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浙江两省生态补偿调研报告070204_浙江生态环境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时间:2020-02-28 01:07: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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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福建、浙江关于生态补偿调研报告

为建立我省生态补偿机制,2007年1月16日-19日,由省环保局治江副巡视员带队,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生态处、省环科院等相关单位一行7人组成的调研小组,赴福建省、浙江省就生态省建设、生态补偿工作进行调研学习。现将生态补偿调研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福建省生态补偿情况

福建省是全国率先开展生态补偿的省份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2003年开始在九龙江、闽江和晋江流域开展生态补偿的探索。其主要做法如下:

1、搭建“成本分摊、比例补偿、双向激励、项目带动”的环境补偿机制框架。

——成本分摊。上游地区生态重建成本是上下游行政区分摊的基础;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前者是指上游地区生态治理和保护投入中的公益部分,后者是由于产业结构调整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比例补偿。根据上下游地区的取水量、负担能力以及支付意愿确定分摊率和补偿金。根据上下游财力的对比、上下游的水量和水环境容量比例、省级政府与双方的谈判态度等多因素,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比例。

——双向激励。上游对生态治理和保护的公益性投入越多,下游受益越明显,补偿金额越大;上游对生态治理和保护的公益性投入越少,造成行政交界面水质超标,甚至造成跨界水污染事件,上游对下游实施经济赔偿。上游政府财力不足,投入减少,下游政府也按比例减少补偿。

——项目带动。生态补偿金应以新增项目为载体,分项目按比例进行补偿,建立项目带动机制、项目责任考评机制等。

2、按比例建立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05-2010年,闽江流域每年安排5000万元,其中福州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三明、南平市各配套500万元,每年合计2000万元,由省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省发改委每年安排1500万元、省环保局每年安排1500万元。这笔资金专项用于闽江流域三明、南平段的综合治理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方面,补助金不是一次性拨发,在项目认可时拨60%,中间阶段拨30%,最后验收时拨10%。

九龙江流域从2003年开始每年安排2800万元用于生态补助,具体方式为厦门市每年出资1000万元,龙岩和漳州各配套500万元,省环保安排800万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畜禽养殖和乡镇生活垃圾处理。

晋江流域比较特殊,只流经泉州一个城市,从2005年开始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生态补助,补助金来源为市财政出资500万元,另外1500万元由石狮、南安、晋江按取水量比例分摊,其中石狮的主要行业是服装印染业,用水量较大、污染较重,出资最多,补助金主要用于乡镇企业工业污染治理。

3、以流域交界断面排污总量作为控制指标建立责任制和上下游互动机制。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断面水质功能区划标准和断面多年年平均径流量,确定该交界断面各类污染物年允许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并按照该总量指标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即

1、上下游间地方政府财政责任制和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排污收费单价,国家未明确的按省物价局确定的单价计算金额,当上游超总量指标排放时,由上游地方财政向下游支付超指标部分的污染物排放责任金,当上游少于总量指标排放时,由下游地方财政向上游支付少排放部分的补偿金。

2、领导责任制:当所支付或获得的责任金或奖励金达到一定程度时,上游党政领导干部将同时受到一定的纪律处分或表彰、记功,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厦门、漳州两市建立了“一个现状(现状调查)、两个保护(水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两项控制(工业点源和农村面源)、三个联合(联合巡查、联合监测和联合治理)、一个平台(信息共享平台)、一个保障(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的机制,共同制定了九龙江流域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并不定期召开两市环保部门的联席会议。

二、浙江省生态补偿情况

浙江省是国内第一个在省域范围内,由政府提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意见的省份,在探索出台生态补偿机制的进程中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基层自发地进行生态补偿的探索与实践。2003年12月台州市设立长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600万元/年,2004年绍兴市每年按汤浦水库供水量每吨0.015元计算,由水务集团负责每年的12月底前一次性将资金划入专项资金帐户,设立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交上游源东乡5万元,作为对源东乡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及由此而造成的公共财政收入减少的补偿。

第二阶段是省生态办牵头进行了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调研,在反复研究并征求意见后,省政府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此阶段对什么样的区域需要给予生态补偿,实行补偿的区域需要设臵什么样的生态保护标准,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措施补偿,补偿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如何加强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工作的领导和考核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第三阶段是《若干意见》出台后,省政府进一步细化有关政策意见,从钱塘江流域开始试点,探索区域流域生态补偿的道路。2006年4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浙政办函[2006]31号),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责权利统一”“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和“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对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明确在原有的相关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每年再拿出2亿元,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主要用于钱塘江源头地区内的生态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浙江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途径和措施有:

1、在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省级财政逐步增加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生态环境建设、水土保持、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补偿效益明显的工作。省级财政用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额,2003年达到48.22亿元,2004年达53.07亿元,2005年达65亿元,2006年达75亿元。市、县财政也加大对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这方面资金的安排使用,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2、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完善水、土地、矿产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根据水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适当加大水资源费省、市两级的集中统筹比例,调整优化水资源费使用结构,加大对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地区的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矿业权出让所得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在安排使用中,要重点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并积极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整理、复垦造地相结合,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

3、加强环境污染整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

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处罚所得资金由各级财政充实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严格执行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管理制度,导致水质达不到标准的责任方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实现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因上游地区排污导致水质不达标,对下游地区造成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予下游地区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我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1、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必须从省、市、县三个层面开展,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行政协调机制。

生态补偿是一项涉及流域、区域的工作,要在省政府的直接部署下从各个行政区域层面建立补偿机制,从更高层级协调下一层级,利于工作的开展。生态补偿还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需要环保、财政、水利等多个部门共同完成,要建立各部门的协调机制。

2、加强流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投入。

从目前来看,我省开展大伙房水库及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助的措施为,一是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林的补助资金;二是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凡是从大伙房输水工程采水的市县,每吨水都要相应提高1元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对大伙房水库水质有重要影响的清原、新宾、南杂木、永陵和红透山五座小城镇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3、开展相关科技基础研究,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技术支撑。

生态补偿是一个全新的科研课题,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和高难度性等特点。如何在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确定生态环境补偿的标准和补偿金定量测算方法、合理安排治理项目与投入结构、进行治理成本的区际分摊、制定补偿金的征收、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都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长期的科技攻关,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只有在这些科研成果的基础上,才能为我省生态补偿机制方案的制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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