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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一、定义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
二、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
(一)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二)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
(三)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最终导致执法犯法,后悔莫及。权力观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人的理想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观是观察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最直接、最集中、最具体的窗口。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翻滚涌动的经济大潮中,有一些干部摆不正位置,政治觉悟不高,信念不足够的坚定,免疫力不足够的强,最终把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亵渎了人民赋予的权力,走向了后悔的腐化堕落之路。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
(一)职务犯罪致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
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量和质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非法获得的收入称为“灰色收入”。“准腐败”、“灰色收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它构成了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群发的丰厚土壤和连带病菌源,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侵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职务犯罪对社会环境及风气的影响极其恶劣
腐败官员贪渎成性,穷奢极欲,生活糜烂。据2008年11月份的一份调查表明,包括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在内的41名“落马”省部级高官中,有36名被曝拥有情妇,占近九成。职务犯罪同其他腐败现象共同作用,污染了公众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败坏了社会风气,降低了公众道德底线,导致自私自利、追本逐利及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盛行和泛化,致使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扭曲和价值标准的畸形化,社会公众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扭曲和颠倒,甚至出现“笑贫不笑娼”,把诚信看作迂腐、厚道看作傻子、把圆滑看作能力的现象,腐败及不良风气成为恶性循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现象,均是不正之风的延续。
(三)职务犯罪造成腐败现象的恶性循环
尽管职务犯罪被查处的成千上万,犯罪黑数却仍然巨大,笔者不敢说受到查处的只是腐败问题的冰山一角,但可以肯定说:与仍然存在的大量腐败问题相比,受到查处并最终诉诸审判的职务犯罪只是少数,还有大量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还有大量的腐败分子前仆后继。由于职务犯罪带来的上述种种恶劣影响,以及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又由于职务犯罪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风险较小,成本较低,而较易成功,获利巨大,致使职务犯罪成了不少公职人员“最合适”的选择,很多人对职务犯罪趋之若鹜,前仆后继,腐败现象一茬接一茬,层出不穷,成为国家难以治愈的恶疾,恶性循环,看不到根治的希望和尽头。
(四)职务犯罪危及社会的安定和政权的稳定
由于上述原因,以及贫富悬殊的加大、封建主义“官本位”余毒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拉低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社会上不道德、违反道德的人和事大量增加,违法、犯罪总量也是水涨船高,职务犯罪层出不穷,诱发凶杀、抢劫、涉黑、暴力等多种严重刑事犯罪,黑社
会组织越来越多,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类似于贵州翁安事件、山西小黑窑事件等等,引发群众不满和公愤,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蚀改革开放的成果,加剧干群矛盾和社会对立,危及社会安定和政权稳定,危及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前苏联和东欧剧变就是惨痛的教训。
四、防治职务犯罪的对策
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是世界上枪毙高层贪官最多的国家,但是腐败依然横行。有人打过一个比方说: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官员受贿就像您在无人的乡村小路上弯腰拣一元钱一样方便,您很难不去捡那一元钱。如果官员的权力被有效制约,“贪官”很难成为贪官,就是清官,也就少了许多“制度的冤魂”。由此可见,仅靠打击犯罪,连亡羊补牢都不如,只是亡羊后责罚羊倌而未补牢,无异于缘木求鱼,舍本逐末。
我国家现行政党及国家体制均是权力高度集中的集权体制,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首先应该从整个国家体制方面寻根求源,制定对策。
(一)大力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民主与法治
首先,在战略上大力推进政治现代化改革进程。必须坚持经济和政治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经济现代化的同时加速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其次,完善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权力体制的科学化是指权力的配置和结构设计要遵循权力活动的客观规律。第三,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
(二)依法惩治,使想犯罪者不敢犯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肆意侵犯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行为,拿出重庆扫黑除恶的魄力,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查处,以儆效尤,致使想犯罪者不敢犯罪。同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追究对犯罪人举荐者、提拔者的失察之责,追究其直接领导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解决有些干部边腐败边提拔问题。
(三)制定并实施公职人员及亲属财产申报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才能让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温家宝总理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四)在针对性地进行政治思想及道德品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抓好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教材教育,提高公职人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廉洁从政意识,使公职人员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价值观,自觉抵制传统特权思想、贪渎文化和外来腐败文化侵蚀,增强抵御职务犯罪的免疫力,最终使公职人员不想犯罪。
(五)改革社会分配制度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待遇
要最大限度消除分配制度缺陷,减少分配不公,缩小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公职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公职人员与其他阶层人员的收入差距,适当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保证他们在不违法犯罪没有灰色收入的情况下,能够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削弱职务犯罪的物质基础,(六)精简机构和人员并实行廉政公积金制度
进行彻底的党委及行政机构改革,精简臃肿的机构,裁减大量的超编超额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并实行廉政公积金制度,为国家工作人员建立廉政公积金,凡构成职务犯罪的一律没收公积金,增大职务犯罪成本,断绝其职务犯罪的原始动力,确保国家的政治清明和长治久安。
以下是我的一些个人观点。据调查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这些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一些受贿案件和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朋友、老部下,或者是有求于自己的人,而且他们也通过自己的行为谋取了利益,认为他们绝不会出卖自己。还有一种心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他们没有深思行贿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所以,必须要加强法制建设,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据报道称我国职务犯罪7成获缓刑免刑,最高检要求两级审查。这种做法,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从而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力度,最终达到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