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情况调查报告_金融行业发展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时间:2020-02-28 13:55: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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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情况调查报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金融行业发展调查报告”。

某县级市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现状及建议

至2012年2月末,某市共有村镇银行1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2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家,融资性担保公司3家和农商行1家。5类机构均有民资参与其中。现将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民资持股比例。上述5类机构注册资本金为11.13亿元,其中民资9.62亿元,占比86.43%。5类机构中,两家担保、两家小贷公司和1家农民资金互助社均为全资民间资本。农商行的民资占比为86.43%,村镇银行民资占比为49%,而该市某工商与科技担保公司的民资占比仅为0.46%,但按其现金资本占比为

3.53%。

2.法人股东投资金额占法人企业净资产的比重。上述机构资本金中,法人股东投资总额为5.93亿元,占其净资产总额316.42亿元的1.87%。

3.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的主要形式。本市民资进入金融领域主要以参股形式进行,主要集中于农商行。小贷公司等则以发起股为主。

二、存在问题及制约因素

1.进入门槛较高。目前各经济金融监管部门对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均有门槛设置,主要体现在前置审批方面。如全民资方面的农村小贷公司,每年入市名额受省级金融办控制,并不按地方 1

申请需求和地方融资需求来确定。该市提出设立申请与获得批准的比例约三比一。民资进入担保领域时,在通过省级金融办审批的过程中,常常须要较多的审批时间。该市的两家民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设立审批和增资审批过程中均遇到这一问题。其中某担保公司的1亿元资本金进入审批专用账户后,被通知约须30天左右的审批时间,增加的企业利息负担近百万元。

2.持股比例受到限制。省金融办〔2011〕50号文件规定:小贷公司法人股东投资小贷公司的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者权益的35%;自然人股东其上限为3000万元。省金融办与省财政厅规定单个法人股东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被投资农商行上期资本总额的10%;自然人股东其上限为2%。

3.行政色彩浓厚,透明度低。在目前限制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的文件中,虽没有明确规定其中民资的比例,但上述比例的确定和操作中的冗长审批程序有较强的人为因素,并没有提出限制因素的原因,因此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年度三农贷款财政补助政策在申报过程中限制性要求很高,且被核减的理由不是很明确。

4.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该市一家农村小贷公司反映,该公司设立后按省金融办文件精神提出申请财政补助金额,但审批金额却与申请额有较大差距,且并不明确核减的理由。

5.其他限制性因素。目前政策规定民资可以进入金融领域的面相对狭窄,仅在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小型地方性银行得以实现。但此类机构相对赢利模式单一,所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回报不成正比。其他限制性因素也比较多,如担保机构不能进入征信咨询系统,民资担保与商业银行合作门槛设置较高,专业人才匮乏。等等。

三、政策建议

我们建议,一是加快民资进入金融领域政策框架的构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二是应允许地方经济金融监管部门在政策框架内,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特点,适当给予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的一定审批权限;三是进一步加大全民金融意识培训力度,提示金融领域高回报与高风险并存的特性,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的宽度和深度;四是进一步加强区域性金融生态建设,提高区域金融稳定程度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为民资进入金融领域提供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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