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凭证税务证明开具工作流程(暂行)_开具税务发票证明格式

证明 时间:2020-02-27 00:51: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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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凭证

税务证明开具工作流程(暂行)

1.企业申请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分局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⑴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一份; ⑵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一份;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⑷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此环节不进行CTAIS操作)

办税服务厅窗口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逻辑关系、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企业资料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正,发给企业《补正材料告知书》。审核无误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⑴对于企业已完税的申请,即时将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⑵对于企业报送的免税和不予征税的申请,即时将资料转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资料后,应按照要求进行调查、审核。

对于企业报送的免税和不予征税的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并将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

4.综合业务部门审核、开具

⑴对于企业已完税的申请,综合业务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意见,经主管局长终审后,开具证明,转办税服务厅窗口。

对于企业税款计算或适用政策有误等情况,综合业务部门应将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处理后再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⑵对于企业报送的免税的和不予征税的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主管局长终审后,开具证明,转办税服务厅窗口。

5.文书送达

纳税人凭《纳税人申请事项受理单》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已开具的证明及相关资料。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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