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_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制度

证明 时间:2020-02-29 00:34: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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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

汇除外)。

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电子信息管理

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的过程中,除了要提供纸质凭证,其申报的出口数据必须与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核对通过后才能办理免抵退税。

对于申报出口货物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不予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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