垞城煤矿“3.25”事故调查报告_煤矿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时间:2020-02-28 03:34: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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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垞城煤矿 “3〃25”吊装皮带挤人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0年3月25日8时45分,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垞城煤矿-600m水平检修峒室发生一起吊装整捆皮带挤人事故,造成工人于太平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监察分局组织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徐州市总工会和徐州矿务集团公司等单位成立了垞城煤矿“3.25”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概况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国有独资企业,隶属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册职工6.13万人。公司有独立核算的单位60个,其中生产矿井9对,核定生产能力为1430万t/a。2007年原煤产量1329万t,2008年原煤产量1318.66万t,2009年原煤产量1239.33万t。

(二)垞城煤矿概况

1、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2、隶属关系:直属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3、持证情况:

煤层为二迭统下石盒子组1、2煤,现生产水平为-750m水平。垞城煤矿生产系统健全,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事故地点概况

垞城煤矿-600m水平检修峒室位于该矿新副井-600m水平井底车场绕道处,该硐室为光爆锚喷拱型巷道,高度4.5m,宽度5m,作为日常检修、存放设备用。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10年3月25日早班,垞城煤矿机电科安排6个人到-600m水平检修峒室将装在一辆平板车上的一卷直径2.4m的皮带从车上卸下,然后展开分装到另外两辆平板车上。现场人员用一根长2m、直径110mm钢管穿在皮带卷中心,靠近巷道外侧用绳头缠绕一圈在管子上,里侧用绳头直接兜住管子,分别用两台手拉葫芦起吊,当下方的平板车移动1m左右时,因皮带外圈松动,平板车移动困难,需将整捆皮带进一步吊高,8时45分左右继续起吊时,里侧钢丝绳头从钢管端部滑脱,皮带下落侧翻,将站在该处拉手拉葫芦的于某挤住。

矿调度室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当即通知矿值班领导、救护队、医院值班医生下井抢救。随后通知矿领导、安监处及相关科室的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救护队及医生首先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施救,10时40分终因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起吊整捆皮带过程中,钢丝绳头从穿在皮带卷中心的钢管

与手拉葫芦及与钢管如何连接未作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机电科分管副科长李为岚,工作按排不细致,措施中安全负责人、监护人均被临时安排从事其它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单项工程,在施工前没有进行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确认,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6、机电科主管副科长王光普,是机电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作安排不细,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机电科党支部书记徐如意,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按程序免去其党支部书记职务。

8、副总工程师张玉林,分管矿井的机电运输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矿长杨思光,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在全矿职工大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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