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8D章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八_第八章证据与证明

证明 时间:2020-02-28 10:34: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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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D章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

规例八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48D章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548D章 第29条在本地船只由遗产代理人转让后,发给获转让船只的人的拥有权证明书、正式牌照等

附注:

尚未实施

(1)如在本地船只的已故船东的遗产承办书获授予后,有关遗产代理人将该船只的拥有权转让予任何人,则在本条的规限下─

(a)第22及23条适用于该项转让,犹如该等条文中对原船东和新船东的提述分别是对该遗产代理人和获转让该船只的人的提述一样;及

(b)可据此而就该船只发出、批注或给予将获转让该船只的人指名为船东的拥有权证明书以及正式牌照、临时牌照或闲置船只允许书。(2)除非已故船东的遗产代理人在遵守藉本条第(1)款而适用的第22条而交付其关乎有关船只的拥有权转让通知书文本时,亦向处长交付关乎该遗产的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的核证副本,否则该代理人即视为违反如此适用的第22条。

(3)藉本条第(1)款而适用的第22(1)(b)(ii)及(iii)条中关于交付拥有权证明书以及正式牌照、临时牌照或闲置船只允许书的规定─

(a)在遗产代理人或获转让有关船只的人根据第26条获指名为该船只的临时船东的情况下,须理解为该遗产代理人或获转让该船只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在遵守藉本条第(1)款而适用的第22条而交付其关乎该船只的拥有权转让通知书文本时,亦须向处长交付根据第26条就该船只发出、批注或给予的拥有权证明书以及正式牌照、临时牌照或闲置船只允许书的规定;或

(b)在(a)段不适用的情况下,须视为已被略去。(4)处长接获根据第(3)款交付的证明书以及牌照或允许书后,须─

(a)取消该证明书;及

(b)取消该牌照或撤销该允许书,但如该牌照或允许书经根据藉本条第(1)款而适用的第23(1)(b)(i)条批注,则属例外。

第548D章 第30条处长可要求交还因第24条不再有效的拥有权证明书等

附注:

尚未实施

(1)在不损害第25条的原则下,如处长信纳关乎某本地船只的拥有权证明书以及正式牌照、临时牌照或闲置船只允许书因第24条已不再有效,他可藉向

船东给予书面通知,而如处长认为上述文件是由另一人管有的,亦可藉向该人给予书面通知─

(a)告知该船东及该人处长信纳该情况;及

(b)要求该船东或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在通知给予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件交付处长。(2)如拥有权证明书上有关于就该船只作出的按揭或租购协议的批注,则处长须向按揭或租购协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每一方送交第(1)款提述的通知的副本,但无须送交船东。

(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守根据第(1)款给予的通知,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548D章 第31条按船东请求而取消拥有权证明书等

附注:

尚未实施

(1)如任何本地船只的船东提出请求,处长可取消该船只的拥有权证明书,并可取消该船只的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或撤销该船只的闲置船只允许书(视何者适用而定)。

(2)为第(1)款的施行,船东的请求须以书面提出,并且─

(a)须述明请求作出有关的取消和撤销(如属适用)的理由,并须述明船东建议如何处置该船只;

(b)如拥有权证明书上有关于就该船只作出的按揭或租购协议的批注,则亦须载有表示同意该项取消及撤销(如属适用)的同意书,该同意书须由按揭或租购协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每一方签署,但无须由船东签署;及

(c)须附同该船只的拥有权证明书以及正式牌照、临时牌照或闲置船只允许书(视何者适用而定)。

第548D章 第32条在验船证明书遭取消或暂时吊销后暂时吊销正式牌照、临时牌照

附注:

尚未实施

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的取消或暂时吊销

如任何本地船只的验船证明书基于任何理由而遭取消或暂时吊销,则该船只的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须当作遭暂时吊销,直至有验船证明书就该船只而有效为止。

第548D章 第33条在船只损坏后暂时吊销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

附注:

尚未实施

(1)如任何本地船只遭受可能影响其适航性或船上的人的安全的损坏,则船东、其代理人及船长须随即将该事件报告处长。

(2)在顾及根据第(1)款报告的损坏的性质和程度下,处长可向有关船东、其代理人或船长给予口头或书面指示,指示除非政府验船师或验船督察已检查该船只并断定该船只适航而船上的人的安全亦不会有危险,否则该船只不得运作。

(3)政府验船师或验船督察如在检查船只时断定该船只不适航或不安全,须将上述断定通知处长,而处长可藉给予船东、其代理人或船长一份指明上述断定的书面通知而暂时吊销以下文件─

(a)验船证明书(如有的话);及

(b)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而接获该通知的船东、其代理人或船长须随即将遭暂时吊销的证明书及牌照交付处长。

(4)船东、其代理人或船长可于有关船只妥为修理而订明费用亦已缴付后,申请由政府验船师或验船督察再度检查该船只。

(5)政府验船师或验船督察如在再度检查有关船只时断定该船只适航而船上的人的安全亦不会有危险,须将上述断定通知处长,而处长须终止在第(3)款

下对验船证明书以及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的暂时吊销,并须将该证明书及牌照交还原先将它们交付的船东、其代理人或船长。

(6)任何人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违反第(1)或(3)款或没有遵守第(2)款所指的指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7)在本条中,“验船督察”(ship inspector)指政府内担任总验船督察、高级验船督察、验船督察或助理验船督察职位的人。

第548D章 第34条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因条件或限制等遭违反而予以取消或暂时吊销

附注:

尚未实施

(1)如处长基于合理理由而就任何本地船只相信有关的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所附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遭违反,或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规例遭违反,则处长可在不损害任何人因该项违反而须负的法律责任的原则下,藉向船东或其代理人给予书面通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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