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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社会保险法》的体会
---公民权利的彰显
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4月28日,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全市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部门主管局长参加《社会保险法》培训会,这次培训会以讲座的形式开展比较新颖,主题突出,内容准确详细,思路清晰,有助于我们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有助于我们深入学习《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有助于提高我们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体会到:《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以“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为立法内容,以“维护公民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为根本宗旨,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宪法》规定公民权利的又一次彰显。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命权(包括健康权和肢体权)和发展权又是人权的首要权利。人的生
存和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主要有人身风险和劳动风险,人身风险主要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劳动风险主要为失业风险和丧失劳动能力风险。《社会保险法》充分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发展权,主要体现在“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获助权的具体体现。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的方针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内容则是《社会保险法》对我国公民及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公民平等权利的充分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作为个人财产,充分维护私人财产,维护公民对个人财产的支配权,维护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的继承权,《社会保险法》维护公民权利的又一体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及“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规定则是《社会
保险法》尊重和维护公民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险作为公民从国家获得福利的重要途径之一,充分维护公民的福利权,为使公民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社会保险法》提出“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将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充分体现《社会保险法》维护公民享有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
《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 3
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当然,从已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条文看,其中有13处条款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来看,还需要进一步清理与《社会保险法》冲突相悖的政策文件,同时相关配套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而且在具体操作上,国家及市级政策制定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捋顺我市社会保险关系,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