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龙湖库区网箱养鱼情况的调查报告_水库生态养鱼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时间:2020-02-26 22:05: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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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龙湖库区网箱养鱼情况的调查报告

局领导:

根据局3月份的工作安排,我队于2009年3月18日到双龙湖社区居委会对库区网箱养鱼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网箱养鱼的基本情况

双龙湖社区居委会共有6组31户网箱养殖户,现有网箱172张。距取水口1000米以内的网箱养殖户3户,共有11张。其余161张都在1000米以上。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议

1、依据法律规定,对1000米以内的11张网箱进行取缔,对1000米以上的161张网箱要求渔政部门加强管理,确保无污染,无影响水质。

2、由政府拿出补偿资金,对库区的所有网箱养殖户进行补偿,全面取缔库区内的所有网箱。

附件:双龙湖库区网箱养鱼户花名册

宣恩县环境监察大队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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