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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个体工商户开业证明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交下列文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户籍证明或身分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如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4、其它有关证明,如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药品销售、烟草销售、制造和修理简易讲师器具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资格证明;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后,将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经营者可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到公安机关刻制公章,到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和发票。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开工、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心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的,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歇业、异地经营等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