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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编号
附件
2子 女 情 况 证 明
(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二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备注:
(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年月日
(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男,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女,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二人于年月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
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备注:
(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附件3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编号民政局:
依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规定,兹证明(被捡拾人)于年月日在(地点)被(捡拾人)捡拾,未查找到其生父母。
特此证明。
县(区)公安局(分局)派出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