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_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时间:2020-02-28 05:18: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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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

2011年 调查地点:

********* 调查方式:

案卷调查 调查人

***** 调查内容:

导致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其相应解决方法,如何防止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及保障家庭成员的身体、心理健康。

引言:在如今这个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家庭暴力就是当今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但丁曾说过“世界上最美丽的声音就是和谐的家庭之音”,因此,关注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是当今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我于2月20日起对个别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了查阅。调查情况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更高。

(二)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件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手段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是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三)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婚姻的7—15年间,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外遇”这个词对于生活在21世纪的我们并不陌生,一夫一妻制制度在中国已实施多年,但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破裂的事件却只增不减。“小三”事件的频频发生也使得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居高不下。根据妇联的调查显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是由于配偶有外遇引起的。向这一类的情况大家都不陌生,在很多的电视电影节目中,我们都有看到外遇对家庭暴力的产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尽管“重男轻女”是中国历史残留下的腐旧思想,然而它对许多中国民众却影响颇深。生男孩是为传宗接代、为养老送终;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是靠不住的。这种思想毒害着他们的精神,是家庭暴力频发的一大凶手。在我调查的案件中就有这么一例:

家住新疆伊犁霍城县62团八连职工杨凤(女)与龚建新(男)于1974年经人介绍结为夫妻。起先两人感情一直良好,婚后杨凤为龚建新生下两女,龚建新的母亲因杨凤结婚多年未生下男孩而对杨凤大肆侮辱,并多次在儿子面前抱怨和数落杨凤的不是。龚建新在母亲的长期轰炸下,也对妻子有诸多抱怨,每当心情不好时就会以此为借口殴打妻子杨凤。2011年2月杨凤终因无法忍受丈夫不定期的殴打,而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重男轻女”这种腐旧思想是导致家庭暴力产生的一大因素。这种思想如果不能被正确纠正,那么这样的悲剧将不会停止,“男女平等”也只会是我们美好的愿望。

(三)因生活经济压力大,丈夫以殴妻发泄自身不良情绪

社会在不断发展,生活在这个大集体里的人们因来自各方面的竞争而疲惫不堪,巨大的压力像大锤一样敲打着我们紧绷的神经。在整理案件时,我注意到了这么一个案件:刘某和钟某是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几年双方因单位效益不好而先后下岗,刘某在市区开了家服装店,生意不错。而钟某闲置在家,起先钟某还帮着整理家务,但渐渐地产生了厌倦情绪,脾气越来越坏,再加上外人的闲言碎语使得钟某对妻子常常拳打脚踢。

(四)因丈夫赌博、酗酒而引起的家庭暴力

因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在我们周围是比较普遍的。丈夫赌博输钱心情不佳,就将怨气发生在妻子或子女身上;丈夫酗酒闹事不听劝,进而对妻子拳脚相加。

(五)因丈夫自私、多疑而引起家庭暴力

说到自私多疑,这就不得不让我想到《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的安嘉禾,这部电视剧就真实地向我们展现了因丈夫自私多疑而导致的婚姻悲剧。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弊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和一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单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不足,简单的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80%的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却被一度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使得众多投诉者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展开的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的人认为大老婆是应该的,谁也管不着。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顾虑,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的寻求法律帮助。

四、如何防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实质上的解决,绝大多数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因此,我们应从这些方面下手,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在立法上

将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原则地集中起来,增强其可观性与可操作性。

(二)在处理上

完善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中的“不告不理,告诉才理”的制度,因为有很多人顾及面子,都不去投诉,这样做可以大大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数量。

(三)在宣传上 大力宣传维权知识,使广大妇女儿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在家庭暴力发生前有效地保护自己。

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但是,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它还是社会的更本性变革和对待妇女儿童的根本性变化才能消灭。因此,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我们仍需做长期艰苦的努力。

家庭是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种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同时也要求受害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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