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兴镇农村普法调查报告_农村普法调研报告

调查报告 时间:2020-02-28 14:22: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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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兴镇普法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1年8月

调查地点:广兴镇(桥角村1组、六堡村四组、永胜村一组)

调查对象:广兴镇人民政府桥角、蔡家、六堡村民委员会及部分村民 调 查 人:刘勇

调查课题:普法情况

调查方式:抽样调查

广兴镇地处广安区北大门,距离市区50余公里,全镇下辖9个村,1各社区,人口14000余人,由于地处丘陵地带,交通闭塞,距离城区较远,经济落后,农民法律意思薄弱,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镇农村普法的客观现实,在我镇桥角村1组、六堡村四组、永胜村一组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实地调查,结合我镇普法已经取得的成效,作出如下调查报告。

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镇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我认为,农村的普法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通过调查发现,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

1、在职责上缺乏明确的定位。普法是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工作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组织,应当充

分认识到普法是政府的职责。

2、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

3、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活动中,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镇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

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镇农村普法的法律实践问题

(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是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普法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

(二)关于农村普法的工作方法问题。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利用农村广播网、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

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民负担法治化问题。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

可见,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使行政机关能依法行政,群众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我们农业大国和农业村镇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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