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调研报告(精选8篇)_法律援助中心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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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大庆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调研报告

大庆市总工会社会保障法律部

2011年10月30日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大量职工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涌向社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涌向了城市,成为了工人阶级的新成员。而与此同时,非公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建筑市场方兴正艾,由于很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尚未形成成熟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克扣工资、欠薪、职业伤害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还不同形式的存在,但职工方往往由于经济条件较差、法制观念法律知识欠缺等客观原因,一旦发生纠纷,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针对此种情况,大庆市总工会秉承“亲职工、爱职工、为职工,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理念,始终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已任,加大力度,积极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五年来共解答职工法律咨询5000余人次,代书法律文书1000余份,接听热线电话2000余次,受理职工法律援助案件300余件,为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讨回工资1200余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广大职 1

工的合法权益,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成效,为我市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成立援助组织。

大庆市总工会一直把困难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做为维护大庆社会稳定、促进大庆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号召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始终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责权明确、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手段,切实解决涉及到职工的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了抓好此项工作,市总工会专门成立了以主席做为组长,副主席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市总法律部及法律援助中心做为负责部门,强力推进援助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工会也相应成立了领导组织,全市工会系统在法律援助工作上形成了组织有力、推进有力、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的工作格局。

(二)便民服务、建立援助窗口。

为了方便为广大职工进行法律援助服务,2006年大庆市总工会建立了面向广大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中心,做为帮助劳动者维权的重要窗口。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法律专业人员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为了提高中心的法律服务水平,中心还与大庆的油城、庆城、广维三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成立了大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志愿服务团,至今已有29名律师报名加入;中心还招募了53名维权志愿者,这些志愿者来自大庆各行各业。中心向志愿律师和志愿者发放了聘书和证书,并把志愿律师的照片张贴在中心的办公场所。法律服务中心通过开通法律维权热线,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参与劳动争议仲裁;进行各种诉讼代理和辩护等,为职工以及在该市打工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了“一站式”的办公工作规程,能口头解答、当场协调的就当时给予解答、协调;一时解决不了的,尽量调解解决;调解不了的,中心做代理以诉讼方式解决。中心的法律服务工作,按照难易、复杂程度,分为三类:一般日常业务,由中心工作人员处理;对于较大的案件,由中心工作人员与志愿团的律师一起处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主管主席、法律部工作人员、中心工作人员与志愿团律师会商,交由志愿团的律师处理。在维权的过程中,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局清欠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的互动合作关系。中心经常开展维护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各项宣传活动。与市纪

检委、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一起到建设工地为进城务工人员发放工资,深入部分企业检查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等有关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与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联合开展为进城务工人员“送安康”活动,督促用工单位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积极帮助进城务工人员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吴子青是江苏盐城宾海县人,2006年4月他在江苏南通市建筑工程队打工,工地在我市青少年宫。2006年5月7日,他在工地工作,一个从上掉下的铁架将其左手中指砸伤。事故发生后,吴向该企业索要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吴遂于2006年8月到大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受理后,找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其介绍案情,讲明有关工伤后的法律规定,并按相应的标准提出了具体赔偿数额,经过数月的协调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企业赔偿吴子青9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都非常满意。

(三)打造网络,构建援助格局。

近年来,大庆市总工会积极构建法律援助维权网络,依托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强力进行维权。在工作中强调发挥每一个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强调发挥每一名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每一个工会组织都是职工援助站和维权站,每一名工会干部都是援助员和维权员,工会的维权能力越来越强,工会干部的维权主动性越来越积极,工会法律援助维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上下联动作用。充分发

挥工会系统内部上下级工会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作用。围绕大庆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市总工会努力从源头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09年以来市总工会开展了大下基层活动,并向县区、高新区下派了10名责任人,各部门每周二至周四三天深入基层、深入职工中进行指导服务,直接对各级工会干部、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进城务工人员进行面对面宣讲,直接解决实际问题,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重点到困难多的企业去,到矛盾多的地方去,真正了解和掌握职工群众所思、所需、所盼,努力当好职工的贴心人,做职工相对矛盾的化解人,做职工诉求的代言人,做职工困难的帮助人,做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人。下基层的工会干部充分发挥了宣传队、播种机、推进器、稳定器的重要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教育引导作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主动担当社会稳定第一责任,加大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工作力度,努力构筑源头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深入职工群众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关心职工、维护职工权益的政策、规定,教育广大职工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代言替行作用。针对职工合法权益受侵上访易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全市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代言替行作用,主动深入到职工当中,了解职工诉求,做职工合法权益代言人,通过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先后妥善解决了企

业债务、市粮食局改制、市建安筑安集团棚户区改造、困难企业遗属费低等一系列涉及职工权益的事件。大庆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常深入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中间宣讲法律知识,增强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先后解决了拒赔伤残赔偿、拖欠职工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事件,及时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大力宣传,扩大援助影响。

大庆市总工会大力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自我维权能力。在全市工会系统中广泛开展“法律下基层、进企业、进班组”活动,指导带动各级工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职工学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使广大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2010年各级工会组织主动深入到职工当中,为职工宣讲法律38次,解答他们的疑难问题,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全市共组织法律知识竞赛8场,组织法律讲座9场,撰写法律论文11篇,树立普法典型12家,20多万名职工受到了普法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创造

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在大庆晚报上印制工会法律知识专刊30万份,多次与大庆市建设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道作客大庆电视台“正在关注”栏目,一起讨论防止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解决办法,节目播出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普法工作突出,2010年大庆市总工会被中华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

(五)化解争议,抓住援助源头。

为了从源头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将法律援助工作从源头抓起,从预防抓起,努力通过工会调解职能将争议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008年初开始,大庆市总工会结合市委提出的“六调联动”工作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全市工会系统“六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六调联动”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几年来通过“六调联动”的推进,进一步扩大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覆盖面,目前,全市有656家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备了1312名工会调解员,2011年,这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劳动纠纷134件,参与联合调解劳动纠纷112件,调处成功221件,调处成功率达90%。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共接待来信、来电、来访565人次,全部进行了满意答复和有效的协调处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载体作用进一步发挥,中心今年共提供法律服务62件次,结案率91%,提供法律服务6次,有效地发挥了工会组织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作用。各县区总工会、高新区工会全部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努力从源头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活动,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建设,制定和完善了劳动争议调解责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推动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举办了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班,努力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建设,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保证市、县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中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组织在案件裁决中的发言权越来越大。2011年大庆市总工会被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评为全市“六调联动”工作先进单位。

二、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普法力度要加强。

通过到基层调研和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在打工时与用工单位往往不签劳动合同,不注重保留证据,以致在发生纠纷时苦于没有证据而诉讼风险增大,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部分工会干部法律知识不足,无法有效地进行法律援助。针对此情况,工会组织要加大普法力度,要将法律“下基层,进企业,进班组”抓牢做实,要通过开展各项生动活泼的普法活动使法律深入人心,要通过法律知识培训使广大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逐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使广大工会干部真正拿起法律武

器,主动依法科学的为职工进行维权。要在全市工会系统建设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的法律援助干部队伍。

2、部门合作要加强。

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设在市司法局,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建筑领域归建设局管,规范劳动关系及劳动仲裁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归法院管理,工会等群众组织也在做援助工作,这些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合作、协调、配合,有的经费没有保障,有的人员配备不齐,无法形成整体合力,发挥不了最大效能。建筑领域由于没有建立健全规范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工程分包、转包过程中,真正干了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因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无法讨要自己的工资。建设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该域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时准许其缓交诉讼费,但审理后判决书下达前,要求交诉讼费,如逾期不交,法院不予下达判决书,以致于这类案件无法进入到执行环节无法达到诉讼目的,在这方面法院还应制定相关的规定,确保农民工权益得以维护。

3、宣传力度要加强。

虽然很多部门在做法律援助工作,但还有很多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并不知道如何求助和上哪里求助。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也不是很大,没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今后

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道法律援助,知道上哪里求助和如何求助。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法律援助的案例,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典型广泛地予以宣传、表彰,对于违法用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让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社会的监督和谴责。通过为广大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为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为大庆的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2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2008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7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2008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2008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五五”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2008年

第3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20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20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20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20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五五”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20xx年9至12月,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开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动,今年元月,省司法厅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传年画,开展了向革命老区群众赠送法律援助宣传年画的活动;3月中旬,配合中央电视台采访了澄城县、蒲城县两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中播报。各市利用节假日、法制宣传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举措,彰显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近几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开辟了维权服务的“农民工绿色通道”和“农民工接待岗”等,坚持“优先受理、及时指派、保证质量”的原则,全力以赴办好案件,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商州区北宽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员和经费困难,去年一年就办理了10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来,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挂牌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得到了信访部门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与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厂50多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上访案、刑满释放人员梁根红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优势和作用。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建设,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于20xx年下发了《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全省推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近几年,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办案数量以20%的比例不断增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内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审查、指派、办理、跟踪与回访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个一”做事的基础上,创新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等工作措施,还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商洛市在全省实现了“四个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规格与建制;二是率先落实了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专项编制;三是率先实现了两级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账户,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不统一:各市、县机构设置的规格和建制不统一,有行政机构,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参照事业单位,还有司法行政内部自己挂牌的机构。二是人员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总人口240多万,贫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约占30%,而市、县8个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8人,有些县只有2名律师,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比例过低,有些还达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没有法律专业学历。三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位置或一层,没有配齐电脑和专用电话,大多数机构没有交通工具。四是经费困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案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贫困县(区)主要依靠国家和省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开展工作,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些没有建立法援资金的独立账户,有些案件的补助过低挫伤了办案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五是协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责任,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联合文件在一些地方还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六是宣传不够: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领导和群众知晓程度不高,贫困地区仍有死角。七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我们的光荣使命。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新形势下,全省各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上来,统一到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司法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的实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难群众知晓率上下功夫,要运用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开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认真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使困难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认真落实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项,适应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务。四是要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以人为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鼓励调解、减轻诉累,对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办。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办案质量。七是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全面服务困难群众。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定政治信念,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有计划、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及时更新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培养和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硬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

1、领导保障: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省委常委会与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建议以省政府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机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几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广,现有机构和人员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强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快和人口较多的市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律援助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兼有管理和办理案件两项职责;在经济发展较慢和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区)可以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块牌子,审查和办理案件,县(区)重点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导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咨询,做好群众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与简单民事案件的办理。

3、加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不少于3-5人,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最好是临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应该设有专门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纳入投资建设规划。

5、设备保障:积极争取省财政设专项资金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在省财政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前,建议我厅拿出一部分经费,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6、经费保障:争取省财政每年保证50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希望省财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市、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推动贫困县(区)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建议设立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社会化资金筹措机制,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办案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和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八是衔接保障:内部保障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与法律援助建立服务衔接,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服务收费,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强与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公检法的衔接与协作,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陕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第4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XX区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省厅和市局通知要求,区局开展了法律援助相关情况调研,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XX区共有5个镇2个街道,342个行政村(居),人口36.4万。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职责,大力支持主管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律援助组织、制度、业务建设,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稳步发展。目前全区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2名,社会律师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30余人。2009年以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83件,受援近600人,其中民事325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67.3%,刑事56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11.6%,非诉讼案件(仲裁、调解)100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20.7%,行政2件,占援助案件总数的4.14%。在保障民生、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情况

目前我区执行困难标准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农村700元),这部分主要为持有低保证的人口,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截止2011年底XX区共有低保人口2166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95%。第二是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1200元(农村700元)低于2400元,这类人群主要是未达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困难(包括困难职工和失业人群),经济情况徘徊在低保线上的一部分,据今年五月“走百村、访万户”困难家庭集中救助活动的统计结果,全区大概有8000户,近3万人属于这一类人群。第三种是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2400元,但家庭负担较重,支出较多,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小,这类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妇女)和老年人家庭,根据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残联统计,全区有农民工近7万人、残疾人26000人,分别占到全区总人口的19%和7.25%。第二和第三种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由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农民工和残疾重症患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免于审查申请法律援助。

近三年,XX区严格按照这三类困难标准批准办理的案件数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数的90%(另有8%刑事指定未成年辩护等案件),经济困难无法认定或放宽经济困难审核情况下办理的案件数只占不到2%。

综合以上情况,由于XX区经济欠发达,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口约占到全区人口的四分之一,按照9‰有法律援助需求计算(2011年《人民司法》第七期,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171万,占全国总人口的9‰),大概每年有800件,即使全区法律服务人员每人每年办理援助案件10件,也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如果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后,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目前XX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为全省最低档600元/月,折算成年收入为7200元/年,由于全区城镇人口占比例较小,约为20%,这部分人调整后法律援助需求变化不大。而全区农村人口大概占总人口的80%,其中很大一部分靠种植收入和出外打工,如果调整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XX区2010年公布的数据,农村人均纯收入为7710元/年,将有超过半数的农村人口处于法律援助标准之内,全区每年的法律援助案件将超过1500件,不仅经

费无法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更将“不堪重负”。

三、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情况

目前XX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是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市条例规定的范围,针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我区未制定相关补充性文件。实践中,我们的援助案件所涉及范围比较小,首先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讨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民间相邻关系纠纷、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等几个部分,这几部分大概占到全年案件的75%;其次如离婚案件、各类公证案件(主要是农村粮补继承、房产继承、收养关系公证等)均为各级条例未予规定的,这部分约占全年办案比例的10%左右。其它如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类纠纷(农村)不属于办案范围,这类案件往往咨询的时候直接引导律师所或法律服务所,而不是等受援人申请了再去决定不予援助。这部分粗略统计大概一年有几十件,由于经济类案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源,如果放开援助范围,这个数字将会按几何倍数增加,且经济类案件调查取证相对复杂,所需经费也将成倍增长。

四、法律援助几点建议

1、按照2011年度计算,我区法律援助经费为8万元(包

括区财政和中央法律援助专项补贴),办案件数为156件,根据枣庄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计算(区内办案每件应补贴1200元,市内每件办案应补贴1500元),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已达十几万每年。由于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建议省级财政按比例下达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2、法律援助范围适当放宽,比如离婚案件应该写进补充性规定。至于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可以采取逐年递进的方法,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涉及百姓民生的案件,每年开放一部分,随时调整受理范围。

3、法律援助案卷归档,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律师按照律师的案卷归档,公证按照公证的案卷归档,相对比较杂乱。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是公益事业,每一个案卷都能看到政府实在的为民做事,各级领导要多方协调,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出台相关归档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案件一律按照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规定立卷归档,并做好相关涉密保密工作。

4、建立胜诉评估体系,把有限的经费尽量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取消“法律援助律师”名称,改为“公益律师”,让百姓更直

观的了解援助律师援助为民的含义。

6、既然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政府就需与法院等部门协调,形成统一法律援助受理申请审查一体制,让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百姓少跑路,少受罪。

第5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党的十*大把民生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也为我市民生幸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十*大精神的要求,也是推进幸福扬州建设、世界名城建设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我们组织专题调研活动,通过汇报、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一、我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启动以来,近年来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援助水平和成效显著提升,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机构网络逐步完善,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充实。在市县两级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XX%以上为省级示范窗口,在今后两年将全部建成省级示范窗口。在XXX个乡镇街道办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每村设立了联络员制度。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有XXX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研究生学历5名。成立了律师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等多支志愿者队伍,近日,在全省大学生“三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中扬州大学被表彰为先进集体,李秀华等4人被表彰为先进个人。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社会。一方面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并将掌握信息及时汇报政府,发挥舆情预警的作用,多篇文章被省市采用,其中一篇文章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获得了政府的肯定。一方面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截至目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798件,其中民事4573件,刑事案件223件,行政案件2件,挽回经济损失近4XXX万元。通过现场咨询、“12348”咨询热线、网上咨询等方式,为11XXX人次提供了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一方面积极服务我市大中企业、微小企业,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企业摆脱困境出谋划策,获得了企业的欢迎和肯定。

(三)管理和服务不断规范化,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不断提升。各地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改进工作机制,办案质量稳步上升,并取得了一系列的丰硕成果。如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司法部列为全国第二届 “双十佳”候选单位;连续四年都有案件入选“江苏省十大优秀法律援助案件”; 服务对象满意率接近XX%,多年无工作人员被投诉;在全省案卷质量检查评比中获得第二名的好成绩。为了进一步极高律师办案积极性,提升服务质量,在省内XXX个地市中第四个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并逐步提升案件补贴。

二、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一部分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还没有达到人人知晓的状况,还有部分社会群体、经济困难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无偿的法律服务。由于不了解法律援助,导致部分群众在维权时走了弯路,付出不必要的费用;错过了法律援助最佳介入时机,维权困难加大,甚至难以维权。主要因为:一是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宣传工作难以满足需要。我市职工100多万,仅农民工就XXX万,再加上妇女、老人、儿童,弱势群体数量相当庞大,现有的宣传工作还远远不足以满足社会需要。二是法律援助宣传途径单一,内容单调,影响了宣传效果。我市进行法律宣传更多的采用广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比较枯燥,不能吸引群众,导致宣传效果有限。

(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接待能力难以满足弱势群体不断增长法律援助需求,有待提高。一是目前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保障和省转移支付两部分组成,由于部分县区财政情况一般导致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足。二是法律援助经费使用不规范,没有做到专款专用。部分法律援助中心将经费挪作他用,比如将经费进行省级示范窗口建设或设备更新,更有甚者将经费挪作个人私用,经费没有XX%用到法律援助。三是案件补贴相对较低,补贴不能及时发放。案件办理费用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增长,但不少县区依然延用以前补贴标准,导致补贴远低于办案费用,而且案件补贴发放拖沓,导致援助律师办案积极性不高。四是人员的数量和能力的不足导致法律援助中心接待能力不足。部分人员甚至是法援中心主任业务不熟、能力不足;虽然工作人员有所增加,但是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部分法律援助中心甚至只有一两个人;福利待遇偏低,使得法律援助中心留不住专业人才,更吸引不了高层次专业人才。

(三)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待提升,重数量轻质量的理念需要转变。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律师、工作人员较少进行培训,导致其业务不熟、责任感不强。个别律师解答咨询时不认真、不规范,办理案件时不认真负责,办案草率应付。如刑事案件中草草阅卷,准备不够充分,导致辩护效果差;民事案件中,对受援对象不耐心,不做、少做调查取证工作。二是案件周期长,结案率低。有的律师优先办理社会案件导致法援案件办理周期长;有的律师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录入系统,案件办完后才录入;有的律师办完案件后迟迟不送回案卷归档。三是受到重数量轻质量理念影响,各地都把法律援助办案数量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案件质量少监督甚至不监督。目前监督方式单一,只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质量进行检查,没有进行过程控制,但是卷宗质量难以全面反映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四是

过分依赖非诉调解模式,不愿、不敢通过仲裁、诉讼模式帮助受援人维权,有可能出现硬性调解、以拖促调等违背了当事人意愿的现象,为达成调解让步太,维权效果打了折扣。

(四)法律援助部门联动机制有待加强。法律援助部门联动机制既可以整合政府资源,提升服务效能,又能延伸服务网络,丰富法律援助工作的内涵,为此我市初步建立了访援对接机制、诉调对接机制、检援对接机制、援调对接机制等机制。但部门联动机制也存在部分问题:一是已建立的联动机制更多的是一种原则性规定,没有相对具体的合作措施,可操作性差,一旦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找不到对应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措施。二是缺乏协调机制。联动机制对应的一般都是都是同级部门,这些部门有其自身利益考虑,在不影响自身利益时愿意协助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否则消极对待甚至拒绝配合,此时法律援助中心也没有办法,就十分需要有上级部门进行协调。如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不畅,“会见难”“会见迟”“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困难。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会有所增加,更需要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配合,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强化公众宣传力度,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度。把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重点,围绕司法行政工作大局,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新特点新任务,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一是不断更新观念、大胆开拓创新,完善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如文艺演出、演讲、讲座、歌舞、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宣传。二是整合媒体资源。加强同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的沟通和联系,利用新闻媒体优势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和宣传的效果,形成立体化宣传格局,即电视上有画面、电台里有声音、报纸上有文章、网站上有信息,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法律援助。三是加强与社区合作进行法律援助宣传。社区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通过社区宣传法律援助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加大社区宣传力度,建立固定联络机制,由法律援助进社区变为驻社区。群众在社区通过固定联络机制就可以方便迅捷的申请法律援助。四是切实做好法律援助案件,实现口碑相传。狠抓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让受援人以口碑相传法律援助,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适度提高办案补贴。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实施的基本前提,没有充分的经费投入,法律援助是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一是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积极向各级财政争取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建立各级财政对于法律援助经费的最低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办案经费开放性预算,按实际结案数和补贴标准支付办案经费,实现实报实销。在确保政府投入的情况下,探索建立多渠道法律援助资金募集和捐献机制,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在经费得以保障时及时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把更多的弱势群体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建立经费管理使用制度,规范经费使用,设立法律援助经费专户,保证专款专用。完善经费使用管理廉政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监督,一但发现经费挪用即根据情况追究相应责任。三是适当提高援助律师办案补贴,并及时发放,并积极探索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型和评估效果支付律师办案补贴。不同类型案件办案成本通常不同,根据案件具体类型支付补贴,有利于避免办案补贴低于基本成本费的情况出现。法律援助基金会要着重资助刑事、诉讼、仲裁案件,减轻律师办案负担,提高律师办案积极性。四是配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配足工作人员、配优专业人才。对于能力不强的中心主任、工作人员要及时更换,同时抓住时机积极向政府争取人员编制,增加工作人员,特别是专业人才,提高专业人才待遇,调动工作积极性。在编制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支付一定的值班费用,聘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律师,提高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能力。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位的理念,完善案件质量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公信力,关系到广大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长远发展。一是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增强律师、工作人员的的法律援助意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实行案件限时办理制,促使律师及时办案、归档,提高案件办结率。实行督办机制,加强办案过程控制,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改变目前只通过查看卷宗评定案件质量的现状。实行回访制,案件办结后向受援人、案件办理涉及部门了解情况,最终综合多方面情况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价。实行奖惩机制、模本制,从办案认真、服务周到、卷宗规范有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优秀者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将其卷宗作为模本借鉴;对于案件办理不合规范,或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发补助或少发补助。通过奖勤罚懒,促使案件承办律师重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实行通案制,对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管理处、律师事务所组织集体讨论,形成案件办理方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应对出现的问题,确保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法律效果。三是非诉调解要尊重受援人意愿,要依法调解。对于当事人要求XX%维权的,要积极采取仲裁、诉讼模式维权,追求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律援助部门联动机制。法律援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达到最大限度的服务人民。一方面尽快与其他部门协商,制定合作规章制度,促使联动机制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援助与部门配合有章可循。联合检察院不断完善支持起诉机制,打击恶意欠薪潜逃;联合法院不断完善案件速办机制,为弱势群体维权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联合信访局不断完善信访对接机制,有效化解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联合残联不断完善残障

救助机制,为残疾人提供上门、预约、专用通道等便民服务。同时加强加强与有关部门如工会、妇联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困难群众的情况,可依托工会、团委、妇联、监狱(看守所)等部门设立特殊的群体维权工作站,将法律援助工作前移,覆盖至社会各个群体。另一方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可成立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法律援助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处理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其他单位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对于不积极配合的单位处以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解决好当前面临的“会见难”“会见迟”“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最终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多种力量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

第6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最后,小编希望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不周到的地方请多谅解,更多相关的文章正在创作中,希望您定期关注。谢谢支持!

第7篇: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2016年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创办《托克托法制专刊》,为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和行政事业单位免费发放,进一步提高了全县干部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此外,继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的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的服务面。

农村的稳定是社会稳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为此,我中心特别注重加大法律援助在农村的宣传力度。

每年的8月份,由局机关牵头,组织法援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专业人员在各镇分别进行巡回宣传,送法进村入户,普及法律援助知识,为农民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方便农民群众寻求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至今,我们共开展各类法律援助宣传活动52次,累计发放宣传材料13万余份。通过广泛的宣传,全面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增强了群众依靠法律援助维权的意识,营造了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的舆论氛围,使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县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8篇:法律援助中心调研报告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调研报告

在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灞桥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稳步提高,积极进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宣传方面对灞桥区的法制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自身的建设也逐步完善,机构发展呈现出积极向上良好的趋势。围绕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调研范围,展开本篇调研报告。

一、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及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一)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

1、灞桥区委、区政府自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之日 即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为领导的灞桥区法律援助领导小组,建立了完整的会议制度,联合多部门出台了灞桥区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并于每年召开司法行政会议时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会议日程,独立汇报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法律援助工作一直是灞桥区委、区政府关注的工作之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被纳入灞桥区目标责任考评的范围内,严格审查有关领导及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并对实际问题作出相应的考核处理。

3、当然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政府尚未建立独立的法律援助监管部门。没有专人审查各个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仅仅靠每年司法行政会议的考察显然力度是不够的,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督促,才能更好的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二)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1、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援助范围覆盖整个灞桥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2010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0件,预计2011年完成150件。案件的构成上看,非诉案件依然占据了比较重要的比例,有一半左右的法律援助案件由非诉案件构成。对经济困难标准的浮动情况,一直与我区经济发展情况挂钩,以我区经济为主要参照系,制定相对合理的经济困难标准。

2、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落实便民措施的举措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高效为民的精神,将便民措施作为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一直给予高度的重视。建立了免于审查机制,对75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领取低保的困难群众作出免于经济审查的规定减少中间环节更加方便群众维护自身权益:考虑到农民工年底回家的需要及生活困难的现实情况,针对农民工讨薪这一特定案件作出免于经济审查的规定,受到维权农民工的高度肯定。

3、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与公、检、法衔接配合情况

我区公、检、法都是法律援助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与法律援助中心保持畅通的联系,在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时公、检、法可以及时联系到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安部门可以提出法律援助协助办案的申请,检察院、法院可以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以指定辩护的刑事与法律援助中心合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4、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评估机制、案件质量标准及评估方式、绩效评估等情况

我区建立了完善的案件监督评估机制,具体如下:(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须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的原则,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加强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援助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应当即时受理。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给予耐心细致的解释或介绍到有关部门办理,做到不推不拖,百问不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具体落实情况及承办人员名单反馈法律援助中心。如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其它原因需要退案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让当事人填写退案说明书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连同案卷30日内一并交回法援中心。案件办结后30日连同案卷内容交回法律援助中心。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果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15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3)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一案一档,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承办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援助案件卷宗所需的全部材料,按照装订顺序进行装订,对材料不规范的,责令其改正,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合格后方可归档记录台账。

(4)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质量检查可采取检查案卷、旁听庭审、当事人填写回访登记表等形式。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案件代理情况,并征求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5)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投诉承办人在案件办理中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责令承办人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扣除一定案件补贴费。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信息。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纪违规、严重不负责任,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5、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工作情况 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以按要求作为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日常工作的必要软件,针对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已对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使每名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操作,对法律援助信息系统有了全面的了解,能及时处理各种复杂的问题。

6、区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律所数量、律师数量、全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情况

我区共有律师事务所2所,法律服务所2所。登记在册的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40多人。全年承办约80-100件法律援助案件。我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一直以来都积极配合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多次受到司法局领导的表扬,对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7、建立案件质量投诉制度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完善了案件质量投诉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对应付了事、消极怠工或不按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视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发案件补贴等措施,对案件办理过程中严重违规的个人,将联系司法局相关科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不予年审的处罚。公布投诉电话83510532以及可以投诉的事项,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公示,并积极联系群众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群众,尽量让每一位群众满意。

8、法律援助知晓率情况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活动,致力于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至今取得了比较满意的社会效果。全区法律援助知晓率平均达到47.6%.调查知晓率的主要手段是电话采访及发放现场填写型问卷。调查的范围从老年人、工人、失地农民、农民工、中小学生、妇女、大学生等等,可以说涉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有较为直观和全面的了解。其中以农民工的知晓率最低,可见受到知识层次和知识接触率的影响,农民工的知晓率仍有提高的必要。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的根本途径是扩大影响范围。首先,可以通过媒体扩大宣传范围,通过电视新闻、专题节目或广播等多种手段宣传法律援助知识。通过报纸、网络等阅读载体定期提供一些典型案例供阅读者借鉴。其次,应当深入乡村对广大农民进行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深入建筑工地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并根据宣传反应出的问题及时在工作中作出总结,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办法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9、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制定有明确的宣传任务,每年至少进行4场大型宣传,并视实际情况安排不少于4场的中小型宣传活动。宣传主要采取在人流密集的地点设立展板及安排现场讲解人员以及设立法律咨询点的形式进行。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司法局宣传科的工作人员并由相关司法所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开展。宣传范围主要由法律援助条例及与群众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法律知识为主。统一印发专项宣传资料,制作法律知识手册。并积极与媒体联系进行报道,对每次宣传活动做备案,对宣传资料进行保存以备调查数据的采集。实践中最受群众欢迎的宣传形式是设立法律咨询点,现场咨询的群众络绎不绝,在听过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讲解后,群众纷纷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10、信息收集情况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安排专人进行信息收集工作,并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及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数据进行统一登记,方便分析今后工作开展的侧重点确定及针对各类实际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制定。对信息采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

二、经费保障情况

(1)建立经费保障体制的情况

1、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及构成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费来源:区级财政预算和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统一核算拨付。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核算并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统一拨付。

2、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情况,确定预算的标准或依据以及预算落实情况。

我区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统一核算,按照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经费的标准,基本做到经费按时到账及专款专用。

3、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健全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经费保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有时存在经费不能及时到账的问题,区级财政核算经费的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求,没有专门的人员对法律援助经费进行监督,需要在今后逐步健全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

(二)经费使用情况

1、法律援助各项业务经费开支情况

办案经费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规定执行,每起法律援助案件实际补贴为民事案件800元,刑事案件700元。每年宣传支出为2000-4000元不等,培训工作支出每年为1000-2000元不等。调研经费为200-300元不等,实际工作中经费相对紧张。主要支出为办案补贴,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可支配经费较少,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

2、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对市法律援助中心拨付的办案专款,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一直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本着为贫困群众和弱势群体服务的宗旨,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基本做到应援尽援。

3、执行办案补贴的情况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一直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的规定执行,对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并严格按照该标准发放办案补贴。

(三)经费管理监督情况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区司法局合署办公因而未设独立账户,建立了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案件补贴发放制度、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等,指定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区县财政对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分设账户,由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三、机构与队伍建设情况

(一)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是与司法局合署办公的行政性事业单位,所属工作人员为事业编制人员,有办公室一间,在灞桥区司法局领导下开展工作。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之时便由主管副区长为总召集人的法律援助联系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法院、检察院、残联、妇联、总工会等23家单位共同组成。并在九个街道办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覆盖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近年来,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各成员单位联系,将工作站的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每年初都与各工作站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下发了工作站管理制度和工作站工作职责,通过组织召开培训会的形式对各单位法律援助专职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次数十余次,对法律援助的意义、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范围以及新修改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讲解培训。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情况

1、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8名,占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8名,实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男性工作人员6名,女性工作人员2名。年龄从24岁至31岁不等,队伍较为年轻。文化程度从大专至研究生不等。全部由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构成。

2、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包括具有法律援助职业资格能够办案的人员5人,一般工作人员3人,未设辅助性岗位。业务能力优秀,有独立处理案件的能力,能够积极为群众着想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我中心一直重视干部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干部们经常在一起学习、讨论法律知识,组织干部参与了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的案件庭审,庭后,和主审法官进行了座谈,就案件法律的适用、代理人的辩论技巧等方面听取了法官分析。使每一名干部增长了知识,丰富了案件代理的技巧和经验,提高了水平。

(三)机构与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是以行政性事业单位的名义建立的,但时至今日,任然没有享受行政性事业单位的待遇,在机构身份的问题上,并没有被作为参公单位对待。希望今后可以转变这一情况。

四、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的情况

法律援助工作是近年来我党和我国政府一直大力宣传并紧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我国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新形势下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说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产生了息息相关的联系。

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质量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也是考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准。是法制社会中对弱势群体的人本主义关怀的体现。而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社会性质的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高低和法律援助工作援助范围的大小与其他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社会组织密切相关。

自成立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至今,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援助质量不断提高,援助范围不断扩大,大批困难群众得到了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灞桥区工、青、妇、残联的积极参与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积极参与。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工、青、妇、残联积极联系,在共同协商下创制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措施。

一.在灞桥区工会的积极配合下,在临街位臵设立一处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一个法律援助接待室并安排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每日值班,为困难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从困难职工生活问题、离、退休职工权益保障、下岗职工待遇问题以及农民工讨薪等多个方面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手段维护以上人群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与青、妇、残联积极联系,在以上组织的办公场所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涉及青少年、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创立了青少年、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特殊审批绿色通道制度。放宽以上人群的审批权限,可以由青、妇、残联针对具体案件情况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切实维护青少年、妇女儿童以及残疾人的利益。对不需要诉讼的案件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青、妇、残联共同合作主持调解,取得了满意的成效。

三.积极投入精力帮助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建设。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在法律援助事业中不断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我区法律援助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这支队伍的建设,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了不遗余力的帮助。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积极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帮助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培训,帮助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建议和意见等多种手段。参与并指导这支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并以此为契机积极为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的活动寻求场地及政策帮助。使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更好的投入社会公益事业并配合法律援助中心更切实有效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践中由于互相没有隶属关系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组织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脱节,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在此,仅有一点意见供参考,可以由这些社会组织共同的领导机关设立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统一协调,统一监督,减少中间环节。由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专人统一分配工作任务,真正做到高效便民,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时至今日,虽然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各种社会矛盾仍然会长期存在,如何与这些社会组织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仍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与这些社会组织保持积极的联系,互相帮助互相促进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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