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转口贸易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时间:2020-02-27 04:42: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调查报告】

上海转口贸易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调查报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上海转口贸易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调查报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关于保税区的特殊政策基本说明:保税区允许外资企业注册贸易公司,但不享有进出口公司所有的代理权,允许国外进口货物进入保税区后仅在海关备案而不缴关税,直至离开保税区进入国内市场方缴纳关税,如果离境进入国际市场只需海关备案核销即可。另外,对进出口业务在全部销售收入中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政 策 优 势

唯一可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地方;

境外与保税区间货物进出自由,免关税,免许可证;

在区内可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保税展示,没有时间限制,保税商品可在区内自由买卖;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建筑材料及20种办公用品全部免税,免许可证;

注册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税收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保税区内注册独立法人的贸易公司,并在保税区内拥有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注:按国家现行政策,外商不能在国内非保税区设立有进出经营权的贸易公司)。

2.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免征增值税。

3.区内贸易公司企业所得税为15%,如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营业执照签发之起,可享受一、二年8%,三、四、五年12.5%,六年以后15%征收所得税。(注:在浦西,贸易类第三产业所得税为33%,浦东为15%,但没有减免优惠。)

4.区内贸易公司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也可委托区外有加工能力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5.区内贸易公司可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6.境外进入保税区自用的进口货物(除汽车、办公用品外)和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保税货物免征关税和许可证。

7.税后利润,可100%换汇并向海外汇出,不征收利润汇出税。

进出口管理政策

1.经批准成立的保税区内企业,都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国际贸易经营权。可以自由地与国外和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

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国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视同出口。企业可办理除出口退税之外的结汇、外汇核销、加工贸易核销等手续。

投资政策:

1.对所有中资及外资企业开放,允许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设立贸易、仓储分拨、加工及其他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司。也可以设立包含上述所有领域的复合型企业。

2.在保税区内无论投资何种领域,外商均可申请100%的独资公司,也不受中国政府的产业投资导向限制。

关税政策:

在保税区投资的全部企业,其进口的所有物品包括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包括二手物品)均可100%享受免税政策(交通车辆除外)。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货物存储:

1.任何商品(除武器、毒品及有污染的物品之外)均被允许无期限保税存放或展示,海关不征收任何监管费用。

2.经海关同意,保税区内保税仓库可存放非保税物品,但应分隔管理。

3.经海关同意,保税物品在交纳保证金后允许在区外短期展示。

4.对于信誉优良的企业,经海关核准,对其贸易中批量小、批次多并价格低的保税零件和维修零碎件采取多次出关、一次核销的管理方式。

5.区内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及其它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6.转口货物可存入保税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

外汇管理:

1.区内企业可开设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资本帐户和贸易结算帐户合二为一。

2.区内企业和非保税区企业之间允许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区内企业收取的外汇可100%现汇留存,不实行强制结汇制度。

3.实行较宽松的收、付汇核销制度,对于合法经营、行为良好的,人民币换汇额度不受限制。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可以设立外商投资的贸易性公司。保税区是目前中国政府允许外商投资(包括独资)贸易类项目的唯一区域,贸易公司在保税区可开展转口贸易。

设立贸易公司的流程:

申办指南—申办贸易类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香港地区需提供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居留证复印件),如系个人投资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新公司名称(要求备用名二个)

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国籍及其在新公司所担任的职务、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新公司董事长身份证证明复印件、履历及一寸照片二张、联系地址、电话

投资方概况

新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经营范围、预测经济效益

注:贸易公司资金需一次性到位

具体流程见下图表:

外商投资直接登记类企业开业登记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适用范围

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注册开业的外商投资贸易、仓储、物流、分拨类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1、工商局提供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1份原件、2份复印件)

2、工商局提供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投资企业申请表》(1份原件)

3、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草表》(1份原件)

4、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5、经确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纯贸易类企业免)(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合同(独资企业免)(2份原件、1份复印件)

7、章程(2份原件、1份复印件)

8、工商局提供的投资各方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全体董事人员的身份证件(3份复印件)

10、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有效证明(个人投资者免)(1份复印件)

11、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2份原件、1份复印件)

12、中方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对外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50%的证明(1份原件、2份复印件)

13、投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签约人签名的代理委托书

14、住所使用证明(2份原件、1份复印件)

15、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6、其它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注:以上材料如是外方原件,须由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由翻译公司盖章。

四、办事程序

受理--收费--发照及发证----公告

五、办事时限

自提交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六、办事地点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华京路8号139室 邮政编码:200131

[广告] 上海源运流提供代理进口,空海运门到门一站式服务,021-65867615,***,QQ:2233682838

19770326

中级会员 发表于 2008-1-14 17:01 资料 个人空间 个人短信 加为好友 只看该作者

#2

使用道具

七、受理部门

工商外高桥保税区分局注册科 电话: 50461080×218

八、投诉电话 50461203 50643228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

开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

(1)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千分 之零点捌收取;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

(3)注册资本人民币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4)开业登记注册费最低款项为50元。

开业登记注册费(非企业法人)

a.合资、合作分支机构,登记注册费300元;

b.独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费450元。

变更登记费

(1)增加注册资本,按“1”方法计算;

(2)其他变更(合资、合作),变更费100元;

(3)其他变更(独资),变更费150元;

UID 365100 精华

1积分 1149 帖子 45 福步币 10 块 阅读权限 40 注册 2008-1-9 状态 离线

(4)其他变更(外设分支机构),变更费100元。附:再投资、股权转让、董事更换、免收变更费。

名称登记注册费

(1)名称查询,查询费80元;

(2)名称预先登记、登记费100元;

(3)名称变更(延期)登记,变更费100元。

二、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开业登记费900元;

延期登记费450元;

变更登记费150元;

申办代表和雇员证,按人计算每人变更费150元。

三、承包商登记注册

开业登记注册

(1)承包工程登记注册,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2)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以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千分之四计算。

变更登记

(1)增加承包合同额,按“(1)”方法计算;

(2)其他变更,变更费150元。

四、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市内外分支机构和外国公司年度年检费每户50元;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每份工本费10元;

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证、照的每份50元。价费字[1992]414号和财文字[1995]24号。

设立贸易公司后进行转口贸易的具体操作:

一、非实物型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中的信用证贸易方式。

信用证贸易方式最常用的有两种,一种是背对背信用证贸易方法(BACK TO BACK L/C),另一种是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一)背对背信用证的具体操作过程:

1.寻找交易对象。交易对象包括出口方和购买方(进口方),中转方作为联结供,需双方的中间人,分别与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明文规定采用信用证的方式付款。中转商必须与双方分别议定价格,并且以购买方的出价高于中转方的购买价为成交的前提条件。

2.开证。中转商向购买方提出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以此信用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开立一张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背对背信用证。

3. 发货。出口方收到中转商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后,按中转商的要求备货发至购买方。

4.议付和付款。出口方凭中转商开出的信用证和发货单据开出汇票向代理行议付货款,代理行垫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往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然后,由中转方代理行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寄往购买方代理行(最初开证行)索偿,购买方代理行议付。这里,由中转方代理行开出的汇票金额等于出口方代理行开出的汇票金额加上中转利润。

5. 赎单。由购买方的开证行通知购买方付款赎单,购买方赎单后提货。整个贸易过程包括进口---转口---出口的环节全部结束。

(二)可转让信用证

即指可从最初受益人转让给以后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这类信用证用于最初受益人是经纪人或其他不真正提供商品的中间人的场合。最初受益人转让权利以取得该信用证收益的一部分,作为完成了信用证的某些作用的报酬(例如提供可转让提单以证明所装运的货物)。由于这种信用证具有可转让与可分割(金额)的特点,就为非实物型转口贸易提供了方便,中转商可运用这种信用证方式,取代实物形式的转让,并从中获取中转利润。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过程如下:

1.寻找交易对象。交易对象仅指出口方和购买方,中转方作为联结这两方的中间商,同时与出口方和购货人签定两个内容相近的销售合同,合同开立的价格,当以购买方的出价高于中转方的购买价为前提条件。

2. 开证。中转商要求购买方开立以自己为第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3. 转证。中转商将所得信用证的部分金额转让给出口方。

4. 发货,出口方收到中转商的转让信用证后,即按中转商要求备货发运至购买方,并将单据通过代理银行转寄给中转商代理行。

5. 议付和付款。中转商代理行根据规定将货款垫付出去,并将单据和汇票寄往开证行,开证行验明单据后付款,并通知购买方赎单。

6. 赎单。即由购买方付款给开证行,获得提货单。

二、实物型转口贸易

海关: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以及在保税区内流转的货物,可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免于办理通常的报关手续,即实行备案制。

1.向保税区海关办理进境备案手续:

货物、物品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应当向保税区海关办理进境备案手续。

进境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保税区海关申报。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仍未向海关申报的,应缴纳滞报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条规定,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报单位填制、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将数据传送给海关。

第二步:申报单位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提交以下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提货单;

(三)购销合同副本;

(四)购销发票副本;

(五)装箱单副本;

(六)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单位不需要);

(七)其他有关证明。企业自用物资、设备需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货物需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保税仓储货物需提供《保税仓储进库登记簿》。

第三步:办理进区手续。

(一)对于不需查验的货物,持盖有保税区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报关单等单证直接在进口口岸提货,委托具备《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专用车辆,将货物运入保税区。

(二)对需进保税区查验(包括仓储)的货物,海关制作关封,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凭关封将货物从进口口岸提出,委托具备《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专用车辆将货物运入保税区,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结果正常的,办理进区手续。

注:大宗、难以运输的货物可申请区外查验。

办事机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办事时限:自收到电子报关数据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审核工作。

对查验和化验货物,在查验和化验完毕后,情况正常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理放行手续。

2.转口贸易货物的入仓手续,按我国海关规定,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转口贸易保税仓库货物”戳记,先到主管海关预申报,再向过境地海关申报,进境地海关放行货物后,一份留存,另两份做入关封,由货主及其代理人转交主管海关,由主管海关派员开箱查验,经核查与实际货物相符后,由双方在报关单上签收,一份仓库留存,一份交主管海关存查。

[广告] 上海源运流提供代理进口,空海运门到门一站式服务,021-65867615,***,QQ:2233682838

#3

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8-1-14 17:01 资料 个人空间 个人短信 加为好友 只看该作者

3.转口贸易货物的监管。我国海关规定,转口贸易货物和保税仓库应受海关监管,海关有权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贮存情况和有关帐册。转口贸易货物不得在仓库内进行加工,装配。海关规定,保税仓库对贮存的转口贸易货物,应当建立详细的帐册,并应于每月的前五天将上月所存转口贸易货物的收,出,存等情况列表报送主管核查。对于转口贸易货物贮存期,我国海关规定,转口贸易货物在仓库的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不复运出境者,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转口贸易的合同及发票应专门编号,另设标记,以示区别一般进出口。转口贸易的保税货物,因特殊情况不能复出口时,报有关部门批准,申领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征税。

5.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出境备案手续

货物、物品从保税区运往境外,应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出境备案手续。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条规定,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报单位填制、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将数据传送给海关。

第二步:申报单位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提交以下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购销合同副本;

(三)装箱单、发票正本;

(四)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单位不需要);

(五)如系加工贸易货物还需递交《进(来)料加工手册》和《保税区货物出区凭单》;

(六)如系保税仓储货物需提供提货单(一式四联);

(七)其他有关证明。

第三步:办理出区手续。

(一)对于不需查验的货物,企业持保税区海关关封、保税区货物出区凭单(加工贸易货物)、提货单卡口验放联(保税仓储货物)提货出区,到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放行手续。

(二)对需查验的货物,海关查验结果正常的,海关制作关封交货主或其代理人。企业应使用具备《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专用车辆,持凭关封将货物运输至口岸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办事机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办事时限:自收到电子报关数据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审核工作。

对查验和化验货物,在查验和化验完毕后,情况正常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理放行手续。

如何办理企业自用物资免税手续

单证应递交

购销合同(一式二份)

购销发票(一式二份)

已盖公司公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连同或

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

海关十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外商常驻人员如何办理进出境个人自用物品的申请手续

申请人应亲自填制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并用中英文签名

申请人应递交单证

营业执照(复印件)

批准证书(复印书)

公安局签发的常驻人员居留证明

劳动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免交)

个人身份证书(护照、回乡证等)

个人申请书(附自用物品清单一式二份)

公司证明

备好所在公司的印章

海关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转口贸易的核销操作

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商业票据、收汇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200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的首家区港联动试点项目,是上海市政府重点规划的三大物流园区之一,被列为2003年、2004年上海市重大工程,享受保税区和出口开发区的相关政策。2004年4月15日经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验收通过,封关运作面积1.03平方公里,总投资28亿人民币,计划2006年底基本建成。园区规划建设70万平方米仓库,预计年集装箱吞吐量100万TEU。已建设完成10万平方米仓库与14万平方米堆场,并投入使用。2005年年底前将完成28万平方米二期仓库的建设。

实施区港联动的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具备四大功能:

国际中转:对国际、国内货物进行分拆、集拼后,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港。

国际配送: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拆、分配或进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配送。

国际采购:对采购国内货物和进口货物进行综合处理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销售。

国际转口贸易:进口货物在区内经交易后转手出口到其他目的国(地区)。

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优惠政策

政策明细文件出处

园区性质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享受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叠加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监管办法》

经营范围中转、配送、分销、国际贸易、保税堆存、简单加工、检测、维修。

许可证管理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被动配额许可证管理或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税收政策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它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基建物资、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施、维修用零部件、自用办公用品予以退税。

外汇管理办法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从境内采购存放在园区的货物,允许境内企业凭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境外公司购付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货物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区内企业在非贸易项下可以自由购汇《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

工商登记管理在园区内注册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经营性的分支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财政补贴区内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区内仓储企业仓储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的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三年内予以50%的补贴。

区内专业物流的报关、进出口代理、咨询等其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三年内给予50%的补贴。《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 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外高桥保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关于外高桥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

《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在新区设立保税区。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外商在保税区内开设贸易机构,从事转口贸易以及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代理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和产品的出口。

《我国的区域性优惠政策》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转口货物免税。区内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境外进口运入保税区的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

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各地区都差不多,以上说的是以保税区企业为例,若您的公司并非区内企业,流程略有不同,请来信探讨~~

下载上海转口贸易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调查报告word格式文档
下载上海转口贸易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调查报告.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