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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县中小学第三届班主任论坛报告会心得体会
襄城县范湖一中:刘慧敏
上周日,我和部分班主任同去襄城县实验高中听了两位教育专家的报告,他们分别是来自江苏的陈宇老师、湖北的郑学智老师。我主要听郑学智老师的报告。他的报告共分三部分,即:班主任工作与依法治校;班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学校管理中的侵权与归责。
他指出,没有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就没有教育的现代化。教育管理法制化是实现教育现代化不可缺少的手段。班主任管理所依照的法律本源分别有那几类,它们的法律效力各不相同。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排列为国家的宪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单项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法规;国际惯例。
他分别就教育管理所依照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解释说明,原则分别是:公平原则,权利保护原则,规范性原则,教育性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
他在讲授学校管理的侵权与归责问题时,分别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是监护人与被监护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特殊关系。)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一般权利;学校管理中的侵权的归责要件及归责原则;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况。
听课中,从整体上了解了依法治教的基本内涵,重点对下列观点信息产生了深刻的体验。
1、教育需要面向全体学生,不能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能打着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幌子对学生构成侵权。由于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很难保存相关证据,因此一旦出现家长状告教师事件,教师往往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往往败诉。因此在教育活动中,保留部分原始证据,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听从家长的一时言语,是非常必要,非常可贵的。
2、学校教育的两个对象之间,不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但是由于学校与学生构成特殊的关系,因此在实际法律纠纷中,法院本着公平的原则,往往判学校负有责任,最起码是部分责任。责任只是轻重不同罢了。因此教育面临的法律追究态势是很不乐观的。也许这正是教育越来越谨慎小心,越来越担惊受怕的原因。实际上,特殊关系还不如一个即定的关系好。
3、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往往采用停课、回家反省、或不允许参与某些班级活动为处罚的办法。这些处理均为违法行为。学生在学校享有学生通有的基本权利,教师及学校无权剥夺学生的这些权利。不允许参与某些活动,这些活动都属于学校活动,学生就有权公平的享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4、在归责时,除了过错原则以外,还有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原则。在学校组织的以学校受益为内容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受到的伤害,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在全体学生面前当面提出学生的某些缺点和不足,私下了解学生的隐私,是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