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付款证明的承揽合同纠纷案_税务发票付款证明

证明 时间:2020-02-27 17:38: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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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付款证明的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件背景介绍:

2004年3月至10月间,青岛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与青岛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包装公司为纸业公司加工纸板,双方结算方式是,包装公司在将每笔业务的定作物送至纸业公司后,先开出增值税发票并交给纸业公司,纸业公司收到发票后入帐,然后再安排付款。这只是在加工印刷界约定俗成的做法,但双方没有书面确定下来。在合作期间双方共发生9笔业务,前8笔纸业公司都如约付款,最后一笔共26000元,纸业公司一直拖欠未付,自此双方合作关系中断。对该欠款包装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05年7月在平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纸业公司偿还欠款。法院审理过程: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纸业公司的代理律师答辩,确实与包装公司发生过26000元的加工业务,但款项已经全部以现金付清。对于此答辩意见,其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包装公司开给纸业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另一份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方解释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发票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发票本身就是付款证明,纸业公司已经收到发票,是在收发票的同时用现金支付的款项。这样,包装公司开给纸业公司的发票该不该作为付款证明,便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我是作为包装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包装公司所能提供的材料,也只有双方签署的定作合同(还是传真件,双方对发票在付款前先行交付没有约定),再就是送货单,这些材料确实难以对抗对方代理人的答辩。在质证时,代理人拿到对方提供的发票原件审查(申请人对财务略懂一二),该发票确实是包装公司开具的,因为已经入账,该发票是在一整本会计凭证里,于是代理人就查看该张发票的做帐凭证,找到后,发现对方财务在做帐凭证上是这样做的会计分录:“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显然,对方财务将该张发票是做在了“应付账款”科目之下。于是代理人针对该发票在质证及辩论时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该发票不能证明纸业公司代理人所说的款已经证明的观点,相反恰恰证明对方并没有支付该款项,因为该发票在财务帐上所体现的会计分录是“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这在财务中所体现的是应付账款,意思就是该款项没有支付;如按照对方代理人的意见所说的以现金在接受发票是付清款项,在财务帐上所体现的会计分录应当是“借:应付账款;贷:现金”,同时请求法院将该发票的“做帐凭证”一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二)先交付发票后支付款项,这是在印刷加工界约定俗成的做法,纸业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就是证明。法院判决结果:

该案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为通过纸业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看,在帐务上体现的“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的会计科目,证明该材料款挂账还没有对外支付,结合包装公司提供的合同、送货单来看,纸业公司拖欠包装公司26000元加工款的事实存在,判令纸业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包装公司人民币26000元,诉讼费由纸业公司承担。纸业公司收到判决后,没有上诉。办案感悟:

代理人所掌握的会计知识,是源于在大学时学校开设的一门《会计基础》课,如果我不了解会计方面的知识,这个案子可能是另外一种结果。通过办理这个案子,使代理人深深地意识到,从事律师工作,除了精通法律外,掌握其他领域的知识也是非常必要的,多了解法律之外领悟的知识,对我们的律师工作会很好的帮助,对我们的工作也是一个更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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