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云阳机械制造厂退税调查报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退税调查报告的格式”。
关于对南召县云阳机械制造厂
申请退还2007年度已缴增值税额的调查报告
南召县国家税务局:
南召县云阳机械制造厂系我分局一般纳税人企业,该企业于1997年12月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为社会福利企业,福利证号为41000140141。2009年 月日该企业向我分局提出申请,要求退还2007年7月、9月份和11月份已缴增值税额72437.96元。依据南阳市国家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实施意见》(宛国税发[2008]170号)文件的有关管理规定,我分局随即派张爱萍、黄河清二位税收管理员对该企业所申请的退税资料、纳税情况和纳税人实际情况等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就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7年5月,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6年12月6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41***,税务登记证号码为41***66,法定代表人余永聚,会计赵书震。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南召县云阳镇南坪村,注册资本16万元,固定资产20万元,主要生产铸件。
二、实地调查情况
1、该企业申报资料所列内容真实,申报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并且与企业实际情况完全一致。该企业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并且取得有河南省民政厅2007年 08月 17日颁发的《河南省福利企 1
业资格认定书》。该企业于2007年7月、9月和11月分别实现应缴增值税13988.91元、26339.84元和32109.21元,合计72437.96元,且已及时足额入库。
2、查看了该企业的工资表、考勤表等资料,确认该企业在职职工总数为22人,其中实际安臵“六残”(盲、聋、哑、智力残、军残和肢体残)人员10人,月平均实际安臵的残疾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为45%,符合25%(含25%)以上标准。
3、该企业依法与安臵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6 月 1日至 2010 年6 月1 日)。
4、实地查看了该企业在岗残疾人的身份证、残疾证,确认残疾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男60岁、女50岁)的劳动年龄,并且均属于“六残”(盲、聋、哑、智力残、军残和肢体残)范围。
5、实地查看了该企业帐簿、缴纳“四险”发票和缴费清单等缴费纪录,确认已为每位残疾人员足额缴纳了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6、实地查看了该企业通过银行支付残疾人工资情况,确认已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向安臵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7月至2007年9月为每月320元、2007年10月至今为每月450元)的工资。
7、查看了该企业生产销售和经营情况,申请退税货物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货物一致。
8、经查核该企业考勤资料,并综合我分局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巡管记录,确认该企业具备安臵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和工作岗位,并且确已上岗工作。
9、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准确,无超范围申请退税,所申请退税的货物均属该企业自产货物,并且申请退税的货物能够与非退(免)税项目分别核算,购进货物均取得有合法有效的发票并已抵扣了进项税。
综合以上情况,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217号)文件规定,该企业符合退税条件,同意退还该企业2007年7月、9月和11月份已缴纳的增值税额72437.96元(其中7月 13988.91元、9月26339.84 元、11月32109.21元)。特此报告
南召县国家税务局云阳税务分局
调查人员:
200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