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_特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时间:2020-02-28 14:47: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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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4月4日19时30分许,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贵F06818的中型客车,在途经纳雍县老凹坝乡街上村至果几盖村通村水泥路上时,坠入道路左侧垂高51m的以那河河床,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49.36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陈敏尔作出批示,省委常委、副省长秦如培迅速带领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办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司司长苏洁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的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4月5日上午,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尚宽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毕节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省人民政府纳雍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贵F06818号中型普通客车,型号:万达牌WD6608C3,所有人: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出厂日期:2007年8月29日,初次登记日期:2007年9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安装有机动车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摄像设备。核载19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4人。事故后经鉴定,该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38.8km/h。该车由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管理,以全额抵押承包的方式由肇事驾驶员胡坤经营。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事故车辆驾驶人胡坤(在事故中死亡),男,身份证号码:***216,家庭住址:贵州省纳雍县老凹坝乡新良村二组。持A1A2类驾驶证(符合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日期为2003年3月21日,审验有效期至2016年3月21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0225,初次发证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旅客、普货运输,有效期至2020年2月24日。经鉴定检测,排除酒驾嫌疑。

(三)事故单位情况。

1.贵州省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名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9月30日,经济类型: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蒋红全,注册资金:2278万元,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毕节东客站内。经营范围:汽车货运、客运、城市公共客运、汽车大修、汽配、汽车销售及三包服务、3该车行驶至307省道170km+100m与纳雍县老凹坝乡果几盖村通村公路交叉路口处,左转驶入通往老凹坝乡街上的通村公路98.8m,车辆通过限宽水泥墩时,左前轮刮擦左侧限宽水泥墩后失控,翻下道路左前方,与斜坡上的石块接触后,再翻坠到以那河河床上,造成包括驾驶人胡坤在内的20名司乘人员当场死亡、1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地群众拨打电话报警并立即自发进行救援。4月4日19时36分,纳雍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纳雍县老凹坝乡果几盖村一辆客车翻到以那河里;19时37分至39分,指令县交警大队、老凹坝派出所、县消防大队出警,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19时42分,老凹坝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20时12分,县刑侦大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特(巡)警大队赶到现场,并立即投入救援;21时08分,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赶到现场,成立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1个工作组开展工作;21时许,第一位伤员抬上救护车;22时许,另外3名伤员送医院抢救(其中一名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5日凌晨1时许,遇难者遗体分送纳雍县、织金县、黔西县殡仪馆停放,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6时许,现场清理完毕;8时许,现场交通恢复通行。

接到事故报告后,毕节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市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省委常委、副省长秦如培带领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办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组,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于4月5日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立即调集医疗卫生专家全力抢救受伤人员,目前伤员无生命危险;毕节市、织金县、纳雍县积极协调保险企业做好理赔工作,并全力做好死伤者人员家属接待和安抚,及时与全部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落实赔偿事宜。事故善后工作有序进行。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胡坤在驾车通过路面限宽水泥墩时,超速行驶(道路设计速度20km/h,行驶速度38.8km/h),操作不当,致使客车左前轮与左侧限宽水泥墩刮擦后失控,向左前方驶出路面,坠落到垂直高度51m的以那河河床上,造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肇事车辆驾驶人(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在完成规定的运输任务后,私自揽客;二是超员、超速行驶;三是恶意破坏动态监控装置,逃避监管;四是擅自在未经验收、不准许通行客运车辆的通村公路上行驶。

2.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安全管理不力,一是车站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收班车辆管理不严格;二是车站动态监控平台管理混乱,监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对本次事故车辆动态监控掉线后未及时上报并查清原因,对一些车辆擅自在动态监控终端加装电源开关、逃避监管的行为失察;三是对车辆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营运车辆私自揽客、超员超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四是对客运车驾

7大失误失察。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3.陈鸿,中共党员,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副站长,分管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动态监控、维修等。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公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4.程强,中共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委委员、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站长。作为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织金车站安全生产,未有效履行安全职责;作为织金车站站长,车站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不到位,车辆进出门岗检查不严格,动态监控平台管理不规范。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5.吴勇,中共党员,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安全办主任。未按规定通过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对运输企业的车辆进行抽查、对运输企业实行季度考核,事故当天擅自脱岗外出,未按安排牵头到高速公路路口检查客运车辆。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陈孟明,中共党员,纳雍县老凹坝乡政法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系派出所。未认真开展“一站一点一队”建设工作,未落实农村道路安全包保责任制,在知道营运客车在未验收的通村公路上违规行驶的情况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杨熙玲,中共党员,纳雍县老凹坝乡乡长。未按要求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在知道营运客车在未验收的通村公路上违规行驶的情况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事故发生后安排伪造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记录。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给予党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人员。

1.白贵勇,毕节汽车运输公司织金车站门岗人员。4月4日下午当班,在胡坤以修车为名将车开出站外时,没有查验是否有放行条,仅将线路牌收下后,从车站进站口放车出站。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盖平,中共党员,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机务信息处处长。对织金车站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罗成琪,中共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委委员、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未及时处理下级上报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未督促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织金车站安全监督检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4.蒋红全,中共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书记,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对公司所属织金车站管理层履职情况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自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

011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张焜,中共党员,纳雍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对交警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吕勇,中共党员,纳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工作。对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李万强,中共党员,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安全生产。对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织金县道路运输局业务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王布丰,中共党员,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对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织金县道路运输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王帮富,中共党员,毕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联系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2.刘浩亮,中共党员,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道路交通秩序。对织金县、纳雍县交警大队道路秩序管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方向,中共党员,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对织金县、纳雍县交警大队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

(四)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由毕节市安全监管局给予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由毕节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取消贵F06818号车经营班线;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年内不得受理毕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客运班线申请。

2.责成织金县人民政府、纳雍县人民政府分别向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毕节市约谈中共织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中共纳雍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3.责成毕节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毕节市特别是织金县、纳雍县要深刻汲取本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认真研究事故预防和工作改进措施,强化道路客运监管,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全方位加强客运车辆管理。毕节市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各项管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监管,强化客运车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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