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法的精神》后感_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读后感 时间:2020-02-28 15:07: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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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后感

读过了洛克的《政府论》,初步体会到了启蒙运动前期政治思想的躁动,又拿起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再一次去看看这部影响了北美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巨著,看看这部对世界当代政治体制影响深远的传世之作。

显然,要谈论《论法的精神》,不得不提其中最重要的观点——“三权分立”学说。当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之后,孟德斯鸠更进一步,迈出了比前人更深远的一步: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显得更加分工明确、更具有可执行力。与此同时,当洛克仅仅提出权力的分割后,孟德斯鸠具有前瞻性和地提出了权力的制衡。其目的,不是简简单单地将权力分派给某个个人或机构,而是在这种权力的分流后实现的权力的制衡,以及最终以此为制度实现的对自由和私产的保护,也就是要呼吁对资产阶级的利益实行保护。综上可见,和其他启蒙运动时期的伟人相同,孟德斯鸠的目的仍然是在动荡飘摇的欧洲大陆旧秩序的躯体上再次捅上致命的一刀,将这个腐败、没落的旧制度推向彻底的死亡深渊。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精辟地写到:“要防止滥用权力,就要以权力制约权力。”为了论证自己说法的合理性,他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基础,对其立宪制下的权力制衡加以解释说明。在对英国的分析中,对于立法机关,孟德斯鸠以英国的上下议院为基础和蓝本,提出了立法机关的组成方法,也就是立法机关内部的分分。对于那些

才能、智力、学识等明显高于他人的贵族阶层,如果让其参与到万千众人建立的立法机关中参与基础立法,那么所立法律就无法保障他们展现自身能力的机会,对于他们来说,这就是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就是对他们的奴隶。因而,贵族需要单独设立一个立法机关,而普通民众也需要令设立一个立法机关,这样就可以达到立法机关内部的平衡制约,避免由于仇富或其他不平衡心理带来的对贵族阶层的剥削奴役,也避免了因为贵族阶层从封建社会带来的自身无法避免的的对普通民众的剥削性质而发生的阶级对立和矛盾。依此来看,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战斗队中的先锋猛将的孟德斯鸠,在努力为资产阶级政治体制辩论的同时,不忘试图调和新旧阶级和上下阶级间的矛盾对立,这是一种合法的方式,温和的方式,也就是利用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现矛盾的调和。那能否说,孟德斯鸠其实更赞成的是英国“光荣革命”式的上台,更赞成的是君主立宪制下的对君主权力的制约和对人民权力的下放?当然,这不是简简单单想象中的对人民权力的下放,精确点说,应该是对资产阶级权力的下放,对资产阶级积极进取精神的肯定。从这个论述过程中,我们是否又可以看到,其实孟德斯鸠还是具有妥协性的,这或许和他男爵的身世有关吧,从贵族堡垒中走出来的资产阶级分子,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阶级印记,这与梁启超曾身为保皇派是具有相同性质的。但瑕不掩瑜,这依旧无法遮挡他孟德斯鸠思想的光辉。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

些法律”。关于行政权,孟德斯鸠一针见血地指出,若要真正实现自由和民主,那么绝对不能让立法权和行政权实现统一,即统一于同一机构或个人,这就是暴政的开始和民主的结束。这一部分,孟德斯鸠旁征博引,借其对罗马史的高深造诣,引用了诸多罗马的例子。如十人集团,由刚开始人民公推的权力,到最后实现各种权利的高度集中,逐渐完成了从民主到专制似的转变,将原本民主的政治变成了暴政的屠宰场,不可谓不悲哀。因而,孟德斯鸠一再强调这一分权的必要性。美国在1787宪法颁布时,在确立联邦制国家的同时。也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模式,将立法权赋予由众议院和参议员组成的国会,将行政权赋予总统。作为对总统负责的行政人员,不能参与立法工作,这就实现了立法和行政的分工,实现了对个人绝对权力出现的避免。所以,当“水门”事件发生后,尼克松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辞职下台的总统,这样的事情在美国得以发生,不能不说是三权分立的功劳。

而关于立法权,除了赞成英国式的上下议院外,孟德斯鸠也提出了对立法机构的一些具体要求:例如立法机构不应自行集会,而应该由行政机构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规定立法机构的召集时间和会期;立法机构不应该对等地拥有牵制行政机构的权利力,却有权而且应该有权审查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情况。这些规定,其实质是在限制立法机构的权力。试想,如果只对行政权力进行束缚,而对立法机构权力的过度膨胀不加以限制,那后果就会是立法机构成为实质上的独裁机构,因为在英格兰这种政体下政府是对议会负责的,倘若议会内部

达成了利益上的一致性,那么三权分立就会名存实亡。可见,权力的制衡不仅仅应该是对行政权力的制衡,还应该有对立法机构的限制。

谈及司法权,我觉得孟德斯鸠有一段十分精彩深刻的论证。他说:“司法权不能交给一个常设的元老团,而应该由选自民众的人员执掌……这样一来,令人畏惧的司法权既然不专属于某个等级或某个职业,在某种意义上就变得看不见乃至不存在了,法官绝不会总在人们眼前如影随形,人们惧怕的不是法官,而是司法制度。”作为法律的仲裁机关,需要的不仅仅是对律法的熟悉,更重要的是一颗公正无私、毫无偏颇的心。要想保障人民的自由,做到违法必究,确实是需要一个全职权责的司法机构。但我想说,真正精彩之处并不是孟德斯鸠所说的“选自民众”,而应该是“人们惧怕的不是法官,而是司法制度”。其实,不应该只是司法制度,所有的社会制度,都应该以实现“人们惧怕的不是某个人、某个机构,而是这种制度”为最终目的。这就类似于一种社会契约,所有人都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那么所有人惧怕和遵守的应该是自己亲手缔结的契约,而不是契约的执行者。一种社会,如果没有达到这样一种境界,那么它就还有继续努力前进的理由。孟德斯鸠提倡法制,那么这就是法制的最高境界,的确是深中肯綮,让人大有拍手叫好之感。

作为《论法的精神》中的精髓部分和重点部分,“三权分立”的思想影响深远。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论法的精神》。受启蒙思想的影响,1775年,莱克星顿枪声响起,北美独立战争爆发;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颁布了第一步宪法,确立起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和三权

分立的政治体制,成为历史上第一个践行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国家。此后两百年间,美国一直坚持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不断促进着自己的发展。但是,作为总统制的民主国家,就算是美国是在践行“三权分立”原则最为成功的国家,它仍然也有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如何成功地协调好三权之间的矛盾。在美国,时常出现国会或者最高法院不“买总统帐”的情况。当年罗斯福在“大萧条”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来推动美国度过经济危机,其中最为出色的法令《国家工业复兴法》竟然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可谓让人感叹。正如奥巴马上台后的经济刺激计划遭到了参议员的阻挠一样,三权分立确实可以阻止个人权利或某个单独机构的权力膨胀,但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可能降低行政效率,导致一些行政失误等。我想这些是孟德斯鸠在提出这一观点时所没有想到的吧。而且,在三权分立的同时加入两党制,那么这就显得更加的混乱和低效率了。所以,可不可以说美国的三权分立是在追求民主和自由的同时对效率的贬低呢?(个人疑问)

再来看看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我们的政体和资本主义政体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权力的承担或是分配上,或多或少我们有一点分权的影子。我们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的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下设各级人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任命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我们另设中央军事委员会统辖全国解放军。从这个角度看,似乎我们的权力分配比“三权分立”更加明晰清澈,分权显得很是清楚。但我们看似明确的分工,却少了权力的相互制衡或是监督。所以我们常常陷入“人治”代替“法治”的尴尬境地。如果各级官员因为缺少权力的制衡而打成一片,那么这种权利的腐败就会导致人民自由的彻底丧失。在中国这个有几千年“人治”历史的国家,要实现绝对的法治尤其地不容易,所以我们更需要建立起一个形似三权分立制衡的体系来实现权力制衡,真正让人民感受到制度的存在性,而不是让“我爸是李刚”来恐吓普通百姓。当然,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并不一定要照抄照搬资本主义的政体,但借鉴其中合理的先进的东西却是我们必须要去做的。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香港的廉政公署,设立大陆的廉政公署,去打击那些权力膨胀铤而走险的腐败分子。而廉政公署必须要有自己的独立权力,不要被行政机构再僭越管理了。

以上就是我读完《论法的精神》后的个人感想,有许多都是个人情感的抒发和个人简介的畅谈,未必都正确,未必都符合主流思想,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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