要积极开展工作评议,对常委会任命的法职人员开展履职满意度测评,切实加强司法人员的任后监督。要将人大代表有关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和群众涉法涉诉案件作为司法监-,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督的重点,确保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得到认真落实,确保群众的合法诉求得到有效维护。

三要进一步深化对典型案件的重点监督,提高司法监督的权威。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其中自然包涵了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干涉”。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而公民“申诉”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当事人涉法涉讼的具体案件。由此可见,人大监督“两院”工作涉及具体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关注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启动和运用司法内部监督程序,提出纠错追责的-,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下载--

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四要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司法监督的工作水平。“打铁先要自身硬”。新的时期,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不仅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维护法律遵严的责任意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培训。除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外,还要注重学习借鉴兄弟县区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同时,要不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司法监督中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纪律,自觉维护人大司法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聘请律师、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协助司法监督,借助外部力量强化监督工作,使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更加体现法律性,更加与时俱进,不断开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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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清水县贾川乡司法行政工作调查报告

电大清水工作站2012秋法学本科班 刘军峰

随着司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六五”普法的逐步推进。我作为一名乡镇普通干部通过帮忙参与处理司法所事务和阅览资料等方式,于2014年5-8月对贾川乡司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一、贾川乡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

贾川乡位于清水县西南部,距县城 27公里,乡镇行政区域面积48万亩,辖贾川、林河、董湾、梅江、崖湾、阳湾、上湾、韩沟、吊坪 9 个行政村,包括33个自然村,有人口13572人。

乡镇司法所是政法机关普法宣传、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人民调解、两劳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彰显。

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名义归司法局垂直管理,但是现实中仍存在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即贾川司法所属于清水县司法局垂直管理机构,但是工作中又需要服从乡党委政府的安排,我乡司法所人员,受党委政府安排,既从事上述工作,又负责参与指导村务工作。

2013年以来,贾川司法所办公环境得到大步提升,很多硬件设施已经基本完善,有独立的综合办公室,内设档案柜、办工桌、相机等办公用品。另外设有独立调解室及办公电脑,配备了专

中有的是文盲,有的是小学或高中毕业;有的相对有一些固定收入;有的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公益劳动,也有少部分人思想不够稳定,认识模糊,认为社区矫正管理比“派出所管的还要严”、参加矫正、让他“丢了人”“经常集合会耽误工作时间”等。

三、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1.强化服从意识,正确处理双重领导的关系。对司法所来说双重领导都要服从,由于双重领导所处的位置不同,双重领导的工作安排很容易发生冲突,就如六月初,司法所在完成县局下达的卷宗撰写任务的同时,还要负责乡党委政府安排的道路服务中心建设的协调工作,如何服从双重领导的工作安排,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尽可能做到让双重领导的安排不发生矛盾,我们在工作中做好与领导的交流沟通工作,及时向乡上的领导汇报,使其对司法所的工作进行情况做到心里有数,在工作再分配的时候能尽量协调处理。这样,既能很好的完成主管领导下达的任务,又能把工作冲突降到最小。

2.确立服务观念,正确处理部门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关系。司法所确立服务观念,就是要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中心工作,服务于中心工作,并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找出部门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例如司法所在农忙建园期间,两位司法助理员都参与此项工作,吃住都在村委会以及农户家里,充分利用工作闲余和茶前饭后时间,给农户做法律宣传工作,在适当的时机扩大法律宣传面,既配合了农业建设工作又完成了普法宣传。

3.充分发挥本职作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当有群众到乡政府上访的时候,我们都会主动介入,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或者民事转刑事案件,避免民事纠纷转化成其他恶劣后果,并且积极协调其他部门搞好矛盾排查工作,做好防范管理。尽管矫正对象有这样那样的想法,给我们工作也带来许多难度,但我们始终本着他们是罪犯,同时也是一名普通公民的原则,不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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