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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说:“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再次规范了党委议事程序,对党委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地方党委“一把手”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地方党委发挥更大作用。
实践中,各地曾出现一种叫“现场办公”的决策方法,一些地方党委“一把手”当场拍板解决重大的现实问题。这种方法初看上去似乎非常好,既树立了领导深入基层,雷厉风行的形象,又一下解决了实际问题。可仔细一想就觉得不对头,因为按照传统的经验方法进行决策,不注重征求广大群众和专家智囊的意见建议,异想天开,雷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让决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偏离“航线”“正规”,结果事与愿违。
如何避免受此前党委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一些“拍脑袋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乱决策现象,杜绝资源浪费,确保决策成效,《条例》立下了“责任追究”戒尺,确立了党委决策责任追究制,规定了今后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等,要严格追究党委书记“一把手”的责任,还要追究党委成员的责任,并且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这就意味着以往“集体决策无过错”的“潜规矩”终结了,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时刻敲打党委成员决策时,事先更需深入调研,多深思熟虑,心中更要多一份责任,少一份任性,多一点“民心”,少一点“私心”。
“无规矩不以成方圆”,《条例》的颁布为地方党委及“一把手”决策提供了制度依据,让立的“规矩”和“戒尺”掷地有声,只有规矩“明”起来,戒尺“严”起来,党委议事才能规规矩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