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体系的调研报告_国土资源局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时间:2020-02-27 21:13: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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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体系的调研报告

朱恒清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它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法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对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净化用地环境,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障18亿亩耕地不减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驶入快车道。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用地需求的急剧增长,经济增长和资源保护的矛盾异常尖锐和突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竣,任务也十分繁重和艰巨,如执法环境不优、执法手段不硬、执法体制不顺、部分法律法规太过原则,操作性不强,还有地方保护,违法用地者“狡兔三窟”,规避制裁等诸多因素困扰着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造成国土资源管理“执法难”、“难执法”和“法难执”的被动局面。在当前这种环境下,如何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效能,探索科学,及时、高效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途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我局组织、通过召开乡(镇)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人交流会,以及和项目单位座谈,走访群众等形式,倾听他们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体系建设的意义和建议,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一、加强和完善执法监察网络建设、始终保持国土执法监察的高压态势。国土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专职、兼职相结合,构筑县(区)乡(镇)村、三级监察网络,创造条件,采用高科技手段,建立国土动态监察系统,充分发挥监察网络的作用,确保对乱占、乱建、乱挖、乱采等违法早发现,快查处,真正形成上下贯通,信息灵敏,运转协调的有效执法监察机制,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

实践证明,在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新形势下加强国土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形式,是解决国土“执法难”问题的有效办法。在当前用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环境中,各级国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国土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的重要性,把动态巡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真正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一是要明确动态巡查责任主体:是各市局、县(区)分局和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并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以及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确保及时发现和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产生;二是要加大动态巡查力度,紧紧抓住违法行为发生的特点,重点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露天采矿场等重要区域的易发地段进行高密度的跟踪巡查;三是强化巡查责任,为切实增强对国土违法行为预防的针对性、实效性,强化国土执法预防功能,实行行政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制,实行全方位监控,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及时依法处理,并按要求做到巡查有台帐、制止有文字、现场有拍照、违法有笔录、查处有材料,量化指标,将发现率、制止率、查处率、结案率作为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给予奖惩,进一步增强巡查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对所属范围内发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发现、不报告、不处理的渎职行为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机制,重点是完善基层国土所、村级国土资源协管信息是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网络,努力做到人员到位、制度到位、责任到信,对基层中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信访动向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及时把各类隐患解决在基层当中;

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这个机制的特点体现在一个“快”字,类似于公安出警的“110”,可否在国土执法中精挑细选建立一支高素质装备精良的快速反应队伍,以提高对违法行的制止率,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是一项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管理工作,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涉及政府的各个层面,所以行政执法不但要求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而且更要要求与相关行政机关的相互配合协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亦如此,可以说,当前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很大程序上在于我们国土资源部门单打独斗、孤军奋战,这也是徐绍史部门在百日行动中提出的“要改变国土资源一家管大家用局面”的缘由吧。因此,我们在积极争取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协调办案的同时,还要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争取规划、建设、发改、环保、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的大力协作支持,进而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制止机制。果如此,相信我们一定会走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一片新天地。

四、营造执法环境,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执法工作的支持 面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困难重重的局面,业内外人士一直对地方政府颇有诟病,但,毋庸臵疑,就目前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而言,就我们国土资源部门这种“重而不直”的无奈现状而言,如果我们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离开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可以说,我们甚至寸步难行。最简单的一点,人、财、物是我们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前提,任何一项的欠缺,都会成为影响行政执法的重要因素。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在编制、经费、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及必要设备等方面的有力保障,我们的行政执法成效显然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周密细致,要取得切实成效,就必须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只有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才能充分协调各级部门抓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落实,进而取得执法成效,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作保证,我们探索实践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体系也将大打折扣,很难凑效。

五、鼓励公民参与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国土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必然会涉及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大众利益,因此广大公众必然有充分的信息和动力来关心国土问题,参与国土管理和决策;而这种普遍的、持续的公众关注和参与,必然会成为对国土违法行为最根本的制约手段,正是由于公民的参与,国土部门从中掌握了一定量的国土违法行为,为制止和查处国土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科学设臵行政执法程序,有条件的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的“先行拆除权”,因为国土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制止权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制止”。但对有什么权力、如何制止、采取何种方式有何限度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很难实施和具体操作。由于执法手段的缺失往往导致制止—暂停,再制止—再暂停至直违法行为完成的恶性循环,起不到震慑作用。

七、建立各级政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制,促进政府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在国土资源执法过程中,有很多违法行为的背后常常都有政府暗中支持,难以制止和查处,对涉及政府的违法用地行为不仅不愿查,也不敢查,有畏难情绪,很难尽到职责。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任务落实到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的肩上,还能增强领导干部依法用地的法律观念,约束他们在国土资源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土管理的法律法规。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办法》对问责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确定,关键在于落实,这将有效促进各级政府领导依法行政。

作者系裕安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教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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