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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广西区内高校填写)
县(市、区)学生资助办公室(中心):
兹有我校(学院/系)级 专业 学生,学制 年,学号,身 份 证 号。
该生已缴纳 年学费总计(不含杂费),申请获得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总计 元,申请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总计 元。
特此证明。
学校财务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学校财务处(盖章)学校资助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