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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税外证〔〕号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
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件
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税务登记地外出经营地
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应税劳务劳务地点有效期限合同金额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货物名称数量销售地点有效期限货物总值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总金额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
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
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货物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
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2自2010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