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民间借贷纠纷的调研报告_义乌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时间:2020-02-28 01:49: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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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是我国经济形势非常严峻的一年。世界金融风暴导致全球经济步入寒冬,受此影响,国内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资金紧张,民间融资规模膨涨。2006年浙江省义乌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161件,标的额1.37亿元;2007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746件,标的额5.9亿元;2008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4315件,标的额比前两年有大幅度上升。笔者经过调查发现,隐含在民间资本流动中的道德、法律和经济风险需引起高度关注。

一、民间借贷案件上升的原因 银根收紧刺激民间融资活跃

义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资金需求不断增长,受2008年早期从紧货币政策的影响,信贷资金趋于紧张,不少急需资金周转的经营者因金融贷款难,转向民间求贷,民间借贷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来源之一。融资瓶颈突出、企业面临困境是一个共性问题,浙江省经贸委统计显示,2008年1月至5月,全省规模以上亏损企业有1.07万家。据银监会统计,一季度我国各大商业银行贷款总额超过2.2万亿元,但其中只有约3000亿元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比去年同期减少约300亿,中小企业遇到前所未有的资金紧张的问题。

雄厚的民间资本寻求释放途径

义乌足全国著名的商贸城市,全市共有约58000多个商位,市场成交额连续17年位居全国集贸市场榜首。依托小商品市场,义乌百姓手中积累了大量的民间资本。据中国人民银行义乌市支行统计,2008年上半年义乌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达977.3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63.83亿元,存款规模总量列浙江省各县、市首位。这些雄厚的民间资本需要寻找投资出路,而民间借贷的高利润正符合资本逐利性的天然特征。

大标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下放

自2008年2月1日起,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由原来的3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0万元以下。2008年义乌市法院受理300万元以上标的额的民事案件484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33件,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占大标的案件的68%。

实施新诉讼收费办法后,起诉门槛降低

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实施后,诉讼费用明显降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负担减轻。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借贷数额由小额借贷向以大额业务为主转变

2008年上半年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809件,50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的35.7%,标的额却占到标的总额的87.6%。其中300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如浙江新中鑫针织有限公司涉及的6个民间借贷纠纷,标的均为200万元以上,其中3个为600万元以上,总额为2734万元,平均标的额455万余元。全年100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1165件,占义乌市法院全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26.9%,但标到额却占同类案件的78.7%,其中800万元以上的28件,明显呈现出以大额借款为主的特点。从低息、无息借款向短期高息借款转变

笔者随机抽查了部分已结的民间借贷案件,其中60%的案件书面约定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数倍。在系列民间借贷纠纷中,如吕某某系列案约定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为主,少部分月利率为2.5%;毛某某系列案约定月利率2%,都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而且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往往借期只有一两个月。

债务人从个人向企业和企业主借款转变

2008年上半年义乌市法院受理的涉及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共144件,其中公司为债务人的有124件,上述公司均为中小企业。借款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资本需求大,存在资金紧张现象,特别是自有资金不足又盲目扩张的企业、以出口为主但议价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开发项目销售不畅、资金回笼周期拉长的小型房地产企业尤为突出。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风险大,担保困难,门槛较高,一直处于融资难的困境中。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使企业主转向社会融资。另外,由于出借人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形式不信任,要求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情形较多。据笔者抽样统计,大标的案件企业主作为个人被起诉的23件,占同期大标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30%。2008年全年以公司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312件,标的额达数亿元。

证据由简单借据向完备的借款协议方式转变

以前借贷双方往往只写一张简单的借条,注明借款数额,没有约定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甚至在交付现金后,也不留书面凭据,只凭信用发生借款关系,发生争议后举证困难。现在原告往往都能提供形式较为规范、完备的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设定了房屋、土地抵押或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措施,约定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甚至约定管辖法院。另外一般还注明借条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公平情况下签定的,借款已经全部交付等。从形式上看,有专业人员的参与。这说明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民间借贷呈现专业化放贷的趋势。

被告从单一主体向多个责任承担者转变

笔者抽样调查显示,2008年4、5、6三个月中,义乌市法院受埋11313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纠纷185件,标的额49565万元,其中只有一个被告的69件,占37%,两个以上被告的116件,占63%。如浙江新中鑫针织有限公司今年被诉的民间借贷纠纷6件,其中5件法定代表人朱某个人与公司为共同被告;金乌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中,张某一人为被告的只有1件,标的300万元,其余10件或张某夫妇或者相关公司在借条上签名,标的为4360余万元。多个被告互负连带责任降低了出借方的风险,说明债权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增强。

民间借贷纠纷供需双方主体的重复率高

最近几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反映出当事人重复的现象,如某某以当原告为主,某某以当被告为主。通过对借贷次数较多的36名原告进行分析,平均每人出借次数10次以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5人;如2006年至今,金某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38件,标的为4783万元。被告方面也存在类似现象,某大酒店为被告的案件共55件,金额达6000余万元,某编织厂为被告的案件18件,借款共计1500余万元,某日化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15件,借款金额4000余万元。以公司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同一公司被起诉4次以上的有14个共计89件案件。调解结案难度大,调撤率低于平均水平

由于涉及的金额巨大,被告经济状况差,缺乏履行能力,100万元以上纠纷已经审结999件,占85.8%,其中调解结案的204件,调解率为20.4%;判决的519件,占52%;撤诉197件,占19.7%;其他方式结案的约占8%。大标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难度大,与义乌市法院全院的综合数据相比,判决率较之高3.6个百分点。

三、义乌市法院应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措施

针对今年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复杂形势,义乌市法院增强大局意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树立帮助企业度难关的大局意识

当前民间借贷类案件大量涌现,如果处理不好,易导致—些困难企业关门倒闭,并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社会问题。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义乌市法院开展了“服务企业、共渡难关”活动,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慎重审理提前解除借款合同的案件,防止因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而导致债务人企业资金困难。

严格、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灵活运用保全措施以降低对单位经营造成的影响。对资金周转困难但并非恶意逃债的、尚能正常运行的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慎重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规定保全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分管院长审批。对目前尚能正常运行、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尽可能地采取动态查封措施,严禁超标的查封,尽量降低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

尽可能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在审理阶段尽可能调解结案,执行阶段尽可能促成双方和解,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2008年以来,义乌市法院涉企民间借贷案件的调撤率达78.6%。

强化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管理

1、合理配置现有的审判资源,建立专业化审理机制不断提高案件承办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强化“四统一”原则,即大标的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受理,统一适用普通程序,统一由民一庭、民二庭审理。

2、严格控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规定审判员主审的案件由审判长签发;审判长主审的案件,由庭长签发;庭长主审的案件、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分管院长签发。层层负责,把好签发关。

3、慎重裁判,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对非法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2008年4月上旬,义乌市法院召开庭长例会专题研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确定了以借条书面证据为主的原则,但被告对借款数额有异议的,慎重审查其资金来源、用途、实际支付数额、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是否存在利息计人本金等情形,慎重裁判;确定了对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在借款期限内,利息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为准;借款逾期后,违约金和利息两项合计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审判思路,统一了本院的裁判尺度。

为企业追讨债权提供必要便利 对企业因资金外借造成自身困难和因外借资金不能回笼,需要通过诉讼缓解资金压力的企业,降低担保门槛,并允许企业以保证的形式提供保全担保,尽可能不给企业再造成新的困难。规定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可以出具书面担保保证书,而不提供财产实物担保。但申请人必须明确承诺担保数额及因申请错误而造成保全财产损失时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同时提供经财税部门核实的企业上月资产负债表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审核准的企业营业执照。

加强沟通,建立企业风险预警机制

努力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风险企业的协调,并确定专人负责风险企业信息的协调机制,2008年义乌市法院共派员参加该类协调会70余次。法院还对民间借贷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将书面报告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每周一次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风险办通报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畅通渠道、共享信息。

加强延伸服务,及时发出司法建议

2008年义乌市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义乌市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义乌办事处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融资行为监管的司法建议》,建议金融机构适时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增加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供给,以帮助中小企业缓解压力、走出困境。

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2008年,义乌市法院已依法向有关机关移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0余件。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如何发现违法放贷现象

从审判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对借款本金争议的比较多,出借人认为借条上的数额就是借款本金,借款人辩称借条上的数额已包括高额的利息,是高利贷,但没有证据证明预先将本金扣除利息或将利息重复记入本金。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高利贷,但高息往往在借款时预先扣除,借条内容上不能体现高利贷的情况。也有部分赌债以欠条的形式表现,当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法院往往难以从借据本身判断真实的借贷情况。如何查清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高利贷甚至非法集资,是审判中的一个难点。

利息违约金并存的处理

大标的额的民间借贷案件,一般借条较为完备,除了利息,还约定了逾期则每天加收一定违约金。对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意思自治,既然约定了就从约定;另外一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以约定什么形式出现,都不能越过4倍这个底线。

如何加强金融秩序的规范

民间借贷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同时也表现出不规范性和隐蔽性,仅靠当事人的信用维系,容易出现问题。显而易见,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的,仅是民间资本借贷纠纷的一小部分,全部的民间融资规模无法预测。虽然义乌市场总体上是健康有序的,民间融资也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但如此庞大的资本流动脱离了金融监管,使职能部门无法对民间资本进行分析、判断和监测,无法规范投资、融资的渠道。

如何进行虚假案件的甄别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与大额标的不相适应的、而且与其他案件非常正式的借款凭证所不同的一种现象是,对于有财产被法院强制拍卖的被告,往往只有很简单的一份借条,如一被告出具一张“今借到某某人民币8000000元。借款人、日期”的借条,但在该借条上特别注明“借款已收到”。义乌市法院院曾经发生一被执行人利用参与分配制度,实际未借款而故意向亲友出具借款80万元的借条起诉,结案后,其他债权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双方立即承认是假借款。如何预防、甄别特殊的当事人,如财产被拍卖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的假案,是审判的又一个难点。

非法金融行为的打击和预防

民间借贷在高息的吸引下,很可能演变成为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在通过中介机构如投资公司、典当行等进行的民间借贷,从事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更大。

五、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建议

民间融资由于手续简便、期限灵活、资金到位迅速等优点,在缓解企业、企业主融资困难的难题、弥补银行服务的不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消极方面在于其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容易削弱宏观调控的作用,而且利率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可能发生高利贷现象,企业(包括企业主)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另外,民间借贷靠当事人的信用维系交易安全,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可能带来经济、道德和法律上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因此,对民间借贷行为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疏导、整顿和规范,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立法手段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目前急需制定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民间借贷的借款方式、利率、风险、税收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保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通过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作。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后,地下钱庄结束了在灰色夹缝中生存的状况,小额贷款公司成为合法的融资渠道。

加强监管,密切关注民间资本的流向

监管部门应定期采集数据,分析民间借贷的主体、规模、流向、利率等因素,向群众宣传风险意识,避免资金密集集中对出借方的风险和利率过高对借款人的风险;加强信息共享渠道建设,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应建立联系、沟通途径,加强对投资公司、寄售行、担保公司的管理,防止高息融资或者非法从事高利贷活动;对同一原告、同一被告卷入多个诉讼的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同一原告多次起诉的,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从事高利贷活动或者专门发放借款,有无其他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对同一被告多次被诉的案件,审查其借款来源、借款用途等,及时反馈,并且把民间借贷中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或者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以保障民间资本的有序运转。建议政府组织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对民间资本的流向进行专门的调研,及时应对,避免山现金融突发事件。金融创新,拓展银行融资的主体作用

义乌市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较大,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经济的贡献和就业的拉动具有重要作用,而巨大的民间借贷总量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融资难,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贷款程序、服务质量和及时性等方面,与市场需求存在差距。因此,在控制总量的同时,货币政策还要对相关企业有所倾斜。此外,金融调控部门还应通过政策引导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改善金融业服务,以促进区域经济的有序、协调、高速发展。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已经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重视,2008年7月份温家宝总理在广东考察调研时表示,将从信贷、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综合各方面的消息,今年下半年信贷天平有望向中小企业倾斜。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08年第二季度例会认为,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下半年,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已经从从紧到适度放宽转变,千方百计为小企业缓解融资难的问题。

就义乌而言,在市委、市府推动下,2008年5月实施的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就是立足义乌特色、盘活市场商位资源的金融服务创新。2008年,11家银行已发放2293笔计12.5亿元的小额贷款,该举措有效盘活了市场有形和无形资产,增加了担保物的范围,开拓了融资渠道的新模式,缓解了经营者贷款不足的矛盾,为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正确引导,鼓励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实业

应从国家经济稳健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通过税收等手段,对转让实业的行为征收高额交易税,防止企业主通过转让企业进行借贷行为,防止产生专门从事放贷的食利阶层。拓展投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房地产市场和股市。在条件允许的区域,尝试允许民间资本进人银行投资的创新。2008年5月8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就是一个很好的举措。浙江省工商局发布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使民间贷款机构从制度上获得合法身份,民间数千亿元资金有机会为客户提供合法的贷款服务。

公安介入,果断打击非法金融行为

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排查,把其列入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内容,发现苗头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侦查高利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和取缔;构成犯罪的,从严处罚;对以威胁、殴打、绑架等方式讨债为业的人员,给予坚决打击。据不完全统计,义乌市警方今年立案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件,涉及当事人10人次,涉案金额17000多万元。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对维护当事人利益、打击金融违法行为、稳定金融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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