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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保法》学后感
我很有幸参加了这次《新消保法》的培训,业务上得到了“充电”,不才与各位领导,同事共同探讨一下这次《新消保法》改变,同时也说一下本人的学习体会。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随着网络、电视、电话等新兴购物方式的崛起以及其带来的各种投诉、纠纷事件,新的消保法应运而生。
本次新消保法主要针对新购物媒介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作了改动,给出了更完善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有许多新的亮点,结合本商场的情况,我认为在遇到消费者投诉纠纷时,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他们的权益应给予优先保护,比如《新消保法》中明确在传统消费品消费后若商品质量不合格,则无理由退款,同时在工作中我们还经常可能碰到在新消保法中找不到解释,这是就要有一种小齿轮套大齿轮,小法套基本法的思维,比如在新消保法中找不到解决办法那么找合同法,合同法找不到找宪法,宪法找不到找基本法,以此类推,总可以找到解决办法。还比如有的商品它的生产厂家提供三包服务,有的不提供,那怎么办?这个时候就是有规定按规定来,没规定按新消保法来。
当然新的消保法,也有许多亮点以及解读,我这里找了一些案例
供大家一起探讨。
案例: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案例:消费者在一些场所消费时,经常会遇到不少“商家提示”,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了限制及损害。像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
变化: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
强行交易。
案例:消费者购买电脑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去找商家,但商家认为产品是人为破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或退还。即使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也会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变化: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变化: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
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里培训的时候也提到一个比较有趣的例子,就是中国人在国外参加婚礼的时候穿的衣服比如阿玛尼,普拉达这种高端商品,都是不剪标牌的,在很多国家消费者都是可以有条件无理由退货的,他们参加完婚礼就去退这也体现了中国人的一种生活智慧
案例:消费者在某酒店预订了婚宴留了电话号码,可不久之后,婚庆、旅游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扰。消费者找酒店理论,但商家却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增值服务。买房子、办会员卡后,都会存在这些问题,即使消费者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隐私。
变化:新消保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卖”,却没人管也没地方投诉的情况将改变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
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这次的学习培训,我认为对自身来说不仅仅是增长了见识,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与在座的各位都是消费者,我想通过这次交流,在工作中能更好地发挥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协调作用,在生活中也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本人才疏学浅,不可能通过一次培训就能就能解决问题,只有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碰到实际问题逐一解决消化,最后如果有什么说的不对的地方也请各位领导,同事多多包涵,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