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之有感_法律与道德读后感

读后感 时间:2020-02-28 00:28: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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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之八、九部分有感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争端四起,社会发生很大的变革,与此同时,发生变化的还有经济的发展。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在当时的法学家们看来,也该有所改变,然而现实往往与想象有出入。由最早的“文化自觉”中产生出来的新的法律理论,纵然包含了许多旧时所没有的内容,却根本上还是一种刑罚理论。也就是说,新的法律观念仍旧未摆脱法即是刑的旧传统,它依然把法看成刑。以至于,中国古代法的发展依然顺着“刑罚”的方向发展,而未能在法——这一被封建统治者当做社会统治的工具中注入更多新鲜的思想元素。最终的结果就是,社会的大变革未能改变古代法的本质。我觉得从根本上来看,主要是因为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作为上层阶级的统治者们,将劳苦大众附属在土地上,虽然经济的发展方式有所改变,但是这样一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必然不能产生出多么先进的思想,纵使当时的法学志士想有所突破,也难以与整个时代相抗衡。因此,法学家虽然顺应着时代的要求发展出一套初具规模的法律理论,却未能塑造出法的独立性格,未能为中国古代法的发展开创出一种新的方向。

后来,秦始皇带领他的士兵,结束了自春秋起五百年来分裂割据的局面,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由于秦一代及他的二代的不够人道的统治方式,导致了秦仅仅存在了不到20年,但是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它的合理型。秦朝虽然存在了短短十几年,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却是深远的。秦朝重刑罚而轻儒学,最有名的就是“焚书坑儒”事件,因此人们对秦朝的第一个印象就是惨无人道,残酷的刑罚。

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是以法家理论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也是以法家治国的。在他当皇帝的九年中,主要精力是用在建立中央专制政权,划定全国疆域,统一文字度量衡,修筑长城等,对文化思想方面很少注意。淳于越以儒家思想为秦始皇出谋划策,是不利于秦的中央集权统治的。因此,善于领会秦始皇意图的李斯,为了打击儒家势力,巩固统一政权,提出了焚书的主张,得到了秦始皇的同意和批准。于是,秦始皇下令焚书,先秦许多文献古籍都被烧掉了,使中国文化遭到了巨大的损失。所以说,秦朝是一个严格执行“法”的朝代,虽然这个法基本上就是刑。但是秦朝毕竟是封建社会,当然不可能实行如今所倡导的“法治”,它侧重的不过是用刑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不敢对王权,对秦始皇统治的国家造次。

在秦一代,法家学者得到推崇,从本质上讲,是顺应秦始皇的要求。那是不是就可以说秦法是在系统的反儒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呢?如果答案是是的话,就太过随意了。在梁治平先生《寻

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中,他指出:我们不但发现儒、法两家思想在一些更为基本的问题上保持着一致(往往是无意识的),而且在秦、汉的法律里面,也可以发现不少一般说是合乎儒家伦理的信条。1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秦俗向来为关东所轻视,所以秦始皇很重视以礼义整治风俗。在他完成泰山的封禅大典之后所作的刻辞中,“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施于后嗣,化及无穷”被看得与统一六国同等重要。而在秦始皇已经坑儒之后的会稽刻石中还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夫为寄猳,杀只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因此,值得一提的是焚书之举非自始皇始,也非自始皇终。早在孟子的时代就有诸侯“去籍”,后世的焚书禁书更是史不绝书。焚书是专制权力控制舆论常用的措施。而“坑儒”事件则有一定的偶发因素。所坑之人也不全是儒生。“焚书”坑儒之所以被夸大,是由于在汉代的过秦思潮中掌握了舆论的儒生们的愤怒声讨。另外,正如《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中所指出的“秦人自觉地运用法律来执行道德,实际是走在了儒家的前面。早期儒家虽然没有完全地排斥法律的功用,毕竟因为过于热诚地推崇德治而表现出轻视刑政的倾向。”所以,秦法对汉儒是有一定的积极影响的。

汉代重视儒家学说,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顺应这一时代的声音,也使得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里,除秦朝,一直把儒家学说当做治国之本。儒家倡导礼,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礼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和调整。在封建时代,礼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礼既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礼入法也。

法律执行道德或者说是道德的法律化,追溯其渊源,根据梁治平先生的看法,可以分为两个时代,一个是春秋战国之前,在中国古代文明成长的初期,家与国本是一物,由此而派生出的制度典礼,实际上是道德之器械,自然实行“礼之所去,刑之所加”的原则。另一个就是春秋战国之后,旧有的家国合一这一格局被打破,家与国的关系亦随之发生变化,但是其结果并非是家与国的截然而分,而是它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新结合,君主把对社会的统治间接地建立在作为此社会最基本单位的家族之上。此后,家与国被以一种新的方式联接起来,自此,“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的原则获得再生。

唐朝作为中国古代最繁荣昌盛的时期,其以法律执行道德,由其著名的论著《唐律疏议》中可以发现。本书中强调“一准乎礼”,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290页。

[2]《史记·秦始皇本纪》

[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289页。的理论依据,这个与周之制度典礼同是道德之器械。虽然唐代的礼与法的结合方式跟周朝不同,而且周朝时期的“家”在唐代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周朝时期以法律执行道德的传统一直被继承下来。

法律执行道德或者说道德的法律化是中国古代社会进行判决的主要方式,它要求人家遵循道德来行事,从根本上限制了法的独立性,及完善发展,这种影响不单存在古代社会,就是现今的中国社会,司法部门在某些事项上,依然会用道德来做出的判决。不过任何事物都有利弊,道德的法律化也能帮助人们解决某些有争议性的问题,关键是要掌握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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